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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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原理与实务知识点 (一)

矫正原理与实务知识点 (一)

名词解释1、刑事古典主义学派提出的犯罪人类型。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讨论的犯罪,主要分为三类,即害国家的犯罪、侵害个人的犯罪、侵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2、刑事实证主义学派提出的犯罪人类型。

龙勃罗梭将犯罪人根据其生物特质与主管恶性分为四种类型。

加罗法洛提出犯罪有自然分类和法定分类两种,他把自然犯罪中心理和道德方面异常的犯罪人分为四种,即谋杀犯、暴力犯、财产犯、风俗犯。

3、早起刑罚的特征:报复和威吓思想主导着社会的刑罚观念与方式,野蛮、残酷、恣意任性成为刑罚制度的基本特征,死刑、肉刑等身体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4、报应论的三个阶段:1、同态复仇的神意报应2、善恶因果的道义报应3、罪刑均衡的法律报应5、(1)道义报应论,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2)法律报应论,德国著名学家黑格尔6、矫正制度的三个阶段与三种模式:(1)慈善主义—感化模式(2)人道主义—处于模式(3)累进模式—改造模式。

7、慈善主义阶段的感化设施及时间(1)英国于1557年设立第一所布莱德威尔感化院;(2)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设立了男子惩治监和女子纺织所;(3)1704年,教皇克莱门将罗马圣.米歇尔教堂的一部分改造为教养院。

处遇模式在现代监狱制度形成过程中,既包括改良监禁设施和管理制度,也包括尝试矫正新模式的实践,因此,这一阶段成为矫正制度形成中的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

9、监禁处遇的原则与价值的早期尝试:1、监禁处遇的首要原则是隔离;2、监禁处遇的重要价值是目标激励,就是如何调动服刑人员的积极性。

10、道义报应论揭示的三个问题:1、惩罚正当性的根据问题2、惩罚的公正标准问题3、惩罚关系的公共性问题11、感化模式的主要做法:1以隔离监禁为基础,严明纪律、集体劳动和精神感化,成为后期矫正制度的雏形。

12、独具制的管理理论:理论基础是宗教的忏悔和反省理念,有助于体现隔离威慑和防止恶习传播,但建筑成本太高,对服刑人员精神折磨的副作用大。

13、沉默制的主要做法:服刑人员实行夜间分房,白天一起组织劳动和活动,但严禁相互交谈,保持沉默。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的“六个一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的“六个一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

司法部“六个一律”要求:
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负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司法部“三个任何”下“六个决不允许”:
在任何形式、任何场合、任何理由下,
决不允许在执行公务中擅自离岗;
决不允许违规发布、传播监狱工作信息;
决不允许给罪犯提供、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决不允许接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和请吃;
决不允许在罪犯计分考核等执法管理中弄虚作假;
决不允许执行公务时饮酒。

