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及法律援助律师工
豫律协〔2009〕13号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
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
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豫律协〔2009〕13号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十一届党代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法援惠民生”提质增效,通知如下。
一、推行法律援助申请诚信承诺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除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推行“诚信承诺制”,切实做到减证便民,使法律援助申请便捷化、人性化。
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研究制定《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从统筹省辖市律师资源,健全律师调配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库;调动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积极性,推动案件承办主体多元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点援制,增强受援人参与性和获得感等方面出发,破解我省法律援助案件与律师资源配置不均衡,律师资源主要集中于省辖市的难题,有序提高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参与度。
三、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捐赠办法研究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捐赠办法》,探索突破工作瓶颈,切实解决我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主要依靠财政供给、途径单一,保障力度弱,抗灾能力差的问题。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货币、非货币资产和法律援助服务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doc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为了让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权益的保障,下面我整理了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减收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第三条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有关机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第八条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二)律师;(三)公证员;(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志愿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章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形式第十一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案件;(二)请求给付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三)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1.23•【字号】豫司文[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06]15号)各省辖市司法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维护1557万河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农民工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意识,做好输出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做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河南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4.2%。
如果没有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农民的增收,就没有全省的小康,中原崛起就无法实现。
进城务工是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城乡沟通的重要纽带。
农民进城务工,既是加快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民进城务工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我省作为农民工输出大省,关注、帮助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探索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各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推动和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有效发挥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作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豫高法〔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1〕4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优化律师参与诉讼方式,助力律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予以转发,并就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参与者。
为律师提供优质、高效诉讼服务,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是推进智慧诉讼建设的客观需要。
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方便律师参与诉讼为目标,以解决各种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全力建设好、利用好、维护好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让律师进出法院更方便,参与诉讼更快捷,发挥作用更高效。
二、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月,我省三级法院同步开通“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登录河南移动微法院;PC端登录https://),实现与移动微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12368诉服热线等系统对接,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交费、调解、阅卷、送达、保全、委托鉴定、12368热线咨询查询、掌上法庭、开庭排期避让、申请核实代理关系、回避、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撤诉、智能辅助、评价建议等35项在线诉讼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豫政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全省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四)将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下放给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将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寄送、查证工作移交给省公证协会。
(六)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律师执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律师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律师执业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反映以及全面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当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要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收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规定》的学习领会反映情况以及贯彻执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协调相关部门,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制定进一步深化相关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建立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2013年,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意见》,首次就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作出规定,内容涵盖了保障律师合法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
两年来,各地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得到不断深化。
各地要监督检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贯彻执行文件的情况,有无违反文件规定的行为发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豫政办[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1号)《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管理和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省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六)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依照有关法律,负责全省有关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九)指导全省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管理直属政法院校。
(十)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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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及法律援
助律师工作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豫司文[2011]14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6.09
【实施日期】2011.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及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申领工作的通
知
(豫司文[2011]14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申领工作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工作
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由各省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中心)汇总材料后转由律师管理科负责实施,并于每年度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法律援助科(中心)将考
核结果报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所属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仍由原属省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