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监狱制度
论唐朝监狱制度及影响

论唐朝监狱制度及影响摘要:唐朝监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
唐朝监狱的性质,有着古代监狱的共性,又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唐代的狱政管理主要包括了囚禁制度、安全制度、械具制度以及悯囚制度,唐朝的监狱制度呈现较成熟和完备的状态,对以后的狱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关键词:唐朝监狱监狱制度正文:公元618年,李渊建立了唐王朝。
唐朝历时近三百年,四方经略,声威远播,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而影响巨大的朝代,也是中国封建法制史和中国监狱史走向成熟的时期,在我国历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
唐朝的监狱制度在总结前代狱政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封建狱政制度。
其狱政思想、监狱立法、监狱机构设置以及监狱管理制度直到今天仍有可借鉴的价值和意义。
一、唐朝的监狱立法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紧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唐朝作为一个较成熟的封建社会时期,立法众多,法制体系也比较完善。
但是,在唐代仍旧没有独立成册的监狱法典,监狱法令只能是见诸于其他相关的法律典章之中。
儿唐朝的诸多法律典章也基本规定了有关监狱设置和管理的条文。
唐朝的法律典章中,主要有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太宗李世民时期制定的《贞观律》,以及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的《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唐朝法律沿袭隋朝法律,分十二篇,其中《捕亡》一篇是追捕逃亡罪犯,加强监狱管理的法律;《断狱》一篇是对于违反审判制度和监狱管理制度的刑事规范,这是直接对监狱法令制度的规定。
此外,在《武德律》和《贞观律》颁行的同时,又有《武德令》和《贞观令》,共27目,其中24目为《狱官令》,对唐朝的监狱制度做了详密的规定,是唐朝监狱执法的重要而直接的指导性法令。
在《唐律疏议》中基本保存了《武德律》、《贞观律》中《捕亡》、《断狱》两篇的内容和《狱官令》中有关监狱的法律条文,成为了唐朝时期监狱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令和文献。
这些法令和文献,是我们了解唐朝法律所规定的监狱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唐代监狱系统包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即县监和京监。
县监主要管辖各地的地方监狱,京监则负责京城(长安)的监狱事务。
唐朝规定每一府州县城都设有监狱,以执行司法审判的结果,对罪犯进行拘禁和惩罚。
县监的官员由地方政府任命,主要负责地方犯人的管理和会审,以及处理各种案件的诉讼流程。
京监则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员负责,负责重要犯人的管理和审判,以及处理京城地区的重大案件。
唐代监狱管理严格且系统。
监狱官员通常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负责监管和管理监狱。
监狱官员必须具备执法经验和法律知识,并且接受严格培训和考核。
监狱官员还必须具备廉洁奉公、公正无私的品德,并且任期结束后要接受评估。
监狱官员还要负责监狱的日常运作,包括犯人的饮食、住宿、看管和安全。
同时,监狱官员还在监狱中设立监察机构,对监狱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监狱制度的执行。
首先,唐代监狱制度明确规定了犯罪和惩罚的种类。
法律规定了各类犯罪的刑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和鞭刑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制度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次,唐代监狱制度确保了犯人的基本权益。
尽管监狱是对犯人的限制和惩罚,但制度也规定了犯人的权益,如食宿、医疗和教育等。
此外,唐代监狱制度还规定了犯人的家属和律师的权益,他们可以进行探监,了解犯人的状况。
第三,唐代监狱制度注重犯人的改造和教育。
监狱中设立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班,为罪犯提供学习和培训机会,通过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监狱还开展道德教育,帮助犯人认识错误,改变犯罪行为。
最后,唐代监狱制度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的实施。
监狱官员负责对犯人进行审判和判决,并确保刑罚的执行。
同时,监狱官员还要负责监督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唐代监狱制度在中国古代监狱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狱系统和管理机制,明确犯罪和惩罚的种类,保障犯人的基本权益,注重犯人的改造和教育,以及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的实施,唐代监狱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篇一:唐朝司法制度点评唐朝司法制度点评一、司法机构设置比较完备。
