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38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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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文号:闽建建[2005]38号

发布日期:2005-8-3

执行日期:2005-9-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六章监理、监测与检测

第七章附则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

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三日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

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

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

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

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

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城建档案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

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建筑边坡或基坑的支护与土方施工

工程应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按规定计价的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

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八条建筑边坡高度超过15m、深基坑工程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度超过7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工程影响较大,或者超过规范规定的,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中不少于3人的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专家

库名单由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

其余的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专项论证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条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

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边坡,建设单位应在汛前及汛期组织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对其支护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损坏、堵塞、地表水排泄不畅或有给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现象应进行处理,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需注明

试验方法)。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需做地质灾害评估的工程,按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

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建筑边坡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

应由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提供论证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进行,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坡)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边坡或基坑侧壁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应有避免造成结构性损

坏措施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

制变形值。

第十七条采用土钉墙支护时,软土基坑开挖深度不得大于4m,建筑边坡高度不得大于15m,设计时应包括土钉墙支护设计、施工工艺要求。

对建筑邻近有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重要交通干线或重要管线的地段不宜采用土钉墙支

护。

第十八条采用重力式结构、悬臂桩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米,且不得用于无良

好持力层(或嵌固层)的深厚软土基坑。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并按有

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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