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合集下载

监狱信息化的难点所在及其应对之策

监狱信息化的难点所在及其应对之策

2011.22C h i n a C o l l e c t i v e E c o n o m y集体经济·摘要:监狱信息化工作是监狱工作的重点之一,做好监狱信息化工作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实现“首要标准”意义重大;同时监狱信息化也面临诸多难题,如资金难以得到保证等,破解难题必须从领导重视、凝聚共识、努力为监狱信息化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等五个方面出发,迎难而上,突破瓶颈,不断把监狱信息化工作推向深入。

关键词:监狱;信息化;难点;对策2007年5月,司法部“南京会议”对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正式拉开了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序幕。

为了加快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提高广大监狱民警的综合素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更好地发挥监狱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全国监狱迅速加入到信息化建设行列之中,监狱信息化工作逐步迈入快车道。

比较而言,江苏省监狱信息化建设已经走在全国的前列成为标杆省份。

为了学习赶超江苏省监狱,各省抓紧努力,如浙江省出台并实施了《信息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体现了推进工作的坚定性和计划性。

当然,监狱信息化建设是一个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考虑有利条件和存在困难。

既要满怀信心又应立足现实,在权衡利弊基础上破解难题,才能有所成就。

本文试着从监狱信息化难点入手,求解监狱信息化难题的应对之策。

一、监狱信息化建设的难点所在(一)资金匮乏近年来,信息化工作从全国到地方普遍得到重视。

就监狱而言,也较早实施了综合布线、视频监控、网络建设等信息化基础工程。

但是,各地监狱发展并不平衡,主要原因是资金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造成这一情况的因素有以下方面:一是有的监狱布局调整需要大量资金,筹措资金难度大;二是一些监狱底子薄,负担重,经营亏损,上面给不足,自己补不起;三是有的监狱危旧房改造、新建扩容资金需求资金量大;四是“四防一体化”建设所需的整改投入数目不小;五是有的单位认为信息化建设不是现实紧迫任务,舍不得投入。

完整word版,司法部35条规定 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完整word版,司法部35条规定 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监狱年终工作总结

监狱年终工作总结

监狱年终工作总结监狱年终工作总结【篇一:监狱警察年终工作总结】工作总结2014我在监区领导的关怀和同志们的支持下,积极肯干,虚心进取,在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比较圆满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有不够指出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本人将虚心接受:一、注重思想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文化素养1. 强化理论学习做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就是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同时,自己也明白自己职业的政策性强,与各种违法行为及阴暗面接触多,面临形形色色的考验,没有很强的党性和法律知识,没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就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

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经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才能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

这一年,我在监狱、监区的组织下,系统学习了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刻领会了胡锦涛“七一”讲话精神,领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通过参加监狱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再次对《党章》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学习,明确了新《党章》在重要战略思想、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等方面体现出来的重大创新,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

2.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培训,通过学习监狱提出的“向武警学习”、认真贯彻开展“三项活动”等活动,提高了自身各项业务素质和水平,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了较强的责任心,专业心。

尤其是今年参加了监狱根据省监狱局的要求开展的“三项活动”,并且以此为抓手,通过参加系统学习、岗位技能训练、业务能力考核,全面提升了我的整体素质,取到了显著成效。

二、踏实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1. 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安全在工作中我能够按照监狱、监区的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并且协助监区及分监区领导展开工作,深入了解分队服刑人员的思想状况,摸清犯情,努力维护稳定的罪犯改造秩序,顺利确保了“四无”目标的实现。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5.11•【文号】司发通[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5月11日司发通(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25日)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发〔1997〕16号),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情况,对司法行政系统的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中发〔1997〕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保密工作,现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样也是司法行政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监管改造和教育挽救任务,承担着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协助、司法外事等工作职能,是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部门,保密工作任务和责任都很重大。

