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在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建议的解决方法
提单争议解决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提单争议解决条款的法律问题分析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是非常重要的贸易凭证,它记录着货物的所有权和运输情况。
然而,在提单交接或使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争议,使得交易各方陷入法律纠纷。
因此,提单争议解决条款的合理设置,对于维护各方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单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在提单交接或使用过程中,当发生争议时,各方将依据条款进行争议解决。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提单争议解决条款有以下几种:1. 签发人自愿裁决条款签发人自愿裁决条款是指签发人同意接受由当事人选择的独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条款。
这种条款的优点是能够保证争议的及时解决,缺点是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可能受到争议。
2. 诉讼管辖权条款诉讼管辖权条款是指约定由一国或者一地区的法院进行争议解决的条款。
这种条款的优点是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缺点是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时可能出现管辖权争议。
3. 仲裁管辖权条款仲裁管辖权条款是指约定由一家或多家独立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的条款。
这种条款的优点是对于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跨国争议解决有一定的优势,缺点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在实际应用中,提单争议解决条款的选择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且应该保证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下面介绍几个关于提单争议解决的案例:1. 一家中国进口商从一家美国供应商处购买了一批商品,并且支付了货款。
但是在货物运到中国后,中国海关认为货物的价值被高估了,要求进口商缴纳更高的进口关税。
进口商认为供应商应该承担由于高估货物价值导致的额外关税,而供应商则否认有任何责任。
在合同中,双方有签发人自愿裁决条款。
最终,当事人选择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结果认定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一家印度供应商向一家越南进口商出售了一批货物,运单上使用的是“付款人到付”方式。
然而,在货物运到越南后,越南客户拒绝支付运费。
供应商联系货运公司,要求将货物运回印度,但是货运公司拒绝了要求。
在合同中,双方有仲裁管辖权条款。
提单的法律适用研究(2篇)

第1篇一、引言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它不仅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提单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对提单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分析现行国际规则和各国立法,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提单的法律性质1.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体现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7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以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 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据,但不构成合同本身。
3. 货物运输的证明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反映了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标志、运输方式等信息。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载货物、运输货物、交付货物的证明。
三、提单的法律适用1. 国际规则(1)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于1924年制定的一部国际公约,旨在规范海上货物运输。
海牙规则适用于所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但在我国,海牙规则并非直接适用,而是作为国内立法的参考。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是1978年制定的一部国际公约,旨在修正和完善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对提单的法律适用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如增加了承运人责任、赔偿范围等内容。
在我国,汉堡规则并非直接适用,但部分内容已被纳入国内立法。
2. 各国立法(1)美国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提单的法律适用做了详细规定,包括提单的性质、效力、责任等内容。
美国立法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
(2)英国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提单的法律适用也做了明确规定,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规则基本一致。
