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辨析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标题: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这个时代,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利用变得越来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针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一、背景介绍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
它具有体量大、类型多样、价值密度高、处理速度快等特点。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大数据技术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研究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难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执法难度大。
此外,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惩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三、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及评价随着全球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国际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
ISO 29151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是国际上重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该标准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提出了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国尚未完全达到该标准的要求。
四、案例分析近年来,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以某电商平台为例,用户在平台上购物时,其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窃取并用于诈骗活动。
此类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漏洞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五、解决方案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和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责任追究机制。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在信息时代,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成为了全球范围内普遍关注的问题。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个人的敏感数据不断增加,如何保护这些数据的安全,并确保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成为了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探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问题。
一、数据安全的法律规范1. 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是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的重要法律规范。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处理原则和限制,确保个人数据在被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例如,该法规定了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需要取得个人的同意,并要求数据处理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
2.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针对互联网经济时代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中包含了保护个人数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个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有权要求个人数据的保护,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保证个人数据的安全性。
此外,电子商务法还明确了对侵犯个人数据安全行为的处罚和赔偿责任。
3. 信息安全法信息安全法是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该法规定了各类信息系统的运营者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义务,要求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不被非法获取、篡改和泄露。
二、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1.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而设立的法律规范。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禁止未经许可收集、使用和传播个人隐私信息。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泄露和损毁。
2. 通信保密法通信保密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通信秘密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该法明确规定了通信运营商和用户对通信内容的保密义务,禁止非法窃听、监视或者截获他人的通信内容。
此外,通信保密法还规定了对违反通信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
3.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基本法律规范。
数据库安全概述非法使用数据库的情况

数据库安全概述非法使用数据库的情况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数据库成为了企业、组织乃至个人存储和管理重要信息的核心工具。
然而,伴随着数据库的广泛应用,非法使用数据库的情况也日益猖獗,给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非法使用数据库的情况多种多样,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是未经授权的访问。
这可能是黑客通过技术手段突破数据库的防护壁垒,获取其中的敏感信息,比如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财务数据、医疗记录等。
他们可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另外,数据窃取也是非法使用数据库的常见方式之一。
一些不法分子会有针对性地窃取特定类型的数据,例如企业的商业机密、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等。
这些数据一旦落入竞争对手或其他不良分子手中,可能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被非法利用,严重损害了合法所有者的利益。
除了外部的非法入侵和窃取,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也是数据库安全的一大隐患。
内部员工可能因为利益诱惑、疏忽大意或者恶意报复等原因,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数据库中的信息。
比如,有的员工可能将客户数据出售给第三方以获取私利,或者因为工作失误导致数据库的防护措施失效,从而让外部攻击者有机可乘。
数据库滥用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非法使用情况。
某些机构或个人在获取合法的数据库访问权限后,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数据。
例如,将数据用于未经许可的商业目的,或者在数据分析中违反隐私法规和道德准则。
非法使用数据库还可能涉及到数据篡改。
不法分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修改数据库中的数据,如篡改财务报表数据以掩盖欺诈行为,或者修改考试成绩等。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非法使用数据库的情况呢?一方面,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黑客的攻击手段越来越复杂多样,而一些数据库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跟上技术的进步。
另一方面,利益的驱动是导致非法使用数据库的重要原因。
无论是通过窃取数据获取经济利益,还是利用数据谋取竞争优势,巨大的利益诱惑让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据库逐渐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存储大量信息的重要工具。
然而,与此同时,数据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保护数据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一、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数据库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具体来说,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数据库的创作要求是具有创作性和独创性,即不是一种机械的、常规的、简单的数据整理和归纳工作,而是要求在选材、处理方式等方面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数据库才能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因此,数据库的著作权人可以对其数据库进行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侵犯以上权利。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法律数据库往往与计算机软件紧密相关,因此也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于数据库类软件,其可保护的内容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及其他依法可保护的表达形式。
此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未公开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翻译、编译、汇编等行为,以及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库保护的规定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是专门针对网络安全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配置在其管理的网络中存储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对于数据库的具体保护要求,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存储在其管理的数据库中的数据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
