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司法部35条规定 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监狱行政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监狱行政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的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监狱行政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监狱。
第三条监狱应当依法开展管理工作,维护监狱的正常秩序和罪犯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四条监狱应当加强改造教育工作,帮助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第五条监狱管理人员应当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虐待罪犯。
第六条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罪犯进行惩罚。
第七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监狱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罪犯接待和管理第八条罪犯入狱后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确定个性特点和改造方向。
第九条罪犯应当按规定佩戴统一服装,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条罪犯在监狱内不得进行违反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串联其他罪犯或进行暴力行为。
第十一条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管理规定,服从监狱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定期进行罪犯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文化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三条严格管理危险罪犯和反复犯罪的罪犯,加强监控和管束。
第三章禁令和惩罚第十四条禁止罪犯从事赌博、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监狱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罪犯,包括体罚、羞辱、言语伤害等。
第十七条对违反监狱规定的罪犯,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禁闭等。
第十八条严厉打击在监狱内从事犯罪活动的罪犯,立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保障罪犯的基本权益第十九条罪犯有权接受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罪犯有权申请探视家属,保持与家人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罪犯有权相互交往,进行社会交流,但不得串联或形成团伙。
第二十二条监狱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侵犯其财产。
第五章监狱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监狱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四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监狱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1 人1 卡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监狱管理制度大全

监狱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狱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和人权,保护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狱管理制度是国家对监狱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本法规,是监狱执行人员和服刑人员之间的法律规范。
第三条监狱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公正、文明、和人道的原则,保证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促进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第四条监狱管理制度适用于监狱的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
第二章监狱的组织和职责第五条监狱是依法设立的专门进行刑事犯罪人员教育和改造的机关,主要负责监管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改造、保证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
第六条监狱的职责包括:(一)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判决和裁定,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二)开展各种教育和改造工作,帮助服刑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积极参加社会的建设;(三)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四)加强对监狱内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监狱工作的合法和有效。
第七条监狱的领导机构是监狱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狱的管理和运作,包括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监狱分为高级监狱、中级监狱和普通监狱,根据监狱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
高级监狱主要负责监管重刑罪犯,中级监狱主要负责监管中刑罪犯,普通监狱主要负责监管轻刑罪犯。
第九条监狱设立监狱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狱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包括管理监狱内部的秩序,实施教育改造工作,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
第十条监狱设立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监狱内部医疗保健和卫生工作,包括对服刑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治疗,保证服刑人员的基本健康权利。
第十一条监狱设立劳动教育机构,主要负责监狱内部的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帮助服刑人员学习和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监狱根据需要设立其他机构,以适应不同类型罪犯的特殊需求。
第三章监狱的管理和教育改造第十三条监狱的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狱制度的要求,确保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
2022年监狱警察执法每日一练10-01-监狱警察执法考试

2022年监狱警察执法每日一练10-01-监狱
警察执法考试
1、我国刑罚执行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合法、严密。
()
2、重新犯罪受到加刑处罚的,考察期为()。
A. 3个月
B. 6个月
C. 12个月
3、禁闭和隔离审查的罪犯,实行分号轮流放风制度,每日上、下午各一次,每次放风时间为()分钟。
A. 20
B. 30
C. 40
4、根据《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监狱应当坚持每周()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
A. 6
B. 4
C. 5
5、监狱组织出监教育,应当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和必要的就业指导。
A. 形势
B. 政策
C. 形势、前途
D. 形势、政策、前途
6、下列不属于武装看押部队职责范围的是()。
A. 在监狱大门担任门卫警戒
B. 平息罪犯的暴乱、骚乱
C. 在劳动生产场所、生活场所内和押解途中进行严密警戒
D. 遇有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时,配合监狱努力抢救罪犯和国家财产
7、监狱的产生条件。
8、罪犯出监当日,监狱必须发()交给罪犯。
A. 释放通知书;
B. 释放证明书;
C. 路费;
D. 出监评审表
9、未成年犯的劳动,以学习、()技能为主。
A. 了解
B. 掌握
C. 精通
D. 提高
10、监狱人民警察应具有沉浮不惊的心理品质,重在()。
A. 摆正同罪犯的关系
B. 具有刚毅坚强的意志
C. 正确对待自己
D. 具有较强的防卫能力。
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安全生产若干规定文档 (4)

司法部监狱局《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2014﹞司狱字59号2014年5月29日监狱安全生产管理是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监狱和监狱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和自然灾害预防等主要内容。
