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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正文:----------------------------------------------------------------------------------------------------------------------------------------------------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推荐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0.14•【文号】司发通〔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的重要指示,落实全国监狱生活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根据《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4日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加强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监狱生活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罪犯伙食和日用品供应管理(一)监狱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并按标准落实到位。
监狱自种、自养、自加工的产品应作为罪犯伙食的补充。
(二)监狱应当保障罪犯吃饱、吃熟、吃的卫生。
科学配膳,合理调剂,精细管理,杜绝浪费。
严禁向罪犯收费为其单独开设小灶。
(三)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建设罪犯食堂(配餐中心)。
合理设置加工操作区、清洗消毒区、主副食储存区、冷冻冷藏库、备餐区、检测室、罪犯更衣室和干警值勤监控室等必备的功能区域,并明确标识,实现监控全覆盖。
(四)监狱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对有特殊饮食禁忌的,单独设置少数民族灶。
根据医嘱为病犯提供病号餐。
罪犯就餐地点应当以监区(分监区)为单位分散设置,避免过于集中。
未实行罪犯单人专用餐具的监狱,应配置消毒柜,对罪犯餐具统一消毒。
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是指在监狱中被判刑的犯人,按照一定规定和程序进行的一天生活安排。
这些安排旨在管理和监督犯人,维护监狱秩序和安全。
下面我将介绍一下在押人员的一日生活制度。
首先,早晨6点是起床时间。
在此时,所有犯人都会被唤醒,他们需要按时起床,整理床铺和私人物品,并进行个人卫生。
然后,犯人需要进行晨练活动,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的心理状态。
接着,早餐时间是7点。
每个犯人都会被分配到自己的座位上,按照规定的食谱享用早餐。
这个时候,厨房会提供健康的食物,如米饭、蔬菜和瘦肉,以确保犯人的营养摄取。
早饭后,犯人开始进行劳动和学习。
他们会被分配到不同的岗位,如工厂、农田、图书馆等,进行劳动。
这样不仅可以让犯人锻炼自己的劳动技能和价值观,还可以增加自我修养和改善自己的前途。
中午12点是午餐时间。
监狱会为犯人提供有营养的午餐,如豆腐、鸡肉和蔬菜,以满足他们的营养需求和身体健康。
下午2点,犯人开始进行罪犯教育和心理辅导。
监狱会组织不同的课程,如法律知识、心理健康、职业技能等,帮助犯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他们的未来提供一些积极的改变和发展的机会。
晚上6点是晚餐时间。
晚餐也是由监狱提供,保证犯人在一天结束前摄取足够的营养。
晚饭后,犯人有自由活动时间。
他们可以在指定区域活动,如图书馆、操场、电视观看区等,进行休闲娱乐,缓解压力和疲劳。
晚上10点是就寝时间。
所有犯人都需要按时上床休息,以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以便明天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恢复。
这就是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的大致安排。
通过这样的安排,监狱可以有效管理犯人,维护监狱秩序和安全,同时也为犯人的改造和未来提供了一些机会和帮助。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11.06•【文号】司法部令第十二号•【施行日期】1990.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发布日期:2004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罪犯改造行为规范(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十二号发布)第一章基本规范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改造机关制定的各项监规,服从管理教育。
第二条在服刑期间,必须做到“十不准”。
不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不准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和自伤自残;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小组擅自行动;不准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攀亲结友,拉帮结伙和拨弄是非;不准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练拳习武、制造凶器、纹身、赌博;不准传播犯罪手段,纵恿他人犯罪,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私藏现金、粮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绳索、棍棒、刃具,未经批准不准穿戴绝缘服装、鞋靴、手套;不准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交换钱物或找人捎信传话;不准恃强凌弱,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犯;不准破坏生产,消极怠工,偷摸、毁坏公私物品。
第三条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
遇有特殊情况,要听从管教人员指挥,保持良好秩序,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条列队行进要听从口令指挥,保持队形严整,喊口号、唱歌要整齐洪亮。
第二章生活规范第六条听到起床号令,迅速起床、整理内务,被褥叠放要棱角分明,大小、高低要符合标准,摆放整齐划一。
第七条按秩序分批到洗漱室洗漱,不得拥挤抢位。
第八条按规定时间、地点、方法有秩序地就餐。
不准敲击餐具、嬉闹。
第九条不准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
不准浪费粮食和乱倒残汤剩饭。
第十条不准设立小灶,多吃多占集体食物,不准喝酒和违反规定吸烟。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津狱办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关于推动构建“五大改造”新格局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推动构建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及日常实际操作细则、专项加扣分的相关规定由局统一规范。
第四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要力求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简便、体系完备、监督有效。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实施奖惩,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五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纪依规对其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局建立计分考核罪犯软件应用系统,各监狱对计分考核罪犯数据进行科学、系统、规范管理,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计分考核罪犯的组织机构第七条局设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室、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处、侦查保卫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处、担负罪犯劳动改造职能的处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分考核罪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负责对各监狱日常考核罪犯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浅谈如何规范民警一日工作规范的运行

