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几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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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各司(局)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各司(局)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8.11.26•【文号】[88]司发人字第307号•【施行日期】1988.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各司(局)编制和处级机构设置的通知([88]司发人字第307号1988年11月26日)本部各司、局、厅、室、委,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本着精减、效能、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的原则,重点加强业务职能部门、新建单位和薄弱环节的指导思想,部党组对各司(局)的职责范围、处室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进行了研究,现将部党组决定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司(局)的编制及处(室)机构设置1.办公厅编制75人。

下设八个处(室):值班室、秘书处、调研处、保卫处、统计信息处、档案资料处、信访处、机要保密处(对外称保密办公室)。

2.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编制88人。

下设十一个处(室):办公室(内设研究科)、政治处、狱政处、教育处、生活卫生处、职工就业处、工业处、农业处、财务处、计划处、矿山安全处。

3.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编制48人。

下设六个处(室):办公室、政治处、管理处、教育处、生产处、计划财务处。

4.教育司编制32人。

下设五个处(室):办公室、高等教育处、成人教育处、职业教育处、法学教材编辑部。

5.宣传司编制25人。

下设五个处(室):办公室、法制宣传处、法制新闻处、法制文艺处、执法调查处。

6.法规司编制20人。

下设四个处(室):办公室、法律法规处、地方指导处、审核处。

7.律师司编制20人。

下设四个处(室):办公室、律师业务处、律师组织处、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处。

8.公证司编制18人。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12.13•【文号】司发党[2001]89号•【施行日期】2001.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12月13日司发党[2001]89号)部机关各司局、机关服务中心:《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已经部党组第 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及《司法部党组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制定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一、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规范机关后勤服务管理职能1.部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由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计财装备司对机关后勤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的统筹安排、使用,监管机关的国有资产,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

2.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可称机关服务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机关后勤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逐步承担机关划转和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工作;承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3.机关划转给机关服务中心的职能(1)计财装备司发放的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和部机关职工部分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2)办公厅管理的机关文印室的经费结算及人员编制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司发通[2001]122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的通知(2001年12月29日司发通[2001]122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的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公务活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制定了《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等七项规定,已经部党组第37次会议、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一、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二、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三、司法部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四、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五、司法部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六、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七、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员因公出差、出国请假问题暂行规定附件一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司法部机关工作作风,规范部机关的办文工作,大力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在办文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努力精简司法部机关印发的文件、简报,提高公文质量。

二、坚持行文需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要求。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通过信息渠道和网络传递解决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已经发传真或电报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只印发少量供各单位存档,减少发文数量。

三、做好文件所及内容的协调工作。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它司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司局应先与有关司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行文。

如仍有分歧,主办司局应列明各方意见,报请部领导审示。

司法部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5.08.21
•【文号】
•【施行日期】1995.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司法部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通

(1995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行政部门是管理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能部门。

1985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这一点;1994年4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有关讲话中多次予以强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的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职能做了大量的工作。

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社会法律服务秩序仍然比较混乱,有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成立法律服务咨询机构,严重地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的法制形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通知》的精神,切实
行使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迅速制定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登记、从业、管理等加强社会法律服务秩序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整个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重新印发,望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3.07•【文号】司发通〔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实际,司法部修订了《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7日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行政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事工作事项本办法所称司法行政外事工作,是指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外事事项;(二)司法部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三)司法部机关、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四)邀请外国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五)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六)在华举办专业国际会议;(七)司法部直属单位或各司法厅局与外国有关机构签订合作项目协议;(八)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事活动;(九)有关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十)其他外事事项。

二、外事工作管理体制(一)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二)司法部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行使司法行政外事管理权。

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具体负责司法行政外事管理工作。

(三)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与外事司组织实施,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予以配合;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指导下,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司法协助交流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外事事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2.01•【文号】司发通〔2014〕138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取得了显著成绩,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执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使命,队伍建设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是履行司法行政职责使命,服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司法行政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05.03•【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院校、各直属单位:《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1994年4月28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即发至各司法行政基层单位,并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司法行政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正确指挥和管理的重要工作。

司法部复建以来,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在反映和总结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促进领导科学决策,推动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发展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随着各项业务工作的发展,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和不协调的地方,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机构不健全,工作没有纳入正规化轨道,队伍量少质弱,装备不适应需要以及因此造成的统计信息反馈速度慢,准确性差,缺少统计分析等。

