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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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中国法网网上服务规范

12348中国法网网上服务规范

12348中国法网网上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中国法网(以下简称中国法网)的网络平台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法网、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办事服务、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中国法网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利民、公益服务原则。

第四条中国法网统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采集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信息资源,为用户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中国法网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中国法网应当加强信息查询平台、办理法律事务平台、法律咨询平台建设,及时充实内容,提供多元化服务模式,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第六条中国法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管的需要,可以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中国法网应当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备份,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保密。

中国法网发现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可以予以注销。

第七条中国法网设立网上法律咨询专家组,对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法律咨询活动进行业务监督。

第八条中国法网对作出突出成绩的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第二章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和办事服务第九条中国法网及时发布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解读。

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条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相关法律知识问答与典型案例,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一条中国法网可以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将其在工作中产生的服务动态信息或者有关通知、公告等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执业团队、住所及业务专长等信息,以及法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执业年限、执业机构、业务专长、既往提供服务情况等信息,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12348某法网”建设方案

“12348某法网”建设方案

“12348X法网”建设方案一、总体架构“12348X法网”网站,域名为“”。

(一)“12348X法网”网站管理平台,实现对“12348X法网”网站平台、“X掌上12348”微信平台的统一管理和分析。

(二)“12348X法网”移动客户端,移动客户端名称为“12348X法网”,实现“12348X法网”网站功能在手机上的应用。

(三)“12348X法网”微信平台,微信公众号名称为“X掌上12348”,实现实时在线综合查询。

(四)有条件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以上平台,也可以通过网站集群、统一管理方式使用“12348X法网”平台。

二、建设内容(一)“12348X法网”网站平台1.找律师。

为公众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主要包含律师搜索、案件委托等法律服务。

2.办公证。

提供公证网上咨询、公证网上预约等办事服务。

提供办证指南、公证文书等服务类栏目。

公众可以自助式的对公证员、公证处以及公证指示进行查询。

3.求法援。

提供法律援助网上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等办事服务,并提供法援指南、法援服务动态等服务类栏目。

公众可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对法援申请的进度以及办理情况进行查询。

4.寻鉴定。

提供鉴定范围、鉴定机构等内容查询,设置鉴定法规、鉴定知识、经典案例等服务类栏目,并提供鉴定咨询服务。

5.要调解。

提供调解咨询、调解预约办事服务。

公众可以通过调解案例、服务指南等服务类栏目对调解工作进行了解。

平台提供调解预约登记入口,公众的调解预约申请在审核通过后,参照实际情况和当事人进行实体调解、网络调解或者其他途径的调解。

6.学法律。

提供法治宣传通道。

通过开设各种不同形式的服务栏目(视频、漫画等)进行法治宣传,并提供普法咨询、法律法规等栏目。

7.考资格。

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动态以及咨询服务等内容。

(二)“12348X法网”网站管理平台1.信息发布平台。

提供新闻、公告等新闻信息发布功能。

2.咨询管理平台。

按业务模块对网站中所有咨询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咨询进行审核及回复,审核过的咨询可在网站上进行显示。

司法部关于加快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快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快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04.14•【文号】•【施行日期】1999.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快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的发展势头很好。

截止4月上旬,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0个地(市、州)和730个县(市、区)开通了专用电话。

但这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除上海、山东、江西、山西、宁夏、新疆、甘肃、福建、天津、河南、浙江、河北12个省(区、市)及新疆兵团开通率(以县为单位)超过20%外,其他地区开通率较低。

根据近期各地的反映和我部掌握的情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部分地区在思想认识、工作力度方面存在差距外,在开通模式、推广思路等方面存在着某些偏差,在经费、设备、人员等方面还遇有一定的困难。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各地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推广步伐,现作如下通知:一、关于推广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工作思路和开通方式据了解,有的地区在专用电话建设推广工作初期,采取先地市、后县区,以地市开通带动所辖县区开通的工作思路;个别地区一起步即在专用电话配套设施方面不切实际地追求高起点、高标准,这些是造成这些地区专用电话建设推广进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我部《关于认真落实高昌礼部长批示,进一步加快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试点推广工作的通知》(司发〔1999〕003号)的精神,各地专用电话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提高。

在开通方式上,地市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先以县市为单位,采用电话号码尾号为“0148”的方式分散开设。

待条件具备再行开通地市“1600148”法律服务分台,并与各县(市、区)联网。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6日财行[200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为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1.06•【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以下简称“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司法部制定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是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窗口、方式和途径。

