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我说《招标投标法》的完善

法 》( 简称 《 招标
投标 法 》) 施 十 实
年 来 ,取 得 很 大 成 效 ,对 于促 进
公 平 竞 争 ,建 设 全 国统 一 市 场 , 保 护 国家 利 益 和 社会公共利益 ,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但是, 《 招标投 标法 》由于概括
性 、滞 后 性 ,存 在 弹 性 空 间 ,致
使 不 法 招 投 标 参 与 人 有 可 乘 之
机 。笔 者 浅 谈 几
点完 善建议 :
一
笔者建议 《 招标投标法 》的这种特殊性质需
要 以合 理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让 众 人 接 受 ,否 则 国家 因此设 定 的一些权 力 的合理 I也 会令 人质 疑 。 生
变 更 、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再 如
查 ;国家对投标人 的资格条件有规定 的 ,依照其
规 定 。招标 人 不得 以不 合 理 的条得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实 行 歧 视 待 遇 ” ;第 二 十 条 “ 标 文件 不 得 要求 或 者 标 明特 招
以不 合 理 的条 件 限制 或 者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 以利 于其 中意 的 中标 人 中标 。
到缺憾 的是 , 《 招标投标法 》并未像其他法律一
样 ,给招标投标 活动下一个 明确 的定义 ,这给实 际工作带来 了诸 多不便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认识
存在 各种 争议 。
二 、 招标 投 标 法 本 身 性 质 建 议适 当调 整 和 定
三、招 标人权 力 建议适 当限制
、
调 整对
象 建 议 进 一 步 明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实施条例》对招标办12年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99年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延伸与细化,该《实施条例》的执行对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如何了解、学习、并掌握该《条例》,是公司今后更好地开展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管理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关键所在。
一、《条例》较《招标投标法》的深化之处的两大特点:第一,《条例》总结吸收招投标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增强了可操作性。
《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定义和范围界定(第2条)、细化了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体和职责分工(第7条)、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法定情形(第9条)、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第11、12、13条)等,而且对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和具体,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例如: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第8条),细化了资格预审制度(进行资格预审的,必须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第15条)),规范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行为(明确规定收取额度、退还时间及退还利息等要求(第26、35、57、58),引入了两阶段招标形式(第30条),细化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履职行为要求(第49条),增加了保证评标时间的规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时,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时间,以保证评标工作质量),列举了否决投标的7种具体情形(第51条),细化了投标文件澄清的条件和要求(第52条)、明确了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规则等(第53条)。
对《招标投标法》的认识

对《招标投标法》的认识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保护各方利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招标投标法》进行认识和分析。
一、法律的背景和意义1.1 《招标投标法》的出台背景1.2 《招标投标法》的重要意义1.3 《招标投标法》对于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1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2.2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2.3 《招标投标法》对于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程序3.1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3.2 《招标投标法》的招标程序3.3 《招标投标法》的投标评审程序四、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机制4.1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机构和职责4.2 《招标投标法》的监督机制4.3 《招标投标法》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正文内容: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保护各方利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招标投标法》进行认识和分析。
一、法律的背景和意义1.1 《招标投标法》的出台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活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不透明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并出台了《招标投标法》。
1.2 《招标投标法》的重要意义《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各类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
1.3 《招标投标法》对于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了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增强了市场竞争力,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1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招投标法个人可以投标

中国招投标法个人可以投标摘要在中国的招投标法规定下,个人也有权利参与招投标活动。
本文将探讨中国招投标法对个人投标的相关规定及限制,并就如何合法参与招投标提供建议。
一、个人投标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权投标。
该法规定,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方可参与投标,而不受其个人身份的限制。
然而,个人投标项目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通常涉及小型工程或服务项目。
二、个人投标的条件1.资格要求:个人投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并能够证明自身能够完成招标项目。
2.资金实力:个人投标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能够承担中标后的履约责任,确保工程或服务按时按质完成。
3.信誉要求:个人投标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度,在过去的业绩中无违约或纠纷记录。
三、个人投标的优势1.灵活性:与企业相比,个人在投标过程中更加灵活,可以更快做出决策和调整。
2.成本效益:个人投标没有企业的繁琐管理和成本,能够节省部分费用。
3.专业性:部分小型项目更适合个人投标,能够充分发挥个人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四、个人投标的注意事项1.法规遵守:个人在投标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规,并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2.竞争意识:要意识到在招投标市场中存在激烈竞争,需保持竞争意识和敏锐度。
3.合作共赢:与其他投标者及招标方建立互信关系,实现合作共赢。
五、结论个人作为招投标市场的参与者,具有独特优势和机遇。
但在投标过程中,个人也需要明晰资格条件、规避风险,确保合法合规参与。
相信在中国招投标法的指导下,个人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获取更多投标机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细操作及问题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练习题
