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8.31•【文号】司发[1990]158号•【施行日期】1990.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的通知(司发[1990]158号1990年8月31日)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提高改造质量,近几年来,山东、辽宁、云南、广东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联合发文,实行了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办法。
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在增强考核工作的准确性,克服以往工作中的随意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地区、单位之间做法不够统一、规范,有的单位用分数直接折抵刑期,没有完全落实干部直接负责考核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到考核准确,奖罚合法,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起草了《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联系,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对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准确运用计分的办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以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要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合法。
第三条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则,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干部直接考核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
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研究

坚持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夯实基础建设---论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摘要:随着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的不断深化,监狱刑罚职能日益凸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已成为当前监狱工作的中心工作。
如何激励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摆在监狱人民警察面前的重要课题,而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制度是这其中最为十分关键的一环。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对罪犯考核制度的深入探索,以求得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
笔者结合自己在监狱工作的实践,对监狱普遍执行的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累计分考核监管教育劳动一、累计分考核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罪犯累计分考核制度是指监狱机关根据《监狱法》、《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然后根据考评的结果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一项基本的刑罚执行制度。
它是我国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办法,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监狱工作实践中最常用、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
被视为我国监狱法制化、科学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
其科学性如何,直接决定着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水平。
建立有效、适用、可操作性强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省现行的《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系省监狱管理局2004年11月9日以云狱发【2004】165号文颁布实施,依据《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分为基本规范、生活规范、生产劳动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方面。
为监狱公平、公正执法、,科学管理,稳定监管秩序,惩罚改造罪犯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监狱“三化”建设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该累计分考核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主要表现在:现行的《云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办法》作为监狱管理最基本的规章制度,过于注重“实体”,而忽略了“程序”,即关于奖扣分的规定非常细致、具体,但对于不同监狱如何实施这一办法却一带而过,过于笼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考核的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监,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司法部关于罪犯考核奖罚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奖惩罪犯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坚持计分考核、达标考评、累进奖罚的原则。
第三条对罪犯实施考核,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违反规定奖罚罪犯。
第四条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分级管理、行政奖罚、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新康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可比照本细则,单独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待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机构第六条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分管监管改造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监督全区监狱系统罪犯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全区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
第七条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成立由主管、分管监管改造的领导和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狱内侦查、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罪犯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罪犯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主任由监狱分管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狱政管理科科长担任,负责组织实施监狱的罪犯考核奖罚工作,检查和处理考核中的具体问题,每月十个工作日前向区局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表。
第八条监区成立以监区长为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副监区长为副组长,其他监区领导以及管教警察为组员的罪犯考核管理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考核工作的实施,每月七个工作日前向监狱罪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表。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第五条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工作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全体民警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实施。
监狱的狱政管理部门承担计分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监区指定的专职民警负责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监区管教民警负责罪犯日常计分和提出等级评定建议。
第七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谁考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质量终身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监狱管理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

收稿日期:2010 08 20作者简介:孙琳(1977 ),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法学博士。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孙 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分院公诉二处,重庆 401147)摘 要: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发端于清末,后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虽然在立法上予以了明文规定,但并未付诸实施,因此是形式化推进。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减刑假释规范制度在逐步完备的同时,也对罪犯进行了实质化改造,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减刑假释经历了确立期、定型期和快速发展期三个主要阶段。
总体而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着系统法律规范体系缺乏、程序制度失范等诟病。
关键词:减刑假释;行刑;法律规范体系;程序制度中图分类号:D 9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29(2010)05-0117-04一、我国近代减刑假释的形式确立我国古代大量适用恤刑制度。
恤刑最初见于 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意指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
后世一般指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减刑和对狱囚的悯恤。
恤刑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法典化于唐代,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推崇,并将其内容不断补充,丰富和发展。
我国古代法律因恤刑思想而在老人、妇女与幼童等弱势群体的对待上已经具备了极其深厚的人文思想底蕴。
[1]而特权阶层的恤刑主要指八议、官当、赎刑等制度,#诸七品以上三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值例∃[2](234)。
恤刑的程式主要包括录囚和赦免两种。
古代的恤刑不等同于近现代的减刑假释,并且就本质上而论,我国古代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减刑假释。
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在封建王权的社会,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掌管生杀大权。
不管是录囚还是宽宥,体现的都是君主的仁慈,这种仁慈的背后是以维护君主的权威及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为目的,至于对罪犯本人权益的维护不在主观目的范围内,而仅仅是附带的工具效应。
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

