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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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作者:王方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直接起源于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同时受到君主立宪制实践的影响,是分权学说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通过对三权分立学说来源的追溯和主要内容的理解,简要分析了它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

关键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59-02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地理环境论和历史方法论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

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出身于法国一个贵族世家,青少年时期的教育使孟德斯鸠熟悉了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后来从政的经验,使他洞悉了法国专制制度的黑暗和无能。

他继1721年《波斯人的信札》和1734年《罗马盛衰原因论》之后,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

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对之前西方行政学说思想中分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在这些思想的基础上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因此,我们要理解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产生,必须从其理论来源和实践来源两个方面把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洛克依据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实践在1690年出版的《政府论》中首次系统论证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学说。

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

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

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

孟德斯鳩之三權分立116 張育軒一、生平一六八九年一月十八日,孟德斯鳩出生於法國波爾多附近的拉伯列莊園,那時他的名字是”查理.路易.德.色貢達”色貢達為家族名.族是一個貴族世家,歷代服務於那瓦爾朝廷(建國於九世紀,十七世紀成為法國的一部分)孟德私家他的祖父購買了{孟德斯鳩領地}後來法王亨利四世(為那爾多的亨利三世)為酬謝其服務朝廷的功勞,將此升格為伯爵轄地。

孟德斯鳩的祖父是波爾多的議長,這是一個可以買賣的職位,後來由他的伯父繼承.一七一三年,孟德斯鳩的父親去世:一七一六年他繼承的伯父,成為波爾多的議長,並依遺屬繼承伯父”孟德斯鳩男爵”的稱號,自此,他的名字改為”查理.路易.德.色貢達.拉伯列和孟德斯鳩男爵”。

孟德斯鳩和一位信奉喀爾文教派的女子結婚,她帶來十萬鎊的嫁妝.後來他因為不喜歡議長的職務,加上一時需要錢,便把此職務以八十萬鎊的價格賣出去了,這筆錢再當時算是一比相當大的數目,也使她往後的生活過的非常富裕。

.孟德斯鳩年輕時專攻法律,也當過律師,並有政治經驗.外家非常好學,研究多種學問,以及擁有充裕的經濟能力和時間,使他能夠周遊列國.在看到法國政府的腐敗之後,花了將近二十年時間著成<法意>一書.另外有許多的著作,但以法意影響最為深遠:其中此次報告便是以其中的三權分立為主軸。

二、三權分立論在論述三權分立之前,孟德斯鳩首先探討了<自由>一詞,在探討許多想法之後,孟德斯鳩站在法律的觀點下了一個結論:自由是做法所律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權利。

孟德斯鳩把古今中外所有政體分為五大類,並把國家的權利區分為三種:1 立法權力2 有關國際法事項得執行權力-行政權力3 有關民事法律的執行權-司法權力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心境的平安狀態,這種平安狀態產生,必須有一個政府,而在這個政府統治下,公民不會懼怕另一個公民,也不會懼怕政府,是謂政治自由。

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人或同一組織手上時,自由便不復存在,因人民會懼怕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執行來在殘害他們。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第四章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政治教研组安文杰一、孟德斯鸠简介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

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

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

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

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

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

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

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观点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观点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观点一、法的精神的内涵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同各种相关事物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的总和。

这种关系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政体、自然环境(如气候、土壤等)、宗教、风俗习惯以及人口、贸易等诸多方面。

1. 法与政体的关系-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 在民主共和政体中,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

法律的制定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例如,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参与的权利,法律是保障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工具。

-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

君主政体下的法律既要维护君主的权威,又要保障贵族和其他阶层的权益。

君主的权力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君主不能随意剥夺贵族的世袭权利等。

- 专制政体则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在这种政体下,没有法治可言,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2. 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气候- 孟德斯鸠认为,寒冷的气候使人具有较强的体力和精力,人们更勇敢、坦率,对自己的安全较有信心,这种气候下的民族更适合民主共和政体或君主政体。

例如,北方民族往往具有坚韧、勇敢的品质,在政治体制上更倾向于有一定民主成分或法治约束的政体。

- 炎热的气候使人的身体和精神萎靡不振,人们缺乏勇气,容易产生依赖性,这种气候下的民族可能更适合专制政体。

比如热带地区的一些古老文明,在早期可能由于气候因素,在政治上更容易形成集权的统治形式。

- 土壤- 土地肥沃的地区,人们往往安于现状,比较容易被征服,容易形成君主专制政体。

因为肥沃的土地能提供充足的物质资源,人们不需要太多的奋斗就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从而缺乏政治变革的动力。