四、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数据库中存储的大量信息可能包含商业秘密,因此也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个人隐私保护是在大数据时代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互联网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了大量的数据,如个人信息、消费记录、社交媒体活动、位置信息等。
这些数据被收集、存储、分析和共享,给个人隐私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威胁。
首先,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存储方式变得更加便捷和廉价。
互联网、社交媒体以及各种应用程序收集了大量的个人数据,如姓名、生日、联系方式等。
这些个人数据可能被未经允许的第三方获取和使用,损害个人隐私权。
其次,数据分析和挖掘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数据的利用变得更加深入和广泛。
大数据分析可通过对个人数据的处理,揭示个人的消费习惯、兴趣爱好、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进而用于商业推广、金融服务、个性化广告等目的。
然而,这些分析活动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身份的保密。
为了解决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法律法规需要加强个人数据的保护。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共享和销毁的规则,加强对数据处理机构的监管力度。
同时,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应该得到明确保护,个人可以选择是否提供个人数据,以及选择如何使用和共享个人数据。
其次,应加强数据处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数据处理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同时,数据处理机构还应向个人提供透明的隐私政策,告知个人数据的类型、用途和共享情况,让个人有权知情和选择。
此外,个人隐私保护还需要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的合作与治理。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流动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化的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制定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和原则。
在处理跨境数据流动问题时,需要平衡个人隐私保护和商业、科研等利益之间的关系。
数据保护法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数据保护法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数据已成为一种关键的资产和资源,对于个人、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然而,随着数据的广泛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数据保护法。
本文将对不同国家的数据保护法进行比较,并探讨从中获得的启示。
一、美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数据保护法。
其主要通过一系列的行业特定法规和判例法来规范数据的处理和保护。
例如,在金融领域,有《格拉姆里奇布利利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来规范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在医疗领域,有《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and Accountability Act)来保护患者的医疗数据。
美国的数据保护法律强调市场自律和企业的自我规制。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企业较大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导致监管的不一致和数据保护水平的差异。
此外,美国对于数据跨境传输的限制相对较少,更注重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和商业创新。
二、欧盟的数据保护法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是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数据保护法规之一。
GDPR 确立了一系列严格的数据保护原则和规则,包括数据最小化、目的限制、准确性、存储限制、完整性和保密性等。
GDPR 赋予了个人广泛的权利,如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和数据可携带权等。
同时,对于企业和组织,GDPR 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确保数据的安全,并在发生数据泄露时及时通知监管机构和受影响的个人。
欧盟对于数据跨境传输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态度,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数据才能被传输到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三、中国的数据保护法中国近年来也加快了数据保护立法的步伐,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利用更是在各个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数据库法律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也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进展。
了解这些新进展,并探讨我国应采取的对策,对于促进数据库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新进展(一)国际层面在国际上,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讨论和实践不断推进。
一些国际组织和多边贸易协定中逐渐纳入了与数据库保护相关的条款。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框架和原则。
(二)欧美国家的实践欧美国家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一直处于前沿。
欧盟通过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为数据库提供了特殊权利保护,强调了对数据库制作者在投资方面的回报。
美国则主要依据版权法来保护数据库,但对于数据库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高。
近年来,美国也在探索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弥补版权法在数据库保护上的不足。
(三)技术发展带来的影响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兴起,数据库的类型和应用场景更加多样化。
例如,云数据库、分布式数据库等新型数据库形式不断涌现,这对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技术的发展也使得数据库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如数据抓取、数据挖掘等行为的法律界定成为了新的难题。
二、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对数据库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作品保护,但对于那些不具有独创性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数据库,保护力度相对较弱。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数据库提供了一定的间接保护。
然而,这种保护方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存在一些争议和不一致的判决。
这反映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难点及解决路径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难点及解决路径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享受着便利的科技服务,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等问题。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探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难点,并提出解决的路径。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难点1. 法律法规滞后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往往滞后于新兴技术的应用。
目前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仍然以传统的隐私权为主,而对于大数据时代所面临的复杂情况无法很好地进行界定和约束。
2. 数据的交叉共享大数据时代,各个部门、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数据交叉共享日益频繁。
这种数据的流动性使得个人信息的边界变得模糊,个人信息的流失和滥用的风险因此增加。
3. 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在大数据时代,为了追求个性化的服务和精确的推荐,个人信息会被广泛收集和使用。
然而,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往往存在冲突。
权衡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界限成为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一个关键难点。
二、解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应当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该建立符合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和标准,明确界定各方的权责和义务,划定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底线。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方面。
2. 强化技术手段在大数据时代,技术手段也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方式。
