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党章的关系
韩大元: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

韩⼤元: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作者简介〕韩⼤元,法学博⼠,中国⼈民⼤学法学院教授。
〔⽂章来源〕《法学评论》2018年第5期。
摘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明确规定,也是《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要求。
从党的中央组织到基层组织,从领导⼲部到每⼀个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尊严,依照宪法办事,保证宪法的实施。
这⼀原则的基本要义是,党领导⼈民制定宪法,尊重宪法,在党的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坚持依宪执政原则,确保党的执政⾏为的合宪性。
在新时代,特别是全⾯依法治国、全⾯从严治党的历史进程中,有必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并切实落实这⼀原则。
关键词:宪法;宪法规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实施⼀、问题的提出2018年是改⾰开放40周年。
我国现⾏宪法为改⾰开放提供了有⼒的宪法基础,推动了国家的发展与进步,回应了⼈民创造幸福⽣活的期待。
⽬前,在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仍⾯临着⼀些挑战与问题,需要通过全⾯宪法实施来加以解决。
“宪法的⽣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实现全⾯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的要求与基础性⼯作是全⾯贯彻实施宪法。
党的⼗⼋⼤以来,中国共产党⾼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不断落实宪法实施的制度。
2012年12⽉4⽇,习近平总书记在⾸都各界纪念现⾏宪法公布施⾏30周年⼤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好执政兴国的重⼤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党领导⼈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民执⾏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党的⼗⼋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推进依法治国若⼲重⼤问题的决定》(下称“⼗⼋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学习新党章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学习新党章辅导报告学习新党章辅导报告学习新党章辅导报告学习新党章辅导报告华容县农机局夏金明一、党章是什么?如何理解党章的概念?1、党章是党的最高宪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
党内法规有许多,包含许多门类,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
也包括规则、规章、条例、制度等。
但是,所有这些党内的法规,都是党章的延伸或补充,都必须服从或从属于党章。
也就是说,党章是党内的“母法”或党内的宪法,党内的其他法规都只能是党内的“子法”。
2、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党章的内容包括党的活动和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定,代表了全党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集中了全党的信念和愿望,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武器。
3、党章是党内的普遍行为规范。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政党就是一种社会,是一种政治的社会。
”党内也有大量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复杂的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问题。
就像整个社会需要确立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样,在共产党内部,为了维护正常的党内生1 / 16活秩序,调整党内关系,也需要确立一种适用于所有党员的普遍行为规范,以指导和约束每个党员的行为,党章正是这种指导全党思想和行为的规范,就是通常我们说的游戏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它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我们的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
二、为什么在新形势下要强调学习党章今年元月6日,胡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党章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总书记再提学习贯彻党章是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
1、学习贯彻党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党章学习

党章讲稿一、党章概述二、历届党章回顾三、解读新党章四、学习党章的方法一、党章概述(一)什么是党章。
党章是党的章程的简称。
那么什么是章程呢?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
它是政党内部最基本和最高的政治行为规范,是一个政党的政治态度和组织形态的集中体现,是完备的政党组织所不可缺少的。
世界上5000多个政党,一般都有自己的党章。
(二)我国的党章。
即《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纲领所制定的根本法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
(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党纲——《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马克思、恩格斯起草,1847年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即《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1848年2月正式发表。
中国:1921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
这是我国党的历史上关于党的建设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
)(三)党章的地位。
党章是党的“宪法”。
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同志曾将党章誉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
”这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2.党章是党内的普遍行为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执行和遵守。
不允许有特殊党员存在。
3.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约束力的党内法规,党章与其它党内法规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四)党章的作用:简单来讲,党章的作用是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行动上的一致,从而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现阶段目标和为党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而奋斗。
是党存在、发展和夺取胜利的一个基本条件。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
二、历届党章回顾(一)一大党纲: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3位代表,全国50多名党员),大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这是党的历史上关于党的建设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标志着党的正式创立。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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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 性渊源:宪法与党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了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 法律性渊源之一。
