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著人民环境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其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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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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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农村环境主要是指以广大农民的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及社会条件的总和,包括,大气、土壤、水体以及地面植被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稀少,工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相比于发展迅速的城市来说,环境污染的空间还相对富余,因此,农村环境逐渐成为城市环境污染之后的另一个区域。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加大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也逐渐伸向了农村,使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严重挑战。

我国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农村水体土壤污染严重由于国家对新农村发展的推动,农药、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渐加剧,使农村的水体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化肥、农药的使用可以对减少虫害、提高作物产量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化肥、农药用量的不断增加也造成了严重的问题。

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减少、土地质量下降,不得不依赖更大量的化肥。

其次,农药、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作物,使产品品质低劣,市场竞争能力差。

农药、化肥同时还大量杀死无辜的动物、鸟类、昆虫,破坏生态平衡。

大量废弃的农膜遗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碍作物的生长。

而且这些“白色污染”很难被消除,因为农膜在50年之内都无法被分解。

(二)农村的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的污染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加之不恰当处理就会对农村的环境造成危害。

我国的人畜粪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认为是目前农村三类主要废弃物污染源。

据有关调查,农村人畜的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还不到5%,农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没能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农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随处倾倒,流向路边地头、沟渠池塘以及被蒸发到空气中,严重污染着土地、大气、水源和庄稼,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平衡。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遇到哪些困难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遇到哪些困难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遇到哪些困难农村生态环境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相对薄弱是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受教育程度和信息获取渠道的限制,许多农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他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会随意丢弃垃圾、滥用农药化肥,缺乏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主动性。

比如,一些农民为了追求农作物的高产,过量使用化肥,不仅导致土壤板结、地力下降,还造成水体富营养化。

而且,在垃圾处理方面,没有形成分类和集中处理的习惯,往往将垃圾随意倾倒在田间地头、河道边,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环境卫生。

其次,农村的产业发展模式较为粗放,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压力。

在一些农村地区,小型工厂和作坊缺乏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废气、废渣随意排放。

例如,一些小造纸厂、小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进入河流,使得河水变黑发臭,水生生物大量死亡,破坏了水生态系统。

同时,畜禽养殖也是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一些养殖场的粪便和污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随意排放,不仅污染了土壤和水源,还散发难闻的气味,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

再者,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许多农村地区缺乏完善的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系统和卫生厕所等。

垃圾收集点少,垃圾转运不及时,导致垃圾堆积如山。

而污水处理设施的缺失,使得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

此外,农村的卫生厕所普及率较低,传统的旱厕容易滋生细菌和蚊蝇,对农村的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构成威胁。

资金投入不足也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难题之一。

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监测监管等方面。

但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薄弱,地方财政往往难以承担高昂的环保投入。

同时,由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经济效益不明显,难以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导致环保工作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另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论农民环境权的保护

论农民环境权的保护

论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农民环境权的保护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农民环境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农民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体,他们的环境权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健康。

然而,由于农民群体和农村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资源限制和社会经济条件等原因,农民环境权的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强农民环境权的保护。

一、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1. 农村环境污染严重:近年来,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化肥农药的广泛应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大量化肥农药的使用对土壤、水源和农产品质量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对农民的生产和健康构成了威胁。

2. 农村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问题:农村地区存在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其开发带来了经济发展的机遇,但也给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着恶劣的环境影响,包括水源污染、土壤退化等问题,这直接威胁着农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和健康安全。

3. 农村环境规划和管理不完善:农村地区缺乏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和管理制度,导致环境保护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此外,农村地区存在着责任主体不明确和环境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晰等问题,使农民环境权的保护难以落地。

二、加强农民环境权的保护1.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农民环境权的保护权益和责任义务,确保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得到法律保障。

2. 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农村环境质量的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为农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3. 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使农民能够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污染行为,推动整个农村地区的环境治理。

4. 加强农村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农村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惩处环境违法行为人,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行为,提高农民的环境权利保护意识和信心。

对环境难民权利保护问题的思考

对环境难民权利保护问题的思考

对环境难民权利保护问题的思考一、环境难民的定义及现状环境难民是指因为自然灾害、环境恶化、气候变化或其他环境因素而被迫迁移的人。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每年约有数百万人因环境因素而被迫离开家园,成为环境难民。

这些环境难民面临着诸多困难,包括生存、健康、教育、就业等各方面的问题。

然而,由于环境难民并不像政治难民或战争难民那样被明确定义和保护,他们的权利经常受到忽视。

二、环境难民的相关权利1. 生存权环境难民由于家园被环境因素摧毁而无法维持生计,因此他们有权得到生存的基本保障,包括饮食、住所、医疗等生活所需。

2. 移民权环境难民有权选择离开受害环境并到达安全地区,以保护自身和家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3. 教育权环境难民的子女有权获得教育,以便融入新的环境并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基础。

