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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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产品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一、产品侵权责任赔偿标准《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

(一)人身伤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

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

对上列各项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依照常规赔偿、劳动能力损失赔偿,致人死亡赔偿、扶养损失赔偿办理。

例如,条文中没有例举的护理人员补助费、住院治疗的营养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致人残废的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都是应当予以赔偿的。

如果认为《产品质量法》第32条没有规定这些项目,就不能予以赔偿,就会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

关于致人死亡的抚恤费,《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规定该项赔偿项目,而《产品质量法》对此作出了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对残疾赔偿金和第42条对死亡赔偿金这两项赔偿项目都作出了规定。

关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抚恤金实际就是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称为慰抚金。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

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

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

二、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发生事故赔偿标准

产品发生事故赔偿标准

产品发生事故赔偿标准一、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当产品发生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医疗费用:因产品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2.财产损失:因产品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财产本身的损失和恢复费用等。

在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得推卸责任或拒绝赔偿。

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产品事故还可能造成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误工费:因产品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所产生的误工费用。

2.交通费:因产品事故需要就医或处理相关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3.精神损害赔偿:因产品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导致受害人精神受损,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赔偿间接经济损失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精神损害赔偿产品事故还可能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产品事故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由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裁定。

四、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仍然进行销售或使用,给消费者或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的,除了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并起到警示作用。

在计算惩罚性赔偿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裁定。

总之,当产品发生事故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等方面。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或销售者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法律规定的十项赔偿金(3篇)

法律规定的十项赔偿金(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赔偿金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十项常见的赔偿金类型,以供参考。

一、人身损害赔偿金1.医疗费:包括受害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如药品费、诊疗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受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工资或者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受害人需要护理时,由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4.交通费:受害人就医、护理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受害人因伤住院或治疗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

6.营养费:受害人因伤需要额外营养支持而产生的费用。

7.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伤致残,按照残疾等级和残疾赔偿系数计算。

8.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伤死亡,按照受害人的平均收入和赔偿系数计算。

9.丧葬费:受害人死亡后,为处理丧事而产生的费用。

10.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因伤死亡或残疾,被扶养人因丧失扶养来源而遭受的生活费用损失。

二、财产损害赔偿金1.修理、重作、更换费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财产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修理、重作或更换的费用。

2.恢复原状费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财产损害,要求侵权人恢复原状的费用。

3.购置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财产损害,要求侵权人购置同种类、同质量的财产的费用。

4.评估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财产损害,要求评估损失价值所产生的费用。

5.鉴定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财产损害,要求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6.运输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财产损害,将受损财产运输至修理、重作、更换或购置地点的费用。

三、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1.侵权所得收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3.合理费用: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1.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2.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产品责任是指厂商或者卖方因产品质量或者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需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案例出发,分析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一:日本一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气囊有缺陷,致使多名驾驶员死亡或受伤。

日本方面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该问题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存在缺陷,最终该公司赔偿金额超过四亿美元。

案例二:上海一家酒店利用廉价配件装修,导致酒店天花板垮塌,两名住客不幸遇难。

酒店方面被判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赔偿金等费用,总计超过两千万元。

案例三:苹果公司iPhone 6s上市后因电池的寿命较短,导致消费者反应强烈。

苹果公司宣布提供电池更换服务,并且索性将更换电池的费用降到了原来的一半。

苹果公司还公开道歉,呼吁消费者信任品牌。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方必须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案例一中,日本汽车制造公司通过生产缺陷的气囊,对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付出高昂的赔偿金。

在案例二中,酒店方面假冒伪劣商品来装修,导致住客遇难,可以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案例三中,苹果公司虽然没有直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但是因为产品的存在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产品责任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一些小厂商或者不良厂商可能会通过种种手段来规避或者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购买时要选择质量可靠的产品,避免受到侵害。

此外,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产品责任还涉及到网络平台的责任问题。

一些电商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常常存在售卖假货、虚假宣传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平台稳健运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稳定的购物环境。

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索赔与赔偿

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索赔与赔偿

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索赔与赔偿一、案例描述近期,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辆新车。

然而,他发现车辆存在多种质量问题,如发动机故障、刹车系统失灵等。

该消费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

二、法律问题分析1. 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属于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范畴,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厂家进行索赔与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49条、第53条。

2. 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购销合同并要求车辆退款,或要求修理、更换同类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51条。

3. 如果厂商存在过错,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

4. 如果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9条、第25条。

三、法律分析根据案例描述,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存在多种质量问题,这属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购销合同并要求车辆退款,或要求修理、更换同类车辆。

因此,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退款或要求厂家修理车辆或更换新车。

对于消费者索赔要求被驳回的情况,他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厂商进行赔偿。

如果在保修期内,质量问题无法得到修复,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厂家退还购车款。

此外,如果消费者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商赔偿相关损失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5条规定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根据损害程度适当确定赔偿金额。

四、结论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索赔与赔偿中,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撤销购销合同并要求退款,或要求修理、更换同类车辆。

如果消费者索赔要求被驳回,可以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

对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商赔偿相关损失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是指对于制造、销售、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行为,法律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法的出现着眼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那么,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一、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是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方面。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格性标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符合生产经营者对产品所作的承诺。

