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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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

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

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

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定过程。

档案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中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查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三)鉴定文书归档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豫司文[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豫司文〔2010〕101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为了推进我省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创建工作进程,做好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的推荐工作,提高我省司法鉴定整体水平,省司法厅决定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主任杨骁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长副主任董子明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莫耀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樊爱英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邓理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处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委员陈心山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正处级审判员、副主任法医师侯现军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李建新省国家安全厅六处副处长连鸿凯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廖世秀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严庆贤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阎红涛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张广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陈宝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杨捷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凡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周海梅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聪敏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事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韩均良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郭建国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郑大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郑红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王莉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二、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专家委员会受省司法厅委托开展工作。

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于标准--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于标准--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文件--------------------------------------------------------------------二00七年八月六日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省管司法鉴定机构: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行为,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相关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试行情况,现就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具体项目、标准见附表)。

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鉴定类中介服务收费,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受理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发票。

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的差旅费、资料邮寄费等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五、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双方协商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因委托人原因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豫司文[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豫司文[2011]9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为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规范化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1〕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11年5月至12月,在我省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此次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范围为全省司法鉴定机构。

投诉量较大、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内部管理混乱及质量评价较低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检查重点。

二、检查内容(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执业规范的情况。

重点是落实名册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和执业监督公开要求的情况;委托协议书是否规范;主要执业类别鉴定文书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的情况;无法定原因不出庭的情况等。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等。

(三)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

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参加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活动的情况;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等。

三、实施步骤(一)自查阶段(2011年5月初至7月底)1、各地各机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要做好动员部署,使广大司法鉴定人充分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步骤和各项要求,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工作中来,认真自查自纠,自觉整改提高。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12.12•【文号】司办函[2003]第247号•【施行日期】2003.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12月12日司办函〔2003〕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期我部陆续收到广东、江苏、吉林、上海等省(市)司法厅(局)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根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关于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人员条件问题鉴于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属性,并且参考《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2001年对法官、检察官、律师任职条件作出的新的规定,《通知》在《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本次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人员的条件确定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与司法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此条规定的条件属于选择性条款,既考虑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十三类司法鉴定人员以及其他司法鉴定类别从业人员的实际状况,又涵盖我国目前实行的专业技术队伍管理的两种基本模式(职称序列或执业资格)。

如相关行业职业(执业)资格允许大专水平人员报考,其资格取得人应视为符合《通知》规定的申领条件。

二、关于司法鉴定人执业方式中有关专职或兼职的划分问题《办法》与《通知》均未明确司法鉴定人执业方式中关于专职或兼职的划分方法问题。

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各地现行的做法,今年暂不规定统一的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填制执业证: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暂不作“执业方式”的划分;二是人事隶属关系在司法鉴定机构或离退休后反聘在原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为专职司法鉴定人,其他情况视情可作为兼职司法鉴定人。

豫发改收费

豫发改收费

豫发改收费豫发改收费[2011]135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运行情况,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人委托,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详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得面向社会接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付;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面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五、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六、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八、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豫司文[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豫司文〔2010〕16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现将《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

一、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定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手段和设备,对诉讼所涉及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或利用网络技术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攻击、入侵、版权侵权等行为进行判定,为诉讼中认定事实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上述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该证书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应具有与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技术服务等相关的内容;(申报单位仅限于具备一定计算机相关技术研发能力、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特殊单位。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子数据读取、恢复、鉴定等使用的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取证勘察箱系统、电子数据取证专用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服务器、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电子存储介质的读取设备,鉴定专用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刻录机、打印机等;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豫政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全省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四)将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下放给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将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寄送、查证工作移交给省公证协会。

(六)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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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司文[2008]27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11.28
【实施日期】2008.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有关问题
的通知
(豫司文[2008]277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前需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

为维护司法鉴定正常秩序,保证司法鉴定活动顺利开展,现就做好《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办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的对象范围
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均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的手续。

有效期届满而未申请延续或经审核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对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予以注销。

二、申请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住所证明;
4、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仪器设备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的资产状况报告;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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