4. 就业权环境难民有权在新的住宅区域获得合法的工作机会,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计。

5. 国际保护权环境难民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援助,各国应该携手合作,共同为环境难民提供保护和援助。

三、环境难民权利保护的存在问题1. 难以明确定义环境难民的概念与定义并不明确,因此不同国家对于环境难民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异。

这就给环境难民的保护带来了难题。

2. 保护机制不足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对于环境难民的保护机制并不完善,仅在有限的条约和宣言中对环境难民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这就造成环境难民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3. 缺乏国际合作各国对于环境难民问题缺乏充分的合作,导致在环境难民的保护和援助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环境难民问题。

四、保护环境难民权利的建议1. 明确界定环境难民的概念国际社会应当加强研究和讨论,为环境难民的概念和定义提供统一的标准,以便更好地对环境难民进行保护。

2. 完善国际法律体系各国应当在国际上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环境难民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3. 加强国际援助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对环境难民的援助和支持,为他们提供生活所需、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帮助。

农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

农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

农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农民环境权益保护问题引言农民是中国农村的主体力量,他们以农业生产为生,对环境的承载和保护有着重要的责任和利益。

然而,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可能会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影响,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健康和生存环境,也妨碍了农业可持续发展。

因此,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至关重要,需要采取措施保障其生态环境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问题分析环境污染对农民的影响环境污染是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农业生产中,农民经常接触到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长期暴露在污染的土壤、水源和空气中,会对农民的健康产生危害。

例如,农药残留会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长期摄入可能引发慢性病;化肥过量使用会导致土壤质量恶化,影响农作物生长;大气污染会导致农作物光合作用受阻,影响产量和品质。

土地征用和污染土地征用是中国农村的常见问题之一,农民因为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而导致失地问题。

随着工业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大量农田被用于非农业用途,农民面临着住房和生计的困难。

此外,工业废水、农业废弃物等的不当处理也会导致土地污染,使农民遭受不公平的资源分配和环境破坏。

水资源管理和污染防治水资源是农业生产的核心要素,对于农民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水资源管理的不当和水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业灌溉用水的需求不断增加,使得水资源供应紧张;同时,农药、化肥、养殖废水等会导致水体污染,影响水质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环境权益保护对策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设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农民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农民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加强农业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是保障农民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加强对农业生产的规范管理,限制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推广有机农业等环保农业模式。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困境及进路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不仅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还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

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却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找到有效的进路来解决。

一、困境1.信息不对称在环境保护领域,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公民环境参与权的一个严重问题。

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和企业往往掌握着大量的环境信息,而公民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缺乏准确、及时、全面的环境信息,公民很难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监督过程,这导致了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足,无法有效地行使环境参与权。

2.法律保障不足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公民环境参与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法律保障并不够充分。

一方面,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法律规定往往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导致公民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让违法者有机可乘,丧失了保护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效性。

3.社会参与渠道不畅在实践中,公民要参与环境保护往往面临着种种障碍。

环境保护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利益相关方,公民要在这些复杂的关系网中表达和实现自己的诉求,难度很大。

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公民环境参与权的限制和打压,导致了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渠道不畅,让公民的环境参与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进路1.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首先要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政府和企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执法情况、环境评估报告等,确保公民能够及时了解环境状况,进而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监督过程。

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让环境信息公开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

为了拓宽公民的环境参与权,必须加强社会参与渠道的建设。

政府和企业应当积极倡导公民参与环保,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机制,让公民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环保活动,包括环保公益诉讼、环境意见征求、环境保护网络等,为公民参与环保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渠道。

土地整治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

土地整治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土地整治是指通过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修复,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在土地整治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如何有效地处理土地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土地整治中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两方面进行论述。

1、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要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一方面,为了提高土地的开发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能会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这种矛盾导致了在土地整治中难以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

2、土地整治中的土地污染问题在土地整治过程中,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土地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如化工污染、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等。

这些污染物对土地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影响到土地整治的效果和可持续发展。

3、土地整治中的水土流失问题由于过度开垦和不合理利用,土地整治区域可能会出现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土壤肥力的下降、植被的破坏都将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尤其是在一些山区和丘陵地带,水土流失问题更加突出。

4、土地整治中的生态破坏问题由于一些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和运营,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如森林砍伐、湿地填埋等。

这些行为将导致当地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对当地植物和动物种群产生不利影响。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通过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监测和评估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要加强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一些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要进行全面评估,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法律对策分析

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法律对策分析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越发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近年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数量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应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土地的整理。

对此,有关部门开始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土地资源进行整顿管理,结合社会发展方向和城市规划需求,做好资源分配等工作。

