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行全省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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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

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

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08•【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1997.01.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现发布《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行为,发挥公证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第三条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事实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证明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由原公证处或者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公证证明,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其效力。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二)依法独立公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四)公证处办理公证必须由公证员直接办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公证工作。

第二章公证处与公证员第六条公证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证明机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权。

公证处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经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公证处可以按有关规定决定内部管理办法。

公证处应当建立健全办证接待、质量检查、过错赔偿、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

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公证员是在公证处专门从事公证事务,并依法获得公证员执业证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九条公证员资格应当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或者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

第十条公证员执业必须持有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证员执业证。

关于开展全国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司发通[1992]063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2.06.20【实施日期】1992.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关于开展全国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1992年6月22日司发通〔1992〕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总结公证质量管理的经验,找出公证质量的薄弱环节,研究提高公证质量的有效措施。

根据我部《一九九二年公证工作要点》的安排,将于今年七月至九月在全国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和公证质量评优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公证质量检查的范围是: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办结的公证文书。

重点检查上述期限内办结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公证和国内经济合同公证文书。

检查的标准见附件。

二、检查的方法公证质量检查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为主,司法部公证司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公证司将组成五个检查组深入到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检查三个公证处;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每个公证处至少抽查一百件公证文书,每个公证处检查的同种公证文书不超过五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采用类似方法,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五个公证处左右。

在检查的同时,各地要注意总结公证质量管理经验和提高公证质量的有效措施、规章制度、先进经验、典型事例,写出一至三份典型经验材料。

公证司抽查在七月初至九月中旬进行。

各地的公证质量检查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各自的工作安排自行确定,可以提前进行;但整个检查工作应于九月底前全部结束。

三、总结、评比和表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写出本省的公证质量检查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要对检查中获得的各种数据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并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探索加强公证质量管理、提高公证质量的有效途径。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66号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66号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8年12月23日豫价费字[1998]366号)各市(地)、县物价局、司法局,济源市物价局、司法局,各公证处:为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适当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公证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3)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每件收费400元;(4)证明房屋租赁每件收费200元;(5)证明赔偿协议、典当合同,每件收费200元;(6)涉及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土地、荒山、荒地、水利设施、林木果园等承包合同每件收费50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

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公证机构依法向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改进政府定价方式。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制定政府指导价作为收费标准上限(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由各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部分公证事项,设立阶梯递减费率。

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受益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由当事人从低选择计价方式。

三、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

降低证明商事类、财产类合同(协议)、提存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单套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和单笔商事类、财产类合同等公证项目规定最高收费限额,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

四、完善收费减免政策。

8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规范化建设检查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规范化建设检查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规范化建设检查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规范化建设检查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厅直属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25号令】规定,按照《河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今年厅直律师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5年度厅直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检查考核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一)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活动传达学习情况。

这项活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的具体举措,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安排。

因此,各律师事务所要准确把握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总体要求,教育引导本所律师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检查考核将重点通过调查问卷、询问律师和行政人员、查看学习笔记等方式,了解律师事务所是否把教育活动精神向全体律师进行传达学习,本所律师是否了解教育活动的要求和内容,是否按照要求依法执业等。

(二)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是两院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通知》学习情况,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组织全体律师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落实会议要求。

检查考核各所是否组织全体律师进行传达,有无按照要求组织律师学习相关文件、资料。

检查律师对会议精神和相关内容的了解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软件使用情况。

管理软件安装后是否按要求使用,检查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管理软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进行通报批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工作明查暗访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工作明查暗访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工作明查暗访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豫司文[2008]253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工作明查暗访情况的通报(豫司文[2008]25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为了进一步检查落实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中群众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根据《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2008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要求,10月14日至20日,省厅派出32名政风行风评议代表,组成16个检查组,分别对全省18个省辖市司法局、部分县(市、区)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及厅直51家律师事务所、13家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机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进行了明查暗访。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组采取先下后上,先暗后明,明暗结合,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查后反馈的工作方法,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走访群众等形式深入检查,总体来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比上年认识更加到位,态度更加端正,措施更加得力,方法更加灵活多样,工作更加扎实有效,问题得到了进一步整改,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从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能够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转变政府职能,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队伍素质,树立司法行政系统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重要性,增强了责任感和紧迫感,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得到较好落实。

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均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领导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实行分级负责,对所主管的单位和行业进行考核,成立协调机构和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商丘、平顶山市司法局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办事机构,加强领导和协调,形成了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政风行风工作的良好局面。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6年公证岗位训练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6年公证岗位训练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6年公证岗位训练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豫司文[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6年公证岗位训练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6]65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公证岗位训练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岗位训练活动取得实效。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公证岗位训练活动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省公证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公证人员素质,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训练活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公证队伍实际,就我省开展公证岗位训练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训练目的围绕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公证队伍的总要求,通过开展公证岗位训练活动,进一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内强素质,就是要通过开展岗位训练活动,使广大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新的提高,政治信念、法制观念、业务能力、诚信意识普遍得到强化。

