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人个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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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转让合同范本

太平洋保险转让合同范本

太平洋保险转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编号】。

转让方,【转让方名称】。

受让方,【受让方名称】。

鉴于转让方拥有太平洋保险相关权益,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
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内容。

转让方将其在太平洋保险中的相关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包括但
不限于保单权益、理赔权益等。

第二条转让条件。

1. 转让方保证其拥有太平洋保险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受让方同意承担转让方因转让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3. 转让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协助受让方完成太平洋保险相关权益的过户手续。

第三条转让手续。

双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具体时间】内完成转让手续,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和履行均适用【具体法律法规】。

第五条其他。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为太平洋保险转让合同范本,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1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审理法官】李景友杜琦张景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国华;浙江中吉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国华浙江中吉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国华【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浙江中吉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陶静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宋文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静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宋文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静宋文杰【代理律所】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张国华;浙江中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39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宿健慧丁勇周霞【审理法官】宿健慧丁勇周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新华;周春辉;唐新军;南宁全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全州县安能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新华周春辉唐新军南宁全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全州县安能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新华周春辉唐新军【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宁全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全州县安能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秦子琪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侯艳梅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子琪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侯艳梅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子琪侯艳梅【代理律所】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周新华;周春辉;唐新军;南宁全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全州县安能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被上诉人周新华在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被上诉人周新华在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周新华在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64063.06元,辅助器具费405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053.15元,营养费4000元,误工费1319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合计311365.37元。

委托书范本15篇

委托书范本15篇

委托书范本15篇委托书范本1客户:Id号:住所:联系电话:受托人:标题: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受托人:标题: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我们现在受委托在此争议案件中担任我们的代理人。

授权范围:全权委托。

立案、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证据、申请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申请异议、出席庭审、参与调解、签订调解协议、收集和移交法律文书等。

客户:___年___月___日委托书范本2___________选民:绍兴市越城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已经开始。

我选区从月日开始选民登记,于12月20日举行选举。

为使每个公民都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来信告知,请你速返回本地参加登记、选举。

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按照《选举法》“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的规定,请你在月日前填好委托书寄来,逾期作自动放弃论。

(委托书请寄村、居委会)绍兴市越城区_____________选举办事处二○__年月日委托书范本3______款托收委托书致____公司:兹有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单位提供的附件所列材料,与贵公司联络,将此笔______款项计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支付该人,账户名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以上情况属实,若由此引起纠纷,由我单位负责处理!附件一:身份证(复印件,需有持有人签名)附件二:送货签收清单(加盖单位公章)___年__月__日委托书范本4兹我酒店员工:姓名:。

刘蓉性别:女身份证号码:任职部门:销售部职务:并在贵公司#url#的“酒店管理会员”身份的注册信息为:用户名:电子邮箱:手机:代表我酒店在#url#申请加盟使用“房多多酒店直销管理系统”()的酒店管理权限,并设置所需的登陆密码,同时代表我酒店在“房多多酒店直销管理系统”进行直销业务操作,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由我酒店自行承担。

个险条线业务人员行为守则.pdf

个险条线业务人员行为守则.pdf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条线业务人员行为守则(2015年9月修订)一、遵守《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及国家颁布的其他适用法律、法规;遵守《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区域拓展服务人员管理规定》、《服务营销渠道客户经理制度》、《保险顾问管理规定》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二、遵守从业资质管理要求1.持有有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合同》后,方可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2.在代表公司执业期间,不得同时接受其他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业务。

3.《执业证书》或《个人代理合同》到期前,应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到期换发或续签工作。

4.《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个人代理合同》到期或失效后,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销售活动。

5.终止执业后,及时将《执业证书》交回公司。

三、规范自身销售行为1.面对面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主动向客户或准客户出示有效《执业证书》。

2.应向客户如实告知以下内容:(1)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特别是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2)补偿原则、免赔额、疾病观察期、保证续保等内容。

(3)被保险人的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等内容。

(4)新型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以及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5)公司服务电话,包括信访投诉电话、客户服务电话等。

3.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1)欺骗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太平洋雇主责任保险(2016版)条款

