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做市转让制度详解
新三板协议转让规则2024年

新三板协议转让规则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协议转让的基本原则2.1 转让资格2.2 转让程序2.3 转让限制第三章: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3.1 转让方的权利3.2 转让方的义务3.3 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第四章: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4.1 受让方的权利4.2 受让方的义务4.3 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第五章:转让价格与支付方式5.1 转让价格的确定5.2 支付方式5.3 支付时间第六章:转让的法律效果6.1 股东权利的转移6.2 股东义务的转移6.3 其他法律效果第七章:违约责任7.1 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的承担7.3 违约赔偿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程序8.3 争议解决费用第九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9.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章:附则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解释10.3 其他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转让方签字11.2 受让方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新三板市场协议转让股份的行为,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
1.2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在新三板市场进行的股份协议转让活动。
1.3 定义和解释本合同中所称的“股份”是指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
“转让方”是指持有股份并拟转让的股东。
“受让方”是指愿意接受股份转让的投资者。
第二章:协议转让的基本原则2.1 转让资格2.1.1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份转让资格。
2.1.2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转让程序2.2.1 转让双方应按照新三板市场的规定,履行必要的转让程序。
2.2.2 转让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的申请、审核、登记等。
2.3 转让限制2.3.1 转让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新三板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 动撮合;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三)做市转让——成交
到价限价申报成交原则
➢ 做市商对于自己做市股票所为之报价,在限价申报到价时有应买应卖的 义务。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动撮合成交。
•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
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挂牌时转让方式的确定 • 股票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确定股票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变更 •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转让方式。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方式 •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认
基础规则
【单笔申报数量上限】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做市商间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可并经本公司同意。 • 做市强制变更协议: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
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提出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 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三、股票转让方式一般规定
基础规则
【转让时间】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9:15-11:30、13:00-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新三板股份转让规则

新三板股份转让规则一、股票转让方式新三板市场的股票转让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 协议转让:买卖双方直接签订转让协议,协商确定股票的价格和数量等交易条件,然后通过新三板市场进行过户。
2. 做市转让:由做市商为买卖双方提供报价服务,投资者可以根据做市商的报价选择买入或卖出股票。
3. 竞价转让:通过新三板市场的竞价系统进行转让,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买卖。
二、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在新三板市场进行股票买卖,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全天申报数量不得低于2000股。
对于特别转让服务,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股。
三、股票价格变动单位新三板市场的股票价格变动单位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四、有效报价区间做市转让方式的有效报价区间为做市商的报价与上一次成交价之间的区间。
竞价转让方式的有效报价区间则根据市场情况而定。
五、涨跌幅限制新三板市场的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30%。
对于特别转让服务,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20%。
六、做市转让方式做市转让方式需要引入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券商,通过在新三板市场上不断向投资者提供买卖报价,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服务。
做市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的投资经验等条件。
在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可以根据做市商的报价选择买入或卖出股票。
当投资者卖出股票时,做市商可以在市场上寻找买家;当投资者买入股票时,做市商可以在市场上寻找卖家。
做市商的报价必须遵循新三板市场的相关规定,如价格变动单位、有效报价区间等。
七、转换转让方式转换转让方式是指将股票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过程。
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转换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投资者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交转换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投资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过户操作。
在转换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交易。
新三板 做市规则

