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豫律协〔2019〕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律协〔2019〕19号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各直管县工作委员会:《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2019年12月25日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为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提升会费使用效能,保障律师协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会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
第三条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取得河南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取得河南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根据全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实行地区分类,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省会郑州市城区为一类地区;省会以外各省辖市(含济源)城区为二类地区;各直管县、县(含县级市)及郑州市上街区为三类地区。
第五条团体会费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交纳。
一类地区:执业律师3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执业律师3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20,000元。
二类地区:执业律师3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7,000元;执业律师31-100人的,团体会费10,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
(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上海市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提升本市律师办理此类业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二条制定依据本指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
律师在参照本指引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时,应注意引用最新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提供全过程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包括项目建设阶段、日常经营阶段、事故调查处理阶段和争议解决阶段等。
第二章项目建设阶段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取得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批(即“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豫律协〔2009〕13号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
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
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豫律协〔2009〕13号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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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

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作为一名律师,在执业之前必须获得法律执业许可。
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证是律师事业成功的第一步,也是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性和权益的重要证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包括获取条件、申请流程和相关规定。
一、获取条件法律执业许可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和基础,获取条件首先是必须是具有法学专业学位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其次,需要通过司法部门组织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除此之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流程获得法律执业许可的律师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首先,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审查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
在资格审查合格后,律师需要出席宣誓仪式,接受组织的宣誓。
最后,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法律执业许可证书,律师方可合法执业。
三、相关规定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证是律师执业的法定凭证,律师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操守,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其次,律师应当尊重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此外,律师还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总而言之,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对律师的执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法律执业许可,律师才能在法律领域中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作用。
希望每位律师都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职业的荣誉和权威,为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豫司文[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6]79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为了切实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推动律师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大局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十一五”时期,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奋力走在中部崛起前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极易发生。
实践证明,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一般都伴有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背景,有些和当地的改革进程、干群关系、治安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还可能涉及政治问题和大局问题。
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是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工作之一,是正确履行律师管理职责,自觉服务于社会大局稳定,自觉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积极组织和指导律师正确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案件代理、辩护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有利于案件的依法公正解决,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律师的正面形象和促进律师业发展。
如果管理不到位,指导监督不力,可能出现少数律师不顾大局,对法律规避、曲解,甚至激化矛盾,影响大局稳定。
律师执业审批流程图

一、律师执业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 1 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服务电话:2866713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 1 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服务电话:2866713
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 1 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服务电话:2866713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 1 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服务电话:2866713
五、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 1 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服务电话:2866713
监督电话:2215045(省司法厅执法监督) 2215035(省司法厅行政监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豫高法〔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1〕4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优化律师参与诉讼方式,助力律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予以转发,并就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参与者。
为律师提供优质、高效诉讼服务,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是推进智慧诉讼建设的客观需要。
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方便律师参与诉讼为目标,以解决各种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全力建设好、利用好、维护好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让律师进出法院更方便,参与诉讼更快捷,发挥作用更高效。
二、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月,我省三级法院同步开通“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登录河南移动微法院;PC端登录https://),实现与移动微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12368诉服热线等系统对接,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交费、调解、阅卷、送达、保全、委托鉴定、12368热线咨询查询、掌上法庭、开庭排期避让、申请核实代理关系、回避、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撤诉、智能辅助、评价建议等35项在线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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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
一、为规范律师执业许可审核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申请颁发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学历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复印件;
2、《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及复印件;
3、《实习鉴定书》;
4、《实习人员登记表》。
(五)申请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及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有无受到开除公职、辞退、治安、刑事处分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
2、申请前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及复印件。
3、申请时无业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4、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5、退休人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休文件及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
6、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近期辞职的可由原单位提供。
(六)申请人本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八)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红底,着律师袍或深色西装);
需要调查核实上述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到申请人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查看个人档案,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规程第二条之(一)、(二)、(三)、(四)、(六)、(七)、(八);
(二)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申请人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开除公职经历)证明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四、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一)本规程第二条(二)、(三)、(五)、(六)、(七)及第三条均应提供3份材料(证明原件或证件复印件),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起分别存入省(原件)、市、县律师管理部门档案。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中的“简历”从高中或中专填起,经历单位要填写全称,所有从事过的工作要按年代顺序如实填写,年度不空缺。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对申请人简历进行审查,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律师执业申请书栏,内容填写要讲清执业意图及执业方向,并保证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须用A4纸格式,双面打印或填写;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五、审核程序
律师执业许可,由省辖市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初审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人应向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即时进行审查,进入许可程序。
向申请人出具行政事务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初审应重点审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4)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5)申请人参加实习及考核情况;
(6)有无《律师法》规定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和其他影响其“品行良好”评价的情形。
3、初审工作人员应将已审查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名。
4、经受理审查,省辖市司法局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在审查过程中,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存在疑问的事实和材料应当予以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6、经审查,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应在《律师执业申请表》中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名。
律师执业全部申请材料(含原件)应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
(二)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应携带材料,到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大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厅律师管理处。
2、厅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
审核,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意见,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查。
3、主管副处长应根据处长、主管厅长授权,当场或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许可的决定。
4、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履行有关手续制作律师执业证。
六、制发律师执业证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将全部执业许可审签材料交本处内勤。
内勤凭主管副处长签字,编号并印制律师执业证,并持用印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登记表到厅办公室加盖钢印、厅印,进行数据库信息录入。
(二)承办人和内勤应当场或自决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完成律师执业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送申请人或由省辖市司法局转交,或转行政办事大厅10日内送达。
七、承办人将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证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内勤存档一份。
另两份申报材料分别返送市、县(区)司法局归档。
《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退回行政受理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