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旅〔2010〕54号

合集下载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淳安县云源港王阜、宋村段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淳安县云源港王阜、宋村段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淳安县云源港王阜、宋村段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公布日期】2017.10.09
•【字号】杭林水〔2017〕127号
•【施行日期】2017.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淳安县云源港王阜、宋村段治理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
杭林水〔2017〕127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及《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要求,我局于 2017 年 9月7 日在淳安县组织召开云源港王阜、宋村段治理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会议成立竣工验收组,经认真检查和讨论,同意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现将云源港王阜、宋村段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予以印发。

请你们根据验收意见,切实加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2017 年10月9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0.06.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衢州市交通局关于要求组织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请示》(衢市交〔2010〕6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委托省公路局主持召开该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衢州市交通局、公路处,常山县政府、交通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其他有关单位请常山县政府确定并通知)。

二、会议时间:2010年6月3日下午报到。

6月4日开会,会期1天。

三、会议地点:常山县交通局。

四、会务工作委请常山县交通局办理。

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人:陈伟华,电话:*************)。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78号――关于受理大营裘皮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78号――关于受理大营裘皮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78号――关于受理大营裘皮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24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78号
•【施行日期】2013.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178号)
关于受理大营裘皮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广东、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大营裘皮等59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911室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293
传真:(010)82262293
E-mail:*****************.cn
质检总局
2013年12月24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情况抽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造发[2011]157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1.06.24
【实施日期】2011.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11〕157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客观评价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成效,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我局拟于近期会同财政部对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开展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的对象、方法及重点内容
根据“意见”以及《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0〕25。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浙发改函[2010]308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发改委关于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浙发改函〔2010〕308号)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报送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浙交函〔2010〕190号)及常山县发改局有关文件收悉,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一、建设的必要性常山县城以北地区目前尚没有干线公路,该项目贯通青石镇、天马镇、辉埠镇、宋畈乡等重要乡镇,是常山县北部的主要干线公路。

该项目的建设对完善路网结构、促进沿线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必要的。

项目列入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符合我省省道干线公路网调整意见和《常山县“十一五”交通建设规划》。

二、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项目主线起点在常山县青石镇梅林村附近与48省道相接,利用48省道线位至高铺(利用段约1.7公里),上跨320国道和常山港,利用现有通道下穿杭金衢高速公路,终点为宋畈,与常新公路相接,主线全长约15.4公里(其中利用老路约1.7公里),另建辉埠支线,起点在特畈与主线相接,终点与常辉线相接,长约5.1公里。

路线合计长约20.5公里,其中大桥约1290米/3座。

项目采用交通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的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路基宽24.5米,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约6.4亿元,建设资金除由省交通运输厅给予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常山县政府负责筹措。

四、其他在可研阶段深化线位论证,优化与交叉路线的设计,加强地质勘查、合理确定桥梁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54号--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一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54号--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一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54号--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一
期)国债
【文 件 号】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54号
【颁布部门】财政部
【颁布时间】2010-08-20
【实施时间】2010-08-20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2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82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9.108元,折合年收益率为1.82%,本期国债2010年8月23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25日发行结束。

8月27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1年2月21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五、本期国债在2010年8月23日至8月25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食用醋酸环境现状评估环评报告

