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筹运营模式的风险分析
众筹模式下的风险分析

众筹模式下的风险分析一、众筹的整体论述众筹(Crowdfunding)顾名思义指的是向公众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融资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自己的想要筹资的信息以及自己所拥有的项目,向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一方式最早是在欧美地区出现的,并且在欧美地区发展及其迅速,而且就融资本身而言也是极有成效的,也因此,众多的欧美学者越来越关注众筹融资的扩张。
众筹这一词汇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于 2006 年提出的,后来,在很多领域包括学术界,政治界,经济界,众筹这个词被广泛使用。
2011年开始众筹进入了中国,开始在我国进行广泛的发展,而且发展相当迅速,但是我国众筹行业依旧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为整个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总的说来大部分国内外学者对于众筹的研究都集中于众筹的概念,分类,风险以及监管等内涵和外延方面,除此之外关于众筹的模式的确定,参与者以及运营方式也有涉及,但是关于众筹不同模式的把握和区分,整体体系建设的研究就比较薄弱。
(一)众筹的概念关于众筹的概念目前我国依旧没有完全的统一,只有在我国一些比较早的关于众筹的专著中有涉及到,盛佳、柯斌和杨倩(2014)将众筹概念简单的定义为:“众筹一般指的是人们在网络上的一类合作,通过对信息的阅读选择自己看中的项目聚集资金去帮助个人或机构创立的某些项目的活动”。
邱勋、陈月波(2014)从股权众筹的角度进行定义,他们认为股权众筹与非股权众筹不同,股权众筹由于是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认购股权,因此股权众筹的风险较高且时间较长,并且他们将众筹按照广义和狭义分别进行了概述。
邓建鹏(2014)则将众筹定义为是一种由需要融资者即项目拥有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自己的信息,为自己的项目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
总的而言,众筹模式将小微金融,信息科技以及社交媒介联合为一体,更好的服务了投融资双方,对整个金融市场都是一种创新的进步,尽管问题很多,但是对于市场虽是挑战更是机遇。
众筹的特点、风险与监管

众筹的特点、风险与监管近年来,众筹平台在中国不断出现,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
众筹的大众化和便利化,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策略及商业模式。
然而,随着众筹规模的扩大和平台数量的增加,众筹市场营造出的“大繁荣”和市场热情,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众筹平台的监管提升逐渐成为必要的任务。
一、众筹平台的特点1、民众参与度高众筹平台是一种通过互联网连接投资者和创业者的融资渠道。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平台的融资者来源更广泛,民众的参与度更高。
一般来说,小额投资者的资金占比较高,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度也相对较小。
2、借款方的经营风险相对较高众筹平台对于创业者来说是一个相对容易进入的融资市场,特别是对于新兴的微型企业来说,众筹平台是实现市场快速增长和获得融资的重要渠道。
但是对于借款方而言,众筹可能存在某些经营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的评估也是一个必要的环节。
3、平台佣金相对较低众筹平台相对于传统贷款和投资平台,由于其投资商及借款人的网络社交性质,有着佣金更低的特点。
二、众筹平台的风险1、逃匿风险一些不良的众筹平台会把捐赠资金据为己有,并且离开运营。
这类逃匿风险可以通过尽量使用专业可靠的众筹平台来减少,对平台的背景和实力的了解也很重要。
2、信息真实性风险在众筹平台上,从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到项目成本的真实性,都是可以造假的。
一些借款方通过故意虚构情况,吸引投资者的关注,造成一定的损失。
信息真实性无法保证对于项目来说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这也需要监管部门的紧盯,以保障平台的公平和透明。
3、平台信誉风险在众筹平台上,创业团队的能力和初期运营能力,很容易影响到投资者对于众筹平台的信誉。
一些不良平台会违反诚信规范,打击投资人的权益,从而破坏其信誉。
与此同时,一些好的平台设计良好、产品成熟、团队能力较强,风险较小。
三、众筹平台监管1、建立统一认证体系众筹平台用户数量繁多,大部分是普通投资者。
建立统一认证体系,融合各家网站的认证,减少重复认证和不必要的信息收集,对于建立“信任机制”和规范用户行为、减少投资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浅析我国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8. 3(下) 现代国企研究139众筹,译自英文Crowdfunding,即一群人通过网络,为某一个项目或者某一个创意提供资金支持。
它的出现带来了金融理念的转变,这种通过互联网金融筹资方式,参与门槛低,方式灵活,因此被大众快速接受。
到现在为止,众筹演变出四种类型:借贷型、募捐型、股权型、回报型。
其中借贷型众筹项目数量最多,而回报型在艺术、企业活动、商业活动等行业里应用最为广泛。
一、国内众筹融资发展简述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得到了发展。
目前,中国有超过五千万的中小企业,超过中国企业总数的99%。
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所需的资金来源却十分有限,融资困难的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就中小企业本身来说,它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弱、资产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到位所造成的高道德风险直接影响到银行的信用评估,因而无法提供大量的贷款;而从银行的角度来说,银行更愿意将资金借到大型企业或国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设定了较多限制;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来说,法律制度和担保体系的不完善,融资机构设立不足、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等原因也从制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结合互联网技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从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形成了P2P网贷、大数据金融等新形式,在为传统金融带来活力的同时,也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国内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一)法律风险为了促进大众融资,整合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新的融资模式,我国大部分的公共融资平台采取“领导和跟投”的模式。