唐代司法机构分为中央一级司法机构和地方两级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央监察机关。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统一于最高国家司法事务。
其中,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
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处理案件。
大理寺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对大理寺审理的流、徒刑案件有复核权,御史台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有监察权。
这一制度表明,唐代中央司法机构审理案件,非常慎重、严谨,上对皇帝负责,下对当事人,对具体案件,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了随意性。
三机关互相配合,发挥全部力量,有利于对于大案、疑难案件的解决。
唐朝设立了会审制度,尽管该制度当时还不成熟,但在处理大要案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会审制分为两种,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副官及其下属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主要分为州、县两级。
州的行政长官兼任州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州的司法事务;县的行政长官县令兼任县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县的司法事务;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本地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审判权,不服者可上诉至县重审。
地方司法机构的多级审理,管辖权明确,有利于对案件的分工负责。
唐代司法制度的弊端:1、没有独立的案件侦查机构和控诉机构,相应的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
审判机构即行使侦查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导至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
唐代监狱制度

论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与宽仁中国监狱并非从来就有的,从地下文物发掘和史料证明,中国的监狱起源于夏。
而自监狱产生以来,它就一直为历代所重视,并随朝代更替而不断的扩充和强化,到了唐朝这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朝代,监狱制度也有新发展并显现出完备和宽仁的特点。
一、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首先,中央到地方的监狱机构设置完善,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
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所。
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主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重要案犯。
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
唐初的时候,御史台主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与审判活动。
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大夫,“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
”(《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
《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
”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的确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
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供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
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唐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也是我国古代监狱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
在唐代,监狱制度非常严谨,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将详细介绍唐代监狱制度。
一、监狱分类和管理唐代监狱根据犯罪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监狱分为徒监、肆监、仆监、囚目等不同级别。
徒监是指最低级别的监狱,主要关押意图不明或过失犯罪的人员。
