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资料
员工奖惩暂行办法(修订新版)

职员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贯彻我司现阶段“依靠人才、积极进取、资源高效”的经营理念,继续保持职职员作积极性和职业自律性,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有功必赏、有利必返、奖励从快;惩戒原则:底线为界、逾越必罚、以功补过。
第三条奖励方式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力争通过“鼓励先进、奖罚分明、鞭策落后”的机制来促成职员忠于职守、追求效率、工作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员。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是公司对职员高度认同企业价值观,并在工作行为与态度、工作业绩、职业操守、社会公德、应急救援、参与管理、学习进步、人才举荐等诸多方面有良好且突出的表现时给予及时、有力的肯定与表扬,鼓励继续保持先进的有效机制。
第六条即时奖励类(适合于无须绩效考核或公开评估选拔的情形,即发生即奖励)一、提案奖鼓励职员在公司多方面、多渠道的提供个人价值。
这是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提案制度正是公司激发人力资源个体的参与活性和思维活性、不断提升职业参与感和成就感、助力公司走向成功的重要动力机制之一。
本奖项偏重于奖励基层员工、工程师与非管理者。
(一)奖励条件:本奖适合于全司在职职员,凡符合以下之一条件,即时奖励。
1.管理提案经采纳后,使得公司从成本节省(含营销费用、采购费用、管理费用、建安费用、财务税费等)、综合效率提升、管理流程优化等其中某个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2.提案经采纳后使得本部门内的工作成效获得明显提升,或部门内人力成本得到明显节省;3.有关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提案经采纳后收益明显;4.有关较大程度提高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的提案;5.工作中善于思维或方法创新,有效突破原有模式,获得明显工作收效的;(二)奖励方式1.颁发“提案奖”证书,并予以一定数目的奖金金(最低奖励金500元起,上不封顶),并视具体收益记功或记大功一次。
2.公司一贯坚持有利必返。
对于职员单次提案经公司采纳后获得的新增纯利润(即纯收益,下同)的奖励比例暂定如下:①项目成本类(含建安类、营销类与工程材料采购类),新增利润一次性(或一个周期内)至少在50000元的(含,经过提案委员会评估后的评估值),方可分成返奖。
2019奖惩管理办法1

10.1.2记功一次按职务加给×50%;
10.1.3嘉奖一次按职务加给×20%;
10.2受惩罚职工,应当按下列的标准扣减当月薪资:
×50%;
×25%;
×10%;
上述处罚款项一律转入职工福利基金。
10.3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之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9.2职工之奖惩,所属主管未提报者,必要时得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提报之,但需知会其单位主管;
9.3奖惩案件确定后,应由人事部门在布告栏公告之;
9.4开除职工,人事部门应记入人事档案,并于七日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及被开除职工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局备案。
十、奖惩案件的执行
10.1受奖励职工,应当按下列标准加发当月薪资:
四.奖励项目
4.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嘉奖”:
4.1.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能为从业人员楷模者;
4.1.2领导有方,使业务进展相当有绩效者;
4.1.3维护团体荣誉,热心服务,有具体先进事迹者;
4.1.4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嘉者;
4.1.5其他类似行为者。
4.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
七、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7.1嘉奖与申戒抵消;
7.2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消记小过一次或申戒三次;
7.3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大过一次或记小过三次;
7.4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年度内者为限。
八、员工在同一年度内累计被记大过二次的,可予以降级、降职、辞退或开除。
九、奖惩案件的公告与提报:
9.1员工有任何情形符合奖惩规定时,应由直属主管提报,审核至部级主管后,送人事部门会签,再呈报总裁室或总裁核决;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27•【文号】司发通[2000]160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7日司发通[2000]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人事局: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正规化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进—步做好司法行政机关辞退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民警察工作,现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依法解除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三)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四)私自将警械、制式服装、警衔标志、警官证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五)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岗位上继续工作的。
2019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范文资料