专业投资人担任领投人的角色,普通投资人跟随领投人所选择的项目进行投资。
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一些股权融资平台缺乏“专业领先投资者”的身份验证和投资方式的监管,加之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领投人”角色很难被明确界定。
目前,由于股权融资缺乏监管,导致领头人可能伙同融资人串通一气,恶意推荐股票,使得部分投资人盲目跟风,当融资人获取到大量融资款后便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投资者损失惨重。
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其优劣势

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其优劣势近年来,众筹融资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
众筹融资是指通过向一大群人募集资金来帮助一个项目或企业实现融资目标。
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劣势,本文将就这些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众筹融资一般分为四种类型:捐赠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借贷型众筹和礼物型众筹。
捐赠型众筹是指无偿捐赠钱款,目的是支持创业公司或个人,例如慈善组织或文化项目。
股权型众筹是指向投资者出售项目或企业的股份。
投资者将成为股东,在企业赢利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股息或股份升值收益。
借贷型众筹是指借款者通过平台向金融公司或投资者申请贷款。
贷款人利用社交网络和共享经济模式,获取更低的利率和更灵活的还款方式等优势。
礼物型众筹是指基于奖励或预售模式的众筹。
筹资者会通过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来支持一个项目。
二、众筹融资的优劣势1、优势首先,众筹融资可以大大降低融资成本。
传统融资方式需要获得金融机构的批准,而且通常需要支付高额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众筹融资可以通过社交网络来推广项目,降低筹资成本,获取更多的资金。
第二,在众筹融资平台上,筹资者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
由于社交网络的存在,众筹者可以借助网络效应迅速积累粉丝和支持者,这样有助于筹资活动的扩大和成功。
第三,众筹融资平台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众筹融资适用于各种各样的项目,如创业、文艺、公益事业等。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其他融资来源,中小企业也可以获得资金支持。
2、劣势然而,众筹融资也有其不可忽略的劣势。
首先,由于平台的抽成,众筹者需要承担更高的融资成本。
平台通常会从筹集的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意味着,众筹者需要通过更高的众筹目标来弥补这些费用。
其次,众筹融资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比较高。
这是因为众筹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通常是暂时的,一旦项目完成并返回想要的收益,投资者就会出现大规模的卖出。
最后,众筹融资也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无法保证筹资者的承诺。
互联网公益众筹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针对防范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进行实证研究,以验证其有效 性和可行性。
04
探讨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互联网公益众筹的健康、可持续 发展,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支持。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通常具有社交功 能,让网友能够相互交流、分享,形 成良好的公益氛围。
多样性
互联网公益众筹涵盖了广泛的公益领 域,包括教育、医疗、环保、灾害救 援等,为不同领域的公益项目提供了 支持。
互联网公益众筹的意义
拓宽公益筹款渠道
互联网公益众筹为公益组织提供 了新的筹款渠道,缓解了传统筹
款方式的压力。
法律纠纷
由于互联网公益众筹涉及多方主体,可能产生法律纠纷,如合同纠纷、知识产 权纠纷等。
声誉风险
负面舆论
互联网公益众筹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可能引发公众质疑和负面舆论,对相关 方声誉造成损害。
信任危机
频繁出现的欺诈事件可能导致公众对互联网公益众筹的信任度降低,进而影提高公益透明度
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通常具有公开 透明的特点,让捐款人能够了解所 捐款项的使用情况,增强了公益事 业的公信力。
促进社会参与
互联网公益众筹让更多人有机会参 与到公益事业中,提高了社会参与 度,增强了社会凝聚力。
02
互联网公益众筹的风险识别
信息不对称风险
发起人信息不透明
由于互联网公益众筹的匿名性, 发起人可能隐瞒关键信息,如项 目真实性、资金使用计划等。
险。
强化风险预警能力
提高风险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为采取应对措施提供有力支持
。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与调整策略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 确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投资者聚集起来,以集体方式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股权众筹的风险较大,需要投资者和企业充分了解和防范。