肆监是指关押较严重犯罪分子的监狱,主要关押盗窃、贪污等犯罪分子。
仆监是指专门关押奴隶和叛逆罪犯的监狱。
囚目是关押督察机构的重要犯罪分子的监狱。
唐代监狱采用严格的管理制度。
监狱中设有监狱官员,负责监督管理犯罪分子。
监狱官员包括监察、介牒、铱案、囚罪、冬罪等职务,他们分别负责监督犯罪分子的出狱审批、文书记录、罪犯标识、关押、监视等工作。
此外,监狱中还设有编戒、宣词、讽示等职务,负责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
二、囚犯待遇唐代监狱重视对囚犯的关怀和照顾。
囚犯在监狱中享有一定的待遇,如有病时会得到医治,提供基本的膳食和住宿,并会派遣侍从人员照料囚犯的生活起居。
此外,唐代监狱还注重教育,设立了读书学习的机会,以提高犯罪分子的文化修养。
有些囚犯甚至通过在监狱中接受教育,赢得官府救济,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三、惩罚手段唐代监狱对于犯罪分子采取了多种惩罚手段。
除了常见的鞭笞、流放等惩罚外,还有一些更为严厉的手段。
例如,对于严重犯罪分子,可以进行剖腹处死、斩首、溺水等处死方式。
对于一些反叛分子,可以实行火刑和脱官爵等惩罚措施。
此外,监狱还通过打磨石磙、染发等方式,标示犯罪分子的身份和罪行。
四、接受教育唐代监狱将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监狱会组织各种教育活动,如开设读书班、立桩教育、军事训练等,以提高囚犯的素质和改造成效。
唐代监狱将教化犯罪分子看作是重要的任务,通过教育改造使他们重回社会。
有了全面的教育改造,唐代监狱的犯罪分子可以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重新融入社会。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是什么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是什么在唐朝,狱政管理由司寇和刺史等官员负责。
唐朝设有太官、太监二院,掌管狱政审判事务。
太官掌管京城之内和近郊区域的刑狱司法,由太官、九卿、列侍中等大臣职官经手。
太监二院在太官院的基础上列置的副官管理部门,太监专门管理权狱等非刑事案件审理,负责由处相官和中书即院进行司法审断。
而地方狱政司法则由刺史负责。
刺史是地方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地方的司法官员,负责管理地方的狱政司法事务。
这种分工明确的狱政管理体制,使得狱政管理更为有序、高效。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也非常完善。
唐朝采用法官审判制度,规定了法官的资格和法官进行审判的程序。
唐律规定,非刑事案件臣民由各省府、县(州)任刺史一人审壹案不得超过七日,二千言以上,须上司自审批定。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必须要秉公执法,不得有私人恩怨。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唐律规定,判案分文奇是分刑,量一千言疾必寻证,三千言刑可诛,律所分奇者不可减,驳释之辨甚急具。
此外,唐律对于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规定也非常严格。
唐朝的刑罚种类包括笞鞭、徒刑、缓刑和死刑等。
在刑罚的量刑上,唐律规定,判案大于千言,刑八十夷之待,从熟铁至刑决如前史述。
在科学的管理方法方面,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也非常先进。
唐朝建立了狱政档案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案件审理的程序和结果等都要进行记录,以便于管理和监督。
同时,唐朝还建立了狱政监督机制,对狱政管理进行全面监督,确保狱政管理的公正和有效。
总的来看,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是非常完善的。
通过专门的官员负责狱政管理,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为后世的狱政管理制度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对于后世的狱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硕唐朝录囚制度的内容

法硕唐朝录囚制度的内容
唐朝时期的囚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管理制度。
在唐朝,囚禁犯人的地方主要有监狱和牢房。
囚禁的对象包括各种犯罪分子,如盗贼、叛乱者、叛逆者等。
在唐朝,囚禁犯人的方式主要有监狱和牢房。
监狱是用来关押
重要罪犯和政治犯的地方,通常设在州郡县等地,由官员管理。
牢
房则是用来关押一般犯人的地方,通常设在宫廷、官府和城市等地,由地方官员或者宫廷侍卫管理。
在唐朝,对囚犯的管理和惩罚也是相当严格的。
对于重罪犯人,可以进行酷刑和严厉的惩罚,如鞭笞、杖刑、剐刑等。
而对于一般
犯人,也会进行监视和惩罚,以确保他们不会逃跑或者再次犯罪。
此外,唐朝还有一些特殊的囚禁制度,如流放制度和充军制度。
对于某些犯人,可以将他们流放到边疆地区,或者派遣他们参加边
疆戍卫,以此来惩罚和管理他们。
总的来说,唐朝时期的囚制度是相当严格和复杂的,对犯罪分
子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简述唐朝的五刑制度

简述唐朝的五刑制度《唐律疏议》规定五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
但根据“人道原则”、“罪疑惟轻”的精神,为慎重起见,在正式公布的法典中还保留了原来的死刑(绞、斩等)。
