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评析
浅析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以及存在的问题

权保护工作 的重 点逐渐 由立法转 向执法和 司法。在用知识产 者防止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 专利合作条 约》以及 后,为了和T J s接轨 ,中国先后修改 了 《 RP 专利法 》、 《 著
作权法》、 《 商标法 》、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等法律 法规 ,上述事实足 以说 明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 的立场和态 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 帕德 ・ 格胥博士在回顾该 鲍 组织与中国合 作2 年的历史时指出,“ 0 在知识产 权史上,中
itl c a po e y g tlgl yt I at ua, efc s h udb u nl nocme tn dc lytms ne etl rpr hsea s m.n rc l t u o l p t w efre n d u ii s lu t r i s e p i rh o s e o a a j as e .
加入WT 后 的 《 O 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 》。加入WT O
在 国际社会 高度重视知 识产权 保护的今天,中国知识产 权对外投资 的过程 中,无 论对 于发展中还是发达国家而言, 知识产权保护 的相关法律都是 ~个 非常 重要 的问题 。美国就 是通过 国内贸易立法对 国外加 强知识产 权保 护的典型国家。 我 国在加入WT O后 ,按照T P 的要求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I R S 力度 。为 了更好地引进先进技术 ,引进外资 ,以及鼓励我 国 企业用知识产权对外投 资的发 展,我们 必须要分析我国知识 产权执法现存 的问题 ,以创造 良好 的知 识产权法律保护环 境 。 .
中图分类号 :D9 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0 — 14 (0 9 40 3 —3 2. 4 0 91 1 2 0 )0 —0 00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以及欧盟这个庞大的经济体,都拥有着较为完善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且不断发展完善。
在专利方面,德国专利法对发明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授予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德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严谨,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查程序也较为简便,能为一些技术改进提供较快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只要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
德国不仅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于在欧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也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保障。
著作权在德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书籍、音乐、电影等,自创作完成之时起,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这种保护不仅涵盖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还包括对作品的改编和公开表演等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相当健全。
在民事领域,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刑事方面,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大规模的盗版和假冒,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欧盟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和统一。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法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体系,即“欧洲专利”。
获得欧洲专利的发明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都能得到保护,这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人的成本和程序复杂性。
欧盟的商标制度以“欧盟商标”为核心。
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分别注册。
这为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摘
要: 随着我 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 大, 中国海关面 临知识产权保护领 域严峻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 因此 , 我们应
该正视现行制度存在的 问题 , 借鉴他 国先进经验 , 出增 强海 关保护的对策 。 提
关 键 词 : 国海 关 ; 识 产权 ; 护 制 度 中 知 保
中图分类号 : F 6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号 :6 3 2 1 2 1 ) 10 6 — 2 D3 A 17 — 9 X(0 0 1- 19 0
与担保金和有关费用的规定不尽合理等问题。20 年 1 月 2 0 3 6日国 1
围。旧《 条例》 , 规定 海关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 要对所有被扣留的 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 认定, 从而严重影响通关速度。新《 条例》 第
二十条规定:海关只对进出口货物是否侵犯已经备案的知识产权实
行主动查验,并仅对主动查验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 嫌疑的案件进行调查、 认定。 至于其他案件中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 知识产权的问题, 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3 . 对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作了明确限定。旧《 条例》 规 定,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时, 侵权嫌疑货物一直由 海关扣留, 没有时间限制。为了提高通关速度, 条例》 新《 第二十四条
规定: ) f 海关应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1 自扣留之 日起 2 O 个工作 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予以协助; 未收到的, 应 当放行。f 海关主动查验, 2 ) 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 疑、 通知权利人后, 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 自扣留之