本文将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股权众筹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取到真实的企业信息和财务状况。
同时,一些创业者也可能夸大项目前景以吸引投资者。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和经营能力,选择有信誉的平台和项目进行投资。
其次,股权众筹存在投资流动性风险。
与传统投资方式不同,股权众筹往往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并且投资资金无法随时取出。
如果项目出现问题,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退出或回收资金。
为应对这一风险,投资者需要明确投资周期和退出机制,并在投资前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
第三,股权众筹存在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模式,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不足,可能存在灰色地带。
此外,创业企业的市场风险本身就很高,众筹项目的成功率较低。
因此,投资者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经过认证和监管的平台,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减小投资风险。
最后,股权众筹存在经营风险。
创业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无法忽视,如果项目运营不善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选择有经验和专业团队管理的创业企业,同时了解项目运营计划和市场竞争情况。
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风险,投资者和企业都需要合理应对。
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和平台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
同时,企业应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众筹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众筹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摘要】我国众筹融资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已经在我国逐渐发展壮大。
本文首先介绍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然后分析了其不同类型和特点,以及其优势和局限性。
接着,文章探讨了我国众筹融资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结论部分探讨我国众筹融资的前景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众筹融资、我国、发展历程、类型、特点、优势、局限性、问题、挑战、趋势、前景、建议。
1. 引言1.1 我国众筹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我国众筹融资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监管不完善,存在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
部分众筹项目缺乏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投资者难以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
我国众筹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平台存在恶性竞争和利益输送的情况。
我国众筹融资在取得成功的也需要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众筹平台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促进众筹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当前我国众筹融资发展的重要任务。
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共同努力,推动众筹融资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为我国创新创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机会。
2. 正文2.1 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近十年前,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众筹融资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
最初,我国的众筹融资主要是在音乐、影视、文化创意等领域开始兴起,吸引了一大批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参与。
随着政府对众筹融资的政策支持和监管规范的逐步完善,我国众筹融资逐渐向更多领域拓展,包括科技创新、农业、教育等行业。
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众筹融资也经历了一些阶段性的变化。
一开始,众筹项目以小额、个体化的为主,投资者多为个人。
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众筹融资逐渐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吸引了更多机构投资者的进入。
目前,我国的众筹融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创新创业领域的重要融资手段之一。
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充满挑战和机遇。
网络众筹风险及规避
网络众筹风险及规避网络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集体筹资活动,它的出现极大地拓宽了创业者和项目发起者的融资渠道,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创新项目和支持创业者的机会。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网络众筹存在着更多的风险,投资者需要更加谨慎,以免遭受损失。
