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建委在全市展开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建质安[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11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春节过后,全市建设工程将陆续开(复)工。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消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不断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市建委决定建设工程在开(复)工前,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大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我市冬季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7]1225号)要求,增强抓好工程质量、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工作。
各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立即组织自查,发现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整改,各建设、监理单位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由三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3月1日前由建设单位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市、区(县)建委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汇总。
二、突出重点,明确要求各施工企业要把施工现场环境整治作为开(复)工检查的重点,特别是“一河、三区、五路”(海河沿岸,天津站地区、小白楼地区、奥体中心地区,解放路、南京路、卫津路、复康路、十一经路)范围内的建筑工地,要按标准清理工程项目外檐立面、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提高施工围挡水平。
其中,地铁站项目围挡实行铝扣板装饰,有条件的要在围档外实施绿化;海河范围的道路桥梁工程取消彩板围挡,实行装配式围挡。
3月15日前,“一河、三区、五路”范围内的建设工地的环境要全部达到标准要求。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建质安[2008]1025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建质安[2008]1025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体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市建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作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2008年10月)1总则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能力,促进其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
1.0.2 本指导书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1.0.3 本指导书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检测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价的依据。
1.0.4 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指导书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建设用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的活动。
2.0.2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格)证书,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鉴证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2.0.3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材料组合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过程。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建质安[2008]796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建质安[2008]796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市建委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查。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一)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管理机构。
(二)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特级、一级、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
每个区、县督查4个建设项目,其中建设主管部门推荐2个项目,督查组随即抽查2个项目;每个施工企业督查2个建设项目,其中企业推荐1个项目,督查组随即抽查1个项目。
此次督查采取专家打分评议的方法。
二、督查时间及安排督查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至15日),对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9月16日至30日),对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督查。
由专家组成四个督查组,其中第一组督查和平区、南开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和华苑科技产业园区;第二组督查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开发区和保税区;第三组督查武清区、宝坻区、大港区、汉沽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第四组督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督查方式(一)听取区、县建委、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以及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建设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查阅日常管理的相关内业资料等。
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筑[1997]45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1997.06.12【实施日期】199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建筑[1997]45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国发(1996)1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强化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的队伍建设,确保执法监察人员秉公执法,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设立专职人员各区县建委应明确设定分工负责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领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指定不得少于两人为专职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员,并为其配置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执法监察员专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处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例行检查制度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检查制度,以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覆盖到行政辖区内的每一个工程项目,并覆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对于每个工程项目,应在其建设期之内至少检查四次,检查时间分别为基础和主体施工、安装或装修施工、配套工程施工以及全部工程竣工后。
执法监察工作的检查内容1.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规定立项、申报计划、报建;2.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未经重新招标自行更换承包方式或者私相授受、肢解工发包;4.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了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经过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和鉴证,有无不执行天津市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压级压价的行为;5.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办理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手续;6.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7.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否遵守《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资质证书、私招乱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行为,外地单位有无办理进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建质安总[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建质安总[2010]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监理企业: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共造成97人死亡。
其中,昆明新机场、安徽芜湖产业园配送中心和贵州福泉利森水泥厂工程相继发生模板倒塌事故,教训深刻。
1月份以来,我市共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12起,其中较大事故2起,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题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
为落实会议精神,确保“两会”、春节期间建设安全形势稳定,市建交委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施工21条禁令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以下10个方面:1.项目安保体系建立及落实。
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施工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的情况;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和个人安全管理不作为,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现场无项目负责人,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
2.冬施安全措施。
重点检查项目冬期施工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混凝土浇筑养护;深基坑工程、钢筋工程、装饰工程落实冬期施工工序管理监控措施情况。
3.脚手架工程。
重点检查专项方案制定及审查;安全交底及搭设验收;执行技术标准及规范情况;钢管、扣件备案、进场验收及检测情况。
4.基坑工程。
重点检查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执行;专家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按图施工情况;坑边堆载;基坑降水;基坑变形及周边环境监测等情况。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津建设〔2017〕416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津建设〔2017〕416号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和《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建质安〔2017〕189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结合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及我市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天津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要点》(2016修订版)及《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8年第1号),设计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送审环节要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项目超限判定表》(见附件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判定表》(见附件2)。
施工图审查机构专业技术负责人要对《建设工程项目超限判定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判定表》中设计单位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手写签字。
二、在施工图审查阶段,通过超限审查的超限工程、经专项论证的特殊建筑工程(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工程、风荷载取值与荷载规范规定相差较大的工程等)以及经抗灾设防、抗震、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除依据现行标准、规范、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超限审查意见、专项论证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办法

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高速公路、港口水运等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管项目执法检查;组织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培训;对区县执法检查工作的督查。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执法检查。