1 以下关于招标的说法;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规 定的是 A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 标事宜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B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C 招标项目不得分段招标 确定工期 D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练习题
1 以下关于招标的说法;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规 定的是C A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 标事宜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B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C 招标项目不得分段招标 确定工期合理划分 D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二 招标
招标人是按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 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招标
和邀请招标 • 从招标的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国际招
标和国内招标
1 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 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 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 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 自然资 源或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 只有 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核 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 标信息 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 公开评 标标准和程序 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 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 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 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
• 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 产品设备和固态 液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释义一、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是指依据我国法律体系规定,对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
它主要涉及了招投标活动的程序、条件、权益保护等方面内容,以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执行原则在投标过程中的有效实施。
二、投标人投标人指有意愿通过投标方式参与招标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真实、准确地提供所需信息和文件等。
三、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需要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要求和条件,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评标。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公示中标结果。
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包含投标内容的书面材料。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组织和编制,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业条件、经验参考等。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详尽地反映投标人的实力和能力,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
五、评标评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和比较分析,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评标应公开、公正、透明,并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商业和价格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评标结果应及时向投标人进行通知,并进行公示。
六、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是经过评标程序,被确定为中标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投标人。
中标候选人应与招标人进一步磋商合同细节,并签署相应的合同文件。
中标候选人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并履行合同义务。
七、权益保护投标投标法强调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应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招标人应确保评标公正透明。
投标投标法规定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以保障各方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的简要释义,有关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投标法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投标法规解析(上)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释解】本条是关于投标主体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参加招标项目投标竞争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1.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通常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根据本条规定,法人组织对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方式发出的要约邀请做出响应,直接参加投标竞争的(具体表现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即成为本法所称的投标人。
2.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即经依法登记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上述组织成为投标人也需要具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条件。
3.个人。
即《民法通则》所讲的自然人。
依照本条规定,个人作为投标人,只限于科研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情况。
依照本条规定,个人参加依法进行的科研项目招标的投标的,“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是指个人在参加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时享有本法规定的投标人权利,同时应履行本法规定的投标人的义务。
二、本法将投标主体主要规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是考虑到进行招标的项目,多为采购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项目,通常只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完成。
而以个人的条件而言,是难以保证完成多数招标采购的项目的。
当然,对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某些科研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释解】本条是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规定。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这里指的是,投标人在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方面,要具备与完成招标项目的需要相适应的能力或者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保障招标投标参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通过发行招标文件,公开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要求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行为是指采购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采购需求后,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报价、技术方案等形式,向招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购买方案和价款。
