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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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产品解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产品解析

康宁保险已经是中国保险市场上的老字号了,自从1999年上市以来,历经多次更新换代。

五月,中国人寿又推出康宁保险系列最新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为了让广大投保人更清晰了解这款产品与之前康宁终身产品的优劣,银率网特地分析解读。

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在这简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为“新康宁终身”;之前所售“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老康宁终身”。

新康宁终身传承康宁终身系列产品的一贯传统,普通型重大疾病险,直接以主险的形式存在,180天的观察期也没变,但在保险责任等方面有了如下重大改变。

一、之前的康宁终身产品都是保一赔三,而新康宁终身是保一赔一,当然这都是精算差别,本质没有变化。

二、老康宁终身的保险责任及其简单,一是,20种重大疾病,二是身故;新康宁终身的重大疾病病种翻了一倍,达到40种,并且另外添加了10种特种疾病,主要都是轻症的重大疾病。

之前不赔的原位癌、心脏支架、主动脉介入手术等现在都可以赔了,但特种疾病只能赔付保额的20%且最高不能超过十万元,与重大疾病共有一个保额;一度在康宁终身系列产品中失传的全残保险责任又再次回归到新康宁终身中。

三、新康宁终身为了符合未成年人投保的监管要求,按年龄对身故保险责任做了区分,18岁之前身故只赔付所交保费,这样打算为孩子多买点儿重疾险的家长就没有限制了。

四、当然在价格方面,新康宁终身比老康宁终身贵了10%左右。

如30岁男性,投保30万保额20年交的老康宁终身只需要8700元;而相同条件下的新康宁终身则需要9450元。

五、投保年龄有了大幅的延长。

趸交方式延长10年,至70周岁,10年交延长5年,至60周岁,20年交延长5年,至50周岁,这样满足了一部分因为年龄原因而无法投保的中老年投保人的投保需求。

总结:升级后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险(2012版)”,总的来讲还是有一些突破,至少满足了三大人群的需求:1,未成年人的保障需求;2,老年人的保障需求;3,希望能得到更全面保障的投保人的保障需求。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严重冠心病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40.非阿尔兹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012版康宁重疾保险所指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
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二、新增病种使得健康保障更人性
1.40类重疾中,除传统重疾险(保监会规定25大类)所保疾病外,还包含了目前比较常见的糖尿病、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让保障更贴合市场的需求。
2.新康宁专门设定了10大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包含了之前一直被各大保险公司列为免责的疾病,包括原位癌、心脏微创手术、较轻程度的脑中风后遗症等。这些疾病往往因为其程度较轻达不到传统大病的要求而得不到理赔。新康宁,这些轻症一经发生,提前给付保额的20%,理赔之后合同继续有效,同时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
特定轻症疾病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六、特定面积三度烧伤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康宁保险所指40种重疾病症名称

康宁保险所指40种重疾病症名称

康宁保险所指40种重疾病症名称
特定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费率表
(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月交保费=年交保费×
注: 康宁终身交费年限
30岁至45岁可选择10年或20年交费
46岁至55岁只可选择10年交费
56岁至60岁只可选择一次性交费,(50岁至60岁需要提交体检证明)
以上险种, 保险金额需投保5万或10万,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
(每1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至80周岁)费率表
注: 30岁至55岁可以选择10年或20年交费二种方式
56岁至60岁只有10年交费一种方式(50岁至60岁需要提交体检证明)以上险种, 保险金额需投保5万或10万。

鸿盈专题课件(资讯发布)

鸿盈专题课件(资讯发布)

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 年满3周岁 14. 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 年满3周岁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 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 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 所致
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 严重冠心病 3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保障范围内的十种特定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 疾病保险(2012版)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 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 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 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 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合同终 止日止。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注:(小于3岁的,投保时,必须提供健康证明)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即保终身。

合同终止:死亡给付,合同终止;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合同终止。

三、疾病范围1、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共40种,其中20种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20种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2、10种特定疾病:一共:50种四、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40种)(1)合同生效至180日内,发生合同规定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退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180日后,发生合同规定内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保额),意外导致发生合同内重大疾病的,不受180天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定疾病保险金(10种)合同生效日至180日内,发生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发生特定疾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
1
2
儿 妻车 房票 子 子子 子子
失去健康一切为零
3
食品污染