加强“三大平台”建设,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不断提高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是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建设,不断健全完善“三大平台”功能,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总量、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断提升,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司法部2019年1月6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2019-2022)》和《国家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指标(2019-2022)》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标准要求、发展指标要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以下简称“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提升“三大平台”服务整体效能,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水平,制定本方案。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工作在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平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现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中国法律服务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司法部2020年6月24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三条值班律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值班律师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第五条值班律师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布日期】2018.08.28•【字号】济政办〔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8〕59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8日在全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司发通〔2017〕87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规范》(SF/T 0013-2017)、《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17〕157号)、《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通知》(豫司办〔2018〕1号)、《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推进我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豫司办〔2018〕19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重要意义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任务。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延伸至基层,是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集成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各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

打造综合性、便民性、多层次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

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5)8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今后申报审批法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对已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也必须按《规定》的要求,认真进行复查整顿。

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批准证书并公之于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予撤销;对暂时不完全具备条件者,待条件具备后再批发证书,缓发证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整顿结果请于十月底报部。

在此整顿期间原则上不要批准建立新的机构。

目前各地相继出现了乡、镇法律服务站、室,对乡、镇以下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办法,我部将另行规定。

司法部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司法部发布)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现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法律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为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

法律服务机构有两种类型:(1)律师工作机构;(2)有条件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学单位设立的法律咨询机构。

二、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和业务范围1.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称“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下同),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

一个行政区划内有两个以上法律顾问处的,可另加序号或以业务类别以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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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专业(专升本)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50101 学科门类:文学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汉语言文学和秘书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中文表达能力,受到有效的秘书实践教学训练,能够较为熟练掌握办文办会、处理事务、参谋咨询、调研协调等秘书工作基本能力,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地方、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秘书、管理、公关、宣传等工作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二、毕业要求
1.具有正确的政治思想信念,热爱祖国,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文书秘书的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2.具备语言文字应用和表达能力,能熟练并规范使用国家语言文字。

具备外语应用能力,能使用英文有效沟通。

3.具备系统的秘书学专业理论知识、初步的组织管理能力、良好的辅助决策能力、有效的人际沟通能力。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政策与法规,能策划大型会议、团体活动,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撰写工作报告等。

4.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高尚的审美情趣、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创新精神、较宽广的文化视野。

5.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本应用能力和商务秘书资格要求的相关能力。

三、学制与学位
基本学制2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1-4年;可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四、主干学科和核心课程
(一)主干学科
中国语言文学
(二)核心课程
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理论与写作训练、秘书学概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中
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实用文体写作、档案管理学、演讲与口才、秘书实务
五、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安排
调整。

六、课程体系结构及学分比例
(一)各类课程学时数和学分数统计
七、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表
(一) 通识通修平台(专科阶段已开,不重复学习)
八、毕业要求与课程及教学活动关联矩阵
支撑某个目标的达成,则在相应的空格处打“★”或“√”,“★”表示对达成此要求非常重要;“√”表示有帮助,但不起主要作用。

九、行业、企业合作培养计划
1.与淮安市人民政府、中国电信淮安公司、淮安报业集团等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文秘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就人才培养达成框架协议,分批派送学生赴企事业单位进行文秘工作培训,增强学生实践训练环节;派出本专业教师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一定量的文秘工作,实地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需求,适时调整文秘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与实训方案。

2.与全国商务秘书与行政助理委员会、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考试中心等行业协会开展合作交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训计划,增强学生实践训练环节,为有关单位定制文秘专业人才。

十、其他有关说明
1.考核类型中C为考查,S为考试。

2.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实施分层教学,需要获得相应的等级要求。

3.鼓励学生利用“爱课程”等权威平台,共享优质在线开放课程,通过必要的成绩认定合格后,可以抵充本方案同名同类课程的相应学分。

4.学生在校期间可通过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实验和科研训练、创业项目与创业实践、学科技能及创业竞赛、发表研究论文、申请专利等方式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和文学作品(均为独立或第一作者)、或作品入选《学生优秀习作选》、获得省级以上(按照教务处标准执行)比赛奖项可申请创新学分(2学分),如同一内容已记入素质拓展学分,则不重复计算。

创新学分可置换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最多可置换8个学分。

5.《读书报告》由新生导师负责检查,第四学期初评比优秀读书笔记;《百篇短文写作》由文秘系负责,为每一届学生编选一本优秀创作选;技能训练项目必须获得合格以上证书。

6.短学期实践周课程据专业所制定具体实践方案执行。

附1:专业技能训练项目安排表
修订人:xx
审核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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