让人困惑的『警察禁令』

让人困惑的『警察禁令』

让人困惑的『警察禁令』
盛丰
【期刊名称】《法治与社会》
【年(卷),期】2006(000)005
【摘要】@@ 司法部近日出台了<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包括"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等条款,明令禁止殴打、体罚服刑人员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遭辞退(2月21日<广州日报>).
【总页数】1页(P15)
【作者】盛丰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五条禁令违法”让人更加绝望 [J], 刘义昆
2.新课程:让人欢喜让人忧——思想政治新课程区域实施引发的困惑及其思考 [J], 曾建辉
3.警察法学教育的现状、困惑及解决途径——首届全国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教育论坛研讨会综述 [J], 邓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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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这些禁令真让人汗颜 [J], 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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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序号发文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一、监狱工作1司法部关于坚决制止犯人纹身的通知(87)司发劳改字第175号1987年8月18日2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1990年12月31日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犯人生活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2]111号1992年12月2日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5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5号1995年7月21日6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司发通[1995]122号1995年11月8日7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司发通[1996]066号1996年5月10日8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7]089号1997年9月2日9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053号1998年5月31日10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136号1998年10月30日11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01]009号2001年8月27日12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2001年11月2日1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1号2003年12月10日14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5]90号2005年11月30日15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司发通[2006]3号2006年2月14日16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司发通[2007]46号2007年7月4日17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8]119号2008年8月11日18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司发通[2008]174号2008年12月23日1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3号2009年8月31日2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司办通[2010]39号2010年4月21日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对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起诉及审判管辖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08号2011年11月25日22司法部关于发布《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规范》等十五项业务技术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2]125号2012年5月28日二、社区矫正工作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2003年7月10日2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2005年1月20日26司法部对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可否将检察院“定罪免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司办函[2008]236号2008年11月26日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2009年9月2日28司法部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98号2011年5月23日29最高人民法院、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2012年1月10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0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2012年2月15日31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2]126号2012年5月30日3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95号2013年5月9日三、律师工作3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1990年3月6日34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052号1991年2月22日35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1991年9月11日3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司发函[1993]339号1993年9月2日37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司发通[1996]148号1996年11月14日38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1997年2月17日39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司发函[1997]271号1997年7月18日40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司发函[1997]353号1997年10月5日41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1998年5月13日42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1998年6月9日43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司复[1998]011号1998年7月3日44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9]033号1999年5月10日45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司复[1999]7号1999年8月2日4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司复[1999]8号1999年8月5日47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1999]9号1999年8月31日48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2000年6月7日49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司复[2000]7号2000年8月16日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50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8号2000年10月24日51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2001年5月14日52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司复[2001]9号2001年6月26日53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2001年8月9号54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2]30号2002年3月26日55司法部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发放事项的通知司发通[2002]38号2002年4月9日56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5号2002年9月12日57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2002年10月22日58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2002年10月22日59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8号2002年11月4日60司法部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2002年11月22日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提建议回复意见的函司办函[2003]10号2003年1月6日62司法部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司复[2003]2号2003年2月26日63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2003年3月13日64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复司复[2003]6号2003年4月11日65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3]51号2003年5月30日66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司发通[2003]52号2003年6月4日67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司复[2003]17号2003年6月19日68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2003]14号2003年8月12日69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11号2004年1月12日70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22号2004年2月23日71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司发[2004]8号2004年3月19日72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31号2004年3月19日73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通[2004]85号2004年5月18日74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90号2004年6月3日75司法部关于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4]139号2004年9月20日76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51号2004年10月9日77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2004年11月10日7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效问题的通知司发电[2005]1号2005年1月5日7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05]2号2005年1月26日80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司发函[2005]234号2005年8月11日8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办好法律服务投诉电话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5]63号2005年8月24日82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司复[2006]3号2006年4月6日83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2006年4月11日8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2006年4月24日8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司办通[2006]22号2006年4月29日86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68号2006年10月12日87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1号2007年9月5日88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司发[2007]14号2007年10月30日89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批复司复[2007]18号2007年12月4日90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8]12号2008年5月27日91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8]85号2008年5月28日92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2008]12号2008年8月14日93司法部关于同意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08号2009年7月14日94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9]165号2009年9月22日9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10]125号2010年5月28日96司法部关于指导律师协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15号2010年7月5日97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调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批复司复[2011]3号2011年1月20日98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12]19号2012年2月3日99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6号2012年6月1日100司法部关于如何界定律师执业经历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15号2012年10月17日101司法部关于安徽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23号2012年12月19日102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2013年5月2日103司法部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3]111号2013年7月3日四、公证工作104司法部关于停止办理日本孤儿证明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3号1983年7月14日105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7号1983年7月16日106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315号1983年9月14日107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87)司发公字第050号1987年3月16日108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062号1988年3月18日109司法部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1988年6月5日110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事的意见(88)司发公函字第224号1988年10月6日111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1989年2月24日112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司发函[1990]256号1990年7月21日113司法部关于不能由比尼公司等单位代办台属继承遗产事的通知、司发[1991]033号1991年2月26日114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8号1991年4月2日115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7号1991年4月3日116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1991年8月31日117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7号1991年9月20日118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8号1991年9月20日11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1991]085号1991年11月29日120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1992年1月14日121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08号1992年2月14日122司法部关于印发《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72号1992年8月4日123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074号1992年8月12日124司法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98号1992年10月9日125司法部关于印发《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101号1992年10月19日126司法部关于印发《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2]015号1992年12月31日127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1993]006号1993年5月11日128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1993年6月22日129司法部关于不得办理台胞定居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13号1993年10月20日130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司发通[1993]125号1993年12月29日的通知131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司发函[1994]158号1994年5月19日132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司发[1994]008号1994年6月30日133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1994年8月1日134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1994年8月26日135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4]091号1994年12月17日136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08号1995年2月17日13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司办字[1995]12号1995年4月18日13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提存公证规则》的通知司办字[1995]19号1995年6月19日13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6号1995年7月4日140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司发通[1995]088号1995年7月25日141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6]018号1996年1月26日14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1996年2月18日143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6]032号1996年3月1日14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司办字[1996]39号1996年6月20日145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051号1998年3月12日146司法部关于涉及日本侵华罪行公证事的批复司复[1998]003号1998年3月31日147司法部关于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办理基本情况公证问题的批复司复[1998]007号1998年5月13日148司法部关于严格办理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147号1998年12月1日14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2000年3月3日150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035号2000年3月11日151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00]039号2000年3月11日152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0]099号2000年8月10日15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2000年9月1日15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0]121号2000年9月4日155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字[2000]89号2000年12月15日156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字[2001]32号2001年10月24日15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15号2002年2月25日158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2]41号2002年4月16日159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57号2002年7月5日16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司办通[2002]58号2002年7月5日1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书用纸改为A4型的通知司办通[2002]85号2002年10月22日16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司发通[2002]82号2002年10月25日163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3]42号2003年5月8日164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2003年6月15日165司法部关于寄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公证书副本的批复司复[2003]16号2003年6月15日166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3]16号2003年9月1日167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在芜湖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批复司复[2003]20号2003年9月28日168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2003年12月17日169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87号2004年5月29日17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2005年4月6日171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2005年6月17日17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8号2005年7月7日17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9号2005年7月7日174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司发[2005]8号2005年8月28日175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司复[2005]16号2005年9月29日176司法部关于因公证机构原因导致公证卷宗丢失能否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撤销公证书等问题的复函司复[2005]20号2005年11月29日177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司发[2005]13号2005年12月10日178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11号2006年2月22日179司法部关于民族自治州公证处设置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2号2006年4月3日18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6]18号2006年4月6日181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2006年5月11日18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司复[2006]11号2006年8月9日18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2006年8月14日184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6]59号2006年9月15日185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6号2006年10月20日186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7]15号2007年10月19日187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7]67号2007年10月30日188司法部关于东莞市和中山市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批复司复[2008]13号2008年6月23日189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2008年12月30日190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司复[2009]6号2009年5月14日191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9]12号2009年9月4日19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不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批复司复[2009]20号2009年12月30日193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1]6号2010年1月15日194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2010年3月8日195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司发通[2011]18号2011年1月31日。