本文将从网络众筹的风险及规避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网络众筹风险一:项目真实性难以确定网络众筹项目的真实性是难以确定的。
由于网络众筹平台的开放性和便捷性,很多项目发起者可以轻易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项目,投资者很难鉴别项目的真伪。
有些不法分子甚至可以通过虚假宣传和虚假数据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如果投资者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很容易陷入到欺诈项目中。
规避方法:投资者需要仔细分析项目的发布者,包括其背景、资历、过往经历等。
建议投资者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团队或公司发起的项目,并对项目方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
还可以通过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评估、评论、审计报告等多方面信息来获取更多的项目信息,全面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
网络众筹风险二:项目失败导致损失网络众筹项目的失败风险比传统融资更高。
由于网络众筹项目大多为初创项目,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创新性强,市场前景难以准确预测,因此项目的失败率也较高。
若项目失败,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投资,造成损失。
由于网络众筹项目通常是创新项目,其周期更长,风险更高。
投资者在进行网络众筹时,需要对项目的商业模式、前景、竞争对手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了解项目的商业可行性和盈利模式,尽可能降低项目失败的风险。
在参与网络众筹时,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分散投资的方式,即将资金投向多个项目,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单个项目失败对整体收益的影响。
网络众筹风险三:平台风险网络众筹平台本身的风险也是投资者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由于网络众筹平台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借助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一些网络众筹平台可能存在运营风险,资金挪用、经营不善等问题,也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逐渐兴起。
在网络众筹中,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实现项目的融资。
然而,网络众筹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
一、法律风险1. 不确定的法律监管:目前我国对网络众筹的法律监管尚不完善,监管参与主体、融资规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法律风险发生。
2. 合规风险:网络众筹平台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包括合同纠纷、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3. 知识产权风险:部分网络众筹项目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一旦侵权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
二、监管挑战1. 监管空白:我国网络众筹的监管法规尚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存在一定的真空。
2. 风险防范难度:网络众筹的参与主体广泛,公众参与度高,如何有效监管网络众筹平台,防范投资者风险成为监管的重要挑战。
三、加强监管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众筹的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降低法律风险。
2. 加强信息披露:网络众筹平台应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向投资者公开相关风险提示和项目信息,减少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风险。
3.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网络众筹平台风险防范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结语网络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
然而,网络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需要监管部门、平台方及投资者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网络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在越来越多的⼈参与众筹的时候,⼈们对于众筹认识加深了,就也要知道它是有⼀定法律风险的,参与众筹或发起众筹的时候必须要清楚并且能够懂得去规避。
今天店铺⼩编就为你介绍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知识。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1.⾮法集资法律风险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法集资极为相似。
许多⼈甚⾄将众筹融资与⾮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经常⼈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数有上限限制。
实际投资⼈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公司的(隐名)股东。
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发起⼈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众筹融资的项⽬发起⼈、平台与投资⼈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项⽬发起⼈和平台对项⽬以及项⽬发起⼈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则对项⽬以及项⽬发起⼈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