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落实“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所”活动,经局领导批准,市局将对各县(市、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明确如下:一、检查标准(一)司法所建设工作(20分)1、按要求完成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并按期投入使用,得5分。
2、司法所由3名以上全供在编人员组成,其中司法所长须是公务员),司法所应悬挂统一的司法所规范标牌、司法行政徽章,得5分。
3、司法所名称规范,全称为XX县(市、区)司法局XX司法所,得5分。
4、办公用房设置规范,房间标示明显,有电话、桌、椅、电脑等办公设施、设备,得5分(二)人民调解工作(16分)1、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五有四落实”,辖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得4分。
2、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规范,得3分。
3、人民调解经费落实,得3分。
4、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得3分。
5、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得3分。
(三)安置帮教工作(15分)1、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准确,得3分。
2、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措施落实到位,得3分。
3、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健全,制度完善,底数清楚,档案规范,得3分。
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足额落实,得3分。
5、安置帮教机构配备电脑,软件正常运行,得3分。
(四)法律服务工作(14分)1、有统一的法律服务制度栏,得4分。
2、有法律服务咨询或受理登记本、信访或投诉记录,得5分。
3、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管理规范得5分。
(五)基层管理(35分)1、统计报表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得10分。
2、所务管理“四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悬挂必要的公示内容,得5分。
3、制度落实,规范,得5分。
4、各类业务档案和资料要齐全、规范,配备常用法律书籍和工具书籍,得 5 分。
5、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宣传栏,得5分6、落实上级要求征订的报刊、杂志,得5 分。
二、考核办法为增强检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市局从县(市、区)司法局抽调两名同志参与检查。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激励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献身司法行政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地办理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
关心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三)病故。
第七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一)因执行监管改造任务被犯罪分子、劳教人员杀害或报复杀害的;(二)因制止现行犯罪,追捕犯罪分子,平息暴乱、骚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壮烈牺牲的;(三)在(二)款行为中负伤后因伤死亡或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四)因维护社会治安,被歹徒或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牺牲的;(六)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七)死难情节持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第八条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监狱、劳教所,由死者所在单位查清死难情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审核,由司法厅(局)审定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写出申请报告;地、市所属监狱、劳教所,由死者所属单位查清死难情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地、市司法局,由地、市司法同审核后,向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写出申请报告。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

员 工 奖 惩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员工明确奖惩考核的标准、依据和方法,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更好地规范公司及员工的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奖励种类有公司通报奖励、物质奖励、授予荣誉奖、晋级四种。奖励形式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奖励,其奖励种类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一、 工作积极 、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 二、依据公司考勤制度,员工全年出勤率达到95%以上者。 三、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四、留心生活、勤于思考,为改良公司产品、优化工艺、优化流程积极提出建议者。 五、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六、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七、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八、遇有灾难,勇于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九、具有其他功绩或公司级会议通过的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 为公司带来效益、节约成本等可以用货币指标来衡量的的行为,按照获益的一定比例进行物质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六条 处罚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关系三种。 第七条 员工在一月内受到两次警告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警告或者两次严重警告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 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一、未能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上下班、无故脱岗等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等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的行为。 三、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的行为。 四、 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领导威信,影响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的行为。 五、接受客户的回扣、对客户态度恶劣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六、不按程序办事、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者违反操作规程 、损坏设备、工具 、浪费原材料 、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七、仿照公司领导签字、涂毁重要文件和财务数据,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使公司蒙受损失的行为。 八、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九、偷盗公司财产、殴打公司员工、在公司内聚众赌博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他违犯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 除进行惩处外,还应按以下规定索赔公司损失: 一、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者(含5万元),责任人应赔偿损失的30%至50%。 二、造成公司损失5万元以上者,由行政部和法律审计室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监督执行,情节严重者上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奖惩流程 第十条 对员工的奖惩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为目的.员工受奖惩情况由行政部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并记入员工档案。 第十一条 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的奖惩要及时,无正当理由,对奖惩结果的执行实施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三条 对员工进行经济奖励的,由财务部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员工对公司有赔偿约定时,由行政部代为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如本人对处罚仍然不服,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制订并负责解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员工奖惩暂行办法

