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后
1984年以来我国央行体制改革

1984年以来我国央行体制改革一、引言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1日开始,不再承办工商企业信贷和城镇储蓄等专业银行的业务,成为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
二、背景:1984年前我国央行体制回顾(一)1949—1978年“大一统”中央银行体制。
“大一统”中央银行体制的形成过程是多元金融产权被整合为单一的国有金融产权的过程:中国人民银行从建立起就被赋予国家金融产权的唯一代表地位,1948年,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迅速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
取缔在华外资银行的特权,对非国有金融产权实施国有化。
1952年后,国家对国有金融产权的实行整合。
到1956年底,中国的“大一统”中央银行体制正式形成。
(二)1979—1983年混合式中央银行体制“大一统”中央银行体制的形成具有其客观必然性。
但是,它存在着极大的弊端:其安排具有金融功能的虚无性,金融职能和业务范围萎缩等。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全党工作以经济工作为重点的指导思想。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中国金融体制发生变化,“大一统”中央银行体制转变为混合式中央银行体制。
混合式中央银行体制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由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和不彻底性,“大一统”中央银行体制和混合式中央银行体制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它们都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三、我国央行体制改革进展(1984-1998)1984年以后,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扩大,国家为了更好更有效地控制金融,便选择设立单一制中央银行体制,中国中央银行体制改革获得突破性的进展。
(一)1984—1992年单一制中央银行体制初步形成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承担原人民银行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为中国的中央银行。
近二十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取得的成就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二十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取得的成就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国金融改革二十年背景概述20年来,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走过了一段漫长的路程。
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分设;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现,到证券市场的运营;从拆借市场的兴起,到期货市场的发育;从贷款规模的取消,到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等,中国金融业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要求,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金融国际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但归纳而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进展到现在,实际上只剩下三大重要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率市场化,分业与混业经营。
二、金融改革成就分析如今,金融改革历经二十载取得了相当大的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建立了融资规模庞大、结构相对健全、竞争比较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型金融运行体制,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达到了相当程度。
金融市场体系的形成,为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使得市场型金融运行体制得以确立,成为推动经济、金融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动力。
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的投融资渠道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大大提高,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增强。
第二,建立了以多种间接型金融调控工具为主体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金融的调控,则必须摈弃计划管制,实行以金融市场为基础的间接调控,注重发挥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公开市场业务等各种间接型金融调控工具的作用。
1996年,我国取消了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在金融调控间接化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利率对金融运行的政策调控功能也在明显强化。
除存贷款基准利率外,利率体系中的其他利率都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利率对资金稀缺和政府政策意图的反映程度大大增强。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后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消了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省级分行,成立了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大区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的内容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
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要更改名字;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
二、央行分支机构改革的评价大区行体制是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与以往的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性,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特征。
大区行体制实施十多年来,在增强央行独立性,加强监管,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特有的作用,实现了设置的初衷目的。
一方面,大区行在认真研究、分析辖区内的经济金融形势的基础上,为总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了大量切合实际的建议。
另一方面,大区行监管的独立性减少了地方干预,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
再有,相对于以前的按行政区划分分支机构的体制,大区行体制深入到基层,根据辖区内的经济金融形势提供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机构改革中外汇局分支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中国⼈民银⾏省级分⾏机构改⾰中外汇局分⽀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民银⾏上海、⼴州分⾏,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深圳经济特区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州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根据1998年11⽉中旬中国⼈民银⾏全国分⾏⾏长会议精神和当前外汇管理⼯作的现状,为确保中国⼈民银⾏省级分⾏机构改⾰中外汇管理⼯作的顺利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外汇管理系统在这次机构改⾰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鉴于当前打击逃、套汇任务⼗分繁重,为确保机构改⾰期间思想不散、⼯作不断、秩序不乱,各级原设外汇管理部门的⼲部和职⼯必须坚守岗位,加强监管,有关审批程序、数据传送渠道继续保持不变,所有职责要履⾏到1998年12⽉31⽇。
新设跨省(直辖市、⾃治区)分⾏、省会城市中⼼⽀⾏设⽴的外汇管理部门,从1999年1⽉1⽇履⾏管理职责。
⼆、在中国⼈民银⾏跨省(直辖市、⾃治区)设⽴的分⾏所在城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名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城市名)分局。
分局直接管理所在省、市外汇管理⼯作(含分⾏营业管理部的外汇业务),同时负责对辖区内外汇管理⼯作的协调和督办。
三、在中国⼈民银⾏省会城市中⼼⽀⾏所在城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名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城市名)分局。
分局直接管理所在省(区)、市的外汇管理⼯作(含省会城市中⼼⽀⾏营业管理部的外汇业务)。
四、在中国⼈民银⾏⾮省会的副省级城市中⼼⽀⾏、外汇业务量⽐较⼤的地(市)中⼼⽀⾏和县(市)⽀⾏所在地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名称分别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城市名)⽀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名)地(市)⽀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名)县(市)⽀局,未设⽴⽀局的地⽅,不再新设⽀局。
五、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分局,在北京、重庆分别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体制改革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体制改革作者: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25期撤销省行,成立9家跨省份分行改革主要内容:撤销省行,设9个大区行1998年10月,国务院向各省、各部委批转了《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该《方案》决定撤销全国省级分行,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分行。
当年11月至12月,9家跨省份分行先后挂牌成立。
在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其中,分行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分行授权对所在省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除继续履行原市分行职责外,增加承担原省级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
改革出发点:摆脱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加强金融监管此次改革基于一个重要认识:历史上很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是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结果。
朱镕基多次谈及这个问题。
1997年11月,他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政银不分、政企不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过多,使人民银行不能依法履行职能职责,国有商业银行不能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
”同年12月,他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结讲话时强调,“不是说过去金融领域出现的问题责任都在地方。
但是地方党委和政府也确实有影响,特别是市县一级的政府和党委,对银行的贷款行为有很大的影响,造成了许多不良贷款。
”1999年1月,他在中共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金融研究班上讲道,“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缺乏金融知识,不懂金融法律、法规,随意干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把金融机构贷款当做财政的钱来花。
前些年,许多地方搞‘现场办公会’‘资金调度会’,往往都是指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改革进程:朱镕基3次会见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促改革正式启动此次改革方向较早在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相关法律上明确。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都指出,“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跨行政区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公告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公告(1999年1月1日)1999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理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
