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股东贷款的限制性条款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加强股权质押监管文件有哪些内容?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加强股权质押监管文件有哪些内容?一、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股权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要抓紧完善本行股权质押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出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范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
三、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章程等方式,对股东质押银行股权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落实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热门城市:安康律师菏泽律师焦作律师随州律师武威律师天津律师龙岩律师台州律师上饶律师三明律师近年来,商业银行参与股权质押的热情愈发高涨,股权质押已经成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股权质押风险事件也时有发生。
对此,银监会出台了相关加强银行▲股权质押监管的文件,下面小编带给了我们相关内容。
近年来,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行为日益增多.对银行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股权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要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从构建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二、商业银行要抓紧完善本行股权质押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出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范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
三、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章程等方式,对股东质押银行股权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落实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商业银行应在章程中明确以下内容:(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中级公司信贷》预测试题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中级公司信贷》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商业银行信贷批复文件中可附带的限制性条款包括()。
A.偿债优先权的要求B.资本性支出的限制C.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D.对外担保的限制E.股东分红的限制正确答案:A、B、C、D、E本题解析:除ABCDE五项外,商业银行信贷批复文件中可附带的限制性条款还包括:①办理具体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及保证金比例的要求;②贷款担保方面的要求;③对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流动性、盈利性等财务指标的要求;④贷款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的要求;⑤资本出售的限制;⑥兼并收购的限制;⑦交叉违约的限制;⑧确定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名单、交易商品,必要时限定交易商品价格波动区间和应收账款账龄;⑨锁定借款人贷款对应的特定还款来源,提出明确还款来源、监督客户物流与现金流的具体措施,并落实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人;⑩其他限制性条件。
2.贷款人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时.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
A.书面报告B.电子报告C.口头报告D.视频录像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贷款人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时,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3.客户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评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
以下关于这四个步骤的表述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非零售信贷管理系统在评级推翻时,可以不要求提供评级推翻的依据B.非零售信贷管理系统允许评级发起人员对评级结果进行反复试算C.商业银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评级更新D.评级认定人员不可以由评级发起人员兼任.同时不应受相关利益部门的影响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商业银行非零售信贷管理系统在评级推翻时,应强制要求提供评级推翻的依据:非零售信贷管理系统应严格禁止评级发起人员对评级结果进行反复试算:商业银行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评级更新。
银监发[2010]3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0]3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6c589851e79b8968022619.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1月,银监会颁布《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搭桥贷款,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决策部署,确保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支持作用。
根据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配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现就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通知如下:一、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以下性质或用途的搭桥贷款:(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的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应收财政资金或补助为由,向借款人发放财政性质资金(包括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搭桥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含定向增发和私募)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
二、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前,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向项目业主、项目发起人以及股东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专业、理性的原则开展搭桥贷款业务。
(一)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申请搭桥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足额的抵质押担保,但不得接受借款人以约定的融资协议为搭桥贷款提供质押;已有约定融资义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发放搭桥贷款,也不得为借款人向第三方申请搭桥贷款提供担保。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自身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整改;已经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视作项目资本金到位,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自行补充资本金,并提前收回贷款;尚未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继续发放。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保护股东和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股权管理原则:统一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管控有序原则。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股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股东资质进行审查、股权出质备案、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和监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质第四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口径);(A)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六条经本行股权管理部门或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入股资质条件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成为本行股东。
第三章股权质押第七条股权质押是指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2004-4-6 15:33:46《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发布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从2003年5月初开始,银监会就组织力量开始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人员研究了国内商业银行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的案例,搜集整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资料,分别召开了有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部分外资银行的意见。
同时,还多次征求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份通过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银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内外相关法规、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商业银行的股东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的关联贷款,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
例如,1995年原某银行成立时,25家新股东出资10.61亿元,几天之内股东就以其所持该行股权作质押从该行贷款8.07亿元,占股东出资额的76.06%。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2]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5fda5dbe23482fb4da4c8b.png)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文号:银监会令[2012]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2]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816f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ae.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但随着大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上升,大额不良贷款也呈反弹上升之势,成为影响不良贷款“双降”的重要因素。
为切实抓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银监会决定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延伸检查、责任追究和核销重组等措施,加强大额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不良大客户实行台账监测,逐户跟踪风险化解(一)双向建立台账建立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双向台账制度:一是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0万元且不良率超过50%的大客户贷款建立台账。
各银监局对辖内台账进行逐户跟踪,持续监测大额不良贷款变化、清收处置、资产保全等情况,督促银行做好核销工作。
对于低于上述标准的大额贷款,视具体情况,由银监局自行建立台账管理。
二是各银行总行根据银监会设立的台账,逐户明确贷款责任行和责任人,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时间表和清收处置方案,每半年向银监会报送一次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二)定期进行对账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与各银行总行、银监会各监管部门与各银监局、各银监局与相关银行一级分行每半年分别核对台账情况,核对内容包括:客户变化、每户清收处置方案完成情况等。
银监会统计部定期更新不良贷款客户名单,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将更新名单通知各家银行总行和各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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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业银行股东贷款的限制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9月29日)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6月4日)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同一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997年1月1日)解释“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
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