务院 通过了 新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以下简称新《 条例》 20 ) 04 , 年5 2 月 5日, 海关总署颁布了《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简介欧洲联盟(EU)是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它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和促进创新、发明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设计和地理标识等领域。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各个方面。
二、专利制度1. 欧洲专利局(EPO)简介- 公司设立和任务- 专利申请流程概述- 专利费用和期限2. 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 欧洲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 专利侵权和争议解决3. 欧洲专利的国际保护- 欧洲专利合作条约(EPC) - 欧洲专利的转化和验证三、商标制度1. 欧洲联盟商标局(EUIPO)简介 - 商标注册程序和要求- 商标分类和评估2. 欧洲联盟商标的权益保护- 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 商标侵权和争议解决3. 欧洲联盟商标的国际保护- 马德里体系- 其他国际商标协定四、版权制度1. 欧洲版权法简介- 发布和保护版权作品- 著作权的终止和转让2. 数字单一市场和版权争议- 数字单一市场倡议- 网络侵权和文件共享问题3. 数字版权管理和授权- 版权管理组织(CMO)- 跨国数字版权授权五、设计制度1. 欧洲联盟设计局简介- 注册设计和非注册设计- 设计保护期限和费用2. 设计的侵权和争议解决- 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和条件- 设计侵权纠纷和解决途径3. 设计的国际保护- 国际注册设计(Hague系统) - 地理标识和商业秘密保护六、地理标识1. 欧洲地理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识的定义和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和制度2. 地理标识和欧洲传统专有名词- 传统专有名词的保护原则- 传统专有名词的证明和管理3. 欧洲地理标识的国际保护- 地理标识的国际协定和组织- 地理标识的跨国保护和应用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欧洲专利申请表格;附件二:欧洲商标注册指南;附件三:版权许可合同范本;附件四:设计保护费用表)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专利:一种对发明的保护,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权的权利;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版权:对以文字、音乐、图片等形式表达的作品的保护权;设计:产品外观的特征和整体布局;地理标识:指明商品产地的标志)。
评析欧盟拟议海关法规对过境货物的新措施——以欧盟扣押过境仿制药品案为切口

了“ 宽容” 态度 , 对 于国际法源均避而不谈的涉及专利的边境措施 , 即便货物本 身侵犯进 E l 国专 利权 , 过 境 国也应 履行“ 过境 自由” 义 务。
二、 对 拟 议 过 境 措 施 的 介 绍 及评 议
欧 洲 法 院对 于 诺 基 亚 起 诉 英 国 海 关 案
飞 利 浦 起 诉 比利 时 海
2 0 0 8 1 2月, 荷兰海关扣押了印度药 品生产商 Dr R e d d y ’ s公 司从本 国空运至 巴西 ( 过境荷 兰) 的一批仿制药品。荷兰海关扣 押
关扣押过境可疑假 冒手机案件③ 的判决促使欧盟理事会决定拟议 新 的海关法规草案 2 O l 1 年1 2 月, 欧洲 初 审 法 院 判 决 [ 2 ] : 对 处 于 涉嫌侵犯欧盟成员 国法律下的商标权 著作权 、 设 计 权 利 的 海 关 处
例对 印度过境 仿制 药品实 施 的扣押 行为 不仅 违反 了 G A T T 1 9 9 4 过境 自由规定 , 还违反 了 T R I P S 协 定宗 旨——成员 国知识产权 国 内法 不得对 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 限制以及不合理损 害 , 对知识产
各 国知 识 产 权 国 内立 法 。2 0 1 1 年 出台的《 反 假 冒协 定 》 ①( A C T _ A )
了假冒商标 的货物 ; 1 9 7 9 年美 国和欧共体对《 制止假 冒商品进 口措 施 协定 》 进行谈判 , 并于 1 9 8 2年公布该 草案, : 随后 , 《 与 贸易( 包括 假冒商 品贸易在 内) 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 议 》 ( T R I P s ) 谈 判在脚 注 l 4 中明确了假 冒商 品和盗 版商品 的概 念 。可见 , 国际知识产 权保护 的初衷 以及历来 的重点都是假 冒商标货 物以及盗版商 品贸易 的打 击。 举 重以明轻 , 对于国际上 向来重 视的假 冒商标和盗版 货物 问
2022年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

2022年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河南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省情市情研究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21年第2期(总第170期)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No.2,2021(Sum ,170)河南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启示潘亚楠(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检察系,河南新郑451191)收稿日期:2021-02-20基金资助:河南自贸试验区政策研究专项课题(2019-ZM-T22-02)作者简介:潘亚楠(1979—),女,河南新乡人,硕士,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检察系讲师。
摘要:国外自贸区的发展时间长、数量多、模式成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较多。
国内自贸区如上海、广东、天津等在知识产权改革方面也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经验。
为了满足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加快促进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接轨,河南自贸区应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科学有效的符合河南省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机制,以期进一步完善河南自贸区制度建设。
关键词:自贸区;河南;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21)02-0087-05河南自贸区建设肩负着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的历史重任,深化自贸区改革、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对于贯彻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战略决策以及推进河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国外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国际上推行日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如严格执法措施、扩大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等。