太平洋雇主责任保险(2016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16版)条款(注册号:C0000143091201611080677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并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第四条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需就被保险人雇员是否已足额参保工伤保险向保险人做出书面说明,保险人以此为依据收取保费并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或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被诊断、鉴定为在被保险人处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九)雇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赵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赵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赵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依静王飞雁陈涛【审理法官】郭依静王飞雁陈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赵丹丹;王建松【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赵丹丹王建松【当事人-个人】赵丹丹王建松【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猛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猛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猛【代理律所】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赵丹丹;王建松【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认定事故车辆的损失数额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认定事故车辆的损失数额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如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应赔偿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害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如车辆未灭失、能够修复的,则应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本案中,交通事故致使赵丹丹车辆损坏,但未达到灭失及无法修复的程度,一审判决以鉴定的维修费用为依据并无不当。

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赵丹丹的车辆损失价值(维修费用价值)为300350元,该费用系维修受损车辆的花费。

《保险代理合同》解除通知书

《保险代理合同》解除通知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代理合同》解除通知书篇一:《保险代理人合同》解除通知书《保险代理人合同》解除通知书姓名:业务代码:区部:您已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与本公司签定了《保险代理人合同》,由于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决定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与您终止本合同。

请您于业务区部办理离职手续。

在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之前,您的佣金将暂停发放,在办妥离职手续后按公司规定予以补发。

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您在《保险代理人合同》约定下的一切权益和授权均终止,您不能再以本公司名义从事任何业务活动。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公司将有权向您进行追偿,其他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章)若收到该通知书时您已在原业务区部办完离职手续,敬请见谅。

年月日篇二:终止、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证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终止、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证明/通知书存根代字号本公司与同志年月日签订的人寿保险险代理合同书,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及人寿保险代理合同书第条款之约定,于年月日终止(解除)保险理合同。

经办人:离职人员签字:年月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终止、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证明/通知书代字号本公司与同志年月日签订的人寿保险险代理合同书,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及人寿保险代理合同书第条款之约定,于年月日终止(解除)保险理合同。

经办人:离职人员签字:年月日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通知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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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理合同被代理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请选择身份:□寿险营销业务人员□区域拓展业务人员□保险顾问人员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和国家颁布的其它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个人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甲方的寿险营销业务人员、区域拓展服务人员、保险顾问人员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起,即建立代理关系。

本合同非劳动合同。

一、代理权限范围第一条经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代理甲方办理以下事项:(一)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和甲方授权的其他金融产品;(二)根据甲方规定,代理收取投保人支付的甲方保险产品的保险费;(三)按照甲方规定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四)甲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代理地域范围第二条乙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的地域范围,以甲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中载明的区域为准。

三、代理期限第三条本合同的期限为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在上述期限届满时终止。

若双方愿意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任何一方提出续订本合同的书面或口头要求,经另一方同意后,书面延展本合同。

四、代理险种第四条在国家或当地监管机构许可范围内,按照甲方的具体管理制度确定乙方可销售的产品种类。

五、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第五条乙方应让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或POS机刷卡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甲方保险费。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或票据方式缴费的,乙方在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后,应自收到保险费时起,在甲方规定的时限(24小时,节假日顺延)内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费部门或收费人员。

六、代理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第六条乙方同意依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总公司”)制定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拓展服务人员管理规定》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顾问管理规定》(分别适用于寿险营销业务人员、区域拓展服务人员和保险顾问人员,上述三个规定以下合称“《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总公司和甲方有关职能部门所规定的保险代理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佣金。

甲方所支付的佣金分为新保佣金(或初年度服务津贴)、续期佣金(或续年度服务津贴)和其他佣金。

新保佣金(或初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乙方承揽代理权限内的寿险业务在收取第一保单年度保费,公司对此保单客户回访成功,并且保单犹豫期过后,乙方应领取的报酬。

续期佣金(或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乙方承揽代理权限内的寿险期缴业务,按公司要求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在续年度保费到账时(本合同有效)所应领取的报酬。

甲方所支付的其他佣金,是指按甲方相关规定,以本合同有效且达到约定标准为前提,甲方支付给乙方除新保佣金(或初年度服务津贴)和续期佣金(或续年度服务津贴)以外的其他报酬项目。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己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停止向乙方支付新保佣金(或初年度服务津贴)和续期佣金(或续年度服务津贴),但与该佣金对应的应缴保费在乙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前缴费成功且生效的除外;甲方有权自己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停止向乙方支付其他佣金,而无论该等佣金的发生是否在乙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前。

