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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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恒专题之二产品学习及疾病费用介绍

康恒专题之二产品学习及疾病费用介绍

如肺癌原来是40岁以上人的“专利”,现在25 岁就出现了;乳腺癌提前到20岁;宫颈癌30岁 开始等 。

原来低发的癌症进入了“黑名单”:
如宫颈癌的发病率在近四五年中出现较明显的 上升,已挤进前12位。
急性重症肝炎

急性重症肝炎亦称暴发性肝炎,其发病 率占肝炎发病率的0.2~0.4%。愈后很 差,死亡率约为70%。
肝病
全世界每年死于肝癌的患者约26万人, 其中我国占42.5%。 目前,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人数已经超 过人口的10%。

急性胰腺炎

急性胰腺炎、心肌梗塞和脑血管意外是 临床猝死的三大疾病。
良性脑瘤
年发生率约为0.05 ‰ -0.1‰ 。 最常发生在两个年龄层;第一个是3到12 岁之间,第二个是40到70岁之间。
康恒产品学习 及疾病费用介绍
投保范围
出生30日—65周岁
适 合 更 多 人 群
好好好
保障终身
重大疾病:生效一年内按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生效一年后按保险金额给付 疾病保险金; 疾病身故:生效一年内按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生效一年后按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帕金森氏症

在我国,65岁以上人群的帕金森病的发 病率为1‰。
阿尔茨海默病
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人患病率为4.2%。 据研究发现,80岁以上老年人痴呆的发 病率可达80%。

多发性硬化症
经常发生在20岁一45岁的人群中,约有 20%的患者将有严重的残疾。 国外的发病率1‰ 。

重症肌无力

保障内容
一年内:返保费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九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二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确定1. 基于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生效。

2. 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投保单及本条款。

二、保险责任1.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诊断出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 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保单所载明的重大疾病,并且保单生效前未发生的。

三、重大疾病定义1.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被医生诊断出患有的、符合下列众多疾病种类中的一种或几种,具体疾病种类详见保险单。

2. 保险人将根据最新的版权大疾病分类标准对患有的重大疾病进行诊断和认定。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保险金额应当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

2.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共同商定。

3. 保险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应当在投保时明确。

五、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并满足其他保险责任条件后,保险人开始支付保险金的金额。

2. 具体免赔额金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共同商定,并在保险单上明确。

六、保险金申请和支付1. 被保险人在被诊断出患有重大疾病后,应及时提出保险金申请,并提供医疗证明和相关资料。

2.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金。

七、保险合同的终止1. 保险合同可因以下情况终止:a. 被保险人死亡;b. 保险金给付期间结束;c. 被保险人解除合同;d. 保险人解除合同;e.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2. 在合同终止后,对于已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金的支付。

八、合同变更和解释1.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及解释,应当经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

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

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6版(原创实用版)目录1.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2006 版的概述2.保险的覆盖范围3.保险的赔偿方式和金额4.保险的优点和特点5.适用人群和投保建议正文一、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2006 版的概述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2006 版是我国市场上一款颇受欢迎的保险产品。

这款保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提供保障,旨在帮助投保人在面临重大疾病时减轻经济负担,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全面的治疗。

二、保险的覆盖范围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2006 版覆盖的疾病范围广泛,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在内的 100 多种重大疾病。

此外,该保险还涵盖了部分轻度疾病,如原位癌、皮肤癌等。

三、保险的赔偿方式和金额在投保人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一次性支付,用于支付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弥补因患病导致的收入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投保时选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计划而定。

四、保险的优点和特点1.覆盖疾病种类多: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2006 版覆盖的疾病种类众多,涵盖了大部分常见的重大疾病,为投保人提供全面保障。

2.保险金额灵活:该保险提供多种保险金额选择,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求。

3.赔付比例高: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付,赔付比例较高。

4.保障期限长:保险期限可根据投保人需求选择,最长可达 30 年。

五、适用人群和投保建议国泰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2006 版适用于有重大疾病风险保障需求的人群,尤其是家庭负担较重、需要全面保障的人士。

在投保时,建议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以获得最佳保障效果。

康恒重大疾病解释与实务设计方案

康恒重大疾病解释与实务设计方案

《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 22.运动神经元病; • 23.慢性肝功能衰竭; • 24.系统性红斑狼疮; • 25.失聪; • 26.失语; • 27.终末期肺病; • 28.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 29.脊髓灰质炎。
中国前十位主要疾病死亡率及 死亡原因构成
第一位:恶性肿瘤--------22.71% 第二位:脑血管病--------22.63% 第三位:心脏病--------16.77% 第四位:呼吸系病--------14.09% 第五位:损伤和中毒--------6.18% 第六位:消化系病--------3.10%
第二节 神经系统疾病
阿尔兹海默氏症
• 阿尔兹海默氏症是脑进行性退化的疾病,伴
随着进行性不可逆的大脑皮层萎缩。
• 症状:人格变化、记忆障碍,过程缓慢且呈
渐进性。有失语症及空间感觉异常。认知能 力衰退
第二节 神经系统疾病
阿尔兹海默氏症
• 条款中阿尔兹海默氏症:是指慢性进行性脑
变性所致的痴呆。
• 主要表现为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
手术、主动脉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5种)
• 结缔组织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一节 循环系统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
•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简称冠心病,
也叫缺血性心脏病):
• 冠心病是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使血管腔阻
塞导致心肌缺血、缺氧而引起的心脏病。 临床包括五种类型:
1、隐匿型冠心病 2、心绞痛型冠心病 3、心肌梗塞型冠心病 4、心肌硬化型冠心病 5、猝死型冠心病
第二节 神经系统疾病
帕金森氏症
• 帕金森氏症:是指因脑干神经、神经节变化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PPT课件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PPT课件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 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 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 肌而致肌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 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 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6、失语
是指由于声带疾病而出现完全永久性地丧 失语言能力持续长达至少12个月以上,而 且此状况无法以医疗手段来矫正。由于精 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不属于本 合同所说得失语。
27、终末期肺病
由本公司认可的呼吸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 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 竭,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各项:
22、运动神经元病:
为一组选择性地累及脊髓前角,脑干颅神 经运动神经核细胞以及大脑运动皮质锥体 细胞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肌萎缩侧 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 麻痹、原发性侧索硬化。此病症须经本公 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有进行性和不 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受损。
23、慢性肝功能衰竭: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申请人对本公 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 而消灭。
附加功能
借款:时间为6个月,借现价的70%。
释义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
(1)由于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 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 的病史记录。
13、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 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 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 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 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 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 列情况: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表摘要:1.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简介2.现金价值表的含义和作用3.现金价值表的查询与理解4.影响现金价值的因素5.总结:购买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价值和注意事项正文: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健康保障类保险产品,以其全面的保障和高达29种的保重大疾病种类受到市场的欢迎。