加强和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监狱和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保障司法行政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办公自动化工作中的大量应用和现代通信手段的普及,窃密和泄密渠道明显增多,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与这样的形势相比,司法行政系统的保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情况,在长期和平稳定的环境下,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麻痹思想有所滋生,保密观念也有不同程度的淡化,加之有些单位的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保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必须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1983.06.09•【文号】[83]公发[劳]66号•【施行日期】1983.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3)公发(劳)66号1983年6月9日)公安、司法两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请转报党委,政法委和政府。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公安、司法两部完全拥护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

这是政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在劳改,劳教工作交接期间,公安、司法两个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的交接作为重点,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搞好团结,顺利实现中央的要求。

(一)要引导干部正确认识这一改革的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定上来。

中央决定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一是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按照党和国家关于领导机构适当分权的精神,实行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改造。

同时加强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劳教人员的审批工作和对劳教工作的协调作用。

这些都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劳改、劳教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领导劳改、劳教工作是很有成绩的,但因为任务过于繁重,往往兼顾不及,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后,可以摆到重要位置上,加强改造教育工作。

三是有利于使公安机关集中精力抓好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和社会治安工作。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纠正办案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全体公安、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全体劳改、劳教工作干部、民警,都要从战略高度、全局观点认识中央决策的正确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真地做好交接工作。

监区安全管理制度

监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监区安全稳定,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监区所有在押人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行为;(三)科学防控,综合治理;(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监区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监区安全管理工作由监区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部门、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区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在押人员管理1. 在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在押人员犯罪性质、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监舍;2. 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提高在押人员安全意识;3. 严格执行在押人员外出审批制度,确保在押人员外出安全;4. 加强对在押人员劳动、生活、学习等活动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监区设施安全管理1. 定期对监区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2. 加强对监区门窗、电网、消防设施等关键部位的安全管理;3. 对监区监控、报警等安全系统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值班巡逻制度1. 严格执行值班巡逻制度,确保监区24小时有人值班;2. 巡逻人员要熟悉监区情况,对监区进行全面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加强夜间巡逻,确保监区安全。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制定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和责任人;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 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在押人员和工作人员安全。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六条监区安全责任如下:(一)监区负责人对本监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三)工作人员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监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狱AB门虚拟换证系统应用方案

监狱AB门虚拟换证系统应用方案

监狱AB门虚拟换证系统技术方案目录第一章方案设计综述1、设计说明2、设计原则3、设计依据与规范第二章系统结构和产品配置1、门禁系统图2.1.1 门禁系统分布图2.1.2 AB门系统拓扑图2、AB门禁系统开门验证模式3、门禁系统功能特点4、系统产品介绍2.4.1 A B门系统门禁控制器2.4.2 身份证阅读器2.4.3 掌静脉识别仪2.4.4 CPU读卡器2.4.5 十字全高闸2.4.6 半户外LED显示屏5 系统运行流程2.5.1 信息登记2.5.2通道进出流程说明及示意图2.5.2-1通道进出流程说明2.5.2-2通道进出流程示意图第三章门禁管理系统操作软件1、A B门禁系统管理软件简介2、虚拟换证系统第四章AB门禁系统产品配置报价单第五章门禁系统布线规范1、施工主要材料、工具要求2、施工布线技术要求第一章方案设计综述1、设计说明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简称35条)各项规定和标准,完善监管安防设施建设,针对各地监狱关押点的实际情况,对AB 门禁押证换证系统进行合理施工建设。

根据某监狱数字化建设需求,需在监区大门新增AB门禁押证换证系统。

此次AB门整体安防管理系统主要包含:AB门控制系统、AB门虚拟换证系统、LED大屏显示系统。

此次设计结合实际需求,以系统的先进性、安全性、经济性、易维护性为设计原则,通过先进的安全防卫硬件及管理软件,全方位、多角度提高AB门的安全可靠性,为实现监狱安全管理提供重要保障。