为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基础保障1、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监狱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所属单位建筑设施和劳动场所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2、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强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监区可根据罪犯劳动项目和劳动人数等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监狱和监狱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
监狱企业应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
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应集中部分资金,整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4、监狱应对罪犯劳动项目实行安全准入管理,禁止引进井下煤炭开采和非煤矿山生产项目,禁止引进易燃、易爆等高危项目,禁止引进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项目,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监狱应定期检查评估罪犯劳动项目的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治或调整。
5、监狱、监狱企业作出工程建设、罪犯劳动项目引进和对外出租(承包)项目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应听取监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意见。
监狱任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告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新任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6、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监狱、监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监狱管理局管理制度

监狱管理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狱管理局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维护监狱秩序,保障监狱职工和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监狱管理局是国家机关,负责对监狱进行全面、统一、科学的管理。
第三条监狱管理局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狱管理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监狱管理局实行领导班子负责制,对监狱工作负总责,机关部门、监狱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负责。
第五条监狱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各监狱监狱长和分管领导组成,履行管理职责,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监狱长是监狱的第一责任人,对监狱全面管理负责。
第六条监狱管理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的统一战线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提高监狱业务水平。
第七条监狱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除履行职责外,还要不断进行专业学习和业务训练,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监狱管理局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要合理,确保监狱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九条监狱管理局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确保监狱经济财务稳定。
第二章监狱管理第十条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监狱的领导和监督,对监狱的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一条监狱管理局要健全监狱制度建设,科学制定、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章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二条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监狱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确保监狱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监狱管理局要定期组织对监狱的业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监狱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监狱内务管理的监督,确保监狱内务制度的贯彻执行,规范监狱内务管理。
第十五条监狱管理局要落实监狱工作制度,加强岗位管理,确保监狱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监狱安全第十六条监狱管理局要全面加强监狱安全管理,保障监狱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监狱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狱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4.11•【文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3月26日,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4月8日,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通知精神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2002年,全国监狱系统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11人;发生安全事故143起,死亡93人,重伤78人。
2002年劳教系统共发生工伤死亡事故6起,死亡6人。
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不仅是保障广大人民警察、工人、罪犯和劳教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同时还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系统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对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自觉性、紧迫性。
各监狱、劳教系统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改造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依法治监、依法治所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立即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措施切实整改。
各地接到通知后,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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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8 .监狱应当严格检查进出监狱的车辆,做好相应登记。
机动车辆进入监狱后,应当由警察全程随车监控,车头应当朝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当拔出点火钥匙,关好车窗,锁好车门;禁止驾驶员与罪犯单独接触,为罪犯传递信息和物品;驶出监狱前应当接受严格检查,客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人员身份和后备箱,货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室内驾乘人员身份、随车装载货物以及车辆底盘部分。
机动车辆不得在监狱内停放过夜。
9 .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直接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罪犯、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禁止利用罪犯代为安排劳动项目、计分考评、搜身清监、检查信件和物品;禁止安排罪犯在变电所、锅炉房等重要部位或瓦斯检测、放炮等关键岗位劳动;禁止罪犯保管、登记、分发劳动工具;禁止罪犯代为保管、使用钥匙;禁止安排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替警察管理禁闭室、会见室、大门等重点部位。
