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4.24•【文号】法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法发〔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开庭通知、庭前阅卷、调查询问、参与调解、评议安排、文书签名等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密切相关事宜由各审判部门负责,其他管理工作包括随机抽取、协调联络、补助发放、送交裁判文书等事宜由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负责部门。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应当完善配套机制,根据各自职责搭建技术平台,研发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加强系统对接和信息数据共享,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管理、随机抽取、均衡参审、履职信息、业绩评价、考核培训和意见反馈等提供技术支持。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05.31•【文号】司发通[1999]053号•【施行日期】199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9]053号1999年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现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部。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观念,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监督、劳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劳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公正公开、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分应当与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五条对过错责任人的处分分为下列四种:(一)情节较轻的,可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奖金,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记过,记大过,调离警察工作岗位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过错责任人犯有本办法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从重处分或合并适用第五条所列处分。
第七条对过错责任人需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警衔降级、取消警衔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规定处理。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10月30日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执行。
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为了合理地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升职奖励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等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升级奖励。
按照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作人员获升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均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
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升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
二、升职奖励。
给予工作人员升职奖励,应根据其贡献、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职数限额决定,一般晋升一级职务;个别有特殊贡献、德才优秀的,可以越级晋升,并报任免机关审批。
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以提升一个工资等级。
个别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
三、降级处分。
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
对职务工资为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不给降级处分,可给予其他种类处分。
四、降职处分。
工作人员受降职处分,降低一级职务,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一至两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
无职可降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撤职处分。
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二至三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
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10.24•【字号】晋政发〔1981〕210号•【施行日期】198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1981年10月24日晋政发〔1981〕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奖励:(一)忠于职守,对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成绩优异的;(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成果明显的;(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对指导全局工作和在现代化建设方面有显著成效的;(四)爱护公共财产,在节约、保护国家、集体资财或防止各种事故方面成绩显著,贡献重大的;(五)同严重违法、失职、破坏团结的行为斗争坚决,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等方面功绩显著的。
二、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上述奖励,每年定期评定一次。
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进行奖励。
三、奖励批准权限: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称号,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升级,由任命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搞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在奖励时,要坚持考核评比,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审定,做到赏不虚设。
四、奖励经费来源。
按行政编制每人每年从行政费中提取二元作奖励经费。
升级奖励指标,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
五、凡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纪律处分:(一)对抗或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二)由于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意见,打击报复的;(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沽名钓誉的;(五)拨弄是非,拉山头,搞宗派,破坏团结的;(六)丧失立场或民族气节,包庇坏人或损害国家尊严的;(七)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侵吞国家财产的;(八)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九)滥用职权,行贿受贿,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十)泄露国家机密的;(十一)腐化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行为。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27•【文号】司发通[2000]160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7日司发通[2000]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人事局: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正规化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进—步做好司法行政机关辞退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民警察工作,现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依法解除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三)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四)私自将警械、制式服装、警衔标志、警官证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五)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岗位上继续工作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12.03•【字号】冀政[1982]244号•【施行日期】198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冀政[1982]244号1982年12月3日)为了充分调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改进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组织纪律,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一、奖励(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予以奖励:(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刻苦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办事效率高。
完成任务好,在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者:(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在推广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方面,对国家和集体有较大贡献者;(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卓有成效地进行工作,对改变当地和所在单位的面貌,发挥了优异才能和作用者;(4)在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集体资财,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方面,有显著成绩和较大贡献者(5)敢于坚持原则,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做坚决斗争,对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有显著功绩者;(6)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应给予奖励者。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奖励种类的使用,要以工作成就和对国家对人民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