外树形象,就是要通过开展岗位训练活动,进一步树立公证法律服务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以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二、训练对象2006年开展全省公证岗位训练活动的对象是:全省各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公证业务辅助人员。

三、训练内容根据我省公证队伍的实际,以及《公证法》和公证工作形势的要求,2006年全省公证岗位训练活动侧重训练公证员和公证业务辅助人员从事公证工作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内容包括政治理论知识、宪法法律知识、公证职业知识、公证业务知识、公证技能知识、微机应用知识等。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司文[2005]15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05.08.09【实施日期】2005.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实施意见(豫司文[2005]15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发改委、物价局、银监分局:为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防范和制止压价收费、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

为严格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重要性近年来,公证工作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受法制不健全和少数公证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出现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倾向,采取给付回扣、降低公证收费的办法来达到争抢证源、增加收入的目的;一些单位和个人直接或变相向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索要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其他利益,这些做法不仅直接引发了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导致公证质量有所下降,影响了公证信誉,而且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

如果任其蔓延和发展,势必严重损害公证机构和其他部门的良好形象,腐蚀公证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灵魂,甚至会使一些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维护和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务必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纠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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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行全省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1.10.24
•【字号】豫司文[2011]235号
•【施行日期】2011.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行全省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
(豫司文[2011]235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直管县(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增强公证公信力,根据年初工作安排,省厅定于11月1日至30日在全省进行公证质量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公证质量检查的方式为公证处自查,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局检查和省厅抽查。

检查和抽查按评分标准逐一打出分值。

(一)首先每个公证处要对本处今年以来办理的所有公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自查。

(二)在公证处自查结束后,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局要组成专门检查组对本市、县所有的公证处办证质量逐一进行检查,每个公证处抽查不少于20份公证卷宗。

(三)省厅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统一进行抽查。

检查组随机抽取每个省辖市2-3个公证处进行检查,对每个直管县(市)公证处都要进行检查。

检查组成员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检查时间、重点、范围
(一)检查时间:全省各个公证处在11月1日至10日进行自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局在11月11日至20日进行检查,省厅在11月21日至30日进行抽查。

(二)检查重点:涉外、继承、遗嘱、现场监督、证据保全、强制执行和协议(合同)类公证事项。

(三)检查范围:2011年1月1日至10月30日办结的公证文书,其中应尽可能涵盖检查重点中所列举的公证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检查组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参与检查的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检查工作。

检查要有重点、有计划,严防形式主义、走过场。

要通过检查能真正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效果。

(三)及时总结,认真整改。

各公证处要针对自查和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于12月4日前上报上一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局要在检查结束后于12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详细的检查报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
公证质量检查评分标准
一、公证事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公证质量为零分。

(一)主体资格
1、出证人必须是当年度考核合格的公证员,考核不合格的公证处及公证员不
得办理公证。

2、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须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客体
1、属于本公证处的受理范围;
2、公证证明的行为:①不是欺诈、胁迫所为的行为;②不是乘人之危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显失公平的行为;③不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④不是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
3、公证证明的事实: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客观存在的事实;
4、公证证明的文书: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三)内容
1、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不得故意规避法律约束。

二、检查评分标准
(一)公证书制作。

(55分)
1、首部(8分):公证书名称、编号、公证事项准确、当事人情况准确全面。

一项不合格扣2分。

2、证词内容(36分):必备要素齐全①申请人的申请情况(5分);②公证证明对象(5分);③范围和内容(5分);④证明过程(5分);⑤证明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5分);⑥公证结论准确;(7分)⑦附件(4分)。

3、文书内容(6分):公证书用词得当,无错别字,打印合格(字体、字距、行间、字号)。

一项不合格扣2分。

4、尾部(5分):公证处名称、签名章、出证日期、公证处印章及钢印位置
符合规定。

一项不合格扣1分。

(二)谈话笔录。

(6分)
有必要的谈话笔录(或现场记录、会议记录等),有关记录重点明确,针对性强。

重点不明,针对性不强扣4分。

没有必要的谈话笔录的扣6分。

(三)申请表、审批表等各种公证业务用表规范、齐全、填写整洁、完整。

(4分)
(四)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有必要的复印或复制件,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复印(制)人应签字。

缺少或不符合要求的一项扣2分。

(10分)(五)符合办证程序。

(10分)
公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出具符合《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一项不符合条件的扣2.5分。

(六)按规定收费,并有凭据附卷。

(3分)
(七)送达符合规定,并有送达回证。

(2分)
(八)卷宗目录规范,填写正确,整齐清洁。

一项不合格扣1分。

(3分)(九)卷宗封面规范、填写完整、准确、整齐清洁,一项不合格扣1分。

(3分)
(十)卷宗装订符合规定(即整齐、清洁、美观、三孔或五孔装),加贴封条、印章、有备考表,必要时另页附件袋。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1分。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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