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负有合格性标准的义务,确保产品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2.正常使用期限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期限,也就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所能发挥作用的时间。

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限内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者维修。

3.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产品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合格性。

主要性能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完成的任务或提供的服务,而安全性能则强调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伤害程度。

二、产品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在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情况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下面是产品赔偿责任的一些常见法律规定。

1.严格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责任法》,对于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制造商应当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其过失。

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该问题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即可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如果多个经营者共同销售一款产品,造成了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一方进行索赔,也可以选择一并追偿。

3.无过错责任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安全,但是该危险发生的原因与消费者有关,那么消费者将不能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使用过程中违背了产品的使用说明,导致了损坏,制造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产品质量法
(c)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包装标志要符合法定要求。 (3)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产品质量法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1) 产品内在质量要符合法定要求: (a)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b)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应注意:对“缺陷”产品却未规定“说明即可除外”的情况。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产品质量法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三无产品赔偿赔偿标准

三无产品赔偿赔偿标准

三无产品赔偿赔偿标准
对于三无产品,即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产品使用说明书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常常会面临赔偿难题。

那么,针对三无产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

首先,针对因三无产品导致的人身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消费者
可以要求厂家或者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向相关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其次,对于因三无产品导致的财产损失,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厂家或者销售者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责任,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财产损失所造成的损失。

再次,针对因三无产品导致的其他损失,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厂家或者销售者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因三无产品导致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对于三无产品导致的损失,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厂家或者销售者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向相关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并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厂家和销售者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针对三无产品的赔偿标准是明确的,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根据
自身的情况提出赔偿要求,厂家和销售者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三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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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我国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1、实践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精神损害是产品责任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与身损害有很大的不同。

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上损害,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近年来我国学者就是否应当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进行了大量的争论。

在学说上进行争论的同时,司法实践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5日判决了我国第一起因产品缺陷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即贾国宇人身损害赔偿案,以审判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在该案件的判决中法院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还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和痛苦。

本案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和伤痛,必须给予抚慰和补偿。

精神损害赔偿65万元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贾国宇精神损失赔偿金10万元,总计判赔273257.83元2、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如何责令厂家或商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何在?我国是否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对此过去曾有截然相反的两种认识。

曾经参加过1993年《产品质量法》起草工作有关人士认为:“产品质量法中没有规定对于因缺陷产品而造成人身损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各方面意见也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条件成熟后再作出法律规定”。

而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函复有关部门以及批复下级法院,肯定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对死者家属酌情给予抚恤或者经济补偿,既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对死者家属精神上的安慰。

可以认为这是审判实践中确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最早先例。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中规定了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中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000年7月8日通过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第44条中侵害人的赔偿范围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有学者当时主张应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是通篇不见精神损害赔偿的字眼,法律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立法规定。

值得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以法释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认可。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与《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消费者才真正能够理直气壮地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讼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才能真正起到抚慰受害者及家属的心灵创伤的作用。

3、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怎样确定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其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学者中主要有两派观点:一是确定派的观点,认为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应具体明确,必须有一个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二是不确定派的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以不确定为好,因为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一个统一的数额标准不科学,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做到。

所以不宜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从实际出发依据公平、合理、合法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有学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国家有规定的则依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但有类似标准者依其规定;既无国家规定又无其他可参考的规定时,可以依据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特殊之处在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认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与该精神损害有关的各种因素,定出赔偿额度。

因此,不确定派的观点更为可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采取了不确定的观点。

其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看出,在考虑到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多种多样,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侵权状况和引起的后果各不相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并不能穷尽所有的侵权行为,且各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经济情况和当事人的收入水平也不尽一致,所以很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采取的是由法官根据确定的因素进行裁量的办法,但这种裁量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尽可能降低裁量的主观性和任意性。

在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该注意的一点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过错不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素,其不应当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知识延伸:我国产品责任的财产损害这里所指的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的财产损害,对缺陷产品本身所受的损害不依产品责任法赔偿。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上看,产品责任保护的对象不包括商品自身损害,这是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

产品自身损害所产生的纯经济损失,原则上应在合同法上加以救济。

过渡扩大侵权责任法的规范领域,将如美国学者G?吉尔默在其名著《合同的死亡》中所说,使合同法淹没在侵权行为法的汪洋大海之中。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该条未明确规定产品自损的赔偿责任,但它明确排除了产品自损的侵权责任。

对产品自损的赔偿原则规定在该法的第四十条中,即产品的瑕疵担保的契约责任上。

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看,我国的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

首先,我国对缺陷产品以外受损害的财产性质未加限定。

其次,对受害者因产品缺陷导致财产损失而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也应赔偿。

这实质上是对间接损失准予赔偿。

其实,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中的“财产损失”应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因产品缺陷,致使受害人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之外的可得利益损失。

赔偿损失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它的补偿性。

赔偿多少取决于赔偿范围的大小。

大陆法一般把损失分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英美法一般把损失分为预期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我国民法理论一般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消极损失其实与可得利益损失大致相当,并不是所谓的间接损失,我国民法上没有采用间接损失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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