其中升级、升职、通令嘉奖三种奖励,只适用于对国家和人民有重大贡献和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者。
司法所奖罚制度

司法所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目的:为维护司法所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员工积极性,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
二、奖励制度
1. 表彰奖励:对于在司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奖金激励:对于完成重大任务或解决复杂案件的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金激励。
3. 晋升机会:对于长期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优先考虑晋升和职务调整。
三、惩罚制度
1. 警告:对于工作中出现小过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给予警告处理。
2. 记过: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 罚款:对于因个人疏忽导致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
4. 降职或解聘: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给予降职或解聘处理。
四、奖罚程序
1. 提议:由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提出奖罚建议。
2. 审核:提交司法所管理层审核。
3. 决定:经管理层讨论后作出最终奖罚决定。
4. 通知:将奖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人员。
五、奖罚标准
1. 明确各项奖罚的具体行为和对应的奖罚措施。
2. 奖罚标准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司法所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所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司法通[1993]04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司法通[1993]0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99fa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f1.png)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3月23日司法通[1993]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单位:现将《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和经济监督,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行政事业、企业及合资、合作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署驻司法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司法部审计特派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司法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政法院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派驻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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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
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
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
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
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一、个人奖励分为:一级英模、二级英模,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先
进工作者。
二、集体奖励分为: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先进集体。
第八条授奖前必须对授奖的个人和集体的事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其功绩、作用、影响的大小,实事求是的进行全面衡量,慎重决定奖励等级。
凡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者,必须是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工作一贯表现好,有群众基础,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国司法系统堪称学习榜样的。
第九条奖励的批准权限。
先进工作者由所在单位审批;
个人三等功、先进集体和集体三等功,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个人一、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
集体一等功,一、二级英雄模范,由司法部审批。
第十条各司法机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建立严格的考核评比制度,进行评选时,必须密切结合业务工作和中心任务。
一般的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总结评比,选出授奖的个人和集体。
平时有突出成绩需要及时奖励的,也可随时评选奖励。
第十一条凡受奖的个人由批准机关分别颁发奖状、奖章、奖章证书;受奖的集体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或奖旗。
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干部的
重要依据。
对于受奖的个人和集体应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上向群众宣布,也可召开庆功授奖表彰大会。
并由批准机关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奖金。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同时给予晋级、晋职。
第十二条对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工作人员,凡生前有重大贡献或成绩卓著,
符合上述受奖条件的,可追授奖励。
第十三条凡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或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以及一、二级英雄模范犯有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
回奖章、奖章证书或奖状、奖旗。
第十四条奖励经费按国人发(1981)189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和国家人事局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及司法部、财政部(80)司发计财字第231号、(80)财事字第422号《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由批准奖励机关编造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业务费开支。
第十五条奖状、奖章和奖章证书的式样由司法部统一规定。
第三章处分
第十六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乱纪、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应予以纪律处分。
一、违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上级决议、
决定、指示、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欺上瞒下,贻误工作,后果严重的;
三、循私枉法,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侵吞国家或
集体财物者;
四、利用职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违犯劳改、劳教政策,刑讯逼供,打骂、虐待、体罚犯人和劳教人员,
情节严重者;
六、滥用武器、警械或私自将警服、警械、枪支借予他人者;
七、丧失立场,敌我不分,贪生怕死,临阵脱逃者;
八、严重的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瞎指挥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者;
九、泄露国家机密,丢失机密文件、枪支弹药者;
十、拉帮结派,拨弄是非,诬陷他人,破坏安定团结者;
十一、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十二、其他违犯纪律应给予处分的。
第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
察看、开除八种。
开除留用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分配适当工作,表现不好或仍坚持错误毫无悔改的,延长一年察看期或开除公职。
第十八条执行纪律处分时,必须严肃慎重。
在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结合本人认错态度及一贯表现,作全面的分析,区别对待。
处分前要听取群众和犯错误本人的意见,经集体讨论作出恰如其分的处分决定。
达到教育本人、教育大家的目的。
第十九条处分的审批权限,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党委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处分决定应向本人宣布,允许本人申辩,经本人签字后归入本人档案。
如本人对处分不服,可逐级或越级申诉,有关单位应认真复查,不得拖延。
经复查原处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申诉人无理取闹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在申诉和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凡司法系统的行政、事业、企业编制的干警(含教师、律师、公证员、司法助理员),均按本办法执行。
工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调解组织人员的奖惩,不按本办法执行,对个别事迹突出应授奖者,各地可采取其他形式进行表彰。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召开表彰大会时,可邀请他们的代表参加,并视其功绩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
夕,只因有你,
总有一些人牵肠挂肚难以忘记,
总有一些日子温暖甜蜜最为珍惜
从春夏到秋冬,从陌生到熟悉,
虽不能时时联系,却总在特别的日子想起你,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因为有你,再苦生活也不觉得累,
再大的险阻也无所畏,
再大的波折也不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