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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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现将《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2日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点2018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实施纲要》和《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和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以实施“1211”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为抓手,持续优化服务,强化主动监督,推动法制工作法治化,提升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整体水平,努力使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深刻领会十九大报告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判断、新举措,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判断上来。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决策部署,切实把十九大精神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正确思路,推动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抓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贯彻落实。

根据《实施纲要》和《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压实主体责任,狠抓任务落实。

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将报告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向社会公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9.17•【字号】豫司文[2003]16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3]169号)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公文格式标样(略)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本厅负责人及各局、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厅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设有办公室的直属单位,由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接受厅办公室的指导;厅机关各处室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授予或变更警衔。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公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部署。

2005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厘清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仍存在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

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豫司文[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9〕120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现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按照中组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2008-2012年司法行政系统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2006-2010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法干警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以及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紧紧围绕做中原崛起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主线,以素质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执法能力为重点,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新培训理念,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增强培训实效,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证、充满智慧和活力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创建平安河南,构建和谐中原,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政法保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豫司文[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6]11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对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理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实事求是的原则;(五)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以下制度:(一)领导责任制度。

省厅和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及各直属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组织,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及信访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负具体责任。

(二)定期排查制度。

对重点信访事项、重点信访人、重要信访问题要进行定期排查,把信访工作重心从事后接待处理,转移到事前调处上来。

(三)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

各级、各单位领导要定期接待来访群众,掌握信访动态,亲自参与处理信访事项。

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四)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人员,专题研究信访工作。

(五)听证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相关人士参加,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7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8
【实施日期】2000.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71号)
《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管理和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省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六)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全省面向社会服务。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媒体发稿计分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11]2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媒体发稿计分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11]2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媒体发稿计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媒体发稿计分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11〕2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现将《河南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媒体发稿计分办法》印发给你们。

为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全年工作要点和计划;适时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比等。

主要领导重视、关心、支持新闻宣传工作,通过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推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全面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二、要完善落实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要有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专门机构和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要配备电脑设备及摄像摄影等必备器材。

完善和落实工作联席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重大案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管理、责任追究、考核奖惩、工作通报、新闻宣传队伍教育培训等制度。

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司法行政中心工作,根据省厅的安排部署,组织落实重大宣传活动、宣传事项。

三、要继续加大在主流媒体发大稿、要稿力度。

省厅每季度对各地各单位在主流媒体上发稿情况考核一次,对省辖市司法局和直属单位分别排名通报。

年底进行综合考核,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对连续2个季度排名后3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省厅汇报整改措施。

四、要认真做好发稿统计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将上季度媒体发稿情况报省厅法制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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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06.21
•【字号】豫司文[2006]114号
•【施行日期】2006.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豫司文[2006]114号)
厅机关各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略)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普通程序
(1)公示。

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颁发证件。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听证程序
(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机关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本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的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3)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
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收取费用
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六)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
各处室对行政许可文书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

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各处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本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

(3)提出处罚建议。

要求:①定性准确,②适用依据准确,③程序合法,④手续完备。

(4)告知并听取意见。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

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3、听证程序
(1)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符合要求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

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明确如下:
一、厅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本厅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2、组织协调本厅各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3、签发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组织实施省人大、省政府、司法部下达的行政执法任务。

5、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6、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二、副厅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厅长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

2、对分管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对分管处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厅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三、处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分管副厅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对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执法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取证、收集情况等项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副厅长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副处长、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处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办理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

4、依法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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