第七条甲方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所做的修改,以提供文本资料、召开会议或职场公告栏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乙方后,该修改内容对本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保证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收回甲方向乙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时间缴存保证金元,大写:仟佰拾圆。

保证金用于保障甲方和甲方客户的合法权益。

乙方给甲方或者甲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补偿损失;(四)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规章以及甲方针对代理人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的行为进行管理、培训、教育、考核、监督、检查;(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必要的培训、教育、考核、检查等活动,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和规定,就乙方未参加或未按规定参加前述活动,视情节对乙方采取包括扣减佣金作为违约金、降级、解除本合同等在内的处理措施;(六)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或因任何原因解除时,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展业用具和办公用品等资料和物品,如乙方未能及时交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七)因乙方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名誉或经济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八)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九)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佣金;(十)甲方有义务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要求,为乙方申请、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十一)甲方应通过文本资料、召开会议或职场公告栏公告等方式告知乙方本合同有关附件的内容;(十二)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获取本合同有关附件内容的途径,并有义务将该等附件置于便于乙方查阅的场所或网络地址。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按时支付佣金和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二)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三)乙方有权向甲方询问本合同所提及的附件的内容;(四)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合同、本合同附件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辅导、培训其他业务人员;乙方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五)乙方有义务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的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有保证人失去相应资格,乙方应补充提供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并与甲方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六)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申请、换发工作,并在解除本合同后仍负有协助甲方处理与乙方相关的未了结客户投诉等事宜的义务;(七)乙方在提出解约申请后应协助甲方对其经办的所有保单客户进行核查,并按核查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信息或资料;(八)乙方在客户投保之前,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保单中的责任免除事项、退保事项、新型寿险的投资风险以及依法应特别告知的其他事项;(九)乙方有对甲方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文字资料、培训课程、培训方法、培训内容和有关客户信息等甲方未书面同意乙方公开的内容;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乙方有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将甲方的有关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乙方有依法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的义务;乙方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尤其影响甲方做出承保决定的重要信息如实告知甲方;(十)乙方在代理业务中应依甲方规定的服务事项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主动,及时地协助客户完成体检、索赔、续期缴费和保单保全等事宜;(十一)乙方须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甲方,以保证人生保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

客户信息包含以下内容:投保人、被投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的类型、证件号码,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以及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等;(十二)乙方在保险销售和客户服务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审核客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1、乙方须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客户信息的必要性及用途,以及未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2、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来辨别核实客户身份、准确、完整地记录客户信息;3、对于客户信息存在缺失的情况,乙方应要求客户补充、更正,告知客户未完成补充、更正将无法通过公司核保或保全;4、乙方应提示客户如果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5、乙方须鼓励和引导客户提供其本人的手机号码;6、乙方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漏和倒卖客户信息;(十三)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或因任何原因解除时,应按甲方要求及时交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及属于甲方的各种保险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展业用具和办公用品等资料和物品。

若遗失,则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需进行遗失登报声明的物品进行登报,需进行经济赔偿的按规定进行赔偿;(十四)乙方有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规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条线业务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行为守则》)等代理人相关规章制度的义务;(十五)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规定参加必要的培训、教育、考核、检查等活动;(十六)乙方经甲方授权担任业务主管职级的,有义务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所辖业务团队的属员进行辅导、管理和监督,属员对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间接责任;(十七)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如下: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未参与过违法犯罪活动,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过行政处罚,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2、在本合同项下根据本合同延展的代理期限内,乙方保证不同时代理其他公司的保险业务,或者其他任何单位提供与甲方经营范围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服务;(十八)乙方隐瞒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信用缺陷等事实,与签订本合同的,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或名誉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监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方总公司制订的《管理规定》、《行为守则》等有关个人代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管理规定》、《行为守则》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内容将以文本资料、召开会议或职场公告栏公告等方式告知乙方,告知后即对本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分支机构在甲方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制定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补充规定,经报甲方总公司同意后,视为甲方《管理规定》的组成部分,在该甲方分支机构所辖范围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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