此外,《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不准随意变更的有: (1)凌迟处死和枭首; (2)即日处决; (3)赎罪; (4)减免处罚(谋反、大逆、谋叛及以下各罪); (5)官当; (6)赎身(父母妻儿兄弟奴婢)用钱财抵罪; (7)录事参军; (8)工商税、酒类专卖等特权。
对应地方的条例中可以变通的有:( 1)移刺; (2)依附部落征兵等制度。
首先,笞刑是一种强制手段,用来惩治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斗殴、侵犯宗庙、祭祀、偷窃、杀人等。
笞刑从第一种刑到第十二种刑均有规定。
其次,徒刑既可以处罚老幼病残者,也可以处罚作奸犯科者,即凡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人都要受到徒刑的制裁。
“过失杀人”为“斩,有首者绞”。
如果有故意杀人,就要加以杖责或流放。
唐朝后期还实行配役,就是将犯人发配边疆服役。
唐朝的刑具主要有枷、杖、鞭、扑、枷锁、步(足)等。
除死刑、流刑、流放三种刑罚外,一般都用徒刑。
自第二种刑(杖)到第六种刑(枷),都属于自由刑,分别称为杖刑、徒刑、枷刑、杖,加以笞、杖等刑则称加役。
加役分为两种,一是凡与劳役性质相同的,都附加役,叫做加役流;另一种是纯属经济上的加役,如私家车马、高力、杂务等,叫做加役流。
在第四种刑(枷)之外,还有管制。
凡是有犯,按照规定就交给管理者进行约束,防止其逃跑。
加役也可以施用于流放。
步刑主要用于流放作戍卒,也用于配役。
有的人在赴流时尚未行刑,因为交通堵塞,监狱不能接纳他们,所以对这类人就直接流放。
徒刑分为两种:一是无期徒刑,如流刑、杖刑、杖刑和徒刑等;二是有期徒刑,如徒刑和杖刑等。
有期徒刑的刑期比较长,一般为五年、三年、二年。
也有判处单纯的杖刑的,只要处以杖刑就可以了。
有期徒刑可以直接执行,也可以先关押后执行,还可以在流放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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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与宽仁
中国监狱并非从来就有的,从地下文物发掘和史料证明,中国的监狱起源于夏。
而自监狱产生以来,它就一直为历代所重视,并随朝代更替而不断的扩充和强化,到了唐朝这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朝代,监狱制度也有新发展并显现出完备和宽仁的特点。
一、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
首先,中央到地方的监狱机构设置完善,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
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所。
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主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重要案犯。
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
唐初的时候,御史台主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与审判活动。
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大夫,“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
”(《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
《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
”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的确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
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供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
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
此外,唐朝皇室内部,无论天子诸王、后妃公主因争宠夺嫡,卷入政治斗争的旋涡,或者因违法,或得罪皇帝,这样的案子一般不经过普通的司法程序而是“刑于家室”,虽然唐朝内宫的幽禁场所并不固定,这些幽禁的地方也不称为狱,但是其实也有监狱的性质了。
从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监狱机构设置的完善性,可以说是需要监狱的地方都设置了监狱。
而在地方上的监狱体制一般与地方行政区划的体制适应,唐朝行政地方体制为州(府)、县两级,而《新唐书·刑法志》称“凡州县有狱”。
如果根据贞观十三年的统计,全国有州(府)共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而开元八年统计,有州(府)三百二十八,县一千五百七十三,由此可估算唐朝州(府)县各级地方监狱近二千所。
唐朝地方的监狱完全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接受皇帝派的地方行政长官管辖。
与普通的地方监狱不同,京都地区处于天子脚下,直接地维系统治集团的安全,因此京都的狱治受王朝重视。
西京设京兆府,东京设河南
府,如《新唐书》记载:“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
中央百官犯罪常系于京兆府,因此京府监狱实际有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的双重性质。
而京府京县监狱不仅由府尹、县令管辖,而且直接受中央政府监督。
此外,为托善管理这么庞大的监狱网络,唐朝还严格地组织了一支狱吏队伍来维持监狱的正常运行。
