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详细的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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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总体规划(2006-2020)

烟台市总体规划(2006-2020)

第1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促进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编制《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3)《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年)》;(4)《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2005年);(5)《山东省海岸带规划》(2005年);(6)《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3-2010年)》;(7)国家、省、市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3条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的基本原则,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烟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4条规划重点(1)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2)科学合理地调整市域城镇体系结构,统筹城乡健康发展。

(3)调整、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培育区域性中心城市。

(4)明确城市绿地系统、结构和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5)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综合防灾规划。

(6)统筹规划社会服务设施,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7)发展高效便捷的城市交通体系。

(8)塑造城市特色。

第5条城市规划区烟台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为:烟台市五区(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福山区、开发区)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和桃村镇,总面积约为3002平方公里。

第6条规划期限本规划的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

第7条强制性内容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第8条城市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把烟台建设成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港口城市和富有历史、人文、山海特色的滨海旅游城市。

到2010年,烟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预计全市生产总值达到40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3%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000美元左右,综合经济实力显著提升,经济增长方式明显转变,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城镇化水平达到60%,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和谐社会初见成效。

烟台市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改1)

烟台市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改1)

烟规办…2006‟9号烟台市规划局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详细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障详细规划成果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城市设计。

第三条详细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市局负责下列详细规划的管理:(一)规划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含3公顷)的详细规划项目;(二)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市级文化活动中心、科技馆、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规划。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局管理范围以外的其它详细规划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市局详细规划项目管理的责任分工:(一)规划科负责受理、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的编制审查;(二)建审科负责受理、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审查。

第五条市局详细规划项目招投标及评审工作责任分工:(一)市规划科研中心负责组织需要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招投标及专家评审;(二)市局责任科室负责组织不需要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

第六条下列详细规划项目设计必须进行招标:(一)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含3公顷)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二)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二章详细规划编制第七条规划编制计划和编制申请的提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各规划分局负责提出各区详细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建议,报市局研究后,制定市局年度编制计划;(二)未列入市局年度编制计划的详细规划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分局研究后,报市局纳入年度编制计划。

(三)分局在提交规划编制申请时,负责确定规划范围,划出规划用地红线图,提供项目基本情况。

第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市局成立“规划设计条件审议小组”,负责市局受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制定。

审议小组由市局领导、市局有关部门负责人、项目所属分局领导、市局和分局项目经办人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第十二条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烟政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0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烟台市市区城市风貌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烟台市市区城市风貌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烟台市市区城市风貌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6月2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城市自然景观,体现城市整体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建设活动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风貌主要包括自然景观、建设控制、建筑色彩与材料、建筑风格、历史文脉等主要因素。

第四条烟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风貌主要因素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风貌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风貌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自然景观第六条水体保护: :一:黄金河、柳林河、夹河、鱼鸟河、辛安河以及沁水河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范围保护,其它河流绿线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二:门楼水库、老岚水库、高陵水库等重要水源地应按《烟台市市区环境保护规划》:1994:进行生态保护和建设。

第七条山体保护: 自然山体绿线以上的区域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和非特殊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山挖石,乱埋乱葬。

已经破坏的山体应进行整治、绿化。

第八条湿地保护: :一:受人为因素干扰而遭到破坏的城市湿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其湿地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 :二:应创造条件保持城市湿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连续性,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的畅通,避免人工设施的大范围覆盖,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寻求有机物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海岸带保护: :一:编制海岸带规划应当符合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实施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从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现状出发,兼顾长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成区的海岸资源应当保持使用的公共性,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予确权发放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闭和占用; :三:潮间带及沿海生态敏感区内的防风林带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 :四:滨海路与海岸线之间不宜规划建筑:群:,确需规划建筑:群:时,应严格把关,并保证视线通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2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2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批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烟政呈〔2023〕4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烟台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海洋经济大市与制造业强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清洁能源示范城市、宜业宜居宜游的品质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烟台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3.0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9.1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000.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69.13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1.42亿立方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8%。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

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是:着眼全局、面向未来,按照烟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构筑大、高、外经济格局,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城市”战略目标的要求,为烟台经济腾飞和社会发展创造空间条件。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是:与烟台市域综合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充分满足城市合理发展的空间需要;与烟台市发展战略的实施相协调,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相结合;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土地效益,节约土地,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保证城市安全。

提高抗灾能力;改善城市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目标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目标是:烟台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格局在空间布局上得到基本落实;强化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城市快速交通体系,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构筑山、城、海、岛相融的布局,保护生态,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加快芝罘、福山、开发区的融合和牟平区及蓬莱市相关区域的市区一体化协调发展进程,促进中心城市发展;建立空间充裕、规划到位、发展有序、超前灵活的城市用地控制体系,增强规划弹性,适应超常规发展的需要。

四、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是:远期至2010年,近期到20世纪末。

对规划期后用地布局作远景展望。

五、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莱山机场东西方向以北至海滨,东到牟平沁水河和养马岛,西至福山区八角乡和蓬莱市大季家镇,总面积470平方公里。

(一)城市性质烟台市是沿海开放城市,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烟台市城市性质是:以高新技术产业、商业、旅游为主导的现代化、国际性港口城市。

(二)城市规模现状城市人口65万人。

规划2000年城市人口80万人,至2010年城市人口120万人。

现状城市总用地71.7平方公里。

规划2000城市总用地140平方公里,至2010年城市总用地24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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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规办…2006‟9号
烟台市规划局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详细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障详细规划成果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城市设计。

第三条详细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市局负责下列详细规划的管理:
(一)规划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含3公顷)的详细规划项目;
(二)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市级文化活动中心、科技馆、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规划。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局管理范围以外的其它详细规划项
目的管理。