- 土地贫瘠的地区,人们为了生存必须辛勤劳作,并且更具有冒险精神和独立意识,更适合共和政体。

例如古希腊的一些城邦,由于土地相对贫瘠,人们通过海上贸易和手工业发展起来,形成了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在当前中国法治中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分权制衡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中国政治 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但在构建现代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分权制衡的理念 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分权制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通过将国家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 构,并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
结论
综上所述,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 过历史反思和现实启示,我们可以看到三权分立学说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重 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在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我们应继续借鉴三权分 立学说的精髓,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政治体制发展道路。
参考内容
在当今社会,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已成为民主政治的两大基石。其中,孟德斯 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本次演示将从分权制衡 与现代法治的角度,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进行历史反思及现实启示。
3、分权制衡原则对于构建现代 国家政治体制的启示
在构建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过程中,分权制衡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
首先,应充分认识到权力制衡的重要性,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 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其次,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规范 政府行为,确保政府权力合法行使。最后,要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 政治透明度,使政府权力真正服务于公民利益。
历史反思
1、三权分立学说的发展历程和 历史意义
三权分立学说源于古希腊和罗马的政治理论,强调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种权力 的分立与制衡。然而,这一学说的真正奠基者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在 《论法的精神》中详细阐述了三权分立学说,指出只有通过权力分立,才能实 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
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
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
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 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 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的主要内容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对良好的政体
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 体的原则或动力,他的论说中有许多精辟的论断,同时他对专制政体和 封建性罪恶进行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 是极有价值的。

一、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1)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
1、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
转向没落

2、长期的战争、饥馑、疫情加上政府的苛捐杂税 3、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


(2)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
1、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


2、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3、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

(2)三权分立的内容
1、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2、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
3、司法权的例外

4、突出了法治原则

(3)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 1、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 2、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

3 美国的三权分立

3 美国的三权分立
“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汉弥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分权”的意义就在 于防止专制,从而保障 民主和自由。但是,仅 仅“分权”并非就能保障 民主和自由。三权分立 学说论者认为“人性本 恶,政府也不例外”。
那么,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是如何实现“权力制约权力”、 “野心对抗野心”的呢?
问题探究二:三权如何“制衡”? 阅读课本回答美国的“三权”如何相互制约的?

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可以发布拥 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还有立法倡 议权,即建议国会立什么样的法。
三权分立起源
• 孟德斯鸠最早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
• 他论述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 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
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
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这些法律”。
•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 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 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
内容
①美国采取联邦制,以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 ②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组成;
③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1789年,
第一届国会在纽约开幕,
联邦政府的 成立
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
国会圆顶大 厦是美国参 众两院的办 公场所
白宫是美国 总统的办公 场所和官邸
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
(2)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

此前,奥巴马引用“休会任命”权为自己的做法辩解,
但26日美最高法院的裁决认为,当年奥巴马作出任命时,
参议院并没有正式休会。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雷耶陈述裁决书时说,当时国
会参议院休会不到10天,对进行休会任命来说时间过短。
他说:“按照宪法条款,总统做此任命的时候,国会停止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体制建立的奠基人之一。

其著作《论法的精神》集中反映了“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质。

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研究,有利于深刻认识西方国家的政体及其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三权分立论法的精神政体“三权分立”思想是西方政治体制建立的基本思想理论。

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正是集中系统阐述这一思想的重要代表作。

通过研读该著作,对全面系统的探究“三权分立”学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深刻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准确把握其对人类历史和政治生活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权分立”思想的起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深受亚里士多德影响,此外还与洛克的分权学说一脉相承,是洛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成为其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在这三种机能中,议事机能是最高最基本的机能。

只有这三种机能完全具备的政体才是健全的政体。

这应该可以被看作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

洛克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他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又叫司法权;对外权是与外交有关的宣战﹑媾和以及订约等权力。

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洛克认为,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

他主张,立法权应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行政权应由君主根据议会的决定来行使;对外权与行政权是联合在一起的,因而也交由君主来行使。

这更加接近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孟德斯鸠理想的政治制度是“按照英国样式”在法国建立君主制,即以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而把国家权力集中在内阁。

在孟德斯鸠眼中,英国人所实行的这种君主立宪制是一种“优良的制度”,它的特点是“小事问首长,大事问群众;因此平民作主,首长实行”。

可见在君主立宪制中,君主实际上是虚设君主,实质上是一个由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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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
编辑本段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主要内容
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和法院有司法权,用这种方法
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

,“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编辑本段三权分立学说的意义
1)起到防止专制,保障自由的作用。

2)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
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
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

这一
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
互相制衡。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英法资产阶级革命
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在当代,尽管西
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

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
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编辑本段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

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
的有力保证。

编辑本段分权的特点
古代的皇帝,拥有全部权利,容易独裁。

(例如,中国的秦朝的秦始王嬴政,就在农
民起义中被推翻。

)这也说明卢梭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
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编辑本段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

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他们采取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
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

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

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
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

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

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
会制。

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

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

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

事实上,除了美
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


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

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

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

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
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

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
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

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


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

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
违宪。

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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