新三板做市规则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促进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而设立的一个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平台。
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中,由具备一定实力和资质的做市商(Market Maker)为挂牌公司提供双向报价服务,以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稳定性和价格发现功能。
一、新三板概述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股权交易平台,帮助企业实现融资和发展。
新三板市场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多层次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二、做市商制度介绍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交易制度,通过引入具备专业知识和实力的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持续、稳定的双边报价服务,增加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和流动性。
做市商在市场中起到稳定价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的作用。
三、做市规则的核心内容新三板的做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做市商资格要求: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信誉良好、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2.做市商品质要求:具备一定的市值、财务状况良好、业务清晰、公司治理规范。
3.做市商报价要求:做市商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向市场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双边报价。
4.做市商信息披露要求:做市商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披露做市业务的相关信息。
四、做市商的市场行为规范做市商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侵害投资者权益。
同时,做市商还需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服从监管部门的管理。
五、做市商的风险管理做市商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做市业务的稳健运行。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2.证券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证券库存管理制度,防范证券贬值风险。
3.信用风险管理:对交易对手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防范信用风险。
六、做市商业务的监管与处罚监管部门对新三板做市业务进行持续监管,对违反做市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概述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机构为挂牌公司提供连续报价、成交、实时申报、撤销委托、交易风险控制等做市服务的制度。
新三板做市商于挂牌公司间发挥了积极的中介作用,缓解了挂牌公司之间的买卖难题,使得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得到了大幅提升,吸引了更多投资者,并减少了挂牌公司退出的风险。
历史新三板是我国为促进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而设立的平台。
由于新三板市场存在较大的买卖价差和交易不活跃等问题,低流动性和高风险成为挂牌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
因此,2013年10月,中国证监会开始试点实施做市商制度。
2014年6月,做市商制度全面推开。
制度优势1.提升市场流动性做市商作为新三板市场的“活水”,可以通过自身连续撮合挂牌公司买卖双方的委托单,使得交易更快速、更高效、更公开,市场流动性得以显著提升。
2.降低交易成本做市商极大地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了因成交价差过大而产生的交易成本。
同时,新三板市场的交易费用也相对较低,大部分做市商承担了挂牌公司通过做市商交易的费用,使得新三板市场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3.市场风险防范做市商通过开展做市业务,使得买卖方同时受益,减少因单方面市场恶化而导致的成交难度和退出风险。
合适的做市商可以为挂牌公司提供一定的保险,缓解其面临的市场风险。
4.做市商的中介角色做市商不仅仅是挂牌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撮合者,其还扮演着信息收集者、风险管理者的重要角色,可以为挂牌公司提供新手入门指导和专业的介绍。
做市商的类型按照实力大小,做市商可以分为三类:A、B、C类做市商。
按照服务方式不同,做市商又分为有偿做市商和纯分成做市商。
A类做市商A类做市商是新三板市场声誉较高、实力完善、业务管理严格的机构,其承担着较多的监管责任和市场风险。
由于A类做市商具有较为专业的市场分析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因此A类做市商的交易量和成功率相对较高,是新三板做市商中最为优秀的一类。
B类做市商B类做市商是指在业务规模和实力上不及A类做市商的机构,但其同样具有专业意识和健全管理体制。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一、背景介绍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推出的一个股票交易市场,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退出机会。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流动性,新三板一直面临着交易不活跃、价格波动大等问题。
为了改善市场状况,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推出了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二、做市商制度的定义和目的做市商制度是指证券交易市场中,由专门的机构或个人承担起提供流动性和市场报价的角色。
在新三板市场中,做市商制度的引入旨在提高市场流动性,增加交易活跃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三、做市商的职责和权益做市商作为市场的参与者,承担着以下职责和权益:1.提供流动性:做市商通过报价买卖股票,提供了市场的流动性,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容易地进行买卖交易。
2.市场维稳:做市商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通过调整报价来稳定市场,防止价格过度波动。
3.监督义务:做市商需要对市场进行监督,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4.信息披露:做市商需要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5.盈利权益:做市商通过买卖股票赚取差价和交易佣金,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四、做市商的准入条件和限制为了保证做市商的专业性和稳定性,新三板对做市商的准入条件和限制进行了规定:1.注册资本:做市商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2.专业能力:做市商应具备一定的证券交易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市场分析和风险控制。
3.交易量要求:做市商需要满足一定的交易量要求,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交易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4.资金安全:做市商需要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风控措施,避免资金风险。
5.监管合规:做市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五、做市商制度的影响和效果引入做市商制度后,新三板市场出现了一系列积极的变化和效果:1.增加流动性:做市商的报价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使得投资者更容易进行买卖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而其中的股票转让细则,对于参与者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将通过问答的形式,为您详细解读新三板股票转让细则的相关内容。
问题一: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方式有哪些?新三板股票转让主要有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转让两种方式。
做市转让是指做市商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这种方式能够为股票提供一定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一定时间内,系统将收集到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以达成交易。
集合竞价分为基础层集合竞价和创新层集合竞价,两者在撮合频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问题二: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转让各自的特点是什么?做市转让的特点在于,做市商作为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提供连续的报价和交易服务,增加了股票交易的活跃度和流动性。
投资者可以根据做市商的报价随时进行买卖,成交的及时性相对较高。
集合竞价转让则更侧重于在特定时间段内集中撮合交易,其特点是交易相对集中,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的即时性,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价格的过度波动。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本人名下最近 10 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新三板协议转让规则

新三板协议转让规则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转让主体2.1 转让方资格2.2 受让方资格2.3 转让股份的公司第三章:转让股份3.1 股份转让的类型3.2 股份转让的条件3.3 股份转让的程序第四章:转让价格4.1 定价原则4.2 价格确定4.3 价格调整机制第五章:信息披露5.1 披露义务5.2 披露内容5.3 披露时间第六章:协议转让6.1 协议转让的条件6.2 协议转让的程序6.3 协议转让的效力第七章:监管要求7.1 监管机构7.2 监管内容7.3 监管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约责任8.2 违规责任8.3 法律责任的承担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程序第十章:附则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解释10.3 附加条款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转让方签字11.2 受让方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规则旨在规范新三板市场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新三板市场进行的股份转让活动。
1.3 基本原则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转让主体2.1 转让方资格转让方应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股东。
2.2 受让方资格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新三板市场规定的资格条件。
2.3 转让股份的公司转让股份的公司应为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
第三章:转让股份3.1 股份转让的类型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竞价转让等。
3.2 股份转让的条件股份转让应满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3.3 股份转让的程序3.3.1 提交申请转让方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3.3.2 审核批准监管机构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3.3 转让实施经批准的股份转让,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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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转让制度详解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新三板市场的不断成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到了新三板市场中来,接下来律伴小编为您详细的解读新三板做市转让制度。
一、什么是新三板的做市转让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
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
传统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二、做市商条件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做市商成交方式
做市转让采用集中路由、集中成交的模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五、相关的时间规定
做市商当日买入的做市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此外,每个转让日15:00做市转让时间结束后,还有30分钟的做市商间转让时间,但该时间段内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做市商最低做市期限: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六、做市商豁免双向报价的情形
为了使得做市商能够获得一定的时间来调整库存股票,继续履行双向报价的义务,给予做市商在一定情形下的双向报价豁免权力。
当做市商库存股不足1000股时,可豁免卖出报价;做市商库存股达到做市商股票总股本20%时,可豁免买入报价。
豁免时间为二个转让日。
以上就是律伴小编为您整理的新三板做市转让制度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