英国立法强调平衡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利益。
浅谈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风险及对策

分 出清洁提 单和 不清 洁提 单 。
国相关 法律 程序 来执 行 , 对 扣押 的船 舶进 行 要 严格 按照 相关 程序 来执 行 , 对 贸易伙 伴进 调查, 在 调 查过 程 中如 果 发现 诈 骗 迹 象 , 就 行 充 分 了解 , 要 吸 取 教训 , 尽 量避 免 无 单放 这 样就 可 以避 贷 风险 的 出现 。 二 、在 国 际 贸易 实务 中提 单 的 必须 要 对扣 押船 舶进 行 封锁 ,
国际 贸易 实务 中应 用 较为 广泛 , 会 对提 单收
这样 就 可 以 减少 相 应 损失 , 由承 运 三 、在 国 际 贸 易实务 中如何 防 绝 签 收 , 货人 给予 一些 字样 的 提示 。 而 流通 性最 强 的 范 提 单 风 险 的 出现 人给 予相 应 的赔偿 。 就 是 不记 名提 单 , 在提 单人 一 栏 中不会 有提 ( 一) 加 强 法 律 救 济措 施 。 想 要 防 范提 ( 四) 加 强 对 无 单放 货 风 险 的 防 范 。 通 单 人的 相 关信 息 , 正 是 因为 这 样 , 不 记 名提 单风 险 的 出现 , 必须 要从 多 方面进 行全 面 考 常 为 了避免 无单 放 货的风 险 , 承 运 人需 要对 单存 在 的风险 较 大 。 同时还 可 以根 据货 物装 虑 , 最 为 有 效 的就 是 加 强 法律 救 济措 施 , 我 收 货人 出示 的保 函 资质进 行调 查 , 要与 船长 船 与 否进 行 划分 , 主要 为 已装 船提 单和 收 货
管 理 世界 , Ma n a g e me n t Wo r l d 观 察 管 理 问 题
浅 谈 国 际 贸易 实 务 中提 单 风 险及 对 策
翟虎林 谭 蓉 广东科 技学 院
提单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风险及对策

国际贸易实务 中 提单的种类是多样的 , 按照提单上 的收货人记 载就能 够分为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其中的记名提单主要就是提单 的正面收货人一栏对特定A- -  ̄ 2 者是公司都有着明确的记载 ,这一提单在流通 性上有着很大的限制。而在指示提单层面主要就是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有着 某某人指示等字样的提单 ,在国际贸易当中使用相对比较广泛。还有就是不 记名提单 ,这一类型的提单主要就是对收货人没有特别的记载主要就是表 明 持有人等字样 ,所以在 国际贸易中的流通性层 面比较强,但是风险较大…。 另外 ,按照货物装船与否也能够分为已装船和收货待运提单,以及按照提单 上货物不清沽的有无情况能够分为清洁和不清洁等种类 。 1 .2国际 贸易实务 中提单的主要作用分析 提单在国际贸易实务当中所起到的作用 比较大 ,主要体现在是 承运 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达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证 明 ,但并非 是合 同的本身 。这也是承运和托运人间达成合同内容的证 明,提 单上有 着相应 的内容 提单也是承运人对货物交运保证的凭证 ,在卸货 港要将 货物及提单交给持有提单的人进行收货。而在托运人层面来说 ,就有着 货物收据 的功能 ,合法提单 下提单持 有人就是 货物所 有人 。不仅 如此 , 提单也是承运人收货并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它不仅能够对收到货 物的种 类数量及标志等情况进行证明 ,同时对收货的时间也照法律程序对 船舶实施扣 押。然后就是及 时的提起诉讼 ,在发现 了对方存在诈骗的迹 象过程 中,就 要及 时 的向海 事法 院提起诉 讼,这样可避免货款的损失 。在提起诉讼之后关 键就要找 到 准被 告 ,转 承运 人 是 较 为 保 险 的 ,在 对 其 很难 得 到有 效 识 别 的 时候 就 要结合 提单 当中的相关条款 对签发者来 加 以识 别。最后就是 申请禁令 , 对对方 的财务进行调查 ,倘若银行有存款就请求法 院进行冻结 。 第二 ,提单风险 的防范还要在事前工作都要做好 ,选 择资信情况 比 较好的担保人及 托运人 ,国际贸易的正常交易当中要将 客户资信 的情 况 得以有 效了解 ,这是对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对客 户的资产情况 以 及 经营情况进行 大概 的了解 ,对客户的信誉度要 能得 到有效保证 ,不 能 随 意 的撕 毁 契 约 J 。 对 于 国 际 贸易 当 中存 在 着 不 良记 录 的 就 要 避 免 与 其 进行合作 ,将 风险控制在萌芽 当中。 第三 ,针对倒签提单 的风 险防范要从多方面进行 ,首先从托 运人层 面 在倒 签 的 时 间 远洋 和 近洋 要 能 得 到 合 理 把 控 ,短 程 的 倒 签 不 应 超 过 一 天 ,而 远 程 的要 在 三 到 四天 之 内 。对 于 货 值 相 对 比较 大 的 就 要 能 够 和 买 方进行 协商修 改信用证 。对 于畅通的货物也可以要求对 方将付款 的方式 进行改变。而从 承运人层 面的防范措施 ,在倒签提单的 日期不 能超过船 舶在港实际装船 日期 ,对于相关信息也要能保证其保密性 。另外 在收货 人的风险防范层 面在 出现了货物 的跌价趋势过程中就要通过对倒 签提单 加以利用降低 损失将风 险转移 ,收货人可通过海事部门登船要求查 看航 行 日志并拍照 ,查实倒签 提单就 拒绝 收货这样 在赔 偿 的责任 就得 到 了 转移。 第 四,对无单放货 的情况要最大化 的避免 ,国际贸易实务 当中凭保 函以及提货担保放货 是承运人在提货人没有正本提单下 的通 常做法。承 运人在接受保函及担保 过程中要能 出具保 函对资信调查进行保证 。在具 体的措施实施当中要能够避免无单放货情况 的发生 ,还要能够 避免承担 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要能提 醒船长对无 单放货 的行为谨慎 处理 , 从而来避免损失 J 。不仅如此 ,在买卖合同当事人 的防范措施层 面也要 能够对贸易的伙伴充分了解 ,对资信 的调查充分重视。 第五 ,将海运提单的签署要能够严格化 ,在对提单进行 签署过程 中 要能够加注承运人的名称。提单的签发地点是货物 的装船 港 ,而在签发 日期上要能够是货物实际装船的完毕 日期 。对船舶装卸监督要 能得到充 分重视 ,并要随时掌握船舶的动态情况 ,船舶 的行进 中要及 时和代理保 持联 系,加强警觉性并核实真伪。信用证各方 当事人对 三分之一提单 风 险 的 防范 要 能 加 强 。