1.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宏观架构。
2.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宏观法权关系
3.宪法确立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原则
第一节 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 性渊源:宪法与党章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主权原则在中国政治中的具 体形式,是在绝大多数人民充分享有民主的基础上 对极少数敌对势力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形式。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不 可动摇。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和建 设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 性质与原则
四、依法治国原则 作为党和国家执政方略与原则的依法治国原则要 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和实行:
作为中国政体的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有三个层面 的表现。
第一,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第二,它是中国政治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它是一种具体的决策机制。
第二节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 性质与原则
三、四项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是指在中国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 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行为规范, 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
首先,党章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制度中的领 导地位。
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明确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明确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曲青山2014年11月13日■党章与宪法、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之间是不冲突的、不矛盾的,从思想理论上来说是一致的,从本质属性上来说是同一的,从规定内容上来说则是相互衔接和共融的。
■新形势下,党要执政,就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要管党,就要依据党章从严治党。
只有这样,党才能有资格、有能力治好国、理好政,才能真正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我们党才能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
《决定》展示的一个突出亮点是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作为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增添了新内容。
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理论创新的科学内涵?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说清楚、说明白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制度的关系,进而说清楚、说明白宪法与党章的关系。
只有从历史的渊源和理论的逻辑关系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更深刻、更准确、更全面地认识、理解和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和重大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
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宪法一经正式颁布,就成为国家的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服从,任何违宪的言行都是不允许的。
以宪法为根本和基础繁衍、派生出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宪法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母子关系、源流关系,为法律法规的提出和制定提供依据、确定原则、划定范围。
回顾历史,我们党的制宪实践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初。
早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的时候,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和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我们党领导制定的最早的一部人民宪法。
我只和《党章》、《宪法》保持一致

我只和《党章》、《宪法》保持一致闲看旁人醉笔者在此表个态:“我只和《党章》与《宪法》保持一致。
”这是原则,一点马虎不得。
为什么?《党章》是执政党制定的行动指南,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共产主义。
是以跟共产党走准没错!《宪法》是包括高官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总的行为准绳。
特别是在法制社会的中国,不与根本大法《宪法》保持一致就会乱了方寸,偏离正确轨道,走向罪恶的深渊,那可不是闹着玩的!但必须强调:坚决不与任何个人保持一致,哪怕他是天王老子也一样,除非他也和《党章》、《宪法》一致,这叫不谋而合。
在下如此表态的理论依据是:“天下是非无所定,世各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
所谓是与非各异,皆自是而非人。
”《淮南子·齐俗训卷十一》意思说:“天下的是非没有固定的标准,世人各自肯定他们认为正确的,而否定他们认为不对的。
他们所说的对与不对各不相同,但都认为自己是对的,认为别人都是错的。
”殊不知,违逆我,未必不符合大众;适宜我,未必不与大众相悖而招致非议。
自以为是、刚愎自用是行不通的,凡事均有公论。
愚以为公论即是《中庸》之道。
毛泽东评价说:“孔子的中庸观念是孔子的一大发现、一大功劳,是哲学的重要范畴,值得很好地解释一番。
”《毛泽东·书信选集》《中庸》一词最权威的解释是程伊川的“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
也就是说,不偏于任何一方就是中,不变更常规就是庸;中是天下之正道;庸是天下之定理。
比如说:天不言自高,地不言自厚,春夏秋冬四时有序都是无法更改的定理。
是以“天不以人之恶寒也而辍冬”,没有什么人因为厌恶寒冷而能阻挡冬天的必然到来,这就是定理!笔者之所以铁了心与《党章》、《宪法》保持一致,因为它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定理,至少笔者是这样确认的。
只要共产党执政,它就不会也不可能改变。
那么为什么坚决不与任何个人保持一致呢?因为任何个人只要他远离了《党章》和《宪法》,都难免根据自己的喜怒好恶出现偏颇,是靠不住的,是危险的。
党章为何规定义务先于权利

党章为何规定义务先于权利作者:李雪勤宋刚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7年第17期党章是党的总章程,现行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并把党员义务规定在先,权利规定在后。
党章这种规定顺序,正好与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先于公民义务相反,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体现了党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自愿性,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摆正了党员的义务规定先于权利规定的关系,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党章的性质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集中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等。
