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司办通[2005]第65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5.08.26【实施日期】2005.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65号 2005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适应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所需文本格式统一、内容规范、要求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05年8月重新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我部重新修定或新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以下简称《文本格式》),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作等文本格式及制作说明,供各地在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统一采用。
其他登记管理环节所需的行政许可文本格式仍适用于《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的相关规定。
《文本格式》中附件1.1至1.5为各地自行印制并应同时在网站发布;附件1.6为2005年全国统一纸质的文本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同时在网上发布电子名册;附件1.7至1.8为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各地在使用相关司法鉴定文本格式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附件1.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审理案件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会涉及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会对案件有着重要的影响,司法鉴定的结果有着强大的法律效应,是案件中最为直白的证据数据之一。
今年国家出台了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份供大家学习参考。
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等改革举措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对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确定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随着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出现了重复鉴定较多、因鉴定程序问题提起投诉较多等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去年以来,根据司法部2015年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安排,司法部司鉴局、法制司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经多次征求中央政法部门、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鉴定协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目前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修订版)。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二是坚持以提高鉴定质量为核心,着力优化鉴定程序;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则》修订版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
主要修改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程序。
优化司法鉴定程序、规范鉴定执业行为是提高鉴定质量和鉴定公信力的关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是为了规范我国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促进司法鉴
定工作的高效开展而出台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司法鉴定标准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拥有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管理体系,确保其司法鉴定活动的高效开展;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进行能力考核,确保其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司法鉴定的要求。
同时,该决定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内部评审,并向社会公开其司法鉴定结果,以确保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准确、可靠。
此外,该决定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必要的财务管理,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司法鉴定法规,依法受理、审查司法鉴定案件,以确保其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
总之,该决定旨在规范我国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开展,提高司法鉴定活动的质量,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司法鉴定工作是国家司法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可低估。
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不仅有利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而且有助于促进各级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降低司法行政管理的成本,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管理的效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及评审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1月15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南,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审查的准则。
1登记政策和适用范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强化资质、能力、实验室和社会信用要求,实施专家评审机制,支持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满足诉讼需要,适应社会需求。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
2初次登记2.1申请条件2.1.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09〕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做好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审定,现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2.《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完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依照诉讼法律规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第三条遴选工作的原则是:严格依法办事、立足现有资源、统筹规划设计、合理调整布局、突出工作重点。
第四条遴选工作应当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做到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区域布局合理、专业结构优化、鉴定功能齐全,保证诉讼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
第五条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按照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类别进行遴选。
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资料】

酉阳县医疗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我县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酉阳自治县法医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03年,现有人员5人。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 次会议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后,县法医司法鉴定所按照•决定‣要求正式改制,于2005年10月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更名为“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注册资金30万元,机构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
从2005年至今,共办理鉴定案件620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620件,采信620件,采信率达100%,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我县司法鉴定工作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各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认识不一致使•决定‣贯彻不到位。
我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除司法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外,还存在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在前述鉴定机构中既有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审的鉴定机构,也有未经年审而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尽管•决定‣第7条明确规定“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该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令当事人无法识别,给申请鉴定带来极大困难。
二是配套制度不完善给司法鉴定管理增加了难度。
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对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影响明显。
在司法鉴定管理管理实践中,由于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规执业行为只能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行政手段处理,难以达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规范执业的效果。
三是鉴定人队伍后备力量严重匮乏,影响司法鉴定行业发展。
我县司法鉴定机构现有人员4人,最年轻的鉴定人都已经40多岁,真正挑大梁的鉴定人都是从政法执法部门退休的老法医,他们虽然在工作作风和案件鉴定质量上都无可挑剔,但毕竟年龄太大,难免力不从心,而近几年没有新鲜血液补充,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鉴定人的门槛设臵较高,需要法医学方面的专业人才;二是因为我县经济发展较慢,收入较低,不能吸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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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4]49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司发通[2014]49号)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已经2014年4月15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14年4月22日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议,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信所和注册资金;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
(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
(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
(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
(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撤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
设立主体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其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机构负责人可以依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主体任命。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