提单提货的常见问题解答

提单提货的常见问题解答关于提单提货的常见问题解答 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下⾯整理了⼀些关于提单提货的常见问题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1为什么有时候外商⽆需提单即可提货? 我们知道,提单理论上应该是“物权凭证”,即谁“合法取得”提单,谁就等于拿到了货物。
提单上有发货⼈(出⼝商)Shipper、承运⼈(货代/船东)Carrier、收货⼈Consignee、通知⽅Notify Party四⽅。
其中“收货⼈Consignee”决定了货物的归属。
“收货⼈Consignee”通常有两种填写⽅式: ⼀是“凭指⽰(TO ORDER或TO ORDER OF...)”,即收货⼈是谁还未定,这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原持有⼈在提单背⾯签字,表⽰转让)⾃由转让,⽐较贵重-----因为谁“合法”拿到提单,货物就是谁的。
这样的提单就是“不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的操作中,外商拿不到正本提单就⽆权提货(除⾮货代和船公司乱来,违法⽆单放货),很保险,推荐⼤家使⽤。
信⽤证项下,银⾏通常也会要求出具这样的提单。
另⼀种就是记名提单,即“收货⼈Consignee”栏具体写明了收货⼈的公司名址(通常是外商),只有这家公司才能提货。
因为具体规定了收货⼈,所以别⼈即使拿到提单也没⽤,此提单也⽆法转让。
另⼀⽅⾯,正因为规定死了提货⼈,只有他才能提货,所以⼀些国家就认可这个收货⼈即使没有正本,只要证明⾃⼰的⾝份,就能提货。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业务中会碰到外商没拿到正本提单也能提货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把货物交给货代开出记名提单,⼏乎就等于直接交货给外商。
如果此时没有收回货款,就有⼀定的风险,付款与否就靠外商⾃觉了。
记名提单也就失去了“物权凭证”的效⼒。
2哪些国家可以⽆需记名提单正本即可提货? 并⾮所有国家都可以⽆(记名提单)正本提货的。
⽬前世界上主流的法律体系有两种,英美法系和⼤陆法系。
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

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摘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也是银行凭单付款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提单欺诈活动日益猖獗,使提单信誉大大受损并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体系。
本文论述了提单欺诈,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
关键词:提单;提单欺诈;保函;止付令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它运用于海运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但由于提单担负着众多功能,通过各个环节,发生欺诈的可能性很大。
近年来,提单欺诈案件频繁发生,其范围之广、种类之多、危害之大,令人震惊。
有效打击提单欺诈活动,进一步完善提单制度本身,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提单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一)伪造提单。
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
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1.空单。
空单就是货物极为不符,甚至根本未装船而签发的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伪造提单的一种。
这种提单可能被完全无辜的收货人或其他持有人用来履行下一个货物买卖。
在德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提单代替货物以为流通,因此,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后,应担保其记载与所取的货物一致。
所以,承认空单的效力。
英美国家,由于其航运发达,在国际航运上,常扮演承运人角色,因此在承运人责任的立法上采行减轻的主张,以利其航业。
英美法认为提单为承运人或船长接受货物且将之装船的表面证据,可用事实推翻。
所以,实际上承运人未收受货物而发行提单,承运人并不受提单上文义绝对性约束,举出相当证据即可推翻其责任。
即使提单持有人是善意并无过失,也然。
笔者认为,卖方故意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伪造提单已构成欺诈,提单无效,其欺诈行为构成侵权。
论提单欺诈问题以及解决建议

论提单欺诈问题以及解决建议论提单欺诈问题以及解决建议随着国际贸易事业和海上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提单作为海上运输货物的重要凭证之一,见证了国际贸易从早期的易货贸易到如今的单证交易的历程,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单证,它在国际货物买卖、结算、运输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欺诈亦疯狂的蔓延起来,已经危及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提单欺诈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
本文首先从提单的概念入手,对提单欺诈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随后通过对提单欺诈相关定义的比较分析,为后续的探讨欺诈的对策作必要的理论铺垫。
首先先解释一下提单的定义。
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
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以及各种海上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的出现和完善,现在提单的功能,也从原先只用来表示货物已装船的收据,扩大为既用作表示货物已装船和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的收据,也用作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并且还被用作证明运输合同已经存在的单证。
