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20160922)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201609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16年9月22日公布,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
目录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定义4 总则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6 附则附录A(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附录B(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精神障碍服刑人员(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3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3.1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服刑能力Competencyto Serve a Sentence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
3.2.1 有服刑能力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3.2.2 无服刑能力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4总则4.1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4.2服刑能力的评定标准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

总则第一条为了向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指导和规范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使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于用鉴定机构接收司法机关的委托,对疑似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鉴定机构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社会治安案件违法者的精神状态及其责任能力评定,可参照本大纲施行。
第三条本大纲所称“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障碍者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第四条本大纲所称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系指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所规定的精神与行为障碍。
第二章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原则第五条对疑似精神障碍的呗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应当同时考虑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障碍状态和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情况,确认被鉴定人是否为精神障碍者,并因为精神障碍导致其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六条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所涉及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仅指被鉴定人对其危害社会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不涉及被鉴定人对自己其他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
在本大纲中,为行文方便,如无特别说明,“行为”与“危害社会行为”、“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系同义语。
第七条辨认能力,系被鉴定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包括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能否认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事件、地点、行为后果及其法律意义等。
控制能力,系指被鉴定人是够具备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实施或者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包括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和控制其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程度等。
第八条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九条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指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十条限制责任能力,系指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精神障碍的影响而明显削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摘要:精神疾病是影响人们心智状态和行为的重要因素。
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是评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探讨精神疾病在刑事案件中的评估与处理,包括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和标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不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选择等问题。
一、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和标准1. 鉴定程序精神病鉴定程序包括临床观察、诊断、鉴定和评估等环节。
被鉴定对象需要经过详细的个案调查,并接受专业医师的诊断与评估。
2. 鉴定标准精神病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诊断法定精神疾病、判断刑事责任能力和评估疾病影响力等。
鉴定过程要求准确、客观,以科学的方法评估被告人的精神状况。
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1. 定罪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刑法要求被告人在犯罪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意志力。
精神病患者的病情程度和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评判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因素。
2. 刑事责任认定的原则刑事责任认定应遵循精神病患者疾病程度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对社会危害性和社会防范性的综合评估。
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犯罪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因素。
三、不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选择1. 不适用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丧失或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应予以不适用刑事责任的处理,将其送往精神卫生机构接受医学治疗和教育。
2. 刑罚种类选择的原则当精神病患者被认定有刑事责任能力时,判决宜基于对其社会危害性、疾病对行为的影响程度和社会对于惩罚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选用刑罚种类时应优先考虑治疗性刑罚,如康复、教育和感化等,以期实现患者的社会适应和疾病康复。
结论:精神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对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起着重要作用。
刑法中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法律保护与刑事责任认定原则旨在实现正义和社会和谐。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草案)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草案)
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组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本《标准(草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总页数】4页(P19-22)
【作者】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组
【作者单位】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组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现状调查 [J], 张盛宇;赵海;蔡伟雄;汤涛;管唯
2.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拓新之作——评张爱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 [J], 牛忠志
3.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存在问题及对策 [J], 张钦廷;李豪喆;陈琛;刘超
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草案)》浅议 [J], 韩臣柏
5.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研究 [J], 蔡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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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行为后不承担刑事责任。
无刑事责任可以分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程序问题:▲1.精神鉴定的启动。
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影响,主要采取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主要采取当事人启动制。
从鉴定的公正性及公信力来看,司法官启动制要优于当事人启动制。
从诉讼的成本及效率来看,司法官启动制相比于当事人启动制的成本要低但效率却高。
从诉讼理念与诉讼功能来看,两种启动制分别反映了不同诉讼模式的诉讼功能。
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当事人既无精神鉴定的决定权,也无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与西方各国相比较,最大特点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
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而分歧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一点,即对精神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
赞成者实际上是将精神鉴定的主要目的归为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而那些反对者则将精神鉴定的目的更多地看作控辩双方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需强调的是,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完善。
我们尚需在提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建立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以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继续努力,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强制医疗制度,则有赖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与资源投入来支持。
▲ 2.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不属于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理由之一,从法学理论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由司法人员来行使,这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
理由之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并不是行为人知识上“认识”的问题,而是行为人应该依照一定规范而行动,但却未能这么做时应否给予非难的问题。
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司法人员来判断,而非医学这种经验科学专家来鉴定。
评估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评估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体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具备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包括刑事能力、心智能力和心理能力。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评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至关重要,它涉及到对被告人的公正审理以及对其刑罚的适用。
本文将探讨评估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包括评估的法律依据、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评估结果的影响。
一、评估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于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精神障碍,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成为刑事司法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评估刑事责任能力通常由法院委托专门的心理学或精神医学专家进行。
评估的程序应当公正、透明,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面谈、心理测试、精神状况观察等。
1. 面谈面谈是评估刑事责任能力的常用方法之一。
评估人员通过与被告人进行深入的交流和询问,了解其言谈举止、情绪状态、思维方式等,以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的状况。
2. 心理测试心理测试是评估刑事责任能力的辅助手段之一。
例如,MMPI(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可以通过被告人的回答判断其人格特征和精神状况,从而间接反映出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3. 精神状况观察评估人员还可以通过观察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来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
他们可能对被告人的言行举止、表情、身体姿态等进行观察,并与相关的法医学知识相结合,做出评估结论。
三、评估结果的影响评估结果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评估结果,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判决:1. 宣告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评估结果显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精神障碍,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可以宣告其无罪,并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医疗措施,以保证社会的安全。