本文阐明了土地整理工作的概念,以及在进行土地整理过程中同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全面分析了目前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最终提出了能够解决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可行措施,期望能够给相关单位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土地整理;生态环境;保护引言土地整理涉及到的内容较多,具有一定的难度,各个地区的土地资源不同,整理管理情况也不同,必须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土地整理工作质量。

在土地整理中,保护生态环境是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开始制定管理法,对土地结构进行优化,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1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本质上来看,土地整理目前的问题是无法保障耕地与民众使用土地的平衡,经常出现因为提升土地生产力而废置生态保护的现象,两者很难达到平衡。

但不难看出,过分追求生产力、经济价值后,最直观的变化就是出现水土资源流失、生物多样性破坏等问题,尽管从当前来看这些问题都还处于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但若始终不给予足够重视,任由这样的局面进一步扩大,无异于饮鸩止渴。

所以,在当前阶段,一定要将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重视起来,要分析各项问题出现的原因,极力制止整治过程中类似问题的出现,要推动土地整理向平衡点发展,而不是一直保持倾斜的状态,只有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绿水青山才能真正成为金山银山,生态环境才能真正支持经济蓬勃发展,土地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只有形成良性循环后,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核心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2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2.1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经济水平的提升,对各领域的发展有着促进作用,在发展过程中对资源需求量在不断增加,比如:建筑业、农业,随着我国人口数量的与日俱增,土地资源越发紧张。

浅析农民环境权立法保护的现状审视_0

浅析农民环境权立法保护的现状审视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一、农民环境权立法现状评述环境权问题在国际社会提出后,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但作为环境权子系统的农民环境权,长期以来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同为公民,农民与广大的城市居民一样,也应当拥有基本的环境权益。

然而,现实中这基本的环境权益的实现,或多或少受到相关体制的阻却,农民环境权受到侵害的现象颇为严重。

农村环境的立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环境保护作了总体性的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该法第六条规定了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及环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内的普遍性环境保护责任; 二是该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确定了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在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些条文是乡镇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

一些单行法对农村环境保护也有相关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争议的权限、流转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除法律的明确条文外,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对农村环境保护作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规定,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环境立法针对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多,行政法规更是缺少概括性的规定。

2005 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2006 年,《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成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规划,首次提出“要加快推动制定相应的农村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包括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但是,这些目标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特别是最能体现农村环境保护的《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尚未被列入规划。

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公众参与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得到推广和实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分析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亟需关注的重要议题。

作为国家的基础建设,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

一、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乱砍滥伐、过度开发、污染等现象频繁出现,造成了水资源污染、土地荒漠化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还威胁到了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

二、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为了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村环境保护法》等,明确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目标和措施。

三、投资政策为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资政策。

例如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

四、资金扶持政策为了解决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政府还出台了资金扶持政策。

例如对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

五、生态补偿政策为了激励农民积极保护生态环境,政府还推出了生态补偿政策。

例如在生态优先区域,政府会对农民进行经济奖励,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

六、执法与监督为了保障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政府也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环境法规的落实。

七、教育宣传政策为了提高农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政府还加大了对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举办环保知识宣传活动、制作环保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八、技术支持政策为了保障农村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还加大了对环保技术的支持力度。

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技术研究中心、推广环保技术成果等方式,提升农村环保工作的技术水平。

九、协同治理政策为了解决农村环境保护中的跨区域性、跨部门性问题,政府还制定了协同治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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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学者们因为学科和研究 出发点 的不同 , 对这一词汇的翻译 目 前存在土著人 、 土著 民、 先住 民、 土著 民族 、 土著人 民等多种 用法。“ i n d i g e n o u s p e o p l e s ” 是一个首先在国际法上创制并作为法律用语使 用的概念 , 尽管在 国际法上对这一概念仍存在不 同看法 , 但 目前普遍认为 翻译 为土 著民族或者土著人 民均无不可 , 联合 国在相关国际法律 文件 的中文版本 中采 纳的是土著人 民的译 法 , 由于本文对该词 汇的使用 主要 限于 法律领域 , 为讨论 问题 的方便也选择这一翻译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土著 人 民 ( i n d i g e n o u s p e o p l e s ) 这 一 概 念 至少
包括两大群体 , 一是 自古 以来曾经是 自己土地的唯

