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9.17•【字号】豫司文[2003]16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3]169号)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公文格式标样(略)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本厅负责人及各局、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厅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设有办公室的直属单位,由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接受厅办公室的指导;厅机关各处室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授予或变更警衔。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公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豫司文[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6]11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对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理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实事求是的原则;(五)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以下制度:(一)领导责任制度。

省厅和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及各直属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组织,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及信访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负具体责任。

(二)定期排查制度。

对重点信访事项、重点信访人、重要信访问题要进行定期排查,把信访工作重心从事后接待处理,转移到事前调处上来。

(三)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

各级、各单位领导要定期接待来访群众,掌握信访动态,亲自参与处理信访事项。

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四)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人员,专题研究信访工作。

(五)听证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相关人士参加,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制度。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豫司文[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豫司文[2006]114号)厅机关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略)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1、普通程序(1)公示。

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文件在我厅的印发、阅读和管理工作,保证上级文件的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文件印发第一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范围和发布层次翻印、分发上级文件。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上级文件的分发范围或更改发布层次。

第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和解除上级文件的密级,未标注密级的上级文件一律按内部文件严格管理。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上级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第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文件,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厅领导批示后办理。

领导亲启件直接送有关收件人。

第五条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的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阅读传达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二章文件阅读第六条发至省、军级以上的中央文件,按照省委办公厅要求,由机要工作人员直接送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阅读。

阅读对象由厅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核准。

第七条发至市、地级的上级文件,供副厅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领导干部阅读。

阅读对象由厅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核准。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豫司文[2010]191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0〕191号)各省辖市司法局: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所建设水平,根据司法部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省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持续推进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实现中原崛起的工作大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着力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司法所工作持续发展进步,为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通过全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争取在五年内,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所务管理、设施设备等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有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

--有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

--有一个业务活跃、服务民生、持续创新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局面。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一)组织机构建设1、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豫政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全省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四)将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下放给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将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寄送、查证工作移交给省公证协会。

(六)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3.11.12•【文号】司发[1993]012号•【施行日期】1993.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1993年11月12日司发〔1993〕012号)部内各司、局:《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1993年10月28日司法部党组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将两个《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1993年10月28日通过)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明确部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指示的措施;(二)研究贯彻部党组的有关重大决定;(三)讨论、审定本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指导全系统工作的业务文件;(四)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五)听取有关司局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意见;(六)研究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请示的重大问题;(七)讨论决定部机关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八)讨论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政法委员会交办的事项;(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部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部长办公会议题由部长、副部长及办公厅提出建议,由部长或受部门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确定。

第四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有关单位交由办公厅。

办公厅至迟在开会前2日发送部长、副部长及其他与会人员。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节能减排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09]13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节能减排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09]13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节能减排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节能减排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09〕133号)厅机关各局处室:现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节能减排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八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节能减排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现就厅机关深入开展节能减排活动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及目的以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文件为指导,以《2009年度省直机关节能减排公约》为依据,结合厅机关实际,从加强领导、宣传教育、技术改造、健全机制四个方面入手,深入开展节水、节电、节油、节材等活动,降低厅机关行政运行成本,为实现《公约》提出的能耗降低目标作出努力。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活动深入开展,厅成立节能减排活动领导小组,黄庚倜副厅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朱军、调研员韩连赋、副主任王庆洲任副组长,下设节能减排办公室,由朱军同志任主任,成员由各处室负责同志、厅办公室主任科员赵兴亚、厅小车班长任卫东、六合物业驻厅负责人于敏组成,对节能减排活动开展实施统一领导,负责方案措施制定、日常工作开展和考核奖惩等工作落实。

三、相关工作(一)关于节水1、厅机关服务中心和六合物业要加强对机关用水器具、暖气的检查检修,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发生。