2. 宣告被告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评估结果显示被告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可以对其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的精神障碍患者。
该标准包括了各种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精神病性障碍。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是指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达到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同时,精神病人也必须符合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虽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部分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障刑法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智力、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
智力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意志是指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
情感是指一个人的情感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
三)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部分责任能力三种。
完全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定义 (1)4 总则 (1)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 (2)6 附则 (2)附录A (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 (3)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4)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刘超。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3——2011。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精神障碍服刑人员(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3 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3.1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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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3)5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 (3)6 附录 (4)附录A (规范性附录)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5)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7)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张钦廷、管唯、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2——2011。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被鉴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违法案件的受处罚能力评定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ICD-10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3 定义3.1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刑事责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到达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3.2.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
3.2.2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称部分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本技术规范建议使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发生危害行为时,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
3.2.3 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严重意识障碍、智能缺损、或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的影响,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或不能理解与预见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状态。
3.3辨认能力Capacity of Appreciation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也可以认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是非、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认识能力。
具体地说,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意识其行为的动机、要达到的目的,为达到目的而准备或采取的手段,是否预见行为的后果、是否理解犯罪性质以及在法律上的意义等。
3.4控制能力Capacity of Control指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既受辨认能力的制约,也受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
4 总则4.1 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4.2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
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及影响程度。
4.3 本技术规范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3等级。
4.4 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CCMD或ICD进行医学诊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考察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根据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损害程度评定责任能力等级。
4.5 辨认与控制能力损害程度的判断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作案动机、作案前先兆、作案的诱因、作案时间选择性、地点选择性、对象选择性、工具选择性、作案当时情绪反应、作案后逃避责任、审讯或检查时对犯罪事实掩盖、审讯或检查时有无伪装、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对作案后果的估计、生活自理能力、工作或学习能力、自知力、现实检验能力、自我控制能力。
4.6 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可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但评定工具不能取代鉴定人工作。
4.7 本技术规范分为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
4.8 使用本技术规范时,应严格遵循附录中的分级依据或者判定准则以及附录中正确使用的说明。
5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5.1 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5.1.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a)被鉴定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其对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b)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5.1.2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a)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b)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c)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由精神障碍所致;d)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5.1.3 无刑事责任能力a)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b)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c)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d)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无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5.2 特殊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5.2.1 反社会人格障碍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2.2 普通(急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2.3 复杂性醉酒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或明显削弱状态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复杂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2.4 病理性醉酒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的,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酒时,对自愿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2.5 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如为非自愿摄入者按5.1条款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对自愿摄入者,如果精神症状影响其辨认或控制能力时,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可进行医学诊断并说明其作案时精神状态。
6 附则6.1 附录A与指南正文判定标准,两者须同时使用。
6.2 本技术规范推荐使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作为标准化评定工具。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A.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A.1.1 精神状态正常,也包括以下情形:A.1.1.1 按CCMD标准诊断为“无精神病”;A.1.1.2 既往患有精神障碍已痊愈或缓解,作案时无精神症状表现;A.1.1.3 伪装精神病或诈病。
A.1.1.4 精神障碍具间歇性特点,作案时精神状态完全恢复正常,如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病)的缓解期。
A.1.2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指以下情形:A.1.2.1 符合CCMD或ICD诊断标准的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等。
A.1.3 对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指以下情形:A.1.3.1 辨认能力完整指被鉴定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具有良好的分辨认识能力;A.1.3.1.1 能充分认识行为的是非、对错;A.1.3.1.2 能充分认识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A.1.3.1.3 能充分认识行为的必要性。
A.1.3.2 控制能力完整指被鉴定人完全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行为的能力。
A.1.4 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指以下情形:A.1.4.1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总分在37分以上(含37分);A.1.4.2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判别结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A.1.5 按CCMD标准诊断为普通(单纯)醉酒或反社会人格障碍者A.1.6 再次发生的复杂性醉酒者与因自愿陷入的病理性醉酒者A.2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A.2.1 同A.1.2条款A.2.2 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指以下情形:A.2.2.1 辨认或控制能力界于完整与丧失之间;A.2.2.2 辨认能力削弱指被鉴定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受损;A.2.2.3 控制能力削弱指犯罪嫌疑人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削弱。
A.2.3 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指以下情形:A.2.3.1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总分在16-36分之间;A.2.3.2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判别结果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A.2.4 按CCMD标准被诊断为复杂性醉酒者,作案时符合A.2.2条款或A.3.2条款。
A.3 无刑事责任能力A.3.1 同A.1.2条款A.3.2 对作案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指以下情形:A.3.2.1 辨认能力丧失指被鉴定人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A.3.2.2 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指被鉴定人虽然能认识作案行为的是非、对错或社会危害性,但不能认识其必要性;A.3.2.3 控制能力丧失指被鉴定人不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
A.3.3 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无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指以下情形:A.3.3.1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总分在15分以下(含15分);A.3.3.2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判别结果属无刑事责任能力;A.3.4 按CCMD标准被诊断为病理醉酒者,作案时符合A.3.2条款。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刑事责任能力需要从医学、心理学和法律等多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借鉴精神科定式检查和量表的模式,结合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编制出的标准化评定工具,可用来辅助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B.1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系本指南推荐使用的主要标准化评定工具,可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