监狱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维护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时代背景下,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确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罪犯由于被羁押使他们的申诉权利更不容易得到实现和实际保障。
如何让罪犯同样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正当的申诉权利,是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
“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
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
《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
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
一、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现状近年来,经媒体广泛宣传的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还有“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
虽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坚持申诉,但最后都是在监狱服刑完毕释放后再申诉维权成功被法院改判无罪的。
我们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在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权利方面的工作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
正在监狱服刑罪犯的申诉维权之路是如此艰难,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深思在对罪犯进行服刑改造执行刑罚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罪犯合理申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正确对待申诉罪犯特别是多次申诉未果持续申诉维权的罪犯,提高服刑罪犯申诉维权的效果。
推荐-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 精品

省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准确实施奖罚,稳定监管秩序,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兑现行政奖罚及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应注重思想改造,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警察直接考核、集体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罪犯计分考核应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严格,奖罚合法。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监狱设立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的监狱领导担任,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对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负总责。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处),并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计分考核人员。
具体负责全狱罪犯考核工作,每月下达考核分数,审核各监区考核情况;监区(含直属分监区,下同)设立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监区(分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监区警察对罪犯直接考核。
第六条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实行集体合议和逐级审核制度。
各级合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合议人员应逐一签名。
非经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的奖罚一律无效。
审核后的奖罚经加盖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公章后有效。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每月5日前,按照各监区押犯人数及监狱综合考核情况,及时下发《罪犯计分考核拨分通知单》。
(二)监区按照各单位计分考核细则,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考核的方法,考核罪犯在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表现,及时填写《罪犯计分考核奖罚汇总表》,经监区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编制《罪犯计分考核月报表》(一式两份), 经监区领导签字,于每月15日前报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批准。
刑事执行法学第七章 狱政管理

表现为依据、依法公平对待每一个罪犯的原则。 (三)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适时进行考核和奖惩的原则。
三、考核奖惩的内容和方法 (一)概述 考核奖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监狱法》和司法部1990年8
月31日发布的《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 根据《规定》第6、7、8条,考核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1.思想改造 2.劳动改造 (二)考核奖惩的方法
犯的奖励或处罚。 考核奖惩对于做好监狱工作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2.有利于维持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3.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二、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 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是指监狱机关在对罪犯考核和奖惩活
动中必须遵循的标准和规则。 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条: (一)相称原则 相称原则是指在进行考核奖惩时,奖惩的力度应与罪犯的
三、警戒设施
监狱警戒设施是指实施警戒活动所使用的 设备。
1.监狱围墙 2.岗楼 3.监门 4.关于警戒设施的其他规定
四、对戒具、警械、禁闭室和武器的使用问题 (一)戒具、警械及其使用 1.戒具(手铐、脚镣)的使用 2.警笛的使用 3.警棍的使用 4.警绳的使用 5.其他警械的使用 (二)禁闭室的使用
根据《规定》,我国监狱使用的是“计分考核法”,即利 用百分制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打分评定的方法。
计分考核法的具体办法是: 1.设立考核评审组 2.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的考核制度 3.及时公布加分、扣分情况4.罪犯考核的特殊情况 5.半年或年终进行评定
四、奖惩的种类、条件和程序 (一)奖惩的种类 对罪犯实施的奖惩分为行政奖惩和刑事奖惩两种。 (二)奖惩的条件 1.行政奖励的适用条件 2.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3.刑事奖励的适用条件 4.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改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6]6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6.07.22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16年7月22日
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