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情况
税收减免情况汇报材料

税收减免情况汇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我单位在今年上半年取得了一些税收减免的情况,现将具
体情况汇报如下:
首先,我单位在上半年度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取得了一定的税收减免。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们成功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我们还通过自主研发取得了一些专利,享受了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为公司节约了一定的税收支出。
其次,我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取得了一些环保、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
我们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和奖励,享受了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扶贫济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此外,我单位在上半年度还通过其他合规合法的方式,取得了一些税收减免。
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合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税收支出,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综上所述,我单位在上半年度取得了一些税收减免的情况,这些减免不仅为企
业节省了一定的税收支出,也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我们将继续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汇报。
此致。
敬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免政策,以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内容为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性事业投入而可能产生的利润减少,我国税法规定了一系列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所得税税率可适用优惠税率。
具体来说,如果该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从事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那么其所得税税率可以低于一般企业的税率,甚至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其次,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农村公益事业的收入,可以免征所得税。
这些农村公益事业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农村学校、农村医疗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扶贫项目等。
通过对这部分收入免税,政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最后,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上缴国家或者省、市、县所得税的,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或者退税。
这一政策旨在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鼓励其更多地投入到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中。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实施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实施情况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减免政策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和生产经营质量。
首先,减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税收的减免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大幅减轻,为其提供了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创新、设备购置等方面。
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其在农村经济中的竞争力。
其次,减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壮大的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加收入的途径。
通过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府间接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鼓励创新创业、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我们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和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概况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涉及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节能环保产业、农业等众多领域。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通过对部分小微企业的走访和调查,我们发现大部分小微企业对这些政策有所了解,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
然而,仍有部分小微企业由于财务核算不规范、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原因,未能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对其给予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
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调研,我们发现大部分企业能够积极申请并享受相关政策,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导致加计扣除金额不准确;部分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影响了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三)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8年11月29日财税2018135号)

最新法规42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
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的企业。
上述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增值 税
有权人
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 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 征土地增值税。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涉及税种
所得 税类
企业 所得 税
个人 所得 税
进口 环节 增值 税Fra bibliotek流转 税类
关税
受惠 主体 企业
慈善组 织
个人
境外捐 赠人、 慈善组
织
优惠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 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 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 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 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 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 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 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 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 组织向我国政府或者境内企业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 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济困、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 展、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等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公益慈善活动的税务优惠政策

公益慈善活动的税务优惠政策公益慈善活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弱势群体、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社会发展。
为了支持和鼓励公益慈善活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税务优惠政策,以减轻公益组织的负担并鼓励更多人参与。
一、免税优惠政策许多国家允许公益组织免除一部分或全部的税款。
这意味着公益组织在筹集资金、进行慈善事业时可以不需要交纳相关的税金。
免税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公益组织的运营成本,使得更多资源能够用于慈善事业的实施。
这对于公益组织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整体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免税政策外,一些国家还为捐款者提供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捐款者可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所捐款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够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同时也减轻了个人的经济负担,促进了捐款的增长。
三、财产税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公益组织,一些国家对其持有的财产实施税务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包括减免财产税、减少房产税或其他相关税费。
这将减轻公益组织的财务压力,使得更多资源能够用于慈善事业的开展,同时也为公益组织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
四、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某些国家,公益组织可能获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公益组织在购买相关商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可以享受减免或退还增值税的待遇。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降低公益组织的运营成本,提高慈善事业的效益。
五、其他税务优惠政策此外,还存在其他各种形式的税务优惠政策,如车辆购置税的减免、捐赠给公益组织的资产免征遗产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进一步鼓励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为公益组织和捐款者提供更多便利和激励。
总结公益慈善活动的税务优惠政策对于支持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减轻公益组织的负担、激发更多人参与捐赠,这些税务优惠政策为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期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各国政府应该进一步积极推动和优化税务优惠政策,不断提升公益慈善活动的水平和质量,让更多人受益,推动社会更加和谐繁荣。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
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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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为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精准扶贫,现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一、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具体免征、减征情况如下: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2.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2.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3.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4.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5.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62号)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三、耕地占用税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四、个人所得税1.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2.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3.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五、契税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六、土地增值税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七、印花税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2.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3.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八、资源税有下列情形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附捐赠相关所得税政策一、企业所得税部分(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扣除比例:一般性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特殊税收规定: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时间二、个人所得税部分(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扣除比例:一般性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税收规定: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不同的社会团体扣除规定不同,捐赠者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全额扣除涉及的法规附后。
三、注意事项1、捐赠对象: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
2、捐赠途径: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
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捐赠扣除期限: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