第四条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机构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二)依法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三)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四)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案件;(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包括巡查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和交办转办案件的调查。
巡查检查是指在工程“三部位”施工阶段,即:工程开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和装饰装修阶段,开展的不定期执法检查活动。
专项检查是指在季节性、阶段性、专业性等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
投诉举报和交办转办案件的调查是指通过受理个人或单位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转办案件展开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内容:(一)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二)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及合同签订和备案情况;(四)检查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等情况;(五)检查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合同履约、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配置及上岗情况;(六)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单位劳务合同签订及备案、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七)检查工程款拨付票据、拨付凭证以及工程款支付时间、数额等情况;(八)检查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津建质安[2012]961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津建质安〔2012〕96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管支队,各相关单位:按照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高丽书记的讲话要求,依据市质安监管总队《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百日大检查计划》,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监督,全力以赴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市建设交通委定于10月10日至30日,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检查领导小组(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窦华港副组长:翟家常、郝恩海(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后勤保障组1.办公室主任由郝恩海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为袁革忠、李津宪、任忠利、雷立争;办公室成员为阎洪山、刘宝昌、王箭、秘志伟、杨小平、李建林、张玮、曾航宇。
办公室联系电话:883672872.后勤保障组组长由李津宪同志担任,后勤保障组成员为田丕方、王健梅、杨冬、张晨、赵楠。
二、检查依据和内容(一)检查依据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建设施工21条禁令等有关规定。
(二)检查内容1.工程施工质量原材料进场质量验收控制;钢筋接头连接质量;后浇带(悬挑结构)模板安装及拆除;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和留置;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混凝土隐形裂缝处理;室内回填土干密度试验;建筑物沉降观测;工程桩、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桩位偏差、桩顶标高;模板安装质量;预应力钢筋张拉;所用砌块龄期控制;砌体质量;砌筑砂浆厚度及饱满度;预制承重构件安装质量;楼面堆载;抗震构造措施;建筑节能;工程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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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REAL ESTATE
2019年4月份一二三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稳中略升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了2019年4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统计数据。
一、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均略有扩大;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涨幅扩大,二手住宅涨幅回落;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涨幅回落,二手住宅涨幅微扩
4月份,各地进一步落实好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房地产市场基本延续平稳态势。
4个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6%,涨幅比上月扩大0.4个百分点。
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分别上涨0.5%、0.3%、1.1%和0.4%。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4%,涨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
其中:北京、上海和深圳分别上涨0.6%、0.5%和1.1%,广州下降0.4%。
31个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8%,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上涨0.6%,涨幅回落0.6个百分点。
35个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5%,涨幅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上涨0.6%,涨幅扩
大0.1个百分点。
二、一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
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
幅均略有扩大;三线城市新建商
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回落,
二手住宅涨幅与上月相同
4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
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4.7%,
涨幅比上月扩大0.5个百分点;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上涨0.8%,
涨幅扩大0.3个百分点。
二线城
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
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12.3%和
8.3%,涨幅均比上月扩大0.1个
百分点。
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
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3%,涨幅
比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二手
住宅销售价格上涨8.4%,涨幅
与上月相同。
北京市住建委:严打违法群
租等违规行为
据2019年5月10日人民
网:“五一”小长假期间,北京
市住建委执法部门联合朝阳房
管局、海淀房管局、通州住建委
等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
线上线下两手抓,严厉打击发
布“商改住”“产改住”、委托手
续不全、违法群租与违规租赁
等违法违规行为,25家房地产
经纪机构被查处。
对此,北京市住建委相关
负责人表示,市区住建房管执
法部门继续大力提高执法工作
与群众举报投诉的契合度,持
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
动、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
规行为,加大力度规范互联网上
房源信息发布行为,严查群众
反映的互联网上不实房源、不
实承诺等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虚
假房源信息,以及违法群租、违
规租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
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天津市住建委在全市展开建
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执法检查
据2019年5月8日凤凰网
房产天津站:按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
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
〔2019〕282号,以下简称《通
知》)要求,天津市住建委决定,
在全市开展建筑市场和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各有关企业、项目单位要
高度重视,对照《通知》中检查
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在建建
筑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市
场、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节能方面全数自查自纠工
作;各区住建委要落实属地监
管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对
所监管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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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REAL ESTATE
质安总队和滨海新区住建委要对所监管轨道交通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月20日前,各区住建委将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报市质安总队,建筑市场检查情况报市住建委建筑市场管理处,建筑节能检查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教育处,勘察设计企业将自查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标准设计处。
在企业自查、各区检查的基础上,天津市住建委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区、各企业进行抽查,对自查不认真、检查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进行全市通报。
海南:住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据2019年4月27日新华网:近日,海南省住建厅等9个部门近期联合印发了《关于支
持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
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
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
成个人、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
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
平台公司等多主体参与的住房
租赁市场发展格局。
支持市场主
体以共享经济的理念和模式,推
动售后空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
鼓励发展分时度假、在线租赁、
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
品。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
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
体及个人,利用共享信息技术,
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空置房屋资
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
率,满足多元化需求。
《通知》
还规定出租住房以原规划设计
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
单位,且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宜
低于6平方米。
同时,为防范以
租代售行为,规定住房租赁合
同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苏州工业园区调整新购住房
学位政策:五年一学位改为
九年
据2019年5月17日中国新
闻网:近日,苏州工业园区管
委会发布《关于贯彻〈市政府关
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
知》中提到对新购住房“五年一
学位”政策和人才优先购买商
品住房政策进行调整。
5月11日晚,苏州市人民政
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
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
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
提出对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全域
在内的部分重点区域的新建商
品住房实施“限售”,并表示“苏
州工业园区和其他市(县)、区,
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完善
施教区内住房的学位政策”。
园
区的《通知》正是对《意见》的
回应。
《通知》表示:自本通知
施行之日起(5月16日),在园
区新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用于
申请入学的,对服务对象提供
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
的合法固定住所九年内认定一
名地段生(初中、小学不分段,
同一家庭多名子女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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