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业的发展,海运提单的功能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完善。
到目前为止,海运提单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
首先是作为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中关于提单的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中关于提单的问题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另一方面,它又是货物收据和货物所有权凭证。
但由于航运事业的发展变化,提单在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从无单放货和预借倒签提单两个角度来关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使用的问题。
标签: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无单放货;倒签预借提单1 无单放货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
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件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成为海运提单问题的焦点,无单放货主要是由于航运事业的复杂性和航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引起的。
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有其法律依据的。
从提单的定义就可以看出,其作为一种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在交付货物时显然是应该以提供正本提单为条件的。
并且,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原则也得到了普遍遵守,成为了一种国际惯例。
1.1 无单放货的原因(1)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引起运输方式的变化,运输效率提高,缩短了运输时间,又或者因为本身运输航程较短,导致货物往往先于提单到达,而收货人无法及时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
(2)收货人因为经济原因没有能力付款赎单。
(3)海事欺诈。
(4)历史原因。
例如我国早期因为海上贸易量一度大增,给港口管理带来严重不变。
为了缓解这种港口堵塞,国务院曾作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采取以副本提单出具保函的方式提货的规定。
这一规定在当时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只是一个暂时性规定,但后来在一定程度上使一些承运人养成了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不良习惯。
1.2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几种不同学说:(1)侵权说。
此学说认为由于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那么提单持有人即拥有对货物拟制占有的权利,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那么就是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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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在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建议的解决方法一、提单的定义《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认为:“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单据中关于货物应当按照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人的指示交付或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
”我国《海商法》第71 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缺陷a)从提单本身来说,船公司制订的标准格式提单往往各不相同,并且在防伪防假手段上没有投入太多精力,因此,提单的外观与其所对应的货物价值来说,显得极为不符合,一边是有着巨额价值的货物,一边是没有相应的防伪措施的简陋一页纸,导致现实生活中,伪造提单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成本上都比较容易。
b)同时,对提单的管理也不像想象中那么严格,各个船公司或者船代都能很轻易地获得别家船公司的空白格式提单,甚至船公司借用其他船公司的格式提单签发在现实中也非常普遍,更不用说某些船代有意地盗用提单进行欺诈。
简陋的提单制作技术,加上混乱的提单管理现状,都是提单在实务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三、提单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一)、伪造提单伪造提单,很多时候货方根本没有将货物装至船上,或货物根本就不存在,或只装了少量货物,却假借著名船公司的标准提单进行伪造,或索性自制一份假提单来捏造承运人,船舶名称,货物状况,再将这份不真实表明货物状况甚至不存在所谓“货物”的提单出售给他人,它是最明目张胆的一种提单欺诈。
伪造提单主要包括空单和货量差异两种。
1、空单空单就是在货物根本未装船情况下伪造的提单。
这种提单可能被完全无辜的收货人或其他持有人用来进行转售。
当最终的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要求凭单提货时,面临的很有可能就是巨额损失。