监所人民警察职业规范与道德行为.

监所人民警察职业规范与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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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龙潭监狱
监区指导员姜浩多次被评 为监狱每月之星、管教能 手、岗位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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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州监狱2011年 9月11日发生了一起越 狱案件,在押犯人王振 轻趁着大雾逃走。当时 两名值班狱警和两名值 班犯人都在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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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 信 仁 勇 严
勤抚恤 慎刑法 绝贿赂 杜私派 严徵收 崇节俭
疾小不可云 大,事易不 可云难,贫 富用心皆一 ,贵贱使药 无别
含义
黑龙江社会普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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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道德是长期以来自然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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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3)职业道德没有确定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 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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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道德
(一)含义 职业道德,是指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 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 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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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闻不若闻之, 闻之不若见之,见 之不若知之,知之 不若行之,学至于 行而止矣。
力行近乎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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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之德
官之德
医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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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所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一)含义 监所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是指监狱与强制 戒毒所人民警察在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 或者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进行治疗、教 育的一系列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 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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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 2 3 4
特 定 的 职 业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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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道德主要通过成员的自律实现。

监狱人民警察剖析材料

监狱人民警察剖析材料

第一篇、关于遵守《六条禁令》的自我剖析(狱警)监狱人民警察剖析材料关于遵守《六条禁令》的自我剖析XX区XXX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

大至一个国家,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小至一个单位,需要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成员的举止。

我们监狱民警,是人民公务员,受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监狱民警又是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务员,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

司法部颁布的“六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监狱民警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监狱民警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作为一名刚进入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新人,面对陌生的工作环境,陌生的工作对象,不可避免的产生恐慌。

尤其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这个特殊的岗位,其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工作高难度性,高危险性。

对此,我虽然有着一定的认识,但由于工作经验不足,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并不能准确把握自己的工作路线,指导方针。

所幸的是,司法部颁布的《六条禁令》为我指明工作方向。

在认真学习《六条禁令》、《警示录》、《廉政执法》等相关内容后,我意识到,《六条禁令》并不仅仅是对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行为约束,其更是我们民警的自我保护的武器。