为了尽快实现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及时、方便”的目标,充分发挥其信息、咨询及统计监督的作用,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管理服务,现就加强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健全、有效的统计工作网络是科学采集、迅速反馈统计信息的重要组织保证。

统计工作要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司法部办公厅是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司法部有关司(局)分别是相关司法行政业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及省以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相关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各业务处(科、股)分别是相关司法行政统计业务的负责部门。

司法部办公厅设统计处,具体负责司法行政政工人事和各项业务的综合统计工作,各有关司(局)设专人,负责本业务系统的统计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含劳改、劳教机关)应设立统计机构或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地(市)以下的司法行政机关(含支队级劳改单位和劳教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各政法院校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统计工作。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司办通[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行政机关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2010年11月8日司办通[2010]101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部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并报办公厅备案。

原有的《部机关立卷归档制度》、《司法部各司(局)立卷类目》等2个规定(司办字[2000]第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便于司法部各内设机构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司法部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及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征求意见未定稿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有部领导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指示的稿本或有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稿本除外),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函,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本机关派出工作组带回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工作信息、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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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几个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86]司办字第121号【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86.10.20【实施日期】1986.10.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几个文件的通知(1986年10月20日[86]司办字第121号)现将全国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上讨论制订的几个文件,即关于加强司法行政信息、统计、信访、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的意见(修改稿)印发你们试行。

几个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建议和要求,望及时报部。

邓小平同志指出:“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这是搞好司法信息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

今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司法部办公厅连续发了四个关于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文件;建议并推动了湖北省司法行政信息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介绍、推广了湖北、湖南等地开展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经验。

由于上下一开努力,使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较快的发展。

目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已经下发了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通知,建立或明确了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了信息网络,创办了信息刊物。

信息工作的开展,为领导了解情况,实行科学决策起到了一定的参谋作用。

但是,从全系统看,这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还没有建立或明确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管理机构,没有确定与部里建立直接联系的信息联络员;二是许多地方提供的信息多是一般性的工作情况或简单的工作动态,缺乏典型性和完整性,使用价值不高;三是很喜多,报忧少;四是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信息工作手段落后,传递比较迟缓。

为了切实做好司法行政信息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加有效地为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信息对司法行政部门来说,是一个新概念、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又有了新的发展和更高的要求。

所谓信息,就是具有新内容、新知识的消息,是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变化和特征的最新反映,是表现事物状态的普遍形式。

司法行政信息,就是通过司法行政干部有意识的活动,发现、提炼和概括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变化和特征的最新的、有价值的反映。

它包括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情况的反映。

司法行政信息工作就是指收集、处理、传递、反馈、贮存司法行政信息的一整套有秩序的活动。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信息的时代,信息已被作为三大资源之一,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反馈、贮存信息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需要;是领导外经验决策走向科学决策的需要;是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需要。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科学领域的深刻变革,加强软科学的研究已经提到了重要日程。

这一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各类决策提供信息,为领导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服务。

正反方面的经验已经证明:一个正确决策的产生,绝不是仅凭领导者个人的才智、经验、情感和爱好,而是在掌握大量、准确的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周密的、科学的论证的结果。

因此,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它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之中。

对于司法行政部门来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进一步贯彻,也会在开展各项业务和加强自身建设中,遇到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只有及时而准确地掌握大量、多方面的信息,才能作出科学的决策,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一年多来,各地开展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实践证明,司法行政信息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已经发挥出了四个方面的作用:即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的参谋作用;交流经验的媒介作用;积累资料的贮存作用;反馈决策效果的验证作用。

因此,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要从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中,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信息观念,把“提供优质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作为开展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从抓信息入手,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进一步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管理机构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力量。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办公室应是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

今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在办公室内设立调研科(或综合科),作为承担本省(区、市)的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机构。

各地、市、州、盟和县、旗司法局的信息工作机构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逐步建立、健全纵横交错的、多层次的立体型信息网络体系。

纵向网络,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

司法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及司法部在各地的信息点的信息联系。

第二层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各地、市、州、盟司法局以及各省(区、市)在本地信息点的信息联系。