环境污染
4
重疾严重威胁生命和健康
A、癌症、脑中风、心脏病 占总死亡-60%以上 年人群死亡率-4‰左右 死亡人数-500万人
B、每年新发生重大疾病 发生率-5 ‰以上 城市发生率-8 ‰ 发病人数-800-1000万人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6
高度残疾保险责任
意外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 退还所交保费 (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7
身故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但18岁以下退保费
• 病故 退还所交保费
• (不计利息)
22
课堂练习
李女士(1976年12月5日出生)于2012年6 月1日为本人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基本保额20万,20年交
1)其投保年龄为多少? 2)每年需交保费多少?每天只需多少元? 3)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8日确诊重疾,请问李女士是否可获得理赔?赔多少? 4)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11
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的经验分析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的经验分析
• 2008-2011年不同保单年度三康险赔付件数:
2008年-2011年三康险赔付件数统计图(单位:件)
三康险总体赔付情况
• 从以上数据来看,这几年来赔付情况较为稳定: 2010年开始,由于公司主推荐福禄系列新险种, 三康险新单生效量明显较之前下降,2011年开始 1年内出险件数也随之下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6年以上的历史保单逐步开始进入赔付高峰。
三康险总体赔付情况
• 三康类险种出险原因分析(三级原因)
年龄段 00-17岁 18-25岁 26-30岁 31-35岁 36-40岁 41-50岁 51岁- 合计 赔付件数
肝癌 0.00% 0.02% 0.03% 0.01% 0.07% 0.13% 0.26% 0.06%
61
肺癌 0.00% 0.00% 0.00% 0.02% 0.04% 0.09% 0.17% 0.04%
2008 年 2 3.3 5.3 2.6 1.7 1.5 1.9 1.7 1.7 0.4
三康险总体赔付情况
• 2008年-2010年生效的三康险短期内出险率统计表
• 2008年-2010年生效的三康险出险短期出险率统计图 • (*2010年生效的保单尚无第2保单年度的赔付数据)
三康险总体赔付情况
• 数据来源于核保分析系统: • 浙江分公司信息技术部 • 浙江分公司精算岗
三康险总体赔付情况 三康险两年内赔付情况
死亡重疾给付控制率 数据给我们的启示
三康险总体赔付情况
• 2008-2011年三康险生效件数及赔付件数:
年度
生效件 保单年度 数 合计赔付
1
2 3-5 6-12
2008 91908
• 不同核保方式两年内出险率及赔付率对比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核保实务(完善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核保实务(完善版)

• 误区一:新康宁不累计风险保额。
–新康宁只在6月份不予其他风险型累计风险保额 ,但本险种自身仍然需要累计。 –在6月份新康宁投保后,再投保其他风险型产品 时,要参与累计。
• 误区二:新康宁不参与抽体检、抽生调。
–新康宁作为风险型寿险,必须参与系统抽体检 和抽生调,抽检和抽调比例分别为1%。
• 前提一、系统未对其进行抽生调和抽体检; • 前提二、客户无异常告知; • 前提三、既往投保普通寿险未拒绝过抽生调 、抽体检; • 前提四、年龄保额未达公司要求的体检、生 调额度。 • 前提五、不存在其他系统不能正常通过的原 因。
41-45
46-50 51-55 56-
≤3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 < 5千元
• 单独投保福禄双喜
–即便客户有额外健康风险,只要在较短时间内 发生死亡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大,就可以按照 标准费率承保。 –四类以下(含四类)职业按标准费率承保,五 类以上(含五类)职业进行高风险职业加费或 拒保。
– 1.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时,累计寿险风险型净风险 保额>300万元 –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时,寿险风险型、意外险及 储蓄型三类险种累计净风险保额之和>400万元; – 3.投保时点累计重疾风险保额>100万元。 重要提示: 1、累计重疾风险保额≠累计死亡净赔付额 2、要按照“年满18周岁时累计寿险净风险保额”判断 “投保年龄所对应的体检、生调、财务资料标准”。
• 瑞盈万能
1日-6月30日 • 核保政策 • 五六月份适度放宽核保政策,活动期间新两康产品 风险保额不与其他产品进行累加。
• 把握好险种销售的先后顺序
– 先其他风险型、后新康宁
• 把握好不同客户群体的销售思路
– 老客户 – 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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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少儿保险计划书)
一:产品特色
1:保障范围业内最广:40种重疾+10种轻症+身故。

2:轻症纳入保障范围,像原位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等。

3:赔了还赔:给付轻症后,重疾还赔,且不减少身故和高残的保额。

4:保费便宜:首次采用中国人寿重疾发生率表,而不是大众生命表,国内唯一。

5:关爱少儿,最高可买50万元免体检。

6:单独核保,不与其它险种累计风险保额,保得轻松。

二:投保示例
李先生,为其0岁的儿子购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年交保费3200元,保额20万元,共交20年;另附加少儿医疗保险《英才卡B》,年交保费120元/年,保额69000元。

合计保费:3320元,(注:保额可以是10万,交费的年限也可以是10年。

)其获得的保险利益有:
1:4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重疾),保额20万元
特点:业内大病种类最全最多,前25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
增加的疾病。

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
重疾明细: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严重冠心病、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疾),保额4万元
特点: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轻疾明细: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
动脉介入手术、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7、主动脉介入手术、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10、严重头部外伤。

3:身故保险金,保额20万元。

18岁前:退还保费;18岁后:给付20万元;一生无疾而终,也是给付20万元
注:疾病造成的保险责任,观察期为180天。

4.《英才卡B》责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4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4000元(可门诊报销),住院医疗保险金额:25000元(疾病或意外住院都可报销)。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
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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