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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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1]8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我省法律援助经费规范管理使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机制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要求,于6月底以前实现法律援助经费单独核算,法律援助机构为内设性质的要做到收支科目单列,为事业法人性质的要做到账户单列;要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经费收支明细账,支出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严格执行我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市级不得少于700元/件,县级不得少于500元/件;社会律师值班补贴不得少于50元/天。
要做到及时足额发放,案件办理补贴发放周期不超过二个月,值班补贴发放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二、合理分配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各地在使用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中,要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在使用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经费中,要优先购置法律援助业务用车,逐步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施落后的问题。
三、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建立中央、省级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中法律援助业务支出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豫司文[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6]79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为了切实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推动律师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大局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十一五”时期,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奋力走在中部崛起前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极易发生。
实践证明,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一般都伴有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背景,有些和当地的改革进程、干群关系、治安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还可能涉及政治问题和大局问题。
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是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工作之一,是正确履行律师管理职责,自觉服务于社会大局稳定,自觉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积极组织和指导律师正确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案件代理、辩护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有利于案件的依法公正解决,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律师的正面形象和促进律师业发展。
如果管理不到位,指导监督不力,可能出现少数律师不顾大局,对法律规避、曲解,甚至激化矛盾,影响大局稳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豫司文[2011]211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豫司文[2011]211号)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司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
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是做群众的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新的形势下,与时俱进做好群众各项工作,把群众工作渗透到社会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就可以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人民调解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2]062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2.06.20
【实施日期】1992.06.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1992>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批没有律师工作执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却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公民个人。
据调查,这些人以个人名义或其他身份擅自在社会上承揽法律事务,随着解答法律问题,挑词架讼,公开或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干扰了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
针对上述现象,从切实维护法律服务正常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豫司文[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3]144号)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13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司法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司法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科学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依法行政,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局、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厅领导人员工作职责五、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司法厅的工作,副厅长(含厅级领导,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
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厅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九、司法厅机关各局、处长、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豫司文[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豫司文[2006]114号)厅机关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略)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1、普通程序(1)公示。
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工作平安建设责任目标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工作平安建设责任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5•【字号】豫司文[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6.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工作平安建设责任目标的通知(豫司文[2006]12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司法行政工作平安建设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司法行政工作平安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组织领导省司法厅厅务会为平安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机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二、考核程序1、自查自评。
各省辖市司法局对照责任目标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一式15份报省厅考核办公室,由省厅考核办公室分发各相关局处室。
2、分口评定。
各局处室根据各地自查报告的情况对各地工作进行评审,评出单项工作得分。
3、综合评定。
省厅考核办公室对相关局处室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得出考核总成绩,提交厅务会议研究,评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通报表彰。
厅考核办公室根据厅务会议研究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三、几项说明1、平安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与省辖市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同时进行。
平安监狱、平安劳教所创建工作由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分别组织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厅考核办公室。
2、发生否决因素所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司法厅调查核实、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并通报全省。
3、重点管理期限为6个月,被列为重点管理对象的省辖市司法局和直属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专题研究,认真整改,每两个月向省厅报告一次整改情况。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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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文件在我厅的印发、阅读和管理工作,保证上级文件的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文件印发第一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范围和发布层次翻印、分发上级文件。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上级文件的分发范围或更改发布层次。
第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和解除上级文件的密级,未标注密级的上级文件一律按内部文件严格管理。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上级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第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文件,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厅领导批示后办理。
领导亲启件直接送有关收件人。
第五条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的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阅读传达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二章文件阅读第六条发至省、军级以上的中央文件,按照省委办公厅要求,由机要工作人员直接送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阅读。
阅读对象由厅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核准。
第七条发至市、地级的上级文件,供副厅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领导干部阅读。
阅读对象由厅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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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大中小】作者:基层处来源:河南省司法厅时间:2012-08-13 17:37:02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根据省
政府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决定,
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做新的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许可权限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下放给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不得收费。
二、执业核准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人提交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执业核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执业核准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申请执业核准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核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五)身份条件:
1、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
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之一者。
2、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业核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申请执业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一)具有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3、《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在“河南人事考试网”查询结果;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实习合格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法学本科学历证书;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实习合格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三)从事法、检、司业务及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五年的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大专学历证书;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7、县级以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大、政府出具的申请人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
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以上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A4纸)。
五、强化管理
(一)认真组织年度检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司法部部令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对不符合年度检查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二)及时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标准,按照时限、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
(三)加大惩戒力度
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
职责,在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同时,要切实把握好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序,对违法违规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严肃惩处,不姑息,不迁就,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发挥行业管理作用
要把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通报制度
针对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权限下放等实际情况,省厅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备案审查制度。
(一)备案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4、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
(二)备案程序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备案每年两次,分别于每年6月30日以前、12月31日以前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情况于每年4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2、省厅对各地报送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的单位在一个月内自行纠正。
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或由省厅依法予以撤销。
4、省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情况进行定期公告,还将就各地情况的变化进行不定期公告。
(三)备案材料
各地要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发的基层法律服务的文书格式和证件式样。
报送备案时,应根据备案事项,报送相关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1)行政许可决定书;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3)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4)学历查询结果(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从事法律业务工作已满五年证明(离退休人员);
(7)离(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8)执业核准名单。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登记表及名单。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表及名单,登记机关文件。
4、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年度检查名单。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他材料各一份。
省厅将对各地基层法律服务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健全完善通报制度,必要时下发督办通知,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河南省司法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