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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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9.17•【字号】豫司文[2003]16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3]169号)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公文格式标样(略)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本厅负责人及各局、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厅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设有办公室的直属单位,由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接受厅办公室的指导;厅机关各处室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授予或变更警衔。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公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编写《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的通知-豫司办[2010]9号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编写《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的通知-豫司办[2010]9号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编写《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编写《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的通知(豫司办〔2010〕9号)各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局处室:《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即将编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内容为2009年度(截止12月31日)河南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情况。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河南司法行政年鉴〉(2010)编辑内容》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时完成编写任务。

二、年鉴所反映的时间、地点、人名、称谓、数字等要素要真实、完整、规范,忌用不规范简称,不能有涉密内容。

涉及人名时,一律直书其名,不用“同志”等称谓。

涉及单位时,一律直接陈述××厅(局、市、县、处、狱、所等),不用“我厅(局、市、县、处、狱、所等)第一人称”。

年、月、日表述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不用“今年”、“近年”、“近几个月”、“近日”等模糊表达方式,年份不能简写。

涉及“星期”表述,一律用汉字。

照片像素和质量要满足编辑需要,照片说明要简洁明了,要素要齐备,并对照片排序。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性别(女)、职务及排序、任职(以2009年12月31日任现职为准)、分工情况要介绍完整。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文字稿由省辖市司法局审核报送,省属监狱文字、照片稿由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省属劳教所文字、照片稿由厅劳教局审核报送。

各地各单位稿件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4月30日前报省司法厅办公室(纸质稿和光盘电子稿)。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大中小】作者:基层处来源:河南省司法厅时间:2012-08-13 17:37:02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根据省政府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决定,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做新的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行政许可权限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下放给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不得收费。

二、执业核准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人提交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执业核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执业核准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申请执业核准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核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五)身份条件:1、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之一者。

2、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业核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的;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6、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豫司文[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3]144号)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13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司法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司法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科学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依法行政,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局、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厅领导人员工作职责五、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司法厅的工作,副厅长(含厅级领导,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

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厅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九、司法厅机关各局、处长、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豫司文[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豫司文〔2010〕101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为了推进我省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创建工作进程,做好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的推荐工作,提高我省司法鉴定整体水平,省司法厅决定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主任杨骁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长副主任董子明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莫耀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樊爱英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邓理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处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委员陈心山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正处级审判员、副主任法医师侯现军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李建新省国家安全厅六处副处长连鸿凯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廖世秀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严庆贤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阎红涛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张广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陈宝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杨捷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凡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周海梅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聪敏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事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韩均良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郭建国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郑大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郑红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王莉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二、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专家委员会受省司法厅委托开展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司发通〔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已经2014年4月15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4年4月22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豫司文[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豫司文[2011]9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为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规范化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1〕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11年5月至12月,在我省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此次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范围为全省司法鉴定机构。

投诉量较大、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内部管理混乱及质量评价较低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检查重点。

二、检查内容(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执业规范的情况。

重点是落实名册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和执业监督公开要求的情况;委托协议书是否规范;主要执业类别鉴定文书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的情况;无法定原因不出庭的情况等。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等。

(三)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

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参加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活动的情况;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等。

三、实施步骤(一)自查阶段(2011年5月初至7月底)1、各地各机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要做好动员部署,使广大司法鉴定人充分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步骤和各项要求,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工作中来,认真自查自纠,自觉整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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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监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7.07.16
•【字号】豫司文[2007]160号
•【施行日期】2007.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开展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豫司文[2007]16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厅研究决定,委托省辖市司法局开展以下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的准备工作。

负责申请机构预核名称的申报工作;根据省厅核准的名称,指导拟设司法鉴定机构整理申报材料;负责对申请机构的场所、设备、资质和人员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对考察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负责申请材料的推荐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厅。

二是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有关管理工作。

统计并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开展等情况;负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按时呈报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录材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名册(河南省)》的发放工作。

三是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情况;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达标建设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报省厅。

四是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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