这是最为赤祼祼的提单欺诈,但在风险意识已有一定提高的今天,这种方式的提单欺诈已经非常少见。
2、货物差异货物差异就是货物虽然装船,但实际装船数量与提单记载数量存在差异,或者以次充好,或是提单显示货物清洁,但实际上货物有毁损或者干脆是用假冒伪劣产品代替合格产品。
假如货物表面质量及数量等与托运人的表述有出入,承运人按规定应当作出批注,否则应按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的状况完好,并己如数装上船来认定。
因此,当提单己转让第三者手上,提单持有人持提单要求提取与提单记载数量一致的货物时,“承运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作为抗辩,证明自己对提单所记载货量无需负责”(散装货轻微的短少例外),特别是对一般可按件数清点的件杂货,若有短少,承运人应该赔偿,并且很有可能构成提单欺诈。
即使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仍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航运界颇有争议另外还有可能是提单签发后托运人或第三人等通过对提单进行篡改、涂改等手段,使提单上的货物数量大于实际装货量。
(二)、篡改提单篡改提单,即对个别内容进行过篡改的提单。
主要涉及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两种。
1、预借提单预借提单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一般情况下,货物此时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但还未装船,或装船还未结束;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完船的日期。
预借提单通常是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即将届满时,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
此种提单的签发有可能构成承运人与托运人合谋欺骗善意第三者。
2、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其特征是:货物已装船完毕;在托运人的请求之下;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在国际信用证业务中一般规定了货物装船日期。
当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时,托运人为了能使提单顺利结汇,就可能要求承运人签发此种提单。
承运人应如实地在提单上注明签发提单的真实日期,否则便可能构成对提单受让人的一种欺骗行为,日后也要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负责。
美国把由此引起的纠纷作为刑事(诈骗案)来处理。
(三)无单放货1、无单放货的概念按照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卸货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但海运业的迅猛发展却对这一惯例形成冲击。
“80年代以来,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迅速发展,造船技术及通讯设备的发达,使船速加快,装船效率大幅提高。
因此与以往相比,船能较快地到达目的港,而提单的流转速度却没能赶上船速的变化。
特别是航程较短时,常常出现在目的港“货等单”的现象,这样使得收货人无法及时提货,增加额外费用,无单放货于是出现”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对于“无单放货”,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实践中认为,无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从本质上说,无单放货是一种错误交付的违法行为,但人们往往将无单放货与错放货的概念混淆,将无单放货与错放货简单对应。
错放货是指承运人未能将货物交付给正确的提货人,无单放货属于错放货的范畴,显然两者有所区别。
总体来说对无单放货范围的界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狭义无单放货仅限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
广义上的无单放货则包括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港务公司,仓储公司等在提货人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
2、无单放货的性质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具体有违约和侵权。
有学者归纳分析认为,对无单放货的性质认识,从审判实践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此阶段视提单为绝对的物权凭证,凡无单放货便构成侵权。
其理论根据是提单是物权凭证,最高院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提单的持有人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当提单项下货物被他人占有时,提单持有人有权对占有人提起确认货物所有权和返还货物之诉。
”第二阶段为1993年至1997年,此阶段仍视提单为物权凭证,但不是绝对的物权凭证。
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海事法院将提单视为物权的形式要件,把提单持有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视为实质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提单持有人的行为若构成对无单放货的认可或对凭单提货权利的放弃时,承运人无单放货不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即权利人需同时满足拥有货权以及持有正本提单两个条件,并且未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进行认可,也未作出放弃凭单提供权利的意思表思,才可以要求承运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阶段为1997年至2000年,此阶段的重要特点为,将无单放货的性质由侵权改为违约或兼采侵权说和违约说。