严格、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日益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利器。
如严密的法律法规保障、统一界定对过境货物的执法标准、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罚力度,扩大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范围、明确海关的法律地位及执法权的法律依据等。
(一)美国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经验1.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先立法后设区已经成为国际上设置并运行自贸区的惯例。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文档模板范本: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
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海关机构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本文档将对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进行详细阐述。
二、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概念及作用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主要包括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行监管、检查和扣留等工作,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 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国内市场;3. 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实施原则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海关机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工作;2. 公平原则:对所有侵权商品都要采取同样的保护措施,不得歧视任何一方;3. 保密原则:海关机构应当在保密的前提下开展保护工作,不得泄漏商业秘密;4. 合作原则:海关机构需要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开展合作,共同开展保护工作。
四、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实施程序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案申请;2. 商品监管与检查;3. 扣留处置;4. 行政或刑事制裁。
五、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应急措施在实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工作中,有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
主要有以下几种:1. 紧急扣留措施;2. 立案审查和处理;3. 紧急调查。
六、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监督管理为了保障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需要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检查;2. 资料备案;3. 行政问责。
七、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的劳动创造成果所形成的权益。
2. 海关保护:指海关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管、检查和扣留等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体系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对比一下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及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类作为智慧生命创造的各种智力产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它们为创造和保护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是生产成果和知识全球交流的重要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促进创新,保护专利权和著作权,使得创新者有动力进行更多的研究与开发,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主要法规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法》,它规定了对新型、原始和有实用性的发明授予专利保护。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Federal Circuit)来处理专利诉讼及著作权诉讼等相关纠纷。
2.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构成,但它们都遵循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欧盟的主要法规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法院协议》、《商标法》等。
欧盟的专利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但相对于美国来说,欧洲的商标保护相对较弱。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1.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宗旨是保护创新,鼓励经济发展。
美国认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发人们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开发,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创造力,达到经济繁荣。
2.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是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保护消费者。
欧盟重视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坚持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偏重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竞争。
四、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保护1.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相对较强。
对于专利侵权,专门提供了Federal Circuit法院,专门审理专利诉讼。
论欧盟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战略
将 自 内部利益外部化的过程 ,目标是在域外实现 身
自身 的利 益 。 随着 世界 经济 发展 方式 日趋从 工 业经 济为 主导 转 变为 知识 经济 为 主导 ,世 界 主要 国家对 于知 识产
其单边措施的重点在于 “ 确定重点 国家” 。其 “ 确 定重 点 国家”措 施堪 比美 国每 年一度 的特 别 3 1 0 条
