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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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贷款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化解要遵循有利于降低风险、有利于债权保全、有利于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做到从严控制、严格手续、降低风险、明确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化解是指在保全债权基础上压缩部分贷款本金、结清贷款利息、落实保证措施的前提下,实行压缩贷款数额再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不良贷款化解实行“逐年压缩、属地管理、总行审批、基层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化解的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化解的对象
(一)借款户因经营效益不佳、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或交通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原借款手续不齐全或不合法而形成的不良贷款;
(三)借款户所借贷款转借他人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实际用款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不良贷款;
(四)贷款已形成风险,经各种努力催收仍无法回收的不良贷款;
(五)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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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制度

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制度

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化解工作,保障银行资产安全,提高银行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不良贷款的识别、评估、分类、化解和监控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分类施策、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不良贷款化解工作的目标是减少不良贷款规模,降低不良贷款率,保障银行资产安全,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

二、不良贷款识别与评估第五条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金额、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已发生违约、逾期、呆账等风险的贷款。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识别和评估体系,通过风险预警、财务分析、现场检查等手段,及时发现不良贷款风险。

第七条对疑似不良贷款,银行应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措施、诉讼情况等。

三、不良贷款分类与化解第八条不良贷款应根据风险程度和化解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九条对不同类别的不良贷款,应采取不同的化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关注类不良贷款:加强贷后管理,提高还款提醒频率,加大催收力度,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二)次级类不良贷款:采取追加担保、贷款重组、债转股等措施,降低贷款风险。

(三)可疑类不良贷款:加大催收力度,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准备相应的拨备,适时启动法律程序。

(四)损失类不良贷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销处理,同时开展不良贷款追偿工作。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化解协同机制,加强与借款人、担保人、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沟通协作,提高不良贷款化解效率。

四、不良贷款监控与报告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监控体系,实时掌握不良贷款动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编制不良贷款报告,包括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化解进度、风险评估等内容,报告上级部门和董事会。

第十三条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不良贷款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质量监测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为不良贷款监测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监测、统计、汇总和对不良贷款的资产保全、诉讼和仲裁管理事项的管理,指导全辖不良贷款的清降盘活工作。

基层支行负责不良贷款台帐的登记、催收以及有关资料的上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防范
第四条基层支行应积极主动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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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年*月*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不良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15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30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45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1)个人50(含)万元、公司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2)个人50万元以上至200(含)万元、公司100万元以上至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3)个人200万元以上、公司300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附件5)。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60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7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无力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用途不正当等原因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不良贷款风险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稳定性产生严重影响。

商业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不良贷款风险,保护贷款资产和健康经营。

不良贷款风险的主要表现包括贷款逾期、拖欠本息、违约等。

商业银行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借款人经营不善或经济环境恶化:当借款人经营不善或经济环境恶化时,其偿还能力下降,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导致不良贷款风险增加。

2. 贷款用途不正当:借款人可能将贷款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导致贷款无法收回,增加不良贷款风险。

3. 内外部欺诈:借款人或银行内部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例如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伪造资产抵押等,导致贷款无法收回,增加不良贷款风险。

为了应对不良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前风险评估、贷后管理、风险预警和处置等环节,全面把控风险。

2. 加强贷款审查和监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的贷款审查,严格把关贷款用途,并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贷款的监管和管理。

3. 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内部应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管理能力,并建立起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4. 多元化投放贷款:商业银行应采取多元化的贷款投放策略,降低单一贷款项目的风险,提高整体贷款资产的质量。

5. 风险分散和资本充足:商业银行应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散投资策略和保持充足的资本金水平来减少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6. 建立不良贷款处置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的及时处置机制,包括通过内部整改、协商延期偿还、转让债权等方式来降低不良贷款对银行的影响。

7.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贷款风险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市场对银行的信任。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对其经营和稳定性产生很大影响。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以确保不良贷款的核销操作规范、透明,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2. 定义- 不良贷款: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贷款,由于借款人信用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按约还款的情形。

- 不良贷款核销:指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删除,同时进行相应的损失计提。

3. 不良贷款核销条件商业银行可根据以下条件对不良贷款进行核销:- 不良贷款经过适当的催收和追偿努力,借款人仍无力归还;- 不良贷款已经达到一定的逾期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经专业评估合理认定,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偿还。

4. 不良贷款核销程序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贷款核销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审批程序:不良贷款核销需经银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核销操作合规;- 风险评估: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核销金额;- 决策程序: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由相关决策机构决定是否核销不良贷款;- 记账处理:对核销金额进行准确记账,并进行相应的损失计提。

5. 监督与执法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不良贷款核销操作的监管。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行为的监督执法,确保核销操作符合法规、规范、透明。

6. 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在不良贷款核销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监管机构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

7.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核销工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

如有修改,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更新,并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以上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贷款操作流程,根
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化解要遵循有利于降低风险、有利于债权保全、有利于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做到从严控制、严格手续、降低风险、明确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化解是指在保全债权基础上压缩
部分贷款本金、结清贷款利息、落实保证措施的前提下,实行压缩贷款数额再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不良贷款化解实行“逐年压缩、属地管理、总行审批、基层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化解的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化解的对象
(一)借款户因经营效益不佳、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或交通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原借款手续不齐全或不合法而形成的不良贷款;
(三)借款户所借贷款转借他人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实际用款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不良贷款;
(四)贷款已形成风险,经各种努力催收仍无法回收的不良贷款;(五)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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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风险及其对策【摘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是指贷款资产中出现的违约、逾期、资不抵债等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包括资本实力减弱、盈利能力下降、声誉受损等。

不良贷款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经济下行、企业经营不善、信贷管理不善等因素。

商业银行应对不良贷款风险的对策包括加强信贷审查和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追偿和处置。

商业银行应认识到不良贷款风险的严重性,只有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才能更好地应对不良贷款风险。

有效应对不良贷款风险,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效益和风险抵御能力,从而保障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不良贷款风险、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贷审查、风险管理体系、追偿、处置、影响、对策、严重性、有效措施。

1. 引言1.1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的定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还贷义务,导致银行资产质量恶化,可能对银行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影响,甚至影响到银行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不良贷款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

信用风险是不良贷款风险的核心,是由借款人违约或恶意逃废贷款导致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由市场变动、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银行内部管理、流程、制度等方面的失误或漏洞引发的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的定义还包括风险的程度分类,一般按照不同的违约可能性和违约损失的程度,将不良贷款风险分为低风险、中等风险和高风险等级。

低风险的不良贷款一般指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损失比较容易补偿的贷款;中等风险的不良贷款是指违约可能性和损失程度适中的贷款;高风险的不良贷款则是指违约可能性较大,损失程度较严重的贷款。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来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和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不良贷款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1.2 不良贷款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不良贷款风险会给商业银行带来经济损失。

当贷款出现违约或逾期时,商业银行需要垫付相应的资金代偿,这将直接减少银行的利润和资本,对银行的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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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

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

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合支行(部门)诉讼与执行,合规风险部配合资料提供,支行(部门)应做好资产线索寻找、跟踪,配合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支行(部门)风险化解责任落实到人。

不良贷款未按时落实三谈并记录的,给予各责任人罚款 200 一 500 元;未落实三谈并记录的,给予各责任人罚款 1000 一 2000 元;未及时提起诉讼或未及时配合执行等造成资产损失的,给予各责任人罚款 2000 一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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