再有,唐朝的监狱管理制度也是趋向完善并有所进步与创新。
如禁囚制度,中国早期的监狱,多是无限制的混杂囚禁,这是狱制混乱、落后的表现,但是根据《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由此可见到了唐朝监狱已经实行初步的分房分居的制度。
而囚徒按贵贱而分押是古来有之,但是男女异狱,则是在监狱管理上的一个完善与进步,这样有效的减少了监狱管理的混乱现象。
而在唐朝的历史文献中还有暂时释放狱囚的记载,如《资治通鉴·唐纪太宗贞观六年》中记载“见应死者,悯之,纵使归家,其以来秋来就死,乃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
”次年“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
又《旧唐书·唐临传》在高祖武德年间也有类似的记载“囚等皆感恩贷,至时毕集诣狱”。
《新唐书·玄宗纪》也有“开元十六年正月庚申,许徒刑以下囚保认营农”的记载。
以上所说的也不是唐朝历史上常行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有暂行释放和取保释放的性质,也可算是唐朝禁囚的组成部分,这无疑是一个创新。
此外在禁囚制度上,唐朝的法律对破坏和危及禁囚制度的安全的犯罪作了完善的规定,给此类犯罪严厉的打击。
对于起源西汉的录囚制度,在唐朝也有新的发展,不仅皇帝录囚形成常行的制度,还进一步完善了各级官吏的录囚制度,更重要的是唐朝扩大了录囚制度的内容,把录囚和赦事结合起来(本文下面会进一步介绍),这又是一个进步,并被后世一直沿袭。
唐朝还在法律上对狱具有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唐朝的狱具制度。
对于以上谈到唐朝的无论是监狱的设置、监狱管理机构的设立,乃至狱吏的编制,都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谓有法可依,而其完备的程度是以往历史上任何朝代所不可比拟的。
二、唐朝的狱制除了完备,另外还显示了一种宽仁的思想
我国古代的监狱就有悯囚制(就是关于狱囚的生活和待遇的制度,以保证狱囚的基本生活,体现一种悲天悯人的仁爱思想。
)而唐朝就把它推至完备,在监狱制度上充分显示了统治阶级对人民难得的仁爱。
《太平御览》载“太宗行次虚石县,指狱而谓王太子曰:……滥系无辜则政道缺,久濡有罪则怒气生。
圜土之中仰视青天,有同悬镜……”,当然要监狱里如有明镜是不可能的,但是至少太宗的这番话充分体现他的一种对狱囚的仁爱思想。
在唐朝的狱制中显示这样的思想的主要有录囚制度、狱具制度、医药和衣粮制度等。
录囚制度刚才已有提及,而唐朝将录囚和赦事结合,也是体现唐朝的宽仁思想。
皇帝和各级相关的官吏能够定期录囚,这样有助于皇帝和官吏对监狱的情况的了解,减少了冤狱和淹狱(长期搁置的案件而使囚犯长期困于狱中)的发生。
唐朝自高祖武德元年九月九开始了“亲录囚徒”,而后历年举行,成为不废
之典。
《册府元龟》记载太宗“诏以无识之徒,自蹈刑宪者,宜顺阳和,时申恩惠。
诸司见禁囚,并宜将过详其轻重。
自此以后,每视朝,录囚二百人,帝亲自案问”,唐高宗时期亲录囚徒达八次多。
在录囚的过程中,皇帝往往会对囚徒的刑法有所减轻,如唐太宗就是“降死至流,流降入徒,徒降入杖,杖者并放”(《册府元龟·刑法部》)这就是所谓的录囚和赦事结合,这无疑是对广大囚徒的怜悯。
为了防止狱官违法自制狱具虐待囚徒,唐代的狱具也有严格的规定,在《旧唐书·刑法志》中有“长短广狭,皆有定制,量囚轻重用之”,除此,唐朝对于违反狱具施用制度的行为,无论由重入轻或者由轻入重,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惩罚规定,并由监狱官吏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这一方面是对囚徒的公正,另一方面也是对酷吏的约束和对囚徒的怜悯和负责任。
另外,在唐朝监狱的衣粮及医药制度也可以看出唐朝的宽仁。
《狱官令》规定:“囚去家悬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即是对远途而暂无家属供应衣粮的,就由官府先准备,等家人来了就归还。
而对于病囚,《狱官令》也规定:“囚有疾病,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救疗”又规定“病重,听家人入视”就是对于病重的囚徒,允许家人入内探视。
而对于违反了这样的悯囚制度的官员,唐律也有相应的规定“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听家人入事而不听,应脱去枷,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绞”由此可见,唐朝对破坏悯囚制度的官吏,也是严惩不怠的。
也一定程度上反面说明统治者实行宽仁思想的决心。
唐朝监狱制度上的宽仁是主流体现,但是也存在监狱制度的黑暗时期,那就是武后时期,武后时酷吏酷刑泛滥,使狱制上的宽仁下降到最低点,但是主体上,唐朝的监狱制度还是可以体现统治者的人道和宽仁的。
同时我们不能把这种宽仁仅仅归结到是统治阶级统治下层人民的需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手段。
当然这样的宽仁狱制的确有助于唐朝的政局稳定。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这样的狱制同时也使人民受益,减少酷刑酷吏对其的残害等,这可称为“双赢”结果。
既然这样,我们又何必过多的批评唐朝狱制的宽仁的所谓的“虚伪性”呢?
唐朝的监狱制度,不仅是对前朝的狱制的大大改进和完善,更是融入了宽仁的思想,这无疑是唐朝狱制的两大特点。
【参考书目】
《中国监狱史》薛梅卿主编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沈国峰著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旧唐书》 [后晋]刘昫等
《新唐书》[宋]欧阳修,[宋]宋祁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