第三层次:各地、市、州、盟司法局与各县、区、市、旗司法局以及各地、市在本地区信息点的信息联系。

第四层次:各县、区、市、旗司法局与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站的信息联系。

横向网络,包含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内部分单位之间的信息联系。

第二层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同级政法系统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

第三层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本地经济、科技、社会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系。

第四层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外地各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系。

今年建立司法行政信息网络的重点是横向、纵向信息网络体系的第一层次。

第二、三、四层次要在明、后两年建立。

各地在年底以前着重建好第一层次的机构,配好人员,并与部办公厅建立和开通经常性的信息联系。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在年底前向部里推荐二至三个地、市和县、区司法局作为部的信息联络点。

被推荐单位应具有不同的工作特点,如:经济比较发达和比较落后的地区,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等。

上报时,要写明推荐理由。

简要介绍这些单位的工作情况,及其信息联络员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建立省信息网络体系的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势利导、分类指导”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

要力争三年为期,在整个司法行政系统建成一个机构比较健全,传递、反馈比较灵敏,设备比较先进的司法行政信息网络。

三、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较高、反映灵敏的信息联络员队伍,要舍得把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做信息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在司法行政信息工作机构内确定一至二名专职信息联络员,与部里直接建立信息联系。

各地、市、县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信息联络员。

选配司法行政信息联络员的具体条件是:1.政治思想好,对从事司法行政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科学的求实精神。

2.思想敏锐,善于分析信息的未来价值,能够及时捕捉价值较大的信息。

3.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雷厉风行、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和勤奋努力、永不满足的学习态度。

对已配备的信息联络员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要采取有计划地选送信息联络员到高等院校、业余大学学习、进修或举办训练班、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每个信息联络员都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努力学习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司法行政业务知识、信息知识以及经济、科技等知识。

要积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四、明确任务、职责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总任务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司法行政工作的中心任务,按照一个时期的工作部署,着重反映司法行政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

司法行政信息联络员的职责是:协助本机关的办公室,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协调每个信息联络点,草拟信息工作要点,通报信息工作情况,做好本机关和本系统司法行政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综合、传递和反馈工作。

通报信息的基本内容是:1.对中央重要决策或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部里重要工作安排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干警中的反映,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的相应措施。

2.省司法厅一级领导机关对工作的重要安排和部署。

如准备召开的重要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及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下发文件中作出的政策性新规定等。

3.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对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与意见。

4.各级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包括律师、公证、法制宣传、调解法学教育、劳改、劳教等在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新的经验、做法、成果以及重要的工作建议、意见、设想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5.各项司法行政业务成果的统计和通过统计分析发现的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6.司法行政干警中重要的思想反映和政法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反映。

7.重大的突发性事件。

8.重要社情和其它方面的重要情况。

各地在按照上述八个方面的内容要求,进行信息通报工作的时候,还要根据部里每一季度下发的司法行政信息通报要点具体做好每一季度的信息通报工作。

五、努力提高质量司法行政信息的质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信息价值的重要标志。

能否提供优质信息,关系到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的决策是否正确,关系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效率。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提高司法行政信息的质量作为一件大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在司法行政信息的运转过程中,要切实抓好“五个环节”,把好“三个关口”,实现“四个要求”。

五个环节:一是广泛收集信息。

要利用各种机会。

采取多种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捕捉信息,做到主动调查、积极收集、广中求深、多中求精。

二是认真处理信息。

对信息资料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认真分析,进行仔细的综合处理。

三是及时传递信息。

对获取的信息要分别轻、重、缓、急,及时停递。

时间性较强或比较重要的信息要用电话、电报传递。

四是迅速反馈信息。

对信息发出后的反响和效果,要迅速收集、反馈,以便使它的效用进一步深化。

五是妥善贮存信息。

要对已经处理的信息进行编排、归档,按照时间、性质分门别类科学管理。

三个关口:一是鉴别关——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二是筛选关——保证信息的有用性;三是传递关——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四个要求:一是实——信息的内容准确,符合实际,既报喜,又报忧,不回避矛盾;二是快——收集、传递、反馈信息迅速及时,讲求效率;三是新——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动向、新情况、新问题;四是精——信息的使用价值较大,叙事比较完整,文字比较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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