目录目录 (I)前言 (1)第1章总论 (3)1.1 编制依据 (3)1.2 评估目的和评估重点 (9)1.3 评估范围及重点保护目标 (9)1.4 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估因子筛选 (12)1.5 评估标准 (13)第2章工程现状分析 (17)2.1 项目概况 (17)2.2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 (31)2.3 项目污染源监测及达标分析 (35)2.4 污染物排放总量 (47)第3章自然社会环境概况 (48)3.1 自然环境概况 (48)3.2 社会环境概况 (52)3.3 环境功能区划 (53)3.4 区域环境质量概况 (53)第4章环境空气影响 (55)4.1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估 (55)4.2 污染气象特征分析 (63)4.3 大气环境影响 (64)4.4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 (64)4.5 小结 (66)第5章地表水环境影响 (67)5.1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估 (67)5.2 地表水环境影响 (71)5.3 小结 (71)第6章地下水环境影响 (72)6.1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估 (72)6.2 地下水环境影响 (78)6.3 小结 (82)第7章声环境影响 (83)7.1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估 (83)7.2 小结 (85)第8章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86)8.1 固体废物处置原则 (86)8.2 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 (86)8.3 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及合理性分析 (86)8.4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87)8.5 小结 (88)第9章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89)9.1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89)9.2 土壤现状评估 (92)第10章厂区绿化工程建设 (94)10.1 绿化原则 (94)10.2 厂区绿化工程现状 (94)10.3 绿化植被的合理性分析 (95)10.4 绿化管理 (95)第11章环境风险评估 (96)11.1 概述 (96)11.2 风险识别 (96)11.3 风险源项分析 (108)11.4 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115)11.5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17)11.6 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120)11.7 环境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51)11.8 小结 (154)第12章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56)12.1 工程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调查 (156)12.2 废水治理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 (156)12.3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 (157)12.4 固体废物治理措施、相关规定满足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 (159)12.5 噪声治理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 (159)12.6 污染防治措施调查结论及改进措施 (160)12.7 小结 (160)第13章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161)13.1 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161)13.2 排污总量控制对象 (161)13.3 排污总量控制分析 (161)第14章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62)14.1 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现状调查 (162)14.2 存在的问题 (163)14.3 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改进措施 (163)第15章其他 (165)15.1 厂址选择合理性分析及改进措施 (165)15.2 项目所在县生态环境质量同比改善情况 (166)15.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68)第16章评估结论与改进措施 (175)16.1 评估结论 (175)16.2 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79)前言邹平县台子福利醋酸加工厂年产1万吨食用醋酸项目于2013年9月建成投产,厂区现有醋酸生产线一条,生产规模为10000t/a。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报送2016年和2017年旅游行政处罚案件汇总情况和工作总结的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报送2016年和2017年旅游行政处罚案件汇总情况和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黑旅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报送2016年和2017年旅游行政处罚案件汇总情况和工作总结的通知黑旅发〔2018〕41号各市(地)旅游委(局)、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旅游局:为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和全省旅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掌握全省旅游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兴旅、依法治旅,根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报送2016年和2017年旅游行政处罚案件汇总情况和工作总结的通知》(旅办发〔2018〕30号)要求,请各市(地)旅游委(局)严格对照填表说明(见附件)分别汇总2016年和2017年两个年度本辖区内的旅游行政处罚情况并填报《旅游行政处罚汇总表》,总结2017年度旅游行政处罚工作情况、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请将两个汇总表以及2017年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于2018年2月26日前报省旅游委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张祎明,电话及传真:*************,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行政处罚汇总表(填报参考范例,2016年度和2017年度分别填表)(略)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2月8日填表说明一、“行政处罚机构及执法人员”1.指截止年底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数及从事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数,其中“行政机关”指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权的内设机构,“委托组织”指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所、执法大队等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哈肇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哈肇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黑财综[2008]145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哈肇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黑财综〔2008〕145号)萝北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申请延长哈肇公路梧名段通行费征收期限的请示》(萝政呈[2007]1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鉴于哈肇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和集资款的实际情况,同意哈肇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3年10月18日。

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和集资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收费延期后,你县不得再以该路段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或进行有偿集资。

三、哈肇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收入,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路建设工程贷款和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所征收的车辆通行费进行集中、分成或统筹。

四、凡通过该路段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五、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5号)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姜伟芬、桐乡市公安局、桐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伟芬、桐乡市公安局、桐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1【案件字号】(2019)浙04行终3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审理法官】许艳华孙军李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伟芬;桐乡市公安局;桐乡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姜伟芬桐乡市公安局桐乡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姜伟芬【当事人-公司】桐乡市公安局桐乡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姜伟芬【被告】桐乡市公安局;桐乡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民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伟芬为要求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解决其社会保险费用等问题,自2018年7月下旬至11月上旬,多次伙同他人在桐乡市交通运输局会议室、办公区域实施吵闹、睡觉、织毛衣、打牌、辱骂工作人员、用桌椅围堵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行为,该事实有姜伟芬自己的陈述、桐乡市交通运输局监控视频、姜伟芬本人手机拍摄视频、桐乡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行政赔偿拘留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伟芬为要求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解决其社会保险费用等问题,自2018年7月下旬至11月上旬,多次伙同他人在桐乡市交通运输局会议室、办公区域实施吵闹、睡觉、织毛衣、打牌、辱骂工作人员、用桌椅围堵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行为,该事实有姜伟芬自己的陈述、桐乡市交通运输局监控视频、姜伟芬本人手机拍摄视频、桐乡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姜伟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桐乡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秩序造成影响,仍执意为之,姜伟芬扰乱单位工作秩序持续时间较长,情节恶劣,对桐乡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桐乡市公安局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桐旅…2010‟54号
转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旅游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此规定既是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的依据,也是旅游质监部门处理旅游投诉的有效指引,更是旅游企业合法经营和旅游者依法维权的依据。

为此国家旅游局质监所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贯落实。

桐乡市旅游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旅游司法解释通知
桐乡市旅游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4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0‟13号)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
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