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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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与宽仁

中国监狱并非从来就有的,从地下文物发掘和史料证明,中国的监狱起源于夏。而自监狱产生以来,它就一直为历代所重视,并随朝代更替而不断的扩充和强化,到了唐朝这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朝代,监狱制度也有新发展并显现出完备和宽仁的特点。

一、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

首先,中央到地方的监狱机构设置完善,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所。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主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重要案犯。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唐初的时候,御史台主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与审判活动。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大夫,“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的确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供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此外,唐朝皇室内部,无论天子诸王、后妃公主因争宠夺嫡,卷入政治斗争的旋涡,或者因违法,或得罪皇帝,这样的案子一般不经过普通的司法程序而是“刑于家室”,虽然唐朝内宫的幽禁场所并不固定,这些幽禁的地方也不称为狱,但是其实也有监狱的性质了。从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监狱机构设置的完善性,可以说是需要监狱的地方都设置了监狱。

而在地方上的监狱体制一般与地方行政区划的体制适应,唐朝行政地方体制为州(府)、县两级,而《新唐书·刑法志》称“凡州县有狱”。如果根据贞观十三年的统计,全国有州(府)共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而开元八年统计,有州(府)三百二十八,县一千五百七十三,由此可估算唐朝州(府)县各级地方监狱近二千所。唐朝地方的监狱完全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接受皇帝派的地方行政长官管辖。与普通的地方监狱不同,京都地区处于天子脚下,直接地维系统治集团的安全,因此京都的狱治受王朝重视。西京设京兆府,东京设河南

府,如《新唐书》记载:“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中央百官犯罪常系于京兆府,因此京府监狱实际有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的双重性质。而京府京县监狱不仅由府尹、县令管辖,而且直接受中央政府监督。此外,为托善管理这么庞大的监狱网络,唐朝还严格地组织了一支狱吏队伍来维持监狱的正常运行。

再有,唐朝的监狱管理制度也是趋向完善并有所进步与创新。如禁囚制度,中国早期的监狱,多是无限制的混杂囚禁,这是狱制混乱、落后的表现,但是根据《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由此可见到了唐朝监狱已经实行初步的分房分居的制度。而囚徒按贵贱而分押是古来有之,但是男女异狱,则是在监狱管理上的一个完善与进步,这样有效的减少了监狱管理的混乱现象。而在唐朝的历史文献中还有暂时释放狱囚的记载,如《资治通鉴·唐纪太宗贞观六年》中记载“见应死者,悯之,纵使归家,其以来秋来就死,乃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次年“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又《旧唐书·唐临传》在高祖武德年间也有类似的记载“囚等皆感恩贷,至时毕集诣狱”。《新唐书·玄宗纪》也有“开元十六年正月庚申,许徒刑以下囚保认营农”的记载。以上所说的也不是唐朝历史上常行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有暂行释放和取保释放的性质,也可算是唐朝禁囚的组成部分,这无疑是一个创新。此外在禁囚制度上,唐朝的法律对破坏和危及禁囚制度的安全的犯罪作了完善的规定,给此类犯罪严厉的打击。对于起源西汉的录囚制度,在唐朝也有新的发展,不仅皇帝录囚形成常行的制度,还进一步完善了各级官吏的录囚制度,更重要的是唐朝扩大了录囚制度的内容,把录囚和赦事结合起来(本文下面会进一步介绍),这又是一个进步,并被后世一直沿袭。唐朝还在法律上对狱具有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唐朝的狱具制度。对于以上谈到唐朝的无论是监狱的设置、监狱管理机构的设立,乃至狱吏的编制,都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谓有法可依,而其完备的程度是以往历史上任何朝代所不可比拟的。

二、唐朝的狱制除了完备,另外还显示了一种宽仁的思想

我国古代的监狱就有悯囚制(就是关于狱囚的生活和待遇的制度,以保证狱囚的基本生活,体现一种悲天悯人的仁爱思想。)而唐朝就把它推至完备,在监狱制度上充分显示了统治阶级对人民难得的仁爱。《太平御览》载“太宗行次虚石县,指狱而谓王太子曰:……滥系无辜则政道缺,久濡有罪则怒气生。圜土之中仰视青天,有同悬镜……”,当然要监狱里如有明镜是不可能的,但是至少太宗的这番话充分体现他的一种对狱囚的仁爱思想。

在唐朝的狱制中显示这样的思想的主要有录囚制度、狱具制度、医药和衣粮制度等。录囚制度刚才已有提及,而唐朝将录囚和赦事结合,也是体现唐朝的宽仁思想。皇帝和各级相关的官吏能够定期录囚,这样有助于皇帝和官吏对监狱的情况的了解,减少了冤狱和淹狱(长期搁置的案件而使囚犯长期困于狱中)的发生。唐朝自高祖武德元年九月九开始了“亲录囚徒”,而后历年举行,成为不废

之典。《册府元龟》记载太宗“诏以无识之徒,自蹈刑宪者,宜顺阳和,时申恩惠。诸司见禁囚,并宜将过详其轻重。自此以后,每视朝,录囚二百人,帝亲自案问”,唐高宗时期亲录囚徒达八次多。在录囚的过程中,皇帝往往会对囚徒的刑法有所减轻,如唐太宗就是“降死至流,流降入徒,徒降入杖,杖者并放”(《册府元龟·刑法部》)这就是所谓的录囚和赦事结合,这无疑是对广大囚徒的怜悯。为了防止狱官违法自制狱具虐待囚徒,唐代的狱具也有严格的规定,在《旧唐书·刑法志》中有“长短广狭,皆有定制,量囚轻重用之”,除此,唐朝对于违反狱具施用制度的行为,无论由重入轻或者由轻入重,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惩罚规定,并由监狱官吏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一方面是对囚徒的公正,另一方面也是对酷吏的约束和对囚徒的怜悯和负责任。

另外,在唐朝监狱的衣粮及医药制度也可以看出唐朝的宽仁。《狱官令》规定:“囚去家悬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即是对远途而暂无家属供应衣粮的,就由官府先准备,等家人来了就归还。而对于病囚,《狱官令》也规定:“囚有疾病,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救疗”又规定“病重,听家人入视”就是对于病重的囚徒,允许家人入内探视。而对于违反了这样的悯囚制度的官员,唐律也有相应的规定“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听家人入事而不听,应脱去枷,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绞”由此可见,唐朝对破坏悯囚制度的官吏,也是严惩不怠的。也一定程度上反面说明统治者实行宽仁思想的决心。

唐朝监狱制度上的宽仁是主流体现,但是也存在监狱制度的黑暗时期,那就是武后时期,武后时酷吏酷刑泛滥,使狱制上的宽仁下降到最低点,但是主体上,唐朝的监狱制度还是可以体现统治者的人道和宽仁的。同时我们不能把这种宽仁仅仅归结到是统治阶级统治下层人民的需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手段。当然这样的宽仁狱制的确有助于唐朝的政局稳定。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这样的狱制同时也使人民受益,减少酷刑酷吏对其的残害等,这可称为“双赢”结果。既然这样,我们又何必过多的批评唐朝狱制的宽仁的所谓的“虚伪性”呢?

唐朝的监狱制度,不仅是对前朝的狱制的大大改进和完善,更是融入了宽仁的思想,这无疑是唐朝狱制的两大特点。

【参考书目】

《中国监狱史》薛梅卿主编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沈国峰著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旧唐书》 [后晋]刘昫等

《新唐书》[宋]欧阳修,[宋]宋祁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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