配置先进的AB门控制系统,有效控制人员通过流量,有效阻止非法人员闯入监管区域,配合坚固的金属闸机设备,可有效控制:一卡一人、一密一人、一卡一密。

控制系统可限定区域内额定人员数量,可有效防范人员大量涌入,造成监管区域引发骚乱等安全隐患。

为了提高监狱AB门安全可靠性,实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人员取得开门感应卡验证通过时,必须由值班武警人员根据当前人员信息,再次配置相应的通过权限,可有效防止前期登记操作失误,后续紧急补救措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10.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1994年10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肖扬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作如下说明:司法部从1986年3月开始着手起草监狱法。

经过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总结建国以来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经验、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监狱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这个《草案》已于1994年9月2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制定监狱法的必要性制定监狱法,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罪犯的构成也有了很大变化,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遇到了很多新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已经不能适应改造罪犯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尽快制定监狱法。

制定监狱法,是在新的形势下贯彻党和国家改造罪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需要。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改造罪犯工作确定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制定了“教育、改造、挽救”的政策。

在新的形势下贯彻这些方针和政策,有很多成功的新经验和新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肯定。

制定监狱法,是健全我国刑事立法的需要。

监狱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专门机关,监狱立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健全刑事法律体系,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使执行刑罚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更好地衔接、配套,有必要制定监狱法。

二、起草监狱法的指导思想起草监狱法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监狱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使监狱工作进一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更好地发挥监狱的职能,预防和减少犯罪,把罪犯改造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1 人1 卡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8 .监狱应当严格检查进出监狱的车辆,做好相应登记。

机动车辆进入监狱后,应当由警察全程随车监控,车头应当朝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当拔出点火钥匙,关好车窗,锁好车门;禁止驾驶员与罪犯单独接触,为罪犯传递信息和物品;驶出监狱前应当接受严格检查,客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人员身份和后备箱,货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室内驾乘人员身份、随车装载货物以及车辆底盘部分。

机动车辆不得在监狱内停放过夜。

9 .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直接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罪犯、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禁止利用罪犯代为安排劳动项目、计分考评、搜身清监、检查信件和物品;禁止安排罪犯在变电所、锅炉房等重要部位或瓦斯检测、放炮等关键岗位劳动;禁止罪犯保管、登记、分发劳动工具;禁止罪犯代为保管、使用钥匙;禁止安排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替警察管理禁闭室、会见室、大门等重点部位。

10 .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双人带班值班制度,罪犯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数不得低于罪犯数的 3 %。

11 .监狱应当按规定为警察配齐单警装备;警察值班带班时应当随身携带对讲机、无线报警器等通讯报警装置;警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严禁单独与罪犯前往库房、储藏室等地点;与罪犯个别谈话时,应在有安全设施的地方进行,防止袭警案件发生。

12 .严格落实违禁品清查制度,坚持对罪犯日常搜身清查,定期不定期对监舍、车间、教学区等区域进行清查,严防罪犯持有手机、毒品、现金、便服、绳索、假发、军警制服、便携式电脑、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非法宣传品及其他违禁品。

在需要搜身的通道要安装电子安检门,防止罪犯带入金属器械。

对私藏违禁品的罪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 .对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品和锐器、攀高物等可作为脱逃工具、凶器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库由警察或者工人直接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领用、回收、清点制度。

14.加强狱内侦查工作。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工作机构,各监狱应当设置狱内侦查科,选调精干人员担任专兼职侦查员,落实专项经费,配齐狱侦技术装备,定期开展狱内侦查业务培训。

15 .监狱应当加强狱情研判,切实掌握狱内外安全动态,加强耳目建设,认真做好情报信息汇总工作;定期召开狱情分析研判会,及时掌握罪犯思想动态,采取有针对性处置措施,增强预防狱内案件的能力。

16 .依法审批罪犯的会见,严格审核会见人身份,禁止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人进行会见。

会见一般每月一次,会见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确需增加会见次数、人数的,应当报监狱长批准。