产权执法的最低 国际标准,但欧盟认为此最低标准 明显 是不 足 的 ,不 符 合 “ 际趋 势 ” 因此 ,需 要 国 。 凭借 欧盟 自身 的力 量 与其 他 ( 发达 ) 国家协 同 ,以
点在于将边境保护的适用范围扩展至转运程序 ,而 目标 国 的执法重 点在 于进 口通关 程序 。
但在一些商品种类方面 ,其他 国家构成了主要 的侵
权 货物 来源 ,例 如印度 的药 品或 者印度 尼西 亚 的食 品与饮 料 。此外 ,欧盟 认为不 仅 是一些 新兴 经济体 的执法 不 足 ,更 加令其 忧虑是 ,一些发 达 国家也 出
现 了执 法不 足 的状况 。例如 ,以色列 ( 主要 的执法
次排 列 为 :( ) 中 国, ( ) 印 度尼 西 亚 、菲 律 宾 、 1 2
流动 ,而不是由于国内生产此类货物 。然而,大量
来 自于这 些 国家 的 假 货 也 说 明 了这 些 国 家 执 法 不
泰 国、土耳其 , () 阿根 廷 *、 巴西 *、加 拿 大 、 3 印度 、以色列 、韩 国、马来西 亚 、俄 罗斯 *、乌克
( 二) “ 定重 点 国家”措施 确
单边 、双边 、区域、全球性措施在 国际上推行其所 ‘ 需要 的边 境 保护 制度 。
一
1 .措施 内涵
“ 确定 重点 国家 ”措施 重 在 确定 欧盟 在 现 有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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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Council egulation(EC)No.1383/2003评析□张永亮(浙江农林大学,浙江临安311300)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随着国际贸易出现大量盗版和假冒商品等非法货物贸易的情况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有效地遏制了盗版和假冒商品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危害,对欧盟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其不足也很明显:Council Regulation(EC)No.1383/2003的执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各成员国政府和海关当局,另外Council Regulation(EC)No.1383/2003允许成员国对其相关内容做出细化或作出不同的规定,这将导致各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不同的执法效果。
关键词: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0)06-0122-05收稿日期:2010-04-20作者简介:张永亮(1975—),男,河南方城人,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商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农林大学青年教师创新团队课题“浙江省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政策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9RC07。
欧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际经济组织,欧盟各成员国历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键一环。
并且,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内的各种制度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达到了空前的统一。
由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础在于海关,要在全体成员国范围内达到统一管理和保护,其制度基础便是欧盟各成员国海关的联盟,它是27个成员国国家海关管辖领地的总和。
①在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使知识产权贸易早已跨越国界与关境。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既创造了大量的技术和信息,也使得技术和信息复制极为简单容易。
全球因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每年可达上千亿美元,侵权货物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量的5%~8%。
[1]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欧盟成员国海关共收缴了价值1.28亿欧元的假冒和盗版商品,海关处理了37000件假冒商品案件,比2005年相比增加了40%。
[2]在这种发展形势下,知识产权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快捷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为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由于市场上充斥的大量假冒和盗版及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种类的货物,严重损害了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人的利益及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对于侵权货物应尽最大可能将其从市场上驱逐出去,并应在不阻碍正常国际贸易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种非法活动,让从事侵权的非法贸易商对于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并制止此种交易活动的再次发生。
[3]随着侵权案件的增多,第3295/94号条例已不能很好适应国际贸易中假冒和盗版商品增多的形势,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7月22日对第3295/94号条例作了全面细致的修改,其成果便是Council Regulation No.1383/2003(以下简称“条例”)。
其制定目的主要是基于Council Regulation(EC)No.3295/94中规定的“禁止对于正在实施中止程序的盗版和假冒货物在欧盟内自由流通、出口或再出口”措施及从该法令实施所获得的经验,同时也是为了更进一步提高立法的透明度。
该条例增加了法律的透明度,减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其权利的程序,并规定了有效的措施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与第3295/94号条例相比,条例不但规定了海关主管部在什么情况下可主动处理涉嫌侵权知识产权货物,而且也规定了当货物被发现侵权时海关主管部门可采取的具体程序。
条例于2004年7月1日生效,同时,Council Regulation(EC)No.3295/94的法律效力被废止。
为了使成员国全面、正确地执行条例的规定,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0月21日通过了Commission Regulation(EC)No.1891/2004②以此来取代Commission Regulation No.1367/95的法律效力。
2007年,随着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加入欧盟,为适122应新的情况,欧盟委员于2007年10月5日对Commission Regulation(EC)No1891/2004作了修改,通过了Commission Regulation(EC)No1172/2007。
③一、对Council Regulation(EC)No.1383/2003的评价从该条例的规定来看,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如下特点:(一)各成员国海关执法中的权力增大海关部门可于知识产权持有人提起申请前,扣留涉嫌冒牌及盗版产品。