然而,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时,对现金价值表的概念和作用存在疑惑。

现金价值表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反映了保险合同在特定时间内退保所能获得的现金价值。

对于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来说,现金价值表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保险合同在不同的时间节点退保所能获得的现金价值,从而更好地规划自己的保险需求和资金使用。

查询和理解现金价值表是购买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的关键步骤。

每位客户的现金价值表不同,这意味着消费者需要根据自己的保险合同来了解个人的现金价值表。

一般来说,现金价值表会比本金少,退保的时间越早,现金价值越低。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充分了解和把握现金价值表的内容,以免在退保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影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类型和保险人的年龄等。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和保险金额。

同时,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以便在必要时对保险进行调整或退保。

总的来说,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一种全面且具有高保障的保险产品,在购买时应充分了解其现金价值表和其他保险条款。

消费者可通过对比现金价值表,了解自己在不同时间节点的退保收益,并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的保险规划。

同时,购买保险后要密切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重大疾病发生而影响保险的保障效果。

康恒险种比较68页


比 较 结 论:
六、费率差别不大,以男 性为例 :20 年交我司康恒费率低, 30 年交 21 岁后平安费率略低 , 我 司略有优势。
比 较 结 论:
六、国寿的综合实力 雄厚,品牌响亮。
太平洋
太平盛世 •万全终身 重大疾病保险 险种介绍
(2003年3月核准)
一、投保范围 6个月---- 65岁
3.同业的竞争是开发
康恒的外在力量
二、国寿
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险 种简介
1、投保范围:
男性: 30日--65周岁 女性:
2、保险责任:
1) 重大疾病(29种)保险金
罹患“重大疾病”时:
一年内退保费,合同终止; 一年后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合同终止。
2、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年内因病身故退保费;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一年后因病身故,按 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康恒
(男
太平盛世
30岁 20年交)
保 费: 3690元/年 保 额: 10万
3705元/年 5万
保险责任
康恒
太平盛世
5*2=10万
1.身故给付: 10万
2.全残给付: 10万 5*2=10万 (重疾涵盖) 3.21种大病给付:10万 5*2=10万
保险责任
康恒
太平盛世
不赔
4.另8种大病给付:10万 5.心脏瓣膜手术,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肌营养不良(3种)不赔
一、投保范围:
男性: 16岁---- 50岁
女性:
二、保险责任:
1) 一类重大疾病(20种)保险金
罹患“一类重大疾病”时:按照
保险金额的80%给付保险金,免交后 期保费,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通常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保险覆盖范围:列出保险覆盖的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中风等。

2、保险金金额:明确在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

3、等待期:从保险生效到可以申请赔偿的等待时间。

4、赔付条件:详细说明赔付的条件和流程。

5、排除责任:列出保险不覆盖的情况,例如因吸烟引起的疾病等。

6、保险期限:保险有效的时间长度。

7、保费支付:保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以下是一个例子:
1.保险覆盖范围:本保险覆盖包括但不限于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
症等30种重大疾病。

2.保险金金额:确诊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支付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等待期:保险生效后9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不予赔付。

4.赔付条件:提交有效的医疗诊断书和相关医疗证明。

5.排除责任:因遗传疾病、药物滥用或自我伤害导致的疾病不在保险覆盖范围
内。

6.保险期限:保险有效期为10年。

7.保费支付:每年支付保费50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自动扣款方式支付。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是为了保障人们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和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

通过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我们可以有效地减轻罹患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品质。

一、重大疾病保障范围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常见的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

同时,不同的保险公司还可能针对特定的疾病进行扩展保障,确保我们在面临罕见疾病时也能够得到适当的经济支持。

二、保额和理赔方式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额通常根据个人需求和保险公司的产品要求来决定。

一般来说,购买的保额越高,获得的保障越全面。

在理赔时,我们需要提供医疗相关资料进行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应的医疗证明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然后给予适当的赔付。

三、防范措施和生活习惯除了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外,预防疾病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健康的生活习惯和定期体检,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和健康水平,降低罹患重大疾病的风险。

合理饮食、适度运动、避免烟酒和其他不良习惯对于预防疾病至关重要。

此外,定期体检可以及早发现潜在疾病,并进行及时的治疗和干预,降低罹患重大疾病的发生率。

四、理性购买和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我们应该理性对待,根据个人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同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期限等重要信息。

在选择保险公司时,要考虑其声誉和资信,确保有能力按时履行保险责任。

总之,重大疾病保险是我们保护健康和财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且同时注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预防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面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疾病风险,享受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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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3014)险种代码:101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先天性疾病;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

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四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

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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