因此,在学习过后,我严格按照《六条禁令》要求,对自己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划,并严格落实。

本次自我剖析,我结合《六条禁令》要求,对自己日常执法工作做了细致分析,得出一下结论一、不存在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不存在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不存在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不存在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不存在工作期间饮酒;六、不存在参与赌博。

对于以上查摆结果,我深感欣慰。

也正是由于自己严格遵守《六条禁令》,才使得自己工作平稳而有序的进行着,并且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

本次自我剖析虽然没有发现违反《六条禁令》的现象,但却在其他方面发现了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将有可能影响到自己今后的工作,以及自身发展,借此次查摆,认真分析总结,期盼自己能加以克服,争取更好的为人民、单位服务。

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司法部2月14日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和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根据规定,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记规定,严格执行。

各地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高度重视六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从双六条禁令下发之日起,对违反禁令的,各地要坚决查处。

对违反禁令,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司法部将派出督察组进行督察。

(记者王宇)坚持从严治警提高队伍素质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就制定实施“六条禁令”答记者问司法部2月14日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记者就此专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

问:制定和实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全国监狱劳教系统通过开展一系列执法执纪专项活动,特别是去年,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意识普遍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好转,队伍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是,在个别警察身上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和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自查材料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自查材料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自查材料
第一篇:"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自查材料
第二篇: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第三篇:司法部出台监狱劳教警察“六条禁令”从严治警
第四篇:监狱人民警察优秀党员个人材料
第五篇:学习材料二:六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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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自查材料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自查材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从严治警,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素质,端正执法思想,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确保监狱劳教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和实施“六条禁令”。
问:请您简要介绍司法部为什么将这六条作为明令禁止的内容?
答:司法部之所以明令禁止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殴打体罚服刑(劳教)人员,严禁违规使用警械、警车,严禁索要、收受服刑(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严禁为服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以任何方式和借口传递提供财物,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严禁参与赌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根据人民警察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来看,做到这六条是最基本的。二、监狱劳教机关作为专门执法部门,禁止打骂体罚服刑(劳教)人员和禁止违规使用警械、索要收受服刑(劳教)人员的财物,是尊重和维护服刑(劳教)人员人权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基本前提。三、禁止工作期间饮酒、赌博也是对人民警察的一项基本要求。四、制定这六条禁令是针对监狱劳教系统最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
本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从严治警,提高素质,端正执法思想,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确保监狱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宗旨。本人时刻用"六条禁令"来督促自己的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在对待犯人时,始终本着用语言用行动来教育犯人,杜绝一切动手动脚的行为,对待一些顽危分子用正确的处罚法是来处理,也经常教育犯人要重视打架的危害,对自己的刑期对自己的改造负责,因为我们的本职工作就是教育犯人能走合法之路,正确认识自己的人生之路。正视赌博给社会给自己带来的危害,查阅犯人的档案,有很多犯人就是因为赌博才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人在平时就能用这些身边的例子来时刻提醒自己,用健康的生活方式让自己过好每一工作日每一个休息日。对待饮酒,本人能分清时间,分清酒精对自己的合理作用,在工作日期间时常使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完成本职工作,在一定的场所适当的饮酒,能不喝的酒就尽量不喝,因为酒精麻痹头脑后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对于涉黄涉毒本人是从来都没有去想象过的,这两点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所必需杜绝的!黄、毒给社会造成了多少大的危害啊,黄侵害了人类的纯洁的思想,毒摧毁了人类健康的身体,所以让黄、毒在本人的思想生活中消失是毋庸置疑的。人民警察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部队,当然对于警容风纪的要求也是较高的,在不同的场所有不同的着装,在不同的季节有不同的着装,着装要整洁,纽扣要扣到位,领带要扎到位,遇见领导首长要敬礼,做到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合格警察。以上为本人"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学习的个人总结。在接下去的时间里本人还要一如既往的以"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来督促自己的生活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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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
六条禁令》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劳改劳教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司法电[2006]第3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6.02.14
【实施日期】2006.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
(2006年2月14日司法电[2006]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监狱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为民意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司法部特制定《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以下简称"双六条禁令"。

现就"双六条禁令"的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司法部制定颁布"双六条禁令"是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双六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
学习,深刻领会,熟记规定,严格执行。

二、各地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高度重视"双六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厅局机关的人民警察首先要带头执行"双六条禁令"。

同时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三、各地要强化内部部署,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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