10 .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双人带班值班制度,罪犯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数不得低于罪犯数的 3 %。
11 .监狱应当按规定为警察配齐单警装备;警察值班带班时应当随身携带对讲机、无线报警器等通讯报警装置;警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严禁单独与罪犯前往库房、储藏室等地点;与罪犯个别谈话时,应在有安全设施的地方进行,防止袭警案件发生。
12 .严格落实违禁品清查制度,坚持对罪犯日常搜身清查,定期不定期对监舍、车间、教学区等区域进行清查,严防罪犯持有手机、毒品、现金、便服、绳索、假发、军警制服、便携式电脑、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非法宣传品及其他违禁品。
在需要搜身的通道要安装电子安检门,防止罪犯带入金属器械。
对私藏违禁品的罪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 .对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品和锐器、攀高物等可作为脱逃工具、凶器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库由警察或者工人直接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领用、回收、清点制度。
14.加强狱内侦查工作。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工作机构,各监狱应当设置狱内侦查科,选调精干人员担任专兼职侦查员,落实专项经费,配齐狱侦技术装备,定期开展狱内侦查业务培训。
15 .监狱应当加强狱情研判,切实掌握狱内外安全动态,加强耳目建设,认真做好情报信息汇总工作;定期召开狱情分析研判会,及时掌握罪犯思想动态,采取有针对性处置措施,增强预防狱内案件的能力。
16 .依法审批罪犯的会见,严格审核会见人身份,禁止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人进行会见。
会见一般每月一次,会见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确需增加会见次数、人数的,应当报监狱长批准。
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由警察当面查验登记后再转交,钱款由监狱集中记账保管。
对监狱内职务罪犯、涉黑涉恶罪犯以及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罪犯的会见情况,应当详细登记在案,归档备查。
17 .依法惩处抗拒改造、恃强凌弱、传授犯罪方法技巧等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侮辱、袭击警察的行为。
对欺压、打骂、侮辱罪犯或唆使他人打骂其他罪犯,哄监闹狱、聚众闹事、抗拒改造、传授犯罪方法技巧的罪犯,应当及时依规严厉惩处。
监狱应当设立关押高度危险性罪犯的监区,对抗拒改造,有脱逃、袭警、行凶、自杀等危险倾向的罪犯,实行封闭式严格管理,加强教育改造工作。
18 .监狱应当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收押、释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及安排劳动工种等,严禁警察通过上述执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9 .切实落实罪犯生活费实物量标准,严格管理监狱食堂食品质量,严格采购责任制,严格实行食品留样备检制度,确保罪犯食品安全,防止发生罪犯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患病罪犯及时得到救治,防止狱内重大疫情发生。
20 .监狱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 , 按照司法部、武警总部相关规定,设立武警监狱大门哨。
监狱防暴队要与驻监武警部队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协同配合权责,根据罪犯脱逃、行凶等不同事件制定完善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协同配合演练,提高处置狱内突发事件能力。
三、罪犯劳动管理21 .监狱应当实行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罪犯教育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的生产劳动项目,禁止引进新建煤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劳动项目。
22 .以罪犯退出井下劳动为重点,积极稳妥退出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
监狱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产整改,整改无效的,应当坚决关闭。
禁止监狱煤矿超核定能力生产。
23 .罪犯劳动现场应当做到清洁、整齐,物品安放有序,视野开阔,便于监控;生产项目终止时,应当及时断水、断电,清理场地,消除安全隐患。
24.应当组织罪犯在规定的区域和指定岗位劳动,并应设置标识,禁止罪犯脱离警察管理单独劳动,对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劳动岗位的罪犯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罚。
25 .劳动工具应当实行定人、定位、编号管理,刀具、刃具、钝器等有危险性的劳动工具,使用时应当链锁,防止罪犯利用劳动工具实施犯罪。
加强对安检门以及手持探测仪的使用和管理,所有罪犯进出劳动区域必须通过安检门,接受搜身检查。
26.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禁止外协人员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现金、便服、毒品等违禁品带入监狱。
外协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禁止再次进入监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7 .监狱应当坚持每周 5 天劳动教育、 l 天课堂教育、 1 天休息。
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安排罪犯加班必须经监狱长批准。
罪犯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严禁超时超体力劳动。
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罪犯休息。
四、警察队伍管理28 .切实加强监狱领导班子建设,司法厅(局)长、监狱局长、监狱长是监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司法厅(局)和监狱局领导干部要坚持定期研究队伍建设情况,定期深入监狱一线检查督导工作,帮助基层单位研究解决监管安全和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依照有关政策,严格实行监狱主要领导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29 .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
认真执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对违反禁令的,要坚决查处;对违反禁令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监狱大门外应设警察手机存储专柜,对携带手机进入监狱的人民警察,一律取消警衔。
要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对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罪犯的人民警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进一步加强监狱基层基础工作,精简机关,充实一线。
保证 75 %以上的警力配置在监区(分监区)。
31 .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司法厅(局)、监狱局、监狱要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和督察机构,成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警务督察活动,对监狱值班备勤和内部安全防范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
五、信息报告及处理32 .监狱发生重大事件后,监狱应当立即向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司法部报告,并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
33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监狱系统的案件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发布。
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监狱人民警察、职工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有关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监狱工作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监狱进行拍照和摄像。
六、附则34 .对违反监狱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察,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发生重特大狱内刑事案件、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监狱领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5 .现行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