党章总纲第一段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共产党员必须是先进优秀的模范,必须自觉履行先锋队员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加入党组织,享有党员权利。
因此,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履行义务在先,享有权利在后。
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人民自由和幸福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在先,履行义务在后。
党员入党条件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党员是一种政治身份,而非自然身份,是公民基于政治理想和认同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党章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年龄、身份、思想和行为等四项条件。
其中,年龄条件要求“年满十八周岁”,即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备自主作出理性选择的能力;身份条件要求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即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属于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思想和行为条件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强调要基于自觉,始于自愿,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在加入党组织后,才享有党员权利。
因此,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
我的---十八大党章

(三)党章的作用
• 党章的作用是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 治上、组织上、作风上 、行 动上的一致,从而实现党的政治路线、 现阶段目标 和为党的最终目标共产 主义而奋斗。是党存在、发展和夺取 胜利的一个基本条件。
(两个务必,八项规定) (建成)
二、
解读新党章
(一) 党章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
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 案)》,除“总纲”外共十一章,共五十三条。
•十七大党章原文: •十八大党章修正案: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 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的行动指南。 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 南。
第二、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重要成就的内容
•十七大党章原文: •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 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 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体系。全党同志要倍加珍 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 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 体系…… •十八大党章修正案: •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 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 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 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 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 体系、这个制度……
1、总纲 2、第一章 党员 3、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4、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5、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6、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7、第六章 党的干部 8、第七章 党的纪律 9、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10、第九章 党组 11、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12、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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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党章的关系【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党章是贯彻于党的一切活动与建设的最高准则。
从文字层面来说,宪法与党章各有权责和职能所在。
宪法旨在调整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党章旨在规范党员的行为,促进党内关系和谐。
实际上,宪法与党章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关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宪法与党章在基本原则和重要理论上的一致性绝非偶然,宪法本身需体现党章的政治理念,由此也将党的执政方式提升到合法化的角度。
【关键词】:宪法;党章;一致性;依法执政宪法与党章之间看似各司其职、毫无瓜葛,实则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党章的修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因而宪法对党章的作用不容忽视;而自宪法颁布始,党章的每一次修改,其后都紧随着宪法的修正,因而党章对宪法的影响也是切实存在的。
二者之间的关联并非巧合,讨论宪法与党章的关系时,不能将两者分离,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应当立足于宪法与党章的实质,从二者的一致性出发,研究宪法与党章的关系,探寻依法执政的合理性及路径,深化对二者关系的理解。
从本质上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①党章是党章是一个政党为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所制定的章程。
一个党的党章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该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任务、组织结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都项。
通常衡量一个政党是否成熟党章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党章是政党的宗旨和行为规范。
因而,就本质而言,而这属于两类不同的规范。
宪法属于国家法律规范并且是最根本的法律。
党章属于党内规范,也是党内规范中最根本的原则。
宪法必须与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发展相适应。
党章则是对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发展的目标的体现。
②但党章并不具备宪法的法律效力,也不对全国人民具备约束力,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从一致性上来说,宪法与党章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理论上具有一致性: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popu]arsovcrcignty)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
【1】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人民主权的基本实现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反映到具体的运作上, 人民行使权力可以有两种方式: 直接行使权力和间接行使权力。
人民的广泛性和集体性决定了现实政治生活中代议制民主的人民间接行使权力的方式。
我国的代议制民主的内容是: 第一,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第二,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这就是人民主权在我国的基本实现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