浅谈如何规范民警一日工作规范的运行民警一日工作规范是落实民警直接管理的有效措施,涵盖了罪犯管理的方方面面,强化民警一日工作规范,做到民警现场直接管理,能及时掌握狱情动态、稳定和转化罪犯的思想,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和劳动的积极性。
基层民警是现场直接管理的主体,如何实现强化民警一日工作规范的落实是个重要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民警落实一日工作规范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1、从目前情况分析,当前规范基层民警落实一日工作规范主要存在“三个不到位”。
一是思想教育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三差”:系统性差。
主要是基层民警系统掌握民警一日工作规范及和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够,缺乏必要的系统学习。
针对性差。
目前,对基层民警的执法执纪教育通常是侧重于制度条规教育,偏重于笼统性要求,而真正结合基层干部思想实际的少。
由于教育缺乏针对性,教育效果不理想,影响了基层干部认识水平和思想觉悟的提高。
强制性差。
由于执法监督不到位,责任追究落实不力,虽然有制度,但往往执行不到位,学习时间无保证,学习纪律松弛,检查考核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是行为规范不到位。
民警管理需要有相应的行为准则为前提,使行为有规范,办事有准绳,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但现有的制度针对基层民警操作性不强,一些行为规范该有的没有,该具体的不具体,该量化的不量化。
如民警量化考核,缺乏规范性的具体规定。
上述情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基层民警落实一日工作规范的约束力,这是规范基层民警落实一日工作规范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是监督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内容缺乏全面性。
在监督中由于随意性大,一些应该监督的事项往往监督不到位,致使不少监督事项落了空。
二是监督机制运转不正常。
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督人员,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上由于监督人员兼职工作,事务繁忙,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很好的运行。
三是监督队伍执法监督不严,对发现的问题往往碍于情面,大多不敢指出,不愿指出,使监督流于形式,能够真正发现问题、指出问题的往往是单位第一责任人,而其它监督人员往往发挥不了作用,致使监督工作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服刑期间的规章制度

服刑期间的规章制度一、日常生活管理1.作息时间:服刑人员按照监狱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生活,严格遵守早起、早睡、按时用餐等规定,不得私自熬夜或乱作息。
2.卫生保健:服刑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保持宿舍环境整洁,饮食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定期进行体检,不得私自服用药物。
3.服装要求:服刑人员要穿着整洁,不得有暴露、过于紧身或破损的服装,按规定戴工作帽。
4.禁止物品:监狱禁止携带或私藏一切有损于监狱秩序和服刑人员身心健康的物品,如毒品、管制刀具等。
5.纪律要求:服刑人员要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监狱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有违纪行为。
二、劳动教育1.分工分配:监狱会根据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分配相应的劳动任务,服刑人员要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工作纪律:服刑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班下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偷懒怠工。
3.技能培训:监狱会为服刑人员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为回归社会做准备。
三、思想教育1.心理辅导:监狱会定期组织心理辅导活动,帮助服刑人员调整心态,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法律知识:监狱会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帮助服刑人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不再犯罪。
四、医疗卫生1.定期体检:监狱会定期组织体检,确保服刑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
2.疫情防控:监狱会对服刑人员进行定期消毒、预防疫情,保障服刑人员的健康安全。
五、访问探视1.探视时间:监狱会规定探视时间,家属和亲朋好友要按时前往探视,不得超时。
2.探视要求:探视人员要遵守监狱的探视规定,不得带入违禁物品,不得有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服刑期间的规章制度对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劳动教育、思想教育、医疗卫生和访问探望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监狱的规定,保持良好的纪律,通过规章制度的约束和教育,帮助他们重新认识和融入社会,最终实现自我改造和社会重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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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一日生活规范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监管秩序,确保监内稳定是有效地对罪犯进行监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结合实际,对罪犯在狱内的一日生活管理做好如下规定:
一、按作息时间和要求组织起床、出操、整理内务、打扫环境卫生。
1、值班干警按规定时间发出起床号令,罪犯听到号令后应立即起床,十分钟后干警予以监督检查,病号夜值班除外。
2、集合点名出操,查清人数,
3、按秩序洗漱,按规定标准搞好内务和环境卫生。
二、按时整队就餐,以小组为单位打饭,值班干警监督,剩余饭菜不准带回监舍,杜绝浪费。
三、各分监区长按计划或事先研究好的劳作项目,集合自己分管的犯人清点人数,按规定时间出工。
列队出监区大门,各分监区长向监区大门值班干警报告人数,对罪犯必须严格搜身。
劳动工具由专人统一领取,集中携带,行进途中要保持队形,不准取笑打闹,带队干警要随队严格管理。
四、到工地后,带队干警要提出要求,分配好任务,劳作范围尽量集中,要教育罪犯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不准在工地嬉戏打闹,干警要坚守岗位,不断巡视,监督检查,按工地安全制度规定及时清点人数,对表现好的要及时给予鼓励,对消极怠工的要加强教育;对有逃跑、行凶、闹事危险的要加强控制;对正在逃跑、行凶、打架闹事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农田劳动歇工时要集中休息,严禁离开劳作区域。
需要在工地就餐的,要在指定地点就餐,干警必须在场监督。
就餐后就地休息,不准随意走动。
五、按规定时间,由带工干警负责集合,清点人数,整队回监舍。
途中要保持队形,工具要由指定的专人统一带回。
清点数目后交工具房保存,严禁带回监舍。
进监区大门时,要向监区大门干警核实人数。
带班干警和值班干警必须对罪犯严格搜身。
六、下午出监区大门,劳动或收工回监,也要按上述要求进行。
七、学习要按三课教育计划进行。
学习时要精神集中,认真听讲,积极发言,不准闲聊,躺卧和取笑打闹,干警要深入学习现场掌握学习情况。
八、晚饭后安排文体活动,监区图书室、阅览室要正常开放,文体活动时,值班干警要加强巡查监督。
九、监区每日要组织犯人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或时事政治节目,文艺节目每周不得少于三次,由监区统一组织,指定场地,值班干警在场监督,严禁窜监。
十、按监狱规定的时间,由值班干警进行点名,对一天的改造进行讲评,讲评时间不宜过长。
十一、点名后十分钟就寝,值班内看守每间隔一小时巡查一次。
奎屯监狱五监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