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安全检查服务磋商采购公告(202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苏住建质〔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以及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等,进一步压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于11月份组织开展了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查44项在建工程(每地区4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37项(普通商品住宅16项、保障房4项、公共建筑12项、厂房5项),市政工程7项。
督查组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41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3份(市质安站、昆山市、苏州工业园区各1份),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已要求当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落实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自查自纠方面个别项目参建各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部分项目参建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二)工程质量方面1.施工管理资料。
部分项目预制桩检测报告日期晚于压桩开始时间,存在未检测先使用情况;未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试验,未提供氯离子总含量计算书;未开展混凝土耐久性试验。
个别项目基础分部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记录不完整;未开展土方回填检验批验收及外墙防水隐蔽验收工作。
2.工程实体质量。
部分项目存在二次结构构造柱植筋偏位,箍筋加密区未加密、箍筋弯钩不足135°现象。
部分住宅项目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把控不严,混凝土主体结构存在孔洞、麻面、涨模等表观缺陷;标养室设置不规范,试块留置不规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苏住建质〔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2〕28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函质〔2022〕264号),7月20日至22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抽查检测机构12家,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地基基础类)》进行检查评分,现场共开具整改通知单12份,发现存在问题104条。
开展了桩基静载、低应变检测项目理论知识测试(抽取每家检测机构1名报告审核人员及2名检测人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人员管理不规范。
部分检测机构对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够重视,存在无年度培训计划或计划实施不到位的情况,个别检测人员对标准规范中应知应会的内容不清楚。
(二)仪器设备和环境场所管理不严格。
一是部分检测机构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与技术要求的符合性不够重视,对静载试验用主梁的承载能力缺少必要的验算。
二是个别检测机构未按一机一档要求归档资料。
三是有的检测机构未对计量溯源的结果进行有效确认,如低应变检测用基桩动测仪校准证书中扫频范围未覆盖标准要求。
四是有些检测机构设备使用记录日期未精确至时分。
(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不规范。
一是少数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中缺少原始记录编号。
二是个别检测机构用于现场填写的原始记录未连号印刷,不具有唯一性。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苏住建建〔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10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强化监理责任落实,为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利条件,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451号)部署安排,2月13日~2月16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下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住建局直管项目和各县级市(区),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47项、公共建筑45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项(含轨道交通工程5项)。
本次检查重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危大工程巡视、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执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检查情况总体良好,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6.24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检查小组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监理单位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全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升苏州市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功能,主监员定期查看监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危大工程巡视、重要部位和重要工序旁站的影像资料,并签署监督意见,规范监理人员的履职行为。
相城区住建局将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录入“实名制”系统等工作要求纳入项目开工条件审核;对监理记录仪配备使用、工程节点影像资料的采集和上传等进行交底;同时结合各类检查,对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4.11
•【字号】苏住建建〔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并启用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51号),经企业申报、系统量化评价、企业复核确认等程序,形成“苏州市2021年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2日起启用。
附件:2021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1日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公告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为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9〕54号)的要求,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予以公告,具体事项详见附件。
附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5日附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1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的行政检查(含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从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及勘察设计活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1%1次2对建筑业资质及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检查注册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和在我省区域内施工的所有建筑业企业5%1次3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检查注册在我省区域内的监理企业5%1次4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检查全省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为5%-10%,检查企业时同时检查该企业的造价工程师1次5对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检查建设单位1%1次6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实地(在场所或模拟场所)检查50%3次——结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苏建质安[2011]514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514号)各市、县建设局(委)、质监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要求,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是确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技术把关工作,关系到建筑业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质监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
省质监局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前,应当结合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布点规划,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意见。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监局核准的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记。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关于中心城区2008年四季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报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关于中心城区2008年四季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苏建安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关于中心城区2008年四季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报(苏建安监〔2009〕1号)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省建管局和市建设局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冬季及元旦春节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参建各方做好节前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平稳发展,我站于2008年12月29日至31日组织开展了中心城区四季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大检查。
现将此次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依据,受检项目97个,开具安全生产隐患告诫单20份,隐患整改单8份,经综合评定7个项目给予通报表扬。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是否将“两节”期间的安全生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开展了季节性教育、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并安排好职工生活;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批、专家论证、安全技术交底与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施工现场防火、防冻、防滑、防中毒、防坠落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事故隐患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含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人员配备、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等情况。
检查表明,绝大多数施工、监理单位对“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较为重视,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基本上能按照相关程序执行,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现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较为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基本到位,能够开展日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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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安全检查服务磋商采购公告(2020)
受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之委托,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需采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安全检查服务项目在国内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
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单位前来报名参加。
一、采购编号:SZGZG2020-C-001
二、采购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安全检查服务
三、本项目采购总预算: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玖佰元整(¥282900.00)
四、采购需求
服务范围:2020年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所管辖的在建工程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实体安全检查。
每季度工作量估算如下:塔吊每季度100台,电梯每季度100台,井架每季度12台,门吊每季度35台,每季度共计247台。
三个季度共741台。
五、合格磋商供应商一般条件:
1、合格磋商供应商一般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格磋商供应商特殊条件
2.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六、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一)申领CA。
1、已有CA证书且满足系统使用要求的用户,只需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2、已有CA证书不满足系统使用要求的用户,需更换CA证书、办理电子签章业务及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3、未办理CA证书用户,需办理CA证书、电子签章业务及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二)登录报名。
1、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择“政府采购”,点击“供应商”绿色按钮报名。
报名后,系统会显示报名确认单,供应商须打印以供投标使用。
报名成功的供应商不可撤销报名。
2、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电话(略)。
(三)现场递交文件。
报名供应商在开标时点前递交投标(谈判、磋商)文件,并同时递交报名确认单、投标保证金、身份证等资料,所需递交的资料详见具体项目的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
开标(谈判、磋商)时点截止前15分钟,系统经代理公司确认可自动解密全部报名供应商。
代理机构现场打印出报名供应商名单,并核对相关资料。
(四)网上询问。
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询问,询问信息不显示询问人的相关资料。
代理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收到询问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网上答复的方式予以解答,由系统回复给询问人。
(五)质疑形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投标人需打印报名登记表、保留“网上报名截图”,质疑时与质疑函一并提交。
未依照招标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投标人,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
(六)本项目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5月7日。
七、磋商时间、地点: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2020年5月15日上午10:00-10:30(北京时间)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年5月15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2020年5月15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磋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泷路)谈判磋商文件递交室
八、采购单位
名称: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55号
联系人:朱自强
联系电话(略)
九、采购代理单位
名称: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相城大道666号中翔大厦26楼
联系人:沈燕、吴瑛
电话(略)
电话(略)
十、请贵单位领取本次磋商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磋商准备,并按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磋商。
十一、本次采购的相关信息刊登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成交公告亦是刊登在此媒体,敬请各供应商注意。
苏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电话(略)
十二、公示期: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