这项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决定了我国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现实性。
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产生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主权原则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政党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 这是其人民主权特征的党性原则所在。
人民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让渡与不可转让的抽象性,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特征并不能等同于人民主权本身。
因此, 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取得政治统治地位后, 始终要坚持国家主权源于人民主权的理论原则。
二、宪法与党章修改时间的一致性:现行宪法自颁布之日起,多次追随着党章的修改而变动,有的学者称之为“政策性修宪”。
宪法的这种亦步亦趋现象,确实存在极大的缺陷与危害。
但并不是说宪法的修改不需要反映党章的精神,相反,据于政治的现实,宪法修改应该体现着最新的国家与社会建设成果。
有学者认为“由中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历史要求,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治宪方式。
”虽然这样的表述有夸大党章修正案的嫌疑,但当代中国的宪法若要切实地发挥实效,能真正有效实施的话,则必须通过修改来适应现实。
党章修改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途径、方式与目标的最集中体现,其本身也是体现党对现代宪政精神的理解和承认。
如十二大党章修改时增加“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因此,宪法通过修改来体现党章精神是情有可原,同是也是必须,若不进行修改,必然使宪法明显落后于现实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宪法在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但必须注意的是,宪法的修改与党章的修改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更不是机械式的反映着党章的修改。
宪法与现实的适应理应遵循能解释就解释,用尽解释依然无法解决问题时才得以修改宪法,修改是万不得已情形下使用的方法。
宪法的发展要体现执政党政策与主张,但并不完全受制于之。
【2】对宪法和党章的关系做了一定的了解之后,进一步深入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上。
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守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③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
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
科学执政与民主执政必须通过依法执政的途径来实现。
当前我国的依法执政仍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现实问题,从宪法与党章的关系角度可以提出以下建议:一、强化法治观念:树立法律信仰作为我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要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理念,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积极营造依法治国的执政氛围。
依法执政的理念,是我党长期执政的经验总结,是党贯彻为民执政的价值取向,是党对国家、对民族高度负责的体现,必须通过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党员群众付诸实施,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然而,由于实践中存在依法执政理念不牢固、个别执政者法制观念淡薄、依法执政的自觉性不强等诸多问题,我们必须将培育和磨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法律权威的观念、依法办事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必须将加强法律学习作为一项务实工作来开展,使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学习、实践,知法、懂法、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工作,实行领导; 必须将增强党防腐拒变、抵御利益诱惑的能力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抓不怠,以提高其法律修为、政治修养,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
二、遵循法律原则,依法治国理政作为执政党,只有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利,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真正贯彻“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理念。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我们必须把执政党的领导方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切实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执政党必须通过和运用法律手段,执行其对国家的领导权、监督权。
也就是说,执政党必须通过立法机关和政府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而不能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发号施令。
其次,执政党要不断推进法制建设。
一方面,要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加以全面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民主和权利,这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在法律上的根本体现。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落实宪法,遵守宪法,最终实现宪政,这是依法执政的重要根本着眼点,也是依法执政的目标追求; 另一方面,党的执政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特别是要针对当前法律法规不健全、不成熟等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科学界定执政党的领导职能、监督职能,明确执政党及其它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研究、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执政党对国家机关组织的依法领导,而不受非法干扰; 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体系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巩固下来,充分保障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更好的治理国家。
另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必须服从法律。
作为司法机构的人民法院、检察院等,要严格按照宪法的授权,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在审判和检察工作过程中,严格服从法律规定,不能渗入人为因素,不能干预司法独立。
“政治调控与法律治理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两种调整机制。
”【3】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宪法与党章的关系,才能为党的执政方式的合法化、规范化提出创造性的建议,从而实现政治生活的和谐。
注释:①/②/③/④/参考文献:【1】肖君拥.人民主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J】,2005,(1).【2】姚月绒.论党章与宪法的关系【J】.河北法学.2012,(1).【3】熊光清.如何增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历史的审视【J】.学术探索,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