培和混合耕作 , 既不破坏土壤 , 又能使得他们 自给 自 足 。随着 资本 主义 全 球化 的迅 速 发 展 , 广 大 不发 达
国家也被 深深 卷入 其 中 , 这 些 国家纷 纷 改 变 原有 的 土地 用途 , 通过 政 策 和法 律 强 迫 土著 人 民采 取 大量 单一 栽 培 的生 产方 式 , 由种 植 当地 特 有 的粮食 作 物 改 种为 满足西 方 市场 需 要 的 少数 出 口经 济作 物 , 如
不复存 在 , 土著人 民的家庭 陷入极 度 贫 困 , 而且 生物 多样性 的破 坏还 使得他 们失 去 了利用 特有植 物 以履
行 文 化义 务 的可 能 。 ( 二 )自然资 源遭 到掠 夺 土著 人 民世 居 的 土地 虽 然 地处 偏 远 , 但 往往 蕴
构、 生产方式和价值观念都 深深植根于 自然环境。 不同的环境形成不同的文化体系 , 文化多样性反过
居 住者 , 后遭 受 西方 殖 民统 治 变 为少 数 人 的人类
群体 。二是 自古以来虽与主体 民族共 同居住 , 但由 于传统文化、 价值观念等与社会主流差别 巨大而备
受歧 视 的人类 群体 。土 著人 民并不 因为 自己恰好 居 住 于 国家 领 土境 内就认 为 自己是 国家法 律所 规定 的 共 同体 的一 员. , 他 们 以具 有 相 同的语 言 、 宗教 等作 为 自我认 同 的标 准 。林 耀 华 先 生 指 出 , 不 同人 类 群 体 之所 以能 够 相 互 区别 就 在 于 拥 有 自 己 独 特 的 文 化。 l 1 l 8 土著 人 民文 化 的独 特 性 在 于他 们 的 社 会 结
No . 1 2 01 4
土 著 人 民环 境 权 益 保 护 的 困境 及 其 法律 原 因
林 森
( 中国政 法大学 博 士后流动站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要 : 土著人 民的传统文化植根于 自然环境 , 对他们环境权益 的法律保护对该群 体 的生存发 展至关 重要。但在 现实 中, 土著人 民的传统农业经济正在 消亡, 他 们 的土地 和 自然资源 经常被 国家剥夺 。原 因在 于, 法律 的结构 性限 制导致法律无法公正对待土著人 民, 国家制定 法与土著 人 民习惯法 的 内在矛 盾使 得 国家对保 护他们 的环 境权 益持
藏着 丰 富的 自然资 源 , 他 们 以不破 坏 当地 自然环 境
确认和保护土著人民环境权益 的使命 。

为前提 , 只为基本生活需要而利用 , 但资本主义的工 业生产方式决定了国家必须否定土著人民对其土地 上的 自 然资源拥有权利 。例如 , 厄瓜多尔 的法律确 认了土著人民 H u a o r a n i 对其土地 的所有权 , 但同时 却又允许 西方石 油公 司在这些 土地 上开采 石油 。

土著 人 民环 境权 益保 护 的困境
( 一) 传统 农 业经 济遭到破 坏 在 土著 人 民集 中居 住 的 地 区 , 如西 非 、 南 美 等 地, 那里 原先 采取 的 是适 应 当地 环 境特 点 的多 元 栽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0 — 2 5
项 目基金 : 教育部规 划基 金项 目“ 民族 自治地方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项 目编号 : 1 0 Y J A 8 2 0 0 7 9 )的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 : 林森 ( 1 9 7 7 一) , 男, 土家族 , 湖北恩施人 ,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 中央 民族大学法学博士 , 主要 研究方 向为国际环境法 。
消极态度 , 知识产权 法的本质决定 了其 无法承担保 护 的责任 , 国际人权 法 由于争 议不 断, 还不 能有效地起 到保 护作
用。
关键 词 : 土 著人 民; 环境权益 ; 法律保 护; 文化 中图分类号 : D 9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4- 0 9 4 1 ( 2 0 1 4 ) 0 1 - 0 1 1 6 — 0 4
花卉、 油料作物等。尤其是 , 这些国家按照西方意图 种 植 的几乎是 清 一 色 的转 基 因作 物 , 土著 人 民不 得 对其进行改 良, 不得擅 自留种来年再次种植 , 还被迫
购买西 方种子 公 司特制 的农 药产 品 , 一 旦违 反规定 ,
将受到专利侵权诉讼 的威胁 , 使他们面临破产并失 去土地的风险。在这一过程 中, 不但传统农业经济
第3 2卷第 1 期 ( 2 0 1 4年第 1 期1
湖北 民族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 科学版 )
J o u ma l o f Hu b e i Mi n z u Un i v e r s i t y
N0 . 1 V0 J . 3 2
(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来 又影 响生 态或 生 物 多样 性 , 两 者 相 互 依存 相 互 影 响 _ 2 。环境 的剧变 不 但 会 导 致 对 生 物 多 样 性 的破
坏, 还 会加 速土 著人 民 自身 走 向消亡 。 由此可 见 , 保
护环境 就 是 保 护 土 著 人 民得 以生 存 发 展 的 物 质 基 础, 法律作 为现 代 国家 治 理 的重 要手 段 应 当承 担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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