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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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依据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的意见》(苏发〔2020〕1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961号)。

二、目的意义

实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乡村振兴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三、总体原则

原则上不变不换,原登记成果继续有效;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依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四、保障措施

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办、司法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水利局、民政局、城管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及涉农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具体负责本次工作的推进实施。各乡镇政府、有关街道办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确权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五、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登记发证操作程序,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审核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确保颁证的准确性。对于非法买卖的房屋不予登记发证,对于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有争议尚未解决、房屋无主、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限制等产权不清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暂缓登记。

(二)“一户一宅”原则。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应结合实际,引导好依法处理。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合法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上住房,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三)便民高效原则。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多措并举建立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将登记发证服务终端向乡镇政府服务中心延伸,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优化简化程序,公开登记流程和资料清单,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四)尊重历史原则。妥善处理登记发证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原因导致多宅或面积超标、但已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客观公正、让利于民”的原则,予以承认合法有效性,做到“应登尽登”;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农村违法违规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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