(四)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
(五)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管理。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
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体制改革一、我国金融体制概述金融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或认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
它包括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机制。
金融体制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核心部分,对经济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不同,形成了各种类型的金融体制模式。
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题,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
而我国现在采取的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20多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要求,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金融国际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而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进展到现在,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
由于银行业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一方面导致了国有银行改革动力的不足,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非国有银行发展滞后,难以满足非国有经济的融资要求。
因此,首先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发展新的体制。
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非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金融机构。
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针对非国有产业融资的非国有银行、非国有金融机构,放宽市场进入和退出“壁垒”,让那些效益良好的经济实体进入金融市场交易,让那些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甚至是违规经营的经济实体从金融市场上有序地退出。
(二)利率市场化的问题从中国整个价格体系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有效导入,所有价格基本上都放开了,而惟独作为金融产品价格之源的利率没有放开,没有市场化,还是由国家指令性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703c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9f.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1998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落实国办发[1998]1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保证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改革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认真学习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加强对所辖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的协调和监督;要在贯彻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撤并、设立、变更和撤销的有关手续,做好《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换发、收缴及公告等工作。
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人民政府反映。
二、国有商业银行省(自治区)分行与所在城市分行合并后,省(自治区)分行所在城市分行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本、外币许可证未合并的含《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代缴;合并后的一级分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继续使用原省(自治区)分行许可证,如果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发生变化,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申请变更手续,并凭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批准文件及时到人民银行总行换领许可证;一级分行内设营业部在此次撤并机构中暂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审批,并发放《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撤销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其《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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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消了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省级分行,成立了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大区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的内容
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
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要更改名字;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
二、央行分支机构改革的评价
大区行体制是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与以往的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性,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特征。
大区行体制实施十多年来,在增强央行独立性,加强监管,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特有的作用,实现了设置的初衷目的。
一方面,大区行在认真研究、分析辖区内的经济金融形势的基础上,为总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了大量切合实际的建议。
另一方面,大区行监管的独立性减少了地方干预,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
再有,相对于以前的按行政区划分分支机构的体制,大区行体制深入到基层,根据辖区内的经济金融形势提供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
由于设置时间匆忙,考虑不周,以及客观环境的变化,这一体制也表现出了
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内部组织体系混乱,分支机构定位不明,跨地区监管成本越来越高,以及区域货币政策研究不够,同时由于银监会的成立,监管职能的分离,大区行权力被弱化。
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管理环节增加而产生的问题不断暴露,遭受了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门的普遍诟病。
到目前为止,这一改革已实施了十多年,但实际运作效果却差强人意,不仅有违制度设计者的初衷,而且滋生出一些新的问题和弊端。
三、央行分支机构改革后的主要问题
央行分支机构改革的目的是使分支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增加。
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总会出现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
1、省级分行改革并没有明显抑制地方政府对金融事务的干预,大区行在履行职责时仍然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所以在人员的任用等方面都会掣肘有人。
没有完全的独立自主权。
2、按经济区域划分的货币政策执行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并未较以前有较大的提高。
而且自银监会成立以后,按行政区域安排分支机构,使得金融监管重新恢复到原来的设置。
但仅就货币政策而言,也并未形成区域性的货币政策研究和执行。
3、三权即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的制衡机制虽然都有考虑到,但并没有达到很好的处理,仍然受到各方面的干预。
这实际上涉及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换以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合理分权问题,只要这一问题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关于三权制衡的问题就应该能迎刃而解了。
4、各大区行之间仍然有隔阂存在,不利于全国经济金融的发展。
在金融发展方面也出现了类似的“关起门来搞建设”、“各人自扫门前雪”的情况。
这也与我们改革的初衷相背离。
5、金融监管有待提高和加强。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人民银行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独立出来,并和证监会、保监会一起,最终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
但这种新模式的现身,只消解一时的燃眉之急,却是我们不知不觉中限于监管贫困之中。
这与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背道而驰,与入世后的金融开放相背离,监管部门林立,造成金融管理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徒增监管成本,降低监管效率,这种方法有待改进。
下一步的金
融监管体制改革,应慎重权衡,稳步推进,我们要确立新型的监管理念,构建一个统分有序、顺畅精简、廉洁高效且有必要弹性的监管机制,以此全面提升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准。
四、央行分支机构改革后的发展前景
在现在经济条件下,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趋势,需要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具有重要地位。
因此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就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我国的人民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它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货币政策。
央行分支机构改革就是顺应这一发展趋势而产生的,是顺应潮流的。
但是大区行也应该根据环境的变化重新定位自己的职能,而不应该是对原有职能的简单选择与继承:一方面,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大区行要结合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制定辖区货币信贷指导意见。
总行职能调整后,大区行要要考虑经济金融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货币信贷指导意见。
另一方面,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大区行的职能应该主要定位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内的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营造良好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
最后,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大区行应该为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高效服务。
总的来说,大区行体制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只是诸多要素导致它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所以,我们应该在坚持这个大方向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