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由警察当面查验登记后再转交,钱款由监狱集中记账保管。

对监狱内职务罪犯、涉黑涉恶罪犯以及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罪犯的会见情况,应当详细登记在案,归档备查。

17 .依法惩处抗拒改造、恃强凌弱、传授犯罪方法技巧等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侮辱、袭击警察的行为。

对欺压、打骂、侮辱罪犯或唆使他人打骂其他罪犯,哄监闹狱、聚众闹事、抗拒改造、传授犯罪方法技巧的罪犯,应当及时依规严厉惩处。

监狱应当设立关押高度危险性罪犯的监区,对抗拒改造,有脱逃、袭警、行凶、自杀等危险倾向的罪犯,实行封闭式严格管理,加强教育改造工作。

18 .监狱应当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收押、释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及安排劳动工种等,严禁警察通过上述执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9 .切实落实罪犯生活费实物量标准,严格管理监狱食堂食品质量,严格采购责任制,严格实行食品留样备检制度,确保罪犯食品安全,防止发生罪犯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患病罪犯及时得到救治,防止狱内重大疫情发生。

20 .监狱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 按照司法部、武警总部相关规定,设立武警监狱大门哨。

监狱防暴队要与驻监武警部队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协同配合权责,根据罪犯脱逃、行凶等不同事件制定完善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协同配合演练,提高处置狱内突发事件能力。

三、罪犯劳动管理21 .监狱应当实行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罪犯教育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的生产劳动项目,禁止引进新建煤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劳动项目。

22 .以罪犯退出井下劳动为重点,积极稳妥退出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

监狱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产整改,整改无效的,应当坚决关闭。

禁止监狱煤矿超核定能力生产。

23 .罪犯劳动现场应当做到清洁、整齐,物品安放有序,视野开阔,便于监控;生产项目终止时,应当及时断水、断电,清理场地,消除安全隐患。

24.应当组织罪犯在规定的区域和指定岗位劳动,并应设置标识,禁止罪犯脱离警察管理单独劳动,对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劳动岗位的罪犯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罚。

25 .劳动工具应当实行定人、定位、编号管理,刀具、刃具、钝器等有危险性的劳动工具,使用时应当链锁,防止罪犯利用劳动工具实施犯罪。

加强对安检门以及手持探测仪的使用和管理,所有罪犯进出劳动区域必须通过安检门,接受搜身检查。

26.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禁止外协人员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现金、便服、毒品等违禁品带入监狱。

外协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禁止再次进入监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7 .监狱应当坚持每周5 天劳动教育、l 天课堂教育、1 天休息。

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安排罪犯加班必须经监狱长批准。

罪犯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 小时,严禁超时超体力劳动。

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罪犯休息。

四、警察队伍管理28 .切实加强监狱领导班子建设,司法厅(局)长、监狱局长、监狱长是监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司法厅(局)和监狱局领导干部要坚持定期研究队伍建设情况,定期深入监狱一线检查督导工作,帮助基层单位研究解决监管安全和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依照有关政策,严格实行监狱主要领导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29 .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

认真执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对违反禁令的,要坚决查处;对违反禁令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监狱大门外应设警察手机存储专柜,对携带手机进入监狱的人民警察,一律取消警衔。

要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对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罪犯的人民警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进一步加强监狱基层基础工作,精简机关,充实一线。

保证75 %以上的警力配置在监区(分监区)。

31 .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司法厅(局)、监狱局、监狱要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和督察机构,成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警务督察活动,对监狱值班备勤和内部安全防范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

五、信息报告及处理32 .监狱发生重大事件后,监狱应当立即向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司法部报告,并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

33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监狱系统的案件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发布。

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监狱人民警察、职工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有关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监狱工作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监狱进行拍照和摄像。

六、附则34 .对违反监狱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察,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发生重特大狱内刑事案件、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监狱领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5 .现行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