众筹融资的投资⼈进⾏的都是⼩额投资,不可能亲⾃或者聘请第三⽅对项⽬以及项⽬发起⼈的资信状况进⾏尽职调查。
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证券作了明⽂规定,并且规定“⾮公开发⾏证券,不得采⽤⼴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式”。
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过程中经营要⾯对不特定对象,其⼈数常超过200⼈,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证券的规定。
⼆、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法集资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规定了“⾮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发起⼈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众筹运营模式的风险分析作者:张森淮来源:《中国市场》2015年第16期[摘要]众筹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缓解了当前小微企业融资压力,在资本配置和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众筹运营缺乏行业规范和机构监管,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如影随行,严重阻碍了发展。
本文将简析众筹运营模式,探究风险根源,提出防范对策。
[关键词]众筹;运营模式;风险;对策[DOI]10.13939/ki.zgsc.2015.16.0581 众筹的运营模式简析1.1 众筹的分类众筹(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
指以互联网平台作为媒介,向公众筹集资金的方式。
在我国,众筹分为奖励式(即实物众筹)和股权式两大类。
奖励式众筹,以实物或服务等非现金形式回报给项目投资者,用团购价或优先体验服务使投资者得到满足,比如赠送电影票、主创签名海报,给予片尾署名权、会员优惠等。
股权式众筹,指投资者借助众筹平台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会员制度”(天使汇为代表)。
拥有证券投资经验且通过平台审核成为会员,才有投资资格。
第二,“人人可投资”(大家投为代表)。
每个项目必须经过一名领投人在线下的投资和确认,其他投资者才有机会参与跟投。
待融资期限满,大家投将帮助投资者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入股公司。
这两种股权众筹殊途同归,都通过股权的转让进行融资。
1.2 众筹的运营模式股权式和奖励式众筹的运营模式基本相同。
发起人向平台提交项目计划书,平台对发起人身份、项目内容进行审核。
若审核合格,则项目上线推广,接受融资;若不合格,可改后再次提交或视为融资失败。
通过审核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只要达到预设金额即视为融资成功,平台在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后,将所筹资金按项目进度或固定比例分批汇给发起人。
若未达到预设金额,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所融资金返还投资者。
2 我国众筹运营模式存在的风险2.1 法律风险2.1.1 众筹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满足以下行为之一,皆被认定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由于众筹以互联网为融资媒介,公开宣传在所难免;平台以实物或股权作为投资回报,且投资者多为陌生人,分别满足条例中第③、④条。
如此分析,众筹“非法集资”证据确凿。
即便奖励式众筹网站大玩文字游戏,宣称其为“预售+团购”模式,标榜自己是“预付费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严禁任何形式资金回报,但仍难逃其“非法集资”之名。
2.1.2 众筹平台涉嫌擅自发行证券平台发行股票,并未获有关部门注册核准,不应将其归类于公开发行;同时,股票发行对象为不特定网民,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宣传,又不满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纵使众筹平台绞尽脑汁,或审核投资资格,企图将不特定投资者转化为特定对象;或设置最低投资金额,以满足“非公开发行”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限制,但股权众筹仍身份“尴尬”,难以摆脱擅自发行证券之嫌。
2.2 信用风险信用是金融产品风险定价的重要依据。
本文主要讨论的项目信用风险,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发起人信用风险;第二,项目原创性风险。
鉴于对发起人身份信息的审核由众筹平台独立完成,审核标准不对外公开,加之尚未实现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数据共享,项目信用风险高企。
发起人有动机利用虚假身份进行融资,筹得资金后卷款“跑路”,其刑事和经济责任难以追究。
较低的违约成本和平台自身的监管漏洞,为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第二个问题,主要指项目内容的原创性。
众筹平台展示项目多涉及影视、音乐、摄影、书籍等文化科技领域,属于无形资产范畴,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因此项目内容的原创性至关重要。
然而,项目内容的剽窃行为却时有发生。
比如电影《同步》成功融资后,却被发现抄袭法国动画短片《重播》。
2.3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指项目经验不善,无法兑现承诺的风险。
把项目所融资金投入生产,实现货币资本向产品资本转化,是众筹的最终目的。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创业企业的失败率高达70%,平均寿命不足三年,七成企业熬不过一年。
众筹项目也无一例外:昔日名噪一时的“行动书店”突然消失,“玫瑰与独角兽咖啡馆”也于2014年6月倒闭。
究其原因,一方面,此类众筹项目多属于小本微利,保本艰难。
另一方面,投资者都追求“参与感”,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主体松散、决策权不明晰等问题。
3 我国众筹运营模式风险成因分析3.1 相关法律法规缺位我国尚未出台专项法律条文,是众筹踩在法律红线边缘的主要原因。
当前主要通过《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条款对众筹进行监管。
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雨后春笋般的产生,我国金融混业化日趋严重。