只要海关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便可采取行动。
换句话说,如果海关扣留的货物后来被证明不是假冒,在货物持有人对海关起诉的情况下,海关也可以此减轻责任。
所谓有“充分的理由”是建立在一系列风险分析基础上的。
他们通常会核实货物的性质、输出国、运输人的身份等等,然后将这些数据与欧盟先前对假冒行为执法数据进行比较,这样就可以发现哪些运输更有嫌疑。
为了证明这种怀疑,海关会要求权利人提供所需要的信息,通常为一些关于货物的技术性信息。
知识产权持有人可提出申请,要求海关部门对涉嫌侵权的产品采取行动。
如果申请书中所描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没有被海关发现,或海关没有提留该货物,权利持有人不能就此向海关提出赔偿的要求。
海关部门须于接到申请后30天内决定是否采取行动并通知申请人,权利持有人不需支付行政费用。
海关部门有一年时间对侵权产品采取行政措施。
海关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销毁涉嫌侵权的产品。
海关只须获得有关产品的持有人或声明人同意,即可采取这种行动,事前不需进行法律程序。
这些新变化有利于提高海关部门的执法效率,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阻止侵权货物进入欧盟。
(二)扩大了海关执法所涵盖的环节条例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所发生的环节规定得很详细,包括进口(import)、出口(export)、复出口(re-ex-port)、转运(transhipment)或者正处于某种中止程序中(placing under a suspensive procedure)以及置于一自由区或自由仓库(placing in a free zone or ware-house)中的涉嫌侵权货物都属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环节。
[4]然而,该条例只适用于商业买卖产品,并不包括在游客的个人行李内发现的侵权产品。
这与旧条例相比是个极大的进步。
(三)增加了海关执法的客体与侵权行为的种类,并且对侵权货物的处理更为严格欧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非常广泛,与之相对应所有侵犯这些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都要受到条例的规制。
首先,条例保护的客体范围具体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补充保护保证书,植物多样性权利,原产地或地理标志权或地理标志设计权。
其次,对于所保护的货物,“假货”(counterfeit goods)[5]主要与商标有关,其定义为:⑴货物,包括货物包装上的商标与同类货物上经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实质上无法区别,并且未经商标权人授权。
⑵任何贸易标记(包括专用标识、图文标签、宣传手册及含有这种标记的使用说明书、保证文件),如果与上述⑴中所述情形相同,也视为假货。
⑶印有假货商标的包装材料,如果与上述⑴中所述情形相同,视为假货。
“盗版货物”(pirated goods)[6]主要与版权及邻接权、外观设计和模具或铸具有关。
再次,排除适用的货物。
⑴微量进口(非商业性进口):[7]为了避免在检查旅客私人行李中的物品时造成严重的混乱,在共同体法中规定,旅客的个人行李所包括的在免税限额内、非具有商业性用途的物品,属于豁免的范围。
⑵平行进口:[8]欧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不适用于经权利持有人同意而被制造,但其进入进出境环节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而处于侵权状态的货物。
⑶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流动的货物。
[9]另外,任何用以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子(mould)或模板(matrix)[10]也被纳入到侵权产品之列,这更有利于从源头上遏止侵权现象的发生。
欧盟的这种规定对其他国家非常有借鉴意义。
如果证实为侵权货物,将不得自由流通,也不得在隐藏在欧盟海关区内,或者出口、转口或放置在自由贸易区或仓库内。
当局有权销毁有关产品及采取其他所需的行动。
这种规定不仅防止了假冒货物直接出现在欧盟市场上,还防止了假冒货物投放在其他市场上而再次转运到欧盟市场的可能性。
实际上,这些货物将会被销毁或以不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在商业渠道外被处理掉。
此处,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只要它们能有效的剥夺相关人通过该交易获取的经济利益。
除非有例外情况,仅仅去除附在货物上的未经授权的商标不能被认为具有这种效果。
假冒货物也可以被移交国库而不被销假。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更加平衡,权利保护程序更加简便条例一方面在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也注重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以达到权利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在权利人的权利方面,条例规定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必向海关提交担保。
权利人只要递交一次权利保护申请,海关就给予一年以上或更长的保护期,而且这种期限还可以续展直至知识产权本身失效。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人的受保护的权利范围也大大扩展。
这都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但同时,权利人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
条例规定,权利人在申请海关保护时123应当同时承诺,同意承担海关扣留货物的相关费用,同时,当海关保护程序因权利人的原因中断或所扣留货物最后被证明不侵权的,权利人要向收发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人必须保守收发货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于其所掌握的侵权货物的有关信息,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如果权利人非法使用有关信息的,权利人除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外,还将导致海关保护申请被搁置,已经生效的申请也将被终止并不予续展。
从保护程序来看,权利人只要递交一次申请,海关就可以予一年以上甚至更长期间的保护,而且这种期限还可以续展直至知识产权本身失效;海关在启动保护程序方面具有较大的主动权,不必每一次扣留都需要权利人的再次申请;在案件调查方面,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发货人不能提供有效实施知识产权的证明的,海关即可推定构成侵权。
在案件的处理方面,当海关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予以扣留或中止放行时,成员国应当根据其国内法,提供一个简化程序,通过与权利持有人达成一个使海关能够对这些货物在海关控制下予以销毁的协议,而不需要根据国内法来确定该货物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实施简化程序的条件是:权利持有人在收到涉嫌侵权货物的通知时,在10个工作日(易腐烂货物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主管机关并提交一份书面申报人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为货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放弃货物,并同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