第四条本法所称中标人是指在招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后,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科学严谨的评审方法,确保中标人具有合法合规的资质和经验,达到政府采购的效益最大化和公共资源的最优分配。
第六条本法应当遵循公开、竞争、均衡、自愿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发布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标段划分、投标要求和评审标准,交付招标人负责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报纸、电子媒体和采购人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辟布,同时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平等参预。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如认为招标文件不合法、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疑问,可以进行质疑,招标人应当及时回应和解答,并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投标要求和规定,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未能递交投标文件的一律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不能有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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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和投标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过程。
所以在这当中,各方主体都会为自己争取一份利益。
当然,合法地获取利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实际当中,有许多单位和个人不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来为自身谋福利。
这种行为是为公众所不齿的。
政府为了有效制止这种行为,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
现行的《招投标法》对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有一定的督促作用。
但是,始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实际操作的时候,依然有许多组织和个人实行暗箱操作,企图逃避法律的监管。
比如,《招投标法》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但是,有些企业妄图通过各种各样的操作来使自己的项目规避招标。
具体的措施有,先将一小部分工程办理免标手续,再变更规划避免招投标,或者采用分期申报立项,肢解工程的办法规避招投标。
规避招投标,意味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没有了所谓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出现权钱交易和幕后腐败。
对于这种试图“化整为零,瞒天过海”的行为,我觉得,相关部门必须严查国有项目和公共项目的大小规模,对于达到招标要求的项目,坚决不给予办理免标手续。
而且,要防范某些国有单位对于某个项目进行有意地分期申报立项,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要求该国有单位提供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一切按照项目的整体规模和整体属性来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除此之外,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更多地会出现,“竞标”已经沦为一种形式,所谓的招投标流程都只是“走过场”。
前几年,有一部反映国企改制的电视作品《浮沉》,里面就针对国企领导在巨额软件采购项目上的所作所为,有过一番深刻的描绘。
其中,在项目招标开始之前,各方软件公司就利用各自的政府关系探知项目内幕。
随后,派遣销售人员直接接触国企的领导层展开私人公关,试图在正式招标开始之前就和相关领导达成幕后的合作协议。
在整部作品当中,导演并未特别提及“招标”这个词,而剧中的各方人物在面对价值七亿的国企采购大单时,似乎完全不用考虑正式的招投标流程,最终的“评标、定标”也只是领导的一句话而已。
虽然“艺术高于生活”,但是导演这种夸大性的讽刺足以让身处体制内的有关官员们感到一丝汗颜。
今年被撤销的铁道部之前就被曝出在铁路系统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过不少问题。
2012年中铁电气化局总经理刘志远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有着近五十年历史的老牌铁路企业中铁电气化局垄断中国绝大多数的铁路项目电气化项目,而铁道部运输局正是负责铁路工程项目电气化招标的主管单位。
对于中铁电气化局这样“半政半企”的企业在铁路行业比较多见。
由于铁路系统的封闭性和特殊性,外部企业想要进入其中难如登天。
于是,依附这些拥有得天独厚条件的大企业获得分羹便成为其生存之道。
而在经济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这些大企业也乐于分羹。
至于分给谁,自然是他们说了算。
而铁路系统的腐败,集中就表现在
相关工程的违规招投标和转包上。
由于铁路投资规模大,资质审查严格,大型国有企业和地方铁路局在招投标和工程转包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开数据显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大型企业,其前身是铁道部电气化铁道工程局。
现今已累计建成电气化铁路近三万公里,约占全国已建成开通电气化铁路总里程的80%,参与完成的高铁线路亦占全国已建成开通高铁和客专总里程的80%。
像这样由铁路部门改制为公司的企业天然与铁道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除本身雄厚的实力和经验外,铁道部也更乐于将工程交给自己人,所以他们更容易获得项目。
由于铁路系统较为封闭且铁路产品的认证过程非常繁复,民企如走正常流程,往往花去数年还不一定有结果。
因此,民企往往跟中铁电气化局这种老牌铁路企业合作投标来保证其产品顺利中标。
而对中铁电气化局等老牌企业来说,通过这种方式以快速、低成本地进入其原先所不熟悉或不擅长的领域也是他们乐于看到的。
铁路企业相关工程招投标条件苛刻,能够进入高铁行业的民营企业皆有其“出众”之处。
如何提前打通关节,成为左右招标结果至关重要的因素。
在招投标之外,强势企业也会将手中部分项目转包。
例如,中铁电气化局垄断了中国绝大多数的铁路项目电气化改造后,会将部分项目再分包下去。
而在这过程中,每一层都会得到其满意的利益回报。
面对这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儿戏的行径,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加大国家机关人员对于整个项目的监管力度。
对于每一个招投标环节,相关政府监管机构都要做好记录,并且要重视来自社会群众的适时反馈。
一旦招投标出现问题,积极向相关的政府检察机关反映,通过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来加大违法者的成本付出。
在完成社会对“招投标流程”的观念转变之后,我们下一步要提防的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行为。
“串标”即“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在《招投标法》当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的法定义务之一,便是“不得串标”。
串标的根本目的就是骗取中标,而实际当中,由于建筑工程利润空间大,隐蔽利润多,在工程发包领域串通投标极为盛行。
串标作为一种投机行为,根源还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2010年宣判的浙江省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就是一件工程总价达3.5亿元的串通投标案。
该案的主犯郑定忠也是工程串标方面的惯犯。
而本次案件也是近年来影响最为恶劣的串标案件。
整个案件的发展经过是这样的,2007年2月26日,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和国信招标有限公司在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上发布了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迁建工程土建
1标段的招标公告。
郑定忠看到后,想自己挂靠的公司稳中标,就先后与该工程的其他5名投标人商量串通投标,并承诺给予“好处费”。
同是专做招投标代理生意的庄权民率先与郑定忠一拍即合,其他几名投标人也积极响应。
随后,各投标人利用各自公司以及到有建筑资质以及市政建设资质的公司开来的介绍信,参与这一标段工程的招投标。
最后,郑定忠分别对入围该工程的由庄权民挂靠的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苏某等人挂靠的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