员工奖惩暂行办法1、奖惩制度目的为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员工的正常利益,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促进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企业员工必须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知识和各种业务技能,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对违反纪律的员工,要坚持以通报批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奖励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晋升,授予季、年度优秀员工等荣誉。
5、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功一次。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
(2)公司遇有灾难或其它不良情况,勇于负责,处理措施有力。
(3)检举或阻止违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4)遇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5)认真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
(6)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为公司获得荣誉。
(7)在各种社会活动的参与中,获得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下荣誉。
6、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大功一次。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
(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勇抢救人员及财物,使公司减少巨大损失,有显著功绩。
(3)设计发明或改进产品,使公司获得重大利益。
(4)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有重大改善,成效显著。
(5)维护公司的利益,并有突出贡献。
(6)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企业资源等方面,做出重大成绩。
(7)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8)在各种社会活动的参与中,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
7、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通令嘉奖。
(1)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公司表率。
(2)为保护公共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见义勇为。
(3)参与省级评比活动,为公司争得荣誉,增加公司美誉度。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司法通[1993]04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司法通[1993]0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99fa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f1.png)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3月23日司法通[1993]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单位:现将《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和经济监督,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行政事业、企业及合资、合作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署驻司法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司法部审计特派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司法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政法院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派驻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
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
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
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一、个人奖励分为:一级英模、二级英模,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先
进工作者。
二、集体奖励分为: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先进集体。
第八条授奖前必须对授奖的个人和集体的事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其功绩、作用、影响的大小,实事求是的进行全面衡量,慎重决定奖励等级。
凡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者,必须是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工作一贯表现好,有群众基础,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国司法系统堪称学习榜样的。
第九条奖励的批准权限。
先进工作者由所在单位审批;
个人三等功、先进集体和集体三等功,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个人一、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
集体一等功,一、二级英雄模范,由司法部审批。
第十条各司法机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建立严格的考核评比制度,进行评选时,必须密切结合业务工作和中心任务。
一般的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总结评比,选出授奖的个人和集体。
平时有突出成绩需要及时奖励的,也可随时评选奖励。
第十一条凡受奖的个人由批准机关分别颁发奖状、奖章、奖章证书;受奖的集体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或奖旗。
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对于受奖的个人和集体应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上向群众宣布,也可召开庆功授奖表彰大会。
并由批准机关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奖金。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同时给予晋级、晋职。
第十二条对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工作人员,凡生前有重大贡献或成绩卓著,
符合上述受奖条件的,可追授奖励。
第十三条凡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或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以及一、二级英雄模范犯有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
回奖章、奖章证书或奖状、奖旗。
第十四条奖励经费按国人发(1981)189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和国家人事局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及司法部、财政部(80)司发计财字第231号、(80)财事字第422号《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由批准奖励机关编造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业务费开支。
第十五条奖状、奖章和奖章证书的式样由司法部统一规定。
第三章处分
第十六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乱纪、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应予以纪律处分。
一、违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上级决议、
决定、指示、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欺上瞒下,贻误工作,后果严重的;
三、循私枉法,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侵吞国家或
集体财物者;
四、利用职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违犯劳改、劳教政策,刑讯逼供,打骂、虐待、体罚犯人和劳教人员,
情节严重者;
六、滥用武器、警械或私自将警服、警械、枪支借予他人者;
七、丧失立场,敌我不分,贪生怕死,临阵脱逃者;
八、严重的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瞎指挥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者;
九、泄露国家机密,丢失机密文件、枪支弹药者;
十、拉帮结派,拨弄是非,诬陷他人,破坏安定团结者;
十一、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十二、其他违犯纪律应给予处分的。
第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
察看、开除八种。
开除留用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分配适当工作,表现不好或仍坚持错误毫无悔改的,延长一年察看期或开除公职。
第十八条执行纪律处分时,必须严肃慎重。
在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结合本人认错态度及一贯表现,作全面的分析,区别对待。
处分前要听取群众和犯错误本人的意见,经集体讨论作出恰如其分的处分决定。
达到教育本人、教育大家的目的。
第十九条处分的审批权限,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党委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处分决定应向本人宣布,允许本人申辩,经本人签字后归入本人档案。
如本人对处分不服,可逐级或越级申诉,有关单位应认真复查,不得拖延。
经复查原处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申诉人无理取闹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在申诉和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凡司法系统的行政、事业、企业编制的干警(含教师、律师、公证员、司法助理员),均按本办法执行。
工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调解组织人员的奖惩,不按本办法执行,对个别事迹突出应授奖者,各地可采取其他形式进行表彰。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召开表彰大会时,可邀请他们的代表参加,并视其功绩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