第四条市局详细规划项目管理的责任分工:
(一)规划科负责受理、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的编制审查;
(二)建审科负责受理、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审查。

第五条市局详细规划项目招投标及评审工作责任分工:
(一)市规划科研中心负责组织需要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招投标及专家评审;
(二)市局责任科室负责组织不需要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

第六条下列详细规划项目设计必须进行招标:(一)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含3公顷)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二)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二章详细规划编制
第七条规划编制计划和编制申请的提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各规划分局负责提出各区详细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建议,报市局研究后,制定市局年度编制计划;
(二)未列入市局年度编制计划的详细规划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分局研究后,报市局纳入年度编制计划。

(三)分局在提交规划编制申请时,负责确定规划范围,划出规划用地红线图,提供项目基本情况。

第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市局成立“规划设计条件审议小组”,负责市局受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制定。

审议小组由市局领导、市局有关部门负责人、项目所属分局领导、市局和分局项目经办人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员不少于5人,会前由责任科室确定,并民主选出小组负责人。

审议小组成员在小组负责人的组织下,依据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填写“规划设计条件表”,经小组集体审议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由小组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小组成员填写的“规划设计条件表”一并存档,并由局责任科室报相关层次的审批会议研究,确定后形成正式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其中市政府投资的重要项目由市规划科研中心负责报会研究,并形成正式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由局总规划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项目所属分局窗口、规划科研中心,对招拍挂的项目由分
局转送烟台市土地资产经营中心。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由局建审科、规划科备案,办公室存档。

(二)按职责分工由各规划分局受理的项目,参照市局的做法,由各分局研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方案设计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市局受理的招投标详细规划方案设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制定的招标文件(任务书、合同等),通过分局窗口转送市规划科研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规划设计招投标工作。

市政府投资的重要项目,由市规划科研中心拟定招标文件。

(二)市局受理的非招投标详细规划方案设计。

不进行招投标的规划项目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局责任科室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并对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查。

(三)各规划分局受理的详细规划方案设计。

由各规划分局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任务书、合同等)以及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章详细规划审批
第十条方案受理审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由项目所属分局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方案,对报送的方案材料进行初步审理。

每个规划项目报送3套方案。

(二)对受理的方案按分工分别送市局责任科室和规划分局审查。

对市局管理的详细规划中的招投标方案送市规划科研中心审查。

(三)对经技术审查后存在较大问题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通过。

由负责审查的科室、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分局窗口反馈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方案审查责任科室、部门对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报送方案不予受理:
(一)规划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二)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
(三)容积率和建筑总面积超过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
(四)建筑高度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
(五)缺少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中确定的主要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的。

第十二条方案报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经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的方案,按分工由市局责任科室和规划分局按《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
度》报有关会议研究。

其中市政府投资重要项目由市规划科研中心报会研究。

(二)研究通过后的方案由分局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并通过城市规划信息网站及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等媒介公示。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方案评审及前期技术审查属于方案的前期论证阶段,不纳入行政审批时限,但要按照社会服务承诺制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详细规划成果的批准存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到分局窗口报送详细规划成果。

由分局窗口按分工转交市局责任科室和规划分局进行会签审批。

第十五条报送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7套。

其中市局档案室2套、市局建审科1套、分局档案室1套、分局建审科1套、建设单位2套。

报送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5套。

其中市局档案室2套、市局规划科1套、分局档案室1套、分局规划科1套。

第十六条报送的规划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文本;
(二)“四图一书”等规划图纸、说明;
(三)规划方案、多媒体介绍及“四图一书”的电子文件;
(四)历次会议纪要和审查论证意见(此项内容由负责
项目报批的有关责任科室、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详细规划批准前,有关责任科室和部门要分别组织对所负责审批的详细规划成果根据历次会议审查意见、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详细审查。

第十八条详细规划成果报市局审批时,在市局档案室存档的2套规划方案和规划成果图纸上需要逐级审查签字。

在其它规划方案和规划成果图纸上不实行签字,加盖“烟台市规划局××分局审查专章”印章。

市局管理的详细规划,签字人员依次为:市局责任科室经办人、市局责任科室负责人、总规划师、分管局长。

其中市政府投资的重要项目由市规划科研中心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分局管理的详细规划,签字人员依次为:分局经办人、分局科室负责人、分局分管局长、分局局长。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由市局以文件的形式批复,并在规划成果图纸上逐页加盖印章。

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由市局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只在图纸上逐页加盖印章,不以文件的形式批复。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成果按分工分别由市局责任科室和规划分局交市局档案室存档。

对建设单位,由各分局窗口交给其加盖印章的详细规划图纸,作为工程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五章详细规划成果的实施使用
第二十一条市局对详细规划的实施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成立“详细规划实施检查组”,主要检查审批实施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检查组由市局分管领导负责,建审科牵头,市局有关部门参加,分局准备材料,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每两月检查一次,检查情况形成报告。

对违反详细规划审批的项目,按照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局档案室的2套规划成果原始档案中,1套作为备案永久保存,不得查阅,另一套供局内部查阅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到分局档案室查阅原始档案,但须办理有关查阅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成果的电子档案,由市局档案室提交市规划信息中心,进入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局内部办公网站上公布,供局系统内部使用。

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调整时必须经原规划批准机关同意。

调整时须按本办法到原规划编制管理部门重新办理,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过程中发现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确有必要修改的;
(四)在实施城市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技术规范、规定重大调整,影响详细规划实施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此前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开始编制的规划项目,由原责任单位按原办法负责完成,但详细规划成果的批准存档和实施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暂在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试行。

待进一步总结经验和修改完善后,在福山区和牟平区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抄送:局各领导、王国群副市长、孙立海副秘书长、市府办秘书三科、各有关单位。

烟台市规划局办公室2006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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