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十一届党代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法援惠民生”提质增效,通知如下。
一、推行法律援助申请诚信承诺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除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推行“诚信承诺制”,切实做到减证便民,使法律援助申请便捷化、人性化。
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研究制定《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从统筹省辖市律师资源,健全律师调配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库;调动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积极性,推动案件承办主体多元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点援制,增强受援人参与性和获得感等方面出发,破解我省法律援助案件与律师资源配置不均衡,律师资源主要集中于省辖市的难题,有序提高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参与度。
三、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捐赠办法研究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捐赠办法》,探索突破工作瓶颈,切实解决我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主要依靠财政供给、途径单一,保障力度弱,抗灾能力差的问题。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货币、非货币资产和法律援助服务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及《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司法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拓展律师执业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设立条件第三条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一)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在省辖市(包括省直管县)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三)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四)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在职人员;(五)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符合试点条件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四)在申请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三年以上,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六)品行良好。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豫司文[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6]79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为了切实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推动律师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大局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十一五”时期,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奋力走在中部崛起前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极易发生。
实践证明,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一般都伴有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背景,有些和当地的改革进程、干群关系、治安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还可能涉及政治问题和大局问题。
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是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工作之一,是正确履行律师管理职责,自觉服务于社会大局稳定,自觉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积极组织和指导律师正确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案件代理、辩护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有利于案件的依法公正解决,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律师的正面形象和促进律师业发展。
如果管理不到位,指导监督不力,可能出现少数律师不顾大局,对法律规避、曲解,甚至激化矛盾,影响大局稳定。
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

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豫司党文[2009]7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9.11.10【实施日期】2009.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党文〔2009〕7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党委(组)、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党委(组):《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全省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2009年11月10日附件:中共河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骨干培训班》的部署和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切实搞好全省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律师事务所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要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牢牢把握“坚持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努力实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基层组织、促进科学发展”的具体目标。
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和律师队伍思想实际,律师事务所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要明确和落实“五个进一步”具体目标任务,即: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进一步推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科学发展。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豫司文[2011]158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1]158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局处室,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河南省司法厅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河南省省直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要求和全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确保6月1日新的管理体制入轨运行,现对省司法厅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以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抢抓机遇,多措并举,努力把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充分发挥试点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职能作用,推进全省司法行政事业不断发展,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职能作用发挥明显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打造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平台;--形成一个业务活跃、服务民生、持续创新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局面,为维护稳定、服务大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豫高法〔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1〕4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优化律师参与诉讼方式,助力律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予以转发,并就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参与者。
为律师提供优质、高效诉讼服务,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是推进智慧诉讼建设的客观需要。
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方便律师参与诉讼为目标,以解决各种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全力建设好、利用好、维护好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让律师进出法院更方便,参与诉讼更快捷,发挥作用更高效。
二、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月,我省三级法院同步开通“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登录河南移动微法院;PC端登录https://),实现与移动微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12368诉服热线等系统对接,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交费、调解、阅卷、送达、保全、委托鉴定、12368热线咨询查询、掌上法庭、开庭排期避让、申请核实代理关系、回避、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撤诉、智能辅助、评价建议等35项在线诉讼服务。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律师执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律师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律师执业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反映以及全面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当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要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收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规定》的学习领会反映情况以及贯彻执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协调相关部门,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制定进一步深化相关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建立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2013年,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意见》,首次就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作出规定,内容涵盖了保障律师合法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
两年来,各地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得到不断深化。
各地要监督检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贯彻执行文件的情况,有无违反文件规定的行为发生。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等关于加强企业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司文[2007]151号【发布部门】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7.06.26【实施日期】200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海关、河南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司文[2007]151号)各省辖市委宣传部、国资委、司法局、工商局、地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依法治市办公室: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豫发〔2006〕24号)和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决议》精神,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7〕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郑州海关、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共同研究,就加强企业学法用法工作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法用法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学法用法与加强企业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相结合,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企业职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法治化,为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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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及《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司法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拓展律师执业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第三条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一)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省辖市(包括省直管县)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三)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四)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在职人员;
(五)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符合试点条件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
公司律师工作证: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在申请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三年以上,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
(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六)品行良好。
第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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