2、禁止使用自来水管直接冲洗车辆。

3、机关食堂配备消毒设备,禁止使用一次性碗筷,禁止使用高压水直接冲洗器具、设备、地面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豫司文[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3]144号)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13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司法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司法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科学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依法行政,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局、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厅领导人员工作职责五、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司法厅的工作,副厅长(含厅级领导,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

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厅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九、司法厅机关各局、处长、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由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

十一、司法厅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作正式决定。

要注意咨询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和充分利用司法厅网站,不断拓宽民主和信息渠道。

十二、建立决策责任制度,明确厅领导承担的具体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政令畅通。

司法厅各局、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司法厅的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依法行政十三、司法厅及各局、处、室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摆正位置,明确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四、及时制定和修订厅颁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批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十五、加强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不断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考核评议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加强监督十六、加强对司法厅各局、处、室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十七、自觉接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人大工作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虚心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十八、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执行公开办事制度,推行政务、狱(所)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

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规章制度和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十九、认真接受舆论监督,重视和解决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十、加强司法行政内部监督,强化对领导干部用权、用钱和用人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加大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减刑(期)、假释、监(所)外执行等执法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行风监督办法,不断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厅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六章会议制度二十二、司法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三、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长、副厅长和各局、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二)审议报请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决定的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三)研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全局性部署;(四)讨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形势,通报重大情况;(五)讨论决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六)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解决的重大事项;厅务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临时决定召开。

二十四、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

厅长、副厅长参加。

办公室主任和其他有关局处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领导同志的指示和交办事项;(二)审议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一般性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四)讨论批准年度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五)研究决定厅机关建设和行业专项建设的重大问题;(六)研究决定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七)研究决定厅机关各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辖市司法局请示的重要业务工作问题;(八)讨论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主要文件;(九)讨论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15天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二十五、凡参加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

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厅长或受厅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厅长请假。

二十六、副厅长受厅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司法厅工作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

二十七、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副厅长确定。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专题性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或报厅长签发。

二十八、精减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

确需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尽量压缩时间,减少人员,努力做到开短会。

能开片会的,不开全省性会议;能用电视电话会形式的,不集中人员开会。

在郑州开会,本厅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

除现场会外,一般不在基层单位开会。

二十九、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每年年底前(12月20日前),各局、处、室将下年度拟召开的司法厅全省性会议和局、处、室小型会议计划送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各局、处、室要严格遵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临时需要增加的会议,属司法厅全省性会议的,由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属局、处、室小型会议的,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除特殊情况的,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第七章公文审批三十、司法厅各局、处、室和各省辖市司法局报送司法厅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修订)》(司发通[2003]24号)和《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公文的审批按照厅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领导审批。

三十一、司法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公告、上报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事关全局的文电,由厅长签发;一般文电由分管领导签发。

三十二、报送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请示、报告,除省委、省政府、司法部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

三十三、上级各部门下发我厅,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含厅属事业单位)上报省厅的公文,一律由厅办公室受理,厅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除厅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报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报送公文,避免公文运作程序混乱。

三十四、加强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

厅发文、发电由办公室统一核稿,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文程序。

属于厅颁规范性文件的,先送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再送办公室核稿。

三十五、凡不按规定渠道上报的公文不予受理。

因不按正常渠道传递、报送公文,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传报文单位负责。

厅办公室按季度对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直属单位上报公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三十六、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坚持行文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厅机关发文。

要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八章作风纪律三十七、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努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新经验、新本领,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十八、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执政为民。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三十九、厅领导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带头深入基层调研,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抓住重点,集中力量,认真研究解决事关司法行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有计划、分专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

四十、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四十一、领导同志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不参加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收礼。

四十二、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领导班子成员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振奋精神,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四十四、厅长外出应事先报告主管副省长;副厅长外出应事先报告厅长,由厅办公室通报其他厅领导同志;各局、处、室负责人外出需报经厅长和分管副厅长批准。

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调动由厅政治部派人负责衔接,单位与单位之间不派人迎送。

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决定》,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加强会议管理是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

各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