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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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结束——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刑事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其维持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当在开庭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本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二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写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的律师及其所在 Nhomakorabea执业机构。

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工作方案(3篇)

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工作方案(3篇)

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_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建设高素质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为重点,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___领导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由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___实施,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援助中心人员和局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人组成,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___领导、管理协调、研究分析和督促落实。

下设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委员会,主任由局长兼任。

并设立刑事、民事及行政评估小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

三、工作步骤(一)工作部署阶段(___年___月___日前)。

研究落实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形成共识,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顺利推进。

(二)评估准备阶段(___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成立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

召开评估工作会议,把评估工作内容分解到相关评估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采集、数据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评估落实阶段(___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对___年度已结案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估。

具体步骤为:审阅案卷,抽选诉讼案件的卷宗,依据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分;现场检查,走访办案机关,回访受援人,听取意见;汇总情况,由评估组写出案件质量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要真实、全面,由评估组成员签字并承担责任。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___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是对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综合判断和科学评价的活动,对于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水平,维护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6日财行[200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为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投诉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现场提交等方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诉求。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律师事务所、律师相关管理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举报。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依法查处原则,注重释法明理与争议化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做好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等途径投诉事项的办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投诉案件登记、处理,承办部门收到投诉材料后按照具体情况及本办法依法办理,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地执业律师人数、律师行业发展状况等,合理配备律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设施设备,保障执法办案工作正常开展。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按一定的程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实行免、减收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接受的法律援助捐款和筹集的法律援助资金,应用于法律援助,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并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得拒绝、延迟或中止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七条行政、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并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或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四)请求国家赔偿的;(五)请求公证与公民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及《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律顾问遴选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领导下,为省政府及其部门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参与行政法律事务研究并提出研究报告;(二)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三)参与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的研究论证工作;(四)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和评估;(五)接受委托,代理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六)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等的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二章遴选聘任第五条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川高法〔2017]283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高法〔2017]28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級法院:为切实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民事送达工作质效,规范民事送达行为,有效应对拖延诉讼及逃避诉讼等不诚信行为,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2017年9月7日第5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根告本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晥2017年9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切实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间题,进一步提升民事送达工作质效,规范民事送达行为,有效应对拖延诉讼及逃诉讼等不诚信行为,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送达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准确把握民事送达工作的基本要求。

1.【确保送达程序的正当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坚持程序正当性,并注重提高效率,依法有效平衡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与遏制程序权利濫用之间的关系。

要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本内容、运行程序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2.【确保送达效果的充分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庭审知悉权和参与权为基础,以当事人确认作为认定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首要方式,以推定送达地址作为认定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补充方式,以依职权调查作为查明送达地址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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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
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

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4.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5.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

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1.成都范围内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成都范围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
5.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形式。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
1.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3.其他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

第八条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
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终止、拖延、敷衍和疏漏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3.本所有权根据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参照有关机关及其规定的办法决定是否给与现金或物质奖励,并授予相关荣誉(具体细则由行政部制定)。

4、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获得的相关补助或奖励归律师个人所有,承办律师与协助的实习律师或助理分配比例建议为6:4,也可以自由协商。

5、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的来电、来访咨询业务,不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直接作为律师个人案件分配;但是,承办律师必须如实陈述案件来源。

6、非提成制律师在值班中接到的非法律援助案件,亦按照个人案件对待,分配比例参照提成律师办理。

第九条解释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收集整理并报本所管委会,经管委会决议后,由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细则
公益法律事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具体流程。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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