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部分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节能监察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能耗双控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能耗双控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石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能耗双控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石嘴山市能耗双控工作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日石嘴山市能耗双控工作整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能耗双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扭转能耗过快增长,强度不降反升态势,确保完成年度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上半年全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和自治区能耗双控工作视频会、能耗双控形势严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约谈会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标2021年,自治区下达我市能耗双控目标任务为单位GDP能耗下降4%,能耗增量控制在55万吨标准煤以内。
全市上下要认清目前能耗双控严峻形势,坚持科学节能、精准节能、依法节能,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确保8月—12月,将全市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635万吨标准煤以内,规上工业能源消费量控制在570万吨标准煤以内。
二、整改措施(一)紧盯目标,细化任务。
三季度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78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GDP能耗由升转降,三县区同步完成下降目标。
大武口区能耗总量控制在42万吨标准煤以内,规上工业能耗控制在27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GDP能耗下降10%以上;惠农区能耗总量控制在156万吨标准煤以内,规上工业能耗控制在144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GDP能耗由升转降;平罗县能耗总量控制在180万吨标准煤以内,规上工业能耗控制在168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GDP能耗由升转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01
•【字号】京发改[2014]1887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4〕188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重点用能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4]960号)相关要求和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9月至10月间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开展节能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2014年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并抽查部分审核合格单位。
二、监察内容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三、监察方式
由市节能监察大队执法小组会同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及区县发展改革委分别对所属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察。
四、各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此次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和《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落实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到2024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完成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摸清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到2025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
更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梳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绿电绿证交易、主要产品及生产线、主要用能设备、能源管理措施、节能改造计划、能源管理人员等信息,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
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人员,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
(二)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标准。
能耗限额 标准 执行情况 监督 检查工 作 由企 业 自查 、地方监 察 、国家抽查三个 阶段组成 。 企业 自查 阶段 :由钢铁 、有 色 、化 工 、建材 等重 点用能企业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对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能耗 限额标 准进行 自查 ,并 将 自查情况 报当地工业 和信息化 主管部 门。 地方 监察 阶段 :由各省 级工业 和信息化 主管 部门会 同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 ,在规定 时间 内
早 作准备 。
四是 加 大节 能攻 坚的 宣传 力 度 。近期 ,各地要将本地 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 国
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通知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的情 况 ,作为重点及时宣传报道 ,形成节能攻坚 的社会氛围。各地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存在问 题 、政策建议、工作经验等 ,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环资司) 。我们将通过节能减排简
G 170 20 B68 — Or 7
G 222— O7 B l5 2O G 230— 08 B l4 20 G 227 I7 B l5 —2O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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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合成氨 单位产 品能 源消耗 限额
G 233 20 B 14 — 08
G 234 08 B 14 —2o
议 ,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 。要加强部 门协调 ,相互支持 ,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
二 要 狠抓 落 实。要根据各地实 际情况,把国务 院要求的各项工作 内容进一步细化 ,
短平快项 目、差别 电价、淘汰落后、违规工程停工、预警机制等效果好、见效快的措施要尽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上海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单位,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每年定期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市经委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监督工作。
市经委主管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分管本属地或本系统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1、建立管理体系,明确领导责任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企业法人为节能管理第一责任人,配备能源管理专业人员,并将本单位节能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实行逐级考核和节能目标管理。
各区县应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控股集团公司与本系统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2、编制节能规划,进行能源审计,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一次节能规划和进行能源审计。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临政办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由市经信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市经信委)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推进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十一五”节能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市委三届二次全体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全市节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型跨越发展为主线,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依法开展节能监察,推动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确保年度节能目标的完成。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按照省政府要求,把年综合能源消耗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单位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并把节能监察覆盖面扩大到年耗能5000吨以下标准煤的单位及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领域。
(二)市县联动,加强协作。
各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将节能监察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市县联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三)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要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要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保证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024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通知

2024年昌吉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和三公经费节约要求,并结合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际状况,现将详细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及职责1、监督检查范围。
全市公共机构中全部或者部分运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监督检查职责。
昌吉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依法对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二、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内容1、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状况。
主要有节能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联络员制度建立状况;节约用电、用水、用纸、用油、用气、用餐制度建立状况;节能考评制度、奖惩制度建立状况。
2、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状况。
主要指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岗位责任状况。
3、公务用车节油管理状况。
主要指是否按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修理、保养制度落实状况;车辆日常用油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状况。
4、三公经费下降管理状况。
严把预算关,实行源头限制,动态管理,做好“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5、各用能单位确保节约能源第一为标准,严格执行下班关闭全部用能设备设施(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
严禁办公室用电插壶、养生壶等与办公无关的高能耗产品。
)三、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时间和方式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将实行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实行每季度集中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下发。
四、详细要求1、各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单位实际做好此项工作支配部署。
2、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对监督检查中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的单位,经明察暗访后发觉问题第一次将进行通报指责,其次次发觉后将进行肃穆问责。
昌吉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3月31日。
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咸宁市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咸宁市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咸宁市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发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碳达峰碳中和及能耗双控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严控“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确保我市顺利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市发改委结合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实际,组织开展2023年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根据省发改委有关要求,本次节能监察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摸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存量项目能效水平,二是抽查“十四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三是对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二、工作方案(一)时间安排2023年11月29日-12月15日,具体时间以《节能监察通知书》为准。
(二)监察组成员监察组由市发改委环资科、节能监察中心,及第三方机构成员组成。
公共机构领域监察工作特别邀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参与指导。
(三)监察对象和内容1.全市范围内202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17家重点用能企业(不含今年已进行节能监察或装置能效确认企业)。
主要监察内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目标责任任务完成情况;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及生产工艺淘汰情况等。
2.选取3家“十四五”以来通过省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监察内容: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方案、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等落实情况;项目节能技术、管理等措施落实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验收情况;项目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项目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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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滨经信字〔2012〕40号
关于对全市部分重点用能企业进行
节能监察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属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的要求,依据《2012年滨州市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对全市部分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节能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内容
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及备案情况;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情况;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主要用能设备管理情况;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执行淘汰制度情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
二、监察范围
全市部分重点用能企业。
三、监察形式
本次监察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监察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书面监察。
被监察企业根据此次监察内容和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现场监察。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三、工作要求
市节能执法监察支队具体负责此次监察工作。
各县(区)经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通知被监察企业。
被监察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节能监察准备工作,对用能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工业企业用能情况一览表(表格下载地址:
*******************,密码:bz2215167),于3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节能监察支队(报送信箱:
*************)。
同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监察工作,以保证节能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监察时间、内容以节能监察告知书为准。
对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市节能执法监察支队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监察企业要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并认真实施。
对拒绝监察和拒不整改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联系人:赵涛
联系电话:2215167
邮箱:**************
附件:全市部分监察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全市部分监察企业名单
山东亚光纺织集团
滨州金安热电有限公司
滨州市隆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九环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滨州泰裕麦业有限公司
滨州市宏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安琪酵母(滨州)有限公司。