用传统金融业的法律法规监管众筹行业,不但不能发挥其监管作用,还可能抑制金融创新。
唯有“量体裁衣”,制定适合众筹的专项法律,方可解除投资者后顾之忧,为众筹的长久发展保驾护航。
3.2 风险控制系统缺失首先,缺乏信息披露制度是众筹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项目发起人既是项目发布者又是经营者,充分掌握项目信息。
而投资者只能依据发起人自行披露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造成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其次,缺乏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督审核。
发起人所披露信息为自行填写,内容过于简单,且不能排除存在虚假信息的可能。
如融资项目“爱提提高考视频学习平台”,将“目标客户”定为“全国2700万高中学生”。
②发起人并未对数据来源等详细信息进行说明。
笼统的信息披露,缺乏第三方的专业审核意见,产生了巨大的项目甄选成本。
最后,平台非实质审核,加重信息不对称。
平台进行项目审核时,仅审查计划书是否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不对信息来源及真实性进行审核。
同时,平台设有免责条款,更为平台与发起人合谋,危害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免死金牌”。
可见,项目审核并未帮助投资者筛选项目,反而增加了甄别难度。
3.3 经营管理体系不完善众筹项目经营风险来源可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发起人未严格按照方案落实项目,导致项目实施失败。
第二,发起人多为技术性或创意性人才,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缺少对市场需求变化的敏锐洞察力。
第三,发起人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创意遭到盗用;或由于项目技术更新具有较强不确定性,技术无形损耗影响经营前景。
第四,部分股权众筹采用合伙制。
股东多为陌生人,关系脆弱,易引发信任危机和项目经营权分散。
另外,由于“奖励式众筹”为“预售”模式,实际产品与投资者预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众筹不似网上购物,消费者可借助申请退款、支付担保、运费险等多种便捷手段维权。
即便目前部分众筹网站也采取措施,如进行融资款分批到账、投资者申诉退款等业务③,以保证回报按时实现。
但由于申诉过程烦琐复杂,且投资者入资金额较少,维权动机不强,增加了投资风险。
4 防范我国众筹运营模式风险的对策监管法案出台前,众筹行业无准入门槛和监管条例,处于“自由放任”的状态。
鉴于当前众筹行业日益壮大,仅2014年上半年融资逾3000万美元。
如此巨额交易,出现问题将不仅影响金融领域,还会对政治乃至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可见加强众筹运营监管势在必行。
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建议。
4.1 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造成我国众筹性质不明。
唯有针对众筹监管的专项法案出台,确立其合法地位,方能从根本上摆脱这一困境。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了股权众筹的监管主体: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实行自律管理。
同时其他监管法案将陆续出台,使众筹行业“放任自流”不复存在。
4.2 丰富项目信用风险管理手段第一,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数据库,关联央行征信系统。
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关联性强,信用风险呈几何式放大(陈秀梅,2014)。
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应积极撮合众筹平台、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互联网电商,联手打造互联网金融信息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风险联控的规模效应。
同时应加快线上互联网数据系统与线下央行征信系统并轨,实现线上、线下,个人、企业信息的无缝对接。
第二,加强平台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
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线项目内容及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严谨的审核意见。
为确保该意见的客观性,在第三方建设方面应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
审核推广项目时,平台应以第三方意见为依据,并承担部分推荐责任。
此举不仅能改平台的名义性审核为实质性审核,让“鱼目混珠”的项目无处藏身。
4.3 建立项目经营监管机制首先,配备专业“经营导师”。
为解决发起人管理能力薄弱、执行力较差等问题,众筹平台可招募经验丰富的管理者为导师,一方面可确保项目按计划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可依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方案。
此举既能为创业者排忧解难,又能监督项目运营情况。
其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目前,各平台发布信息标准不一致,同类项目可比性较差,监管部门有必要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
且对所融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发起人要定期向证监会和投资者披露财务信息。
再次,设置回报逾期的违约金处罚制度。
不单是经营风险,发起人懒惰和故意拖欠等因素都会导致预期回报无法实现,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管理条例,按回报逾期时间向发起人收取违约金,以减少投资者损失。
最后,鼓励项目进行多轮小额融资。
当前,发起人受“期满时,无法达到预设融资额,所融资金将全额返还投资者”条款限制,为确保融资成功,被迫下调融资金额。
但下调后的金额,多无法维持项目的持续经营。
对此可推行“单个项目多轮小额融资”,一方面,融资额度较小,能降低投资者潜在损失,激发投资热情;另一方面,解决了单次融资金额不足的问题,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发起人为了多轮融资的成功将加强内部控制和自我管理,保证了预期回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