各个企业和组织应当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加密、脱敏等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数据的隐私保护技术研究,通过数据去标识化和数据伪装等方法,有效降低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3. 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个人信息保护需要社会共同参与。
除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的保障外,个人自身应当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并学会如何正确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
同时,教育机构、企业等也应当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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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辨析
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辨析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带领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其一显着特征就是计算机应用的进一步深入与拓广,这也使得数据在计算机应用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
过去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仅仅是程序的附属品,而现在的系统大多以数据结构及数据为主体,程序已退居于附属地位。
数据库正是数据结构和数据的重要载体,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一定探讨。
一、数据库的内涵和外延
数据库一词从英语Database而来,简称DB。
顾名思义,数据库是计算机中存放数据的“仓库”。
仓库建立在外存储媒介中,如磁盘、光盘等。
〔1〕
有学者认为数据库是数据的集合,它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并存放于统一的存贮介质上,它是多种数据集成,并可被用于共享。
〔2〕根据《英汉计算机辞典》的注释:“数据库是指在计算机存贮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集合。
”〔3〕美国的知识产权教科书认为,“数据库是指按照现代化快速检索方式存放于计算机中的信息的有序的集合。
”〔4〕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指出:“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有序的方式对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编排,并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表现的独立作品或信息的集合。
”对于数据库的定义,这是比较全
材料,也可以为了商业目的通过自己的努力收集、整理相同的数据材料制作类似的数据库。
比较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数据库生产者无权禁止他人收集、整理相同的数据材料制作相同的数据库,因此其权利相对较弱。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与标准具有不确定性,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很难确定,数据库生产者如果没有完全的把握也不太敢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利用合同法可以许可并限制他人使用数据库,但也还是存在弊端
其一,数据库生产者享有的具体权利不明确;其二,合同法只能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无法对付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即如果他人利用各种手段获取数据库的数据、材料等,数据库生产者无法依合同法制止其行为,同时,如果他人通过正当使用数据库而剽窃数据库的选取标准与编排方式应用于自己的数据库制作,合同法也无可奈何,也只能作为数据库生产者加强自我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而已。
(四)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争议比较大
支持者认为这样可以充分保护数据库投资人的利益,反对者认为忽略了公众的利益,会导致信息来源垄断,阻碍信息传播。
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与版权保护的标准与原则不同,后者只保护有原创性的表达,思想不受保护,而前者根据所谓的“血汗原则”,只要数据库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有了投资,就有权控制他人对这些数据的使用。
四、对于数据库立法的建议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还是一个“信息贫国”,更需要加强对本国数据库产品的法律保护,同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制定,维护自己使用数据资源的权利。
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对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以受限制的信息权取代版权保护数据库
数据库在版权保护上遇到困难,美国、欧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在探索关于数据库除版权法外的特殊权利保护,即前述的最后一种保护方式,它在本质上就是关于信息权的保护。
采用信息权保护数据库,有着其独特的优点。
享有版权的作品要具备原创性条件,信息权客体并不要求这一点,而且非作品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也可以享有信息权,数据库当然可得到合理的保护;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对内容是不保护的,而信息权保护的正好与之相反,保护的是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数据库的数据内容可以明确地给予保护。
欧盟“数据库指令”明确规定了信息权的内容:数据库信息权有两项内容,即提取权和反复利用权。
提取是指采取任何方法或以任何形式,将数据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永久或暂时转载到别的载体上。
反复利用是指通过销售拷贝、出租、联网或其他传输方式将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以任何一种形式提供给公众。
数据库信息权都是排他性的,根据“指令”规定,数据库信息权的保护期为15年,自制作完成当年的1月份起计算。
〔7〕
然而,数据库的生产与利用二者关系微妙,数据库是材料的数字化,这并不影响数据库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必须是双方利益均衡的产物。
〔8〕由于数据库特殊权利危及到合理使用制度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它进行一定的限制,具体限制方式可以参考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为了说明、解释、举例、评论、批评、教学、研究或分析的目的,传播或摘录数据库的合理行为;
2.为了教育、科学或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传播或摘录数据库内容的行为,但不得对数据库产品或服务的基本市场或相关市场造成重大损害;
3.传播或摘录数据库中的单个信息或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部分的行为,但是恶意的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不在此列;
4.仅仅为了验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传播或商录信息的行为;
5.政府部门因实施调查、保护或情报活动传播或摘录信息的行为。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它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也是知识产权法的生长点,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它的原则性特点来补充具体知识产权法的不足。
〔9〕不享有版权的数据库,除了信息权保护方式之外,还可以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数据库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从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搭便车”行为似乎并未列入其中。
所以我们应该重视“搭便车”的各种行为,将数据库的非法复制、传播
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之内。
(三)积极参与数据库国际立法
发展中国家几乎都是信息贫国,信息不对称又继续拉大了贫富差距。
欧盟“数据库指令”、美国H·R·3531法案以及WIPO提交外交会议讨论的“数据库条约草案”几乎一致提出要对数据库实行“特殊权利保护”,即对数据库实施信息权保护,对数据库保护延及构成数据库的材料。
我国是WIPO的成员国,也是WTO的成员国,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一旦“特殊权利保护”被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虽然数据库生产者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信息获取将更加艰难,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将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我国应该积极参加数据库的国际立法,完善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争取一个折中的方案,不仅考虑到数据库生产者所付出的劳动,同时也保证数据库竞争者、使用者合理地获取数据库信息的权利,实现数据库生产的最大效率与数据库产品的公平利用双重目标。
注释:
〔1〕吴保国、孙国光等:《电子信息应用基础知识丛书――数据库
应用基础》,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4页。
〔2〕徐洁磐、王银根:《数据库系统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第1页。
〔3〕张平:《中美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司法比较》,知识产权出版社1998年版。
〔4〕刘江彬:《数字信息交流的法律问题:资料与数据库的智能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1999年版。
〔5〕吴保国、孙国光等:《电子信息应用基础知识丛书――数据库应用基础》,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14页。
〔6〕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278页。
〔7〕郑胜利、崔国斌:《数据库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基础理论》,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
〔8〕袁泳:《论数字版权的利益平衡》,载《知识产权研究》1998年第6期。
〔9〕宋红松:《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地位》,载《知识产权研究》200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