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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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赁自住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五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三)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缴存人审核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提取额度第七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款;(二)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四)出国定居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六)租赁自住住房的,不超过规定比例的租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条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3月1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保障制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

二、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

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依照国务院《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和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依法推进。

赣州凭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赣州凭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成为了许多家庭的重大决策。

为减轻购房者经济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新政,允许购房者凭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公积金使用途径。

一、新政背景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号召,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市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推出了此次公积金新政。

新政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助力市民实现安居梦。

二、新政内容1. 提取对象:在赣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均可凭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2. 提取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公积金:(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已签订购房合同;(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已支付首付款;(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已备案购房合同。

3. 提取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中载明的首付款金额。

提取后,账户余额至少要保留100元。

4. 提取流程:缴存人可持购房合同、身份证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的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5. 贷款政策: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须扣除已提取金额。

三、新政意义1. 减轻购房负担:新政的实施,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助于减轻购房者的经济压力。

2. 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通过新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更好地满足了市民的住房需求。

3.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政的出台,有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次新政的出台,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助于减轻购房负担,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相信在新政的推动下,赣州市的房地产市场将更加健康、稳定发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Jiangxi Provinc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loan guarantee deposit mana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保证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第五条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赣市府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第四章提取程序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核定比例、汇缴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四条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和监督,并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成员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第六条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缴存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保证金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完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第五条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直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八条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2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2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现将《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3日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精神,积极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帮扶实体经济发展(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落实省有关政策,执行工商业用电同价。

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实现工商业用气同价。

(市发改委、赣州供电公司负责)(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降至0.5%。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落实省有关政策,对持有赣通卡的货运车辆通行市属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储值卡优惠5%、记账卡优惠2%),再增加2个百分点(暂定执行一年)。

对通行市属高速公路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计费标准由每车每公里1.6元降至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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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为政策性的住房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中心城区内(指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本市辖区内各县(市)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其所在县(市)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在本市辖区内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没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要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所在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开户时间满1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1年以上(公积金缴存拖欠三个月以上单位的职工,可申请贷款,但必须在三个月之内补交到位方可放贷,个人中途终断缴存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按补缴时间为新开户日期);三、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四、同意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方式;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六、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有个人良好信誉,夫妻双方均没有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拖欠6次以上或拖欠3个月以上或逾期1个月以上的不良还款记录。

三、贷款申请时效第七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达30%以上,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交款票据时间为准,时效为一周年;二、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办好过户房屋产权证,以办证时间或契税发票时间为准,时效为三个月;三、自建住房的,以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时间或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两周年;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一周年。

四、贷款申请资料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一、基本资料:贷款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银行代发工资存折;女方需提供法定退休年龄证明;未婚的须单位出具未婚证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用房屋产权证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的正本及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二、专项资料:1、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开发商的银行帐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并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30%以上的收款收据,其中在市中心城区购房的收据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2、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买卖双方签订转入贷款资金的中介机构银行帐号或卖房人银行帐号或借款人银行帐号,已过户的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和交易契税票据,未办好过户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报批贷款金额;3、自建住房的,自建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并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造价预算书、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承建方银行帐号或借款人银行帐号,其中在市中心城区自建房须提供4证,在县(市)自建房须提供2证以上(含2证);4、大修、翻建住房的,须提供大修、翻建的房屋产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批文、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预算书、借款人与施工方的修房协议、施工方银行帐号或借款人银行帐号;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产权调换的差价确定贷款额,须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原件、房产局出具的拆迁函及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帐号。

第九条申请贷款要求是购、建房本人或配偶或同住一处的父母、子女。

同住一处的父母、子女需出具同住证明,才可分别申请贷款,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款的70%,分别作抵押。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条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一、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含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在县(市)城镇范围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12万元。

随着我市住房价格的变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适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借款人可贷公积金金额标准:1、每户可贷款金额=家庭月收入×还款比例×12×贷款期限(年)家庭月收入=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还款比例:家庭月收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还款比例为30%,家庭月收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元,承担还款比例在30%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以此累加,还款比例最高为50%;2、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由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缴存证明,计为双方缴存。

三、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证登记过户总价的80%或所购住房评估价的60%;自建住房、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建、修房成本总价的70%。

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清原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大修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住房总价的60%。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期限。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在县(市)城镇范围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止。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贷款担保第十三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用国债、定期存单、个人住房公积金等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四条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部分产权房产不予设定抵押;建筑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乡镇的抵押房产必须坐落在本乡镇国有土地上,并取得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自建住房作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设定抵押。

第十五条以期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作抵押担保,售建房单位(法人)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定合作协议,在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未办好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并存入不少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第十六条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抵押,其已使用年限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35年,房产抵押值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建筑年限在5年内的房屋,按房屋产权证登记价认可抵押值,不够的评估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价80%作抵押;二、建筑年限6—20年的房屋,按房屋产权证上的金额每年折扣2%后计算抵押值,不够的评估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按80%作抵押;三、建筑年限20年以内的房改成本价房屋,可按房屋产权证登记价认可抵押值,不够的评估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价80%作抵押。

第十七条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在同一批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允许一房多抵。

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认可抵押值的80%,《他项权证》上须载明多抵情况。

第十八条本市范围内异地房产抵押贷款,由抵押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书应在申请贷款地填写、签字、按手印,再到抵押房产所在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产权人在异地的可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字、按手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贷款期间换证的,可以换证时贷款余额为抵押金额,在抵押合同书上要注明原贷款金额。

第二十条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券面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

担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须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书,办理质押冻结手续,不得挂失。

有价证券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管,在还贷期间,可以根据贷款本息的减少而解除减少的质押金额,可以按规定更换质押物。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以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作贷款担保的,住房公积金担保总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

担保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同意以本人公积金和工资作担保的,已婚的须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按手印;二、担保人须是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未向其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三、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之前,担保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以他人住房公积金担保的,借款人的还款额已达到其中1人质押担保额时,可以解除该人的住房公积金担保,解除担保前要征得共同担保人的同意。

七、贷款办理程序第二十三条个人申请。

申请人带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借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核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市中心城区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

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对借款人的条件、资料、还贷能力、贷款额度及期限等情况的调查审核后,上报审批。

贷款审批后超过三个月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须重新申请、重新审批。

第二十五条抵押担保。

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须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签定合同。

由信贷人员开据“委托贷款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与财务作为划款依据、一份存入个人贷款档案、一份交于受托银行。

借款人持“委托贷款通知书”和“贷款申请表”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及“委托银行扣款代还款协议”。

还款实行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在还款存折(工资存折)中代扣还款。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

贷款资金不得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二、购买二手房的,按买卖双方的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房人或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三、自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承建方或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八、贷款偿还第二十八条借款人还款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九条还款形式实行借款人办理还款存折,委托银行每月按期扣还贷款。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每月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到委托代扣存折内,存款时间推迟或存入资金不足,造成逾期未还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款利息计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还清贷款,也可提前部分(每次不少于1万元)还贷款。

提前还款,受托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借款人需到承办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现金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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