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国家正式版)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国家历年工业产业政策总汇编(目录)

国家工业行业准入政策汇编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六月四日目录第一部分2002年工业产业政策………………………………1—7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产业[2002]1259号) (2)第二部分2004年工业产业政策……………………………8—57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9)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01号) (3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39)第三部分2005年工业产业政策……………………………58—7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5号(《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59)第四部分2006年工业产业政策…………………………75—153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0号(《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76)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350号) (83)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 (90)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98)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116)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玉米加工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发改工业[2006]2781号) (124)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882号) (130)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4号(《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 (139)第五部分2007年工业产业政策..............................154—299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3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155)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160)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52号(《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173)十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玉米深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245号) (181)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0号(《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 (206)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1号(《造纸产业发展政策》) (213)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2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247)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64号(《铝行业准入条件》) (266)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4号(《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279)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80号(《煤炭产业政策》) (286)第六部分2008年工业产业政策…………………………300—328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3号(《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301)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4号(《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312)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6号(《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31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科学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稀土资源,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布局条件(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环保、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策、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二)勘查、开采稀土资源,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建设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生产规模轻稀土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年处理矿石量应不低于30万吨(1 000吨/日);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吨(RE O,以氧化物计)/年。
禁止开采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稀土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R EO)/年;使用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REO)/年;使用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REO)/年。
盛和资源(600392)

盛和资源分析报告600392财务管理王凯莉目录公司简介一、战略分析1行业分析2 竞争战略分析3 公司战略分析二、会计分析Step1: Identify key accounting policies Step2: Assess accounting flexibility Step3: Evaluate accounting strategy Step4: Evaluate the quality of disclosure Step5: Identify potential red flagsStep6: Undo accounting distortions三、财务分析四、前景分析1预测2估值公司简介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和资源,股票代码600392。
在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名称为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企业网络及信息化建设、教学设备及中小学信息化建设、传感器及测控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及软件、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销售、环保能源等。
2012年12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太工天成向焦炭集团出售截至基准日全部资产及负债,太工天成向盛和稀土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盛和稀土99.9999%的股权,2013年3月6日公司更名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稀土冶炼与分离及深加工,属于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013年是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第一年。
稀土是指化学元素周期表中镧系元素以及与镧系的15个元素密切相关的两个元素——钪和钇。
稀土冶炼是以稀土精矿或者含稀土的物料为原料,含有分解提取、分组、分离、金属及合金制取工艺中至少一步生产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及合金制取工艺中至少一步生产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或者稀土合金的过程。
稀土深加工是指对稀土半成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即指已经形成的商品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的再次制造,使其更具价值的目的。
一、战略分析1行业分析我国稀土资源得天独厚,储量大,分布广,品种全。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铅锌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三月六日附件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
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2.03.10【实施日期】2012.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0号)为加快岩棉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在岩棉项目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能源供给、质量和安全监管、信贷、融资以及施工建设与生产运营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岩棉行业准入条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附件:岩棉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岩棉产业健康发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安全和建筑节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岩棉,是指以玄武岩、辉绿岩等天然岩石为主要原料,质量符合GB/T25975《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的岩棉制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新建岩棉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新建岩棉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岩棉项目,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或逐步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一)新建岩棉项目总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改扩建岩棉项目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鼓励建设单线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二)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使用清洁燃料,严禁使用发生炉煤气。
钼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7月17日起实施)

钼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7月17日起实施)2012-07-27 19:52:57| 分类:法规与标准 |字号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钼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钼工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商有关部门制定了《钼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钼行业准入条件》附件钼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规范钼行业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钼工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新建、改扩建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和环保、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二)开采钼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
采选钼矿资源,应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尾矿库及配套设施。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新建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一)钼矿山1.矿山建设依据的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资源储量应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铝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企业。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资源、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功能区划和循环经济产业布局的要求,研究确定铝产业规划总规模,并合理布局铝冶炼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利用国内外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80万吨及以上,必须落实铝土矿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利用国内资源建设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姒上,配套资源的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
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减上。
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氧化铝含量不低于40%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并落实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2年第33号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
附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
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
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选矿工艺。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不得采用氨皂化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不得采用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
采用氟化物熔盐电解体系的,合成氟化稀土须配有完备的含氟废水、含氟废气处理装置,含氟废渣须专门处理,不得随其他工业废渣排
放。
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产品能耗》(XB/T801-93)二级标准,待新的《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资源综合利用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达到72%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难选冶稀土矿石选矿回收率达到60%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7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处理混合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合稀土,稀土总收率大于90%,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5%;处理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2%。
稀土金属冶炼直收率大于92%。
五、环境保护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企业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符合环
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公告名单。
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投产。
(二)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严格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安装在线排放检测装置;按要求办理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开采稀土矿产应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对含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矿山,应采取相应的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四)稀土企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含钍、铀等放射性废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要求,严格进行管理。
(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规定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六、产品质量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会责任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稀土矿山开发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应严格遵守安全评价和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验收或备案制度。
(二)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
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
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过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四)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项目设计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1-2006)执行,消防验收手续齐全。
生产过程要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开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予审批,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二)未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现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应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与技术改造
相结合等方式,尽快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规定要求。
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报送报表。
(四)各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稀土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稀土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和检查。
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名单。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有关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了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