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院财产管理制度

一、学院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应登记建账,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级调来的物资、发下来的奖品,亦应先登记后使用,做到账物相符。

二、固定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总账,各系、部门处室相应建立院财产保管清册,由各部门管理员保管,每学期清点一次。

三、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转换,如要调出调进,须会同后勤服务中心办理。班级公物因损坏需修理,应坚持学生申请,班级生活委员、班主任审查,后勤服务中心批准的手续。以便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执行赔偿制度。

四、新增添的院财产、生产工具一律经学院保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及登帐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五、教职工调离学院时,须将领用或借用的院具资产交还给后勤服务中心,不得私自带走或转让他人,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并追查经济责任,严肃处理。

六、剧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应加双锁,单独存放,由仪器管理员和办公室共同保管,按国家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七、领借物品必须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精神,一定要办理领物借物手续,外单位借用物品,必须凭单位借条,经院领导

同意批准后出借,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如必须出借时,须按《财产物品借用归还制度》相关条款执行。借出物品,须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八、为加强院产管理,减少损坏现象,后勤服务中心建立维修登记簿,各班如有损坏要及时上报,并按制度赔偿。

九、管理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学院财产,如有失职,致使院产受到损失者,必须严格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财物损坏程度,赔偿全部或部分费用,贵重物品加倍赔偿。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高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各系.部.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院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组织领导。其主要管理部门为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与学院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

(三)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是学院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各系部实训中心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类的固定资产。

(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家具、被服装具类的固定资产。

(三)图书馆负责管理全院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的固定资产。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如下: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三)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四)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批;

(五)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登记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三)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学院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

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分类。学院的固定资产按照高院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设备;(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第十条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