1997年最高院在“粤海”案再审案中推翻一、二审判决,将无单放货认定为违约行为,并认为提单中约定的“海牙规则”有效,诉讼时效为一年。
”时至今日,通说认为无单放货兼有侵权和违约的性质。
3、无单放货的常见类型无单放货的欺诈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比如在FOB贸易条款下,契约承运人接受进口商的定舱指示,自己签发HOUSE提单,运输代理将提单交给托运人(特指国内出口商),进口商与其指定的境外货代公司合谋欺诈,一旦取得海洋提单,就在目的港提货。
同时,进口商故意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致托运人因单证不符等原因遭银行退单,导致托运人货款两空。
无单放货的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有很多种情况,本文所指的无单放货类欺诈是指那些不规范的恶意的“无单放货”现象:一种情况是,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承运人出于尽快交货的目的,将货物无任何担保地放给与其有业务关系或者本是该货物的买主却无力付款赎单的提货人;另一种常见情况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交给提单所载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种情况是承运人与提货人串通,合谋放货,欺诈真正的提单持有人。
四、建议的解决途径实践中遇到上述提单的欺诈情况,假如发现时欺诈尚未完成,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止损;假如欺诈已经成功,则应积极通过司法途径向责任人追回损失。
由于实践中在发现被欺诈时一般损失已经造成,此时通常可采取的措施有:1、选择合适的条款,保护巳方利益现实中有太多事例,都是受害的国内当事人因为国外诉讼或者仲裁的成本太高而放弃,导致损失无法弥补。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约定若发生纠纷由中国大陆的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
另外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在出口贸易中,应尽量争取采用CIF 和CFR 条件;在进口贸易中,可采用FOB 条件。
这样,己方就掌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有利于船货衔接,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欺诈。
为保护出口企业利益,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商务部)曾于2000年发布《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要求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采取CIF和C&F条款,回避FOB条款。
2、选择可靠的承运人选择可靠的承运人承运货物是防范提单欺诈的关键环节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是班轮运输,则在选择承运人时,要尽量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船公司来承运货物,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货时,应坚持通过可靠的运输部门的代理来租用船只。
但实际生活中,托运人直接向船公司定舱的极少,一般会委托代理办理相应的手续,但在委托时可以指定某一契约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进行承运。
另外,我国目前已经建立无船承运人登记备案及提单登记制度,对相关的无船承运人要求备案登记并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须提交其使用的格式提单以备案。
实务中若能善加利用将有助于辩别该承运人在我国是否具有相关无船承运资格,以及提单是否伪造等。
详细内容如无船承运人名单以及提单格式等在交通部网站,及其下属的中华航运网均可以查到。
3、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对合作方的资信是否良好进行调查是首要的。
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信誉好,不会随意违约。
因此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详细调查合作方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等等。
若是国内企业,这些信息一般可以在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若是国外企业,可考虑向其直接索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并通过侧面了解的方式打听该企业的资信情况。
另外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还应对外方的经营状况予以关注,尤其是一方突然改变以往的交易方式的时候,要特别留心和警惕。
4、重视装卸船及航行监督作为托运人,在承运人确定之后仍应保持谨慎,要注意装卸货过程,若有需要还应安排检验公司进行监装,确认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及质量。
货物起航后,还应随时了解船舶航向,定期向承运人或船东查询船舶方位,了解货物情况。
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保险公司等相关方。
假如在卸货时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短少,应马上通知保险人及承运人,要求安排联合检验,以固定证据。
其中与各方沟通时最好采用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必要时相关往来函件应交由律师处理,这样在确保双方沟通的同时,也能为将来的诉讼或仲裁作准备。
5、重视保函的出具与收取前文已述,保函因其便利性等原因,很难禁止,但必须提醒各方重视保函的出具和接受,并谨慎对待,减少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