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施行之日的随想何宁湘法律论文网司法制度论文.doc
简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简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论文摘要法律援助一般被社会大众认为是法律界的“阳光工程”、“希望工程”。
从本质上来说,法律援助是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范畴,在维护贫困群体的辩护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对于人权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的具体表现。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法律援助的理论完善和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法律援助立法完善对策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现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文明进步和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国家有着数百年的历史,并且拥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尤其是在英国,是世界上实施法律援助最早也是效果最好的国家之一,在很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尽管各国由于国情及其法治程度的不同,尽管在援助主体、援助范围、援助程序、援助对象等具体的制度安排方面存在差异,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念大致相同的,即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因经济困难以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法律制度。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以及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内容做了专章规定,这两部法律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做了明文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真正建立。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日趣完善。
2010年上海浦东新区第一个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设立,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新起点,成为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力补充,弥补法律援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不足,更好地落实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
法律援助案件研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以某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以期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对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数据的分析,探讨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以期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1.案件类型多样化。
法律援助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领域,包括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等。
2.当事人身份特殊。
法律援助对象主要为低收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
3.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4.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援助案件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三、法律援助案件的原因1.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足。
部分公民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有限,导致求助意愿不强。
2.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
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有限,部分地区法律援助资源紧张。
3.律师资源不足。
部分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导致案件处理速度缓慢。
4.当事人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制度缺乏信任,认为法律援助是“免费午餐”,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抵触情绪。
四、法律援助案件对策1.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2.优化法律援助资源配置。
合理分配法律援助机构,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覆盖面。
3.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鼓励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案件处理质量。
4.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
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法律援助制度。
5.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宣传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宣传作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我们现在生活的社会就像是一把把锋利的刀刃插入每一个人的心里,但这些“刀”还没有碰到身体时就已经千疮百孔了。
人们在享受安定和谐幸福美满的生活中,却不自觉地成为这把“双刃剑”下无辜的牺牲品。
所以当“世界需要爱”时,便引出了“法律”这一天平。
它会衡量每个人在社会中扮演角色的多少与轻重。
大家知道吗?法律并非刻板冷酷,而更注重温情与公正!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都对法律的执行做出了规范。
这也让我深感荣幸:因为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也可以发挥自己应有的价值。
如今的社会早已摒弃了以往落后守旧的思想观念,改革开放使得各种文化与风俗兼收并蓄,产生交流融合,也促进了整个社会风气的转变。
可是仍然有一部分人认为“法律对我无效”或者总觉得自己“钻空子”可以逃脱制裁。
其实不然,只要你违反了法律就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即使暂时得以逍遥,日后再次犯错误也会遭受严厉的处罚。
什么是法律援助呢?简单来说,它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专业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或代理申诉、控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才能获得法律援助呢?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那么何谓行为能力呢?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是指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积极争取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与就业创业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考试,优先获得政府提供的资金补贴或减免费用,优先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属农村贫困人口的,纳入扶贫对象,优先给予扶持。
一个人只要活着,生命就应该得到尊重,虽然他们的肉体饱受折磨,精神备受摧残,但同时他们又有什么权利去剥夺别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呢?从小父母便教导我们要遵纪守法,懂礼貌明是非,但长大后却慢慢淡忘。
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_1

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论文:怎么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考虑一、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
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给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日子中切实得以实现,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赋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目前已被在世界上140个国家所同意,并作为一项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载入了《世界人权公约》,法律援助制度差不多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快进展和法律建设的日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亦更加完备和健全。
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大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到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大到预防性服务,法律援助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别同层面,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国家责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
1994年,1995年11月9日,我国首家政府投资设立的特意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服务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
1996年7月,司法部成立了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并且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成立。
1996年后陆续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继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原则和框架作出了明文规定。
司法部于1997年5月颁布了《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法院、司法部1997年5月下发了《对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4月下发了《对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对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此外北京、武汉、广州等地点也出台了各自的法律援助试行方法。
至上半年,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5000多个。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追求,或者说,其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其理论依照有如下几点:第一,出于人道主义和慈悲的理由,需为社会中的弱者和穷人提供法律服务。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述评与展望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十年的酝酿和准备,终于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正式确立。
目前,学术界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立法和实践进行系统性、专门性研究较少,且创新不足、前沿问题研究不多。
本文试图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创新见解,着眼于构建成熟、健康、文明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体系,并对改革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作一些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立法;实践;述评;展望“我们不应该忘记这种天职和神圣的召唤。
它使人确信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
”这是在实然层面上的反思,更是在应然层面上的追求。
作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朵“奇葩”,法律援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时代宣示者的角色,应该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注入活力,为广大民众的全面发展铺就一条法治绿色通道。
本文着重在宏观层面上把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力求对其理论、立法和实践作客观、鞭辟的述评,并在此基础上大胆展望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向。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述评与创新(一)理论述评理论源自于实践,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导。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经实践凝炼和升华的制度,也必然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支撑。
这里,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进行评析。
1.价值源泉: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渊源,这在理论界业已形成共识。
“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最早提出“人权”口号的是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
他们开始了对人性的崇拜和对人自身利益的关注,表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愿望。
但是,由于当时特定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历史条件所制约,他们所推崇的“平等”是理想化、绝对化的平等,他们所憧憬的“人权”是抽象的人权,缺乏实质内容,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实现,因而只能成为倡导性宣言。
关于法律援助的论文_0

关于法律援助的论文关于法律援助的论文关于法律援助的几个问题的思考一、法律援助的立法意义和目的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起了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动,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经济上又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由国家为其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
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对维护司法公正、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从20XX年起步的。
20XX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其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
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即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2、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这已是当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平等地实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规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正式施行感悟心得体会(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感悟心得体会(二篇)篇一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该法将于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将有法可依,在此之前我国只有从2003年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
“条例”虽然在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其位阶较低,同时还存在着援助机构设置不统一、不规范,经费保障、管理使用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条例”的实施无法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应援尽援,以满足经济困难公民及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
因此,我们期待《法律援助法》的制定与实施,将推动我国的法援事业更上一层楼。
《法律援助法》规定了“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确立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了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的内涵。
根据该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实施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则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法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并特别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中的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另外,该法还对法律援助的程序、实施、保障、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由此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
在现代各国的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为当事人所作的忠实的、善意的支持与帮助,对司法权力行使中的公平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有经验的律师是司法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 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保障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
特别是《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们坚持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根本,以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为保证,以加强网络建设、实现联动为重点,以完善功能、优化服务、发挥功效为中心,以全面开展“五进”活动为载体,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旨在全面推进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一、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的理性思考我国司法援助制度自1994年建立以来,在短短的10年中得到了蓬勃发展,尤其是20XX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法律援助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在振兴xx,服务弱势群体中,均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集中体现。
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积极向社会广泛存在的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劳动争议、人事工资争议等法律难题,有利于调动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周围人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有利于为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有利于快速发展社会先进生产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彻底改变“贫者、弱者有理无处辩,有冤无处申”的错误认识,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这本身就是社会文化和法治文明的一种进步,代表着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并将其作为一种政府责任,更是直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帮助,体现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理念和思想,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全面贯彻宪法原则的法治需要。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主体——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包括律师、公务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
【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所谓的“律师”,律师只是具体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参与人之一。
这相当于政府的某项拨救济款工作,由财政局具体工作人员发放,此时政府是主体,款是政府给的,而不是财政局工作人员给的一个道理,具体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拨发救济款行为的的主体。
【近期报刊媒介对“法律援助实质”的表述】
法律援助,即请律师辩护“政府买单”。
这种表述是完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宗旨与规定精
神的,同时一语道破法援的实质。
说明媒体对条例的理解与认识是十分准确到位的。
遗憾的是,目前政府对于法律援助并未支付一分钱给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的确未“买单”,但这“单”不一定是政府在买,而实质是社会民众在买单。
这与当前我国社保缴费一样,本应政府付款,而现在是由企业与职工个人在承担一样。
我们可以想到,政府就法援经费肯定是拨了专款的,但这款是司法行政机关用在设备上、纸张上、活动上,中心人员工资报酬上,而未向律师支付。
因此,对于具体案件要发生的必须费用一般是由承办律师支付了,国家、政府、司法局、法院均不支付。
●我国法律援助的实质
在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将其本应承担的司法救济行为义务,转移到广大法律工作者。
司法救济行为,本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包括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为人,即行为主体。
其次,司法救济行为无非两个基本层面,一是渠道,二是费用;解决这两个方面,法律援助工作理应不再存在实质问题。
目前从法律规定上,司法机关从面上保证了司法救济的渠道,或称通路。
对于这点,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
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交诉讼费,一般不可能,得到法援的可能性太小太小。
也就是将原我国刑法制度的法院指定辩护转换到了法律援助辩护。
关于费用,这是个多方面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支付?以一个刑事指定辩护案件来讲,必须发生的费用有:1、指定辩护人费用,80年代四川省地区省会城市大约为人民币15元,当时的硬壳《红塔山牌》香烟为人民币5.5元一盒(市场通价),也就是说,法院给的指定辩护费不足以买三盒;2、阅卷复印资料费,对于刑事案件,目前成都法院采取复印阅卷方式,即辩护人到法院阅卷时,法院将可以给律师的诉讼卷中的证据卷在法院指定地点进行复印,律师支付复印费。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内复印资料,一般出具的是具有与白条相同性质的普通收据,本人目前还未见到使用发票的情形,且复印A4纸一页,街上小店一般为人民币0.25元-0.30元,法院通常而收0.5元一页。
假设一般中等工作量案件,以复印100页计算,复印费合计为人民币50元,这笔费用也是不小的支出。
在法院指定辩护时,这费用也是律师来支付。
3、会见被告交通费,目前大城市的看守所一般远离城市,辩护人会见被告必然要产生交通费。
●另一方面,国外不少国家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事务,通行由国家律师或称公职律师办理,而公职律师的劳动报酬是由国家支付的。
而我国目前没有公职律师。
而自从有了法律援助后,
法院连指定辩护费也省了,这样的援助实质不能称之为司法救济,而是社会民众救济。
因法律援助的费用与主体为社会人员而无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和行为。
因此,从此目前的实质,不少报刊称“法律援助”为“政府买单”的说法,实属信口开河。
从前述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我国立法有两个常见现象:1、法律调整范围是政府行为的,即使具备条件了,也不颁布;对民众有利的法律,不具备条件也要颁布。
这种立法的作为与不作为,结果都是一样的,即无可依性,也就相当于没有法律的效果。
目前法律援助条件是,司法行为主体不支付费用,公职律师制度未实行,法律援助中心也不支付费用(注:本文“费用”不包括律师报酬。
本来就是极少的费用,国家与相关机构都不愿意支付,律师报酬就压根不要想)。
结论: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具体法律意义,或者说与原立法者的初衷相违。
愿《条例》上设立的法律援助早日出现。
●“法援案件”成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遇到的两难问题
●对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而言,对于目前律师执业而言,从经营体制与模式而言,是完完全全的“下海”。
因此,律师执业是自己创业、挣钱来要实现养家糊口的基本要求与不断自我提高的社会消费需求。
司法行政机关将地方企业赞助款买了设备与轿车,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形下,却强行摊派推行法援工作,此时律师事务所处于无奈,也只好将一个所内全体执业律师进行排队来承担援助案件的代理事务,不少律师事务所考虑到在单个案件上律师付出太多,采取给予每个法援案件100-200元补贴了事。
●由于案情复杂,或者有可能辩护无罪的案件,当事人一般能支付律师辩护费,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辩护。
在此情形下,大部份都是性质较为严重,案情复杂,法院或司法机关都已有定论的案件自然就不愿意委托律师辩护,法院再不愿支付费用,这些案件自然必到了法律援助中心,成为法援案件。
如笔者在2000年办理的,一个涉嫌故意杀人的法援刑事辩护案件,被告为20来岁四川区部地区农
村女孩,在一家军人家庭中为其孙子当保姆,最后因记恨主人当初承诺为其在成都找工作未兑现,将其孙子砍了数刀。
该案伤者在上海整形治疗已花了数万元,审查阶段时,承办检察官曾找来被告父母亲,希望能支付一定赔偿金为孩子支付巨额医疗费,但被告家中实在太穷,无力支付这对于农村人而讲的“天文”
[2]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
产品质量法
(注意:1、2两项必有,裸装散装等除外)
1有质检合格证明2中文的品名、厂名、厂址(三要素)3根据要求,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或含量;必要的事先说明和告知4限期使用产品,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失效期5应有的警示标志或说明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及不能倒置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包装质量要符合标准,且中文警示标志或者说明
4其他
1不产淘汰产品2不伪造产品及伪造、冒用他人产品厂址3不伪造、冒用质量标志4不得假冒伪劣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122P101)
1进货检验的义务
销售者要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应当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产品从合格变成不合格(妥善管货)
3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与生产者负有相同责任
4其他禁止性义务
P101
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提供:
2018年二级建造师报名流程汇总
2018年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及入口汇总
2017年二级建造师合格标准汇总
2017年二级建造师真题及答案汇总
2017年二级建造师成绩查询入口及时间汇总
各省历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标准汇总(2017-2008)
建设工程法规真题
建设工